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T 20511-2014信号报警及连锁系统设计规范

HGT 20511-2014信号报警及连锁系统设计规范
HGT 20511-2014信号报警及连锁系统设计规范

《信号报警及连锁系统设计规范HG/T

20511-2014》

《信号报警及连锁系统设计规范HG/T 20511-2014》是我国化工行业标准,本标准由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编,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信号报警及连锁系统设计规范HG/T

20511-2014》适用于规范化工系统在信号报警和联锁设计、施工和运行等方面。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工程设计在化工行业的技术要求,推进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工程设计的规范化,达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目的,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化工装置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信号报警及联锁

系统的工程设计。

1.0.3 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缩略语

2.1 术语

2.1.1 基本过程控制系统basic process control system

对来自过程的、与该系统相关设备的以及操作员的输入信号进行响应,并产生输出信号使过程及与该系统相关设备按要求方式运行的系统。

该系统不应执行安全完整性等级大于或等于1的仪表安全功能。

2.1.2 开关量digital variable

开关量是只有两个数值的变量,用来表示事物或事件的状态。也称为"数字变量"。

2.1.3 诊断覆盖率diagnostic coverage

诊断测试检测的部件或子系统的失效率与总失效率之比。诊断覆盖率不包括由检验测试检测到的任何故障。

2.1.4 故障裕度fault tolerance

在出现故障或误差时,功能单元继续执行要求功能的能力。

2.1.5 逻辑控制器logic solver

本规范逻辑控制器是指执行一个或多个逻辑功能的设备,它既可以是一个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安全仪表系统的一部分。

2.1.6 最终元件final element

本规范最终元件是指执行预先设定的动作,使过程达到顶定状态的设备,如阀门、电机等,它是联锁系统的组成部分。

2.1.7 人机接口human machinc interface

本规范人机接口是指操作人员与信号报警联锁系统之间进行信息交

换的手段,如操作员站、灯屏、音响、按钮、报警器、打印机等。2.1.8 联锁系统interlock system

当过程参数越限、设备等状态异常以及操作员输入信号时,执行预先设定要求的系统。联锁系统分为安全联锁系统和非安全联锁系统。联锁系统可由传感器和/或发讯器、逻辑控制器、最终元件及相关软件

组成。

2.1.9 发讯器message-sending device

输出开关量信号的设备

2.1.10 按钮push button

按钮是只有一种稳定位置的状态器件。有软件按钮和硬件按钮两种。

2.1.11 冗余rcdundancy

采用二个或多个部件或系统分别独立执行同一个功能,并且互为备用及切换。

2.1.12 信号报警系统signal alarm system

以声、光等形式表示过程参数越限、设备等状态异常的系统。

2.1.13 失效failure

功能单元执行某种功能能力的终止。

2.1.14 安全失效safe fail urc

不可能导致安全仪表系统处于潜在危险状态或丧失功能的失效。

2.1.15 安全失效分数safe failure fraction

导致安全失效或者可检测出的危险失效的装置总硬件随机失效率分数。

2.1.16 安全联锁系统safety interlock systcm

安全完整性等级为1、2、3的安全仪表系统。

2.1.17 仪表安全功能safety instrumented function

本规泡仪表安全功能是指用一个或多个传感器、逻辑控制器、最终元件等实现的仪表安全保护功能,防止或减少危险事件发生或保持过程

安全状态。

2.1.18 安全完整性等级safcty integrity level

用于规定分配给安全仪表系统的仪表安全功能的的安全完整性要求

的离散量等级(SIL 1~SIL 4)。SIL 4是安全完整性最高等级;SIL 1是安全完整性最低等级。

2.1.19 安全仪表系统safety instrumer山d system

用于实现一个或几个仪表安全功能的仪表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由传感器、逻辑控制器、最终元件及相关软件组成。

2.1.20 开关switch

开关是具有两种稳定位置的状态器件。有软件开关和硬件开关两种。

2.2 缩略语

BPCS---basic process control system(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SFF ---safe failure fraction(安全失效分数)

SIF ---safcty instrumcnted function(仪表安全功能)

SIL ---safety integrity levcl(安全完整性等级)

SIS ---safety instrumented system(安全仪表系统)

