企业可以争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类税收优惠政策及审批规定

审批类税收优惠政策及审批规定

(一)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4条。

2、附报资料:

(1)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批权限: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由自治州、自治县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当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报批资料层报省局审批。或由企业直报省局,附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4、管理重点:条例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内资企业优惠

政策依据

国发〔2008〕39号;财税〔2001〕202号;国税发[2002]47号(适用于恩施州)

2、附报资料

(1)相关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

(2)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的说明;

(3)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情况

(4)税务机关难以界定产业目录的,要求企业提供相关部门产业项目证明;

(5)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财务报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后上报,第一年层报省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三)设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优惠

1、政策依据国发〔2008〕39号;财税〔2001〕202号;

[2002]47号(适用于恩施州)2、附报资料

(1)相关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

(2)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的说明;

(3)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情况;

(4)税务机关难以界定产业目录的,要求企业提供相关部门产

业项目证明;

(5)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财务报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后上报,第一年层报省局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定额抵减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财税〔2009〕23号;财税〔2008〕1号;财税〔2005〕186号;财税〔2006〕8号;财税字(2010)84号从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

2、附报资料:

(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2)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与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4)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批权限:

由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审批权限。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二是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

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三是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四是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适应了当前我国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同时,通过设置行业限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优

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

《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为确保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通知》还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发布具体实施办法。

五、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2、附报资料:

(1)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和证书。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批权限: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后上报,第一年层报省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六)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财税〔2009〕69号。

2、附报资料:

(1)省级信息产业部门核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文件)

(2)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或文件;

(3)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或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机系统集成证明材料;

(4)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须提供国家相关文件;

(5)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培训费用明细账;

(6)省级信息产业部门年审情况;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审批权限: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后上报,第一年层报省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七、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1、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财税〔2009〕69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2、附报资料:

(1)有关部门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的批准文件;

(2)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3、审批权限: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后上报,第一年层报省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财税〔2009〕69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2、附报资料:

(1)政府相关部门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立项书、可研报告的备案、批复件;

(2)有关部门对生产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的批准文件;

(3)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4)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审批权限: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后上报,第一年层报省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九)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附报资料:

(1)购进软件是否单独计价、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摊销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附购货合同、发票;

(2)被替代的旧软件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批权限:由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审批权限。

(十)集成电路企业再投资退税

1、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2010年底到期)

2、附报资料:

(1)企业董事会作出的股利再投资决议;

(2)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增投资或新成立企业的文件;

(3)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以及工商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

(4)企业记录税后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包括投资方投资和被投资方接受投资;

(5)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6)被投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或软件企业资格认定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报批资料层报省局审批。或由企业直报省局,附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十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1、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附报资料:

(1)证监会批准文件;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报批资料层报省局审批。或由企业直报省局,附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十二)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的收入

1、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附报资料:

(1)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批权限:由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审批权限。

(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1、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附报资料:

(1)证监会批准文件;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报批资料层报省局审批。或由企业直报省局,附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十四)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1、政策依据:财税[2004]132号;财税[2006]148号;财税[2009]131号(2010年底到期)

2、附报资料:

(1)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

证书))(复印件);

(2)收入明细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审批权限:由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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