3 信号报警系统

3.1 一艘要求

3.1.1 信号报警系统可由发讯器、逻辑控制器、人机接口组成。

3.1.2 参与联锁的过程参数应设报警,宜设预报警。

3.1.3 安全联锁系统的硬件和软件故障应设报警;BPCS的硬件和软件故障宜设报警。

3.1.4 一般信号报警应在操作员站显示,重要信号报警除在操作员站显示外,宜在辅助操作台上设灯光显示单元和音响单元。

3.2 发讯器

3.2.1 发讯器输出的开关量信号宜为无源接点。

3.2.2 发讯器属于电气系统时,在信号引人逻辑控制器前宜采用信号隔离器、中间继电器等隔离设备进行信号隔离。

3.3 逻辑控制器

3.3.1 当BPCS 采用常规仪表时,逻辑控制器宜采用单路闪光报警器和/或拼装集成式闪光报警仪。

3.3.2 当BPCS 采用可编程电子装置时,逻辑控制器宜与BPCS 的控制单元共用。

3.4 人机接口

3.4.1 灯光显示单元的设计可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1 当采用非视屏显示器时,灯光显示单元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信号报警系统中既有第一报警点又有一般报警点时,其灯光显示单元宜分开排列;

2)应用红色灯光表示越限报警或异常状态,黄色灯光表示预报警

或非第一报警;

3)应用闪光、平光或熄灭表示报警顺序的不同状态;

4)应在灯光显示单元上标注报警点名称、报警程度和报警点位号。

2 当采用视屏显示器时,灯光显示单元的设计除满足本规范第

3.4.1条第1款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报警信息应包括报警参数当前值、报警设定值、文字描述及其他信息;

2)对于重要报警点,宜在辅助操作台上设置灯光显示单元。

注:视频显示器通常指操作员站显示器或大屏幕显示器等;非视频灯光显示单元通常指报警器灯屏、信号灯等。

3.4.2 音响单元的音量应高于背景噪声,在其附近区域应能清晰地听见。

3.4.3 音响单元可采用以下方式区分不同的报警区域、报警功能以及报警程度:

1 采用不同声音或音调的音响报警器;

2 通过改变声音振荡频率或振荡幅度。

3.4.4 按钮的设置应满足报警系统的功能需要,如试验按钮、消音按钮、确认按钮等。

3.4.5 当采用视屏显示器时,功能按钮宜采用显示于屏幕的"软件按钮",也可采用操作键盘上的专用按键。

3.4.6 确认按钮宜采用黑色,试验按钮宜采用白色,其他功能按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颜色。

3.4.7 当逻辑控制器采用可编程电子装置时,宜设置报警信息专用打印机。

3.4.8 报警信息的打印可手动触发,也可由报警信号自动触发。

3.5 报警顺序

3.5.1 应根据过程特点、操作要求及报警信号种类等选择报警顺序。

3.5.2 一般闪光报警顺序宜符合表3.5.2的规定。

表3.5.2 一般闪光报警顺序

3.5.3 区别第一信号的闪光报警顺序宜符合表3.5.3的规定。

表3.5.3 区别第一信号的闪光报警顺序

3.5.4 区别瞬时信号的闪光报警顺序宜符合表3.5.4的规定。

表3.5.4 区别瞬时信号的闪光报警顺序

4 联锁系统

4.1 一般要求

4.1.1 联锁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化工装置的试车、运行和联锁回路的调试、测试和维护等要求。

注:这些要求通常包括联锁的投入/解除、复位、强制等功能。

4.1.2 安全联锁系统的设计应满足SIS 的安全要求规定。安全联锁系统的设计应满足SIF和SIL等级要求,并加以验证。

4.1.3 非安全联锁系统可设计为带电联锁。

4.1.4 安全联锁系统的设计应减少中间环节。

4.1.5 安全联锁系统宜设计成只要把过程置于某个安全状态,则该状态将一直保持到启动复位为止。

4.1.6 在安全联锁系统中实现不同SIL 等级的SIF 时,共享或共用的硬件和软件应符合较高SIL等级的要求。

4.1.7 安全联锁系统宜设计成失电联锁,如SIS 的安全要求规定要求设计为带电联锁,则应配置电路完整性检测装置,并在系统内设置电路完整性丧失的报警和记录。

4.1.8 当安全联锁系统为本安系统防爆,并采用隔离型安全栅时,安全栅不宜采用底板供电方式。

注:底板是指带有电子电路的多路供电底板。

4.1.9 安全联锁系统在进行联锁解除、强制、测试、维护时,应采用系统存储器或打印输出设备进行自动记录,并在人机接口应有报警提示。

4.1.10 安全联锁系统的于动紧急停车硬件按钮信号,除引人逻辑控制器外,宜直接启动最终元件。

4.1.11 安全联锁系统中的冗余设备不宜采用同段母线供电。

4.1.12 当安全联锁系统和BPCS 存在与SIF 有关的共用设备时,该

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由安全联锁系统提供。

4.1.13 安全联锁系统的电缆宜采用阻燃型对绞屏蔽电缆,并独立设置。

4.1.14 安全联锁系统的电缆接线箱宜独立设置。

4.2 传感器

4.2.1 安全联锁系统的传感器宜采用4mA-20mA 叠加HART信号传

输的智能变送器,输出信号宜带故障模式输出。

4.2.2 当传感器选择开关量仪表时,开关应选择防抖动型开关。

4.2.3 当安全联锁系统采用冗余的传感器时,传感器可采用不同技术

的产品。

4.2.4 当同一过程参数既需要BPCS的控制,又参与安全联锁系统的

联锁时,则BPCS和安全联锁系统用于测量该参数的传感器可采用不同技术的产品。

4.2.5 安全联锁系统与BPCS的传感器不宜共用同一过程接口。

4.3 逻辑控制器

4.3.1 非安全联锁系统的逻辑设计可采用正逻辑,对于安全联锁的逻

辑设计可采用负逻辑。

注:正逻辑是指联锁输入信号触发时为高电平或布尔量为“1”;负逻辑是指联锁输入信号触发时为低电平或布尔量为“0”。

4.3.2 当用于安全联锁的逻辑控制器采用可编程电子装置时,其设计、制造、认证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

系统的功能安全))GB/T 20438 的有关要求。

4.3.3 用于安全联锁的安全栅、信号隔离器等应使用获得功能安全认证的产品。

4.3.4 安全联锁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应与BPCS的时钟保持一致。

4.3.5 逻辑控制器的中央处理单元、输入单元、输出单元、电源单元、通信单元等应为独立的单元。

4.3.6 冗余传感器的信号宜接入逻辑控制器的不同输入单元。

4.3.7 冗余最终元件的控制信号宜接自逻辑控制器的不同输出单元。

4.3.8 逻辑控制器的中央处理单元负荷不应超过其额定负荷的50% 。

4.3.9 逻辑控制器的内部通信负荷不应超过其额定负荷的50% 。

4.4 最终元件

4.4.1 最终元件宜带有联锁动作的反馈输出。

注:对于控制阀,反馈输出为阀门的联锁位置;对于电机,反馈输出为电机的联锁状态。

4.4.2 当安全联锁系统与BPCS控制同一台阀门时,设计应保证安全联锁系统要求阀门的动作优先BPCS的要求。

4.4.3 当安全联锁系统的最终元件为阅门时,阀门宜采用气动执行机构。

4.5 安全联锁系统硬件故障裕度要求

4.5.1 当传感器、最终元件和非可编程电子逻辑控制器为故障安全型

时,最低硬件故障裕度应满足表4.5.1 中的要求,否则表4.5.1中的最低硬件故障裕度应加1。

表4.5.1 传感器、最终元件和非可编程电子逻辑控制器的结构约束

4.5.2 可编程电子逻辑控制器的最低硬件故障裕度应满足表4.5.2 中的要求。

4.5.3 安全联锁系统的子系统的最低硬件故障裕度大于或等于1 时,当检测到硬件危险故障时,应报警,并记录,同时应执行与故障硬件相关的安全联锁动作或者在故障平均恢复时间内不能完成恢复,则执行与故障硬件相关的安全联锁动作。

4.5.4 安全联锁系统的子系统的最低硬件故障裕度为0时,当检测到硬件危险故障时,应报警,并记录,同时应执行与故障硬件相关的安全联锁动作。

4.6 独立性要求

4.6.1 安全联锁系统与BPCS之间应保持独立性,当它们之间存在共享设备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BPCS的失效不应危及安全联锁系统的功能安全;

2 安全联锁系统的失效不宜导致BPCS失效;

3 对BPCS的任何操作不应对安全联锁系统产生任何危害。

4.6.2 当同一过程变量既需要BPCS 的控制,又用于安全联锁系统的联锁时,用于检测该变量的传感器宜独立设置。

4.6.3 当BPCS的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的保护由同一过程变量控制时,则控制阀不宜共用。

4.7 操作员站

4.7.1 BPCS与安全联锁系统共用操作员站时,操作员站的失效不应对仪表安全功能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4.7.2 操作员站设置的开关和按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加键锁或口令保护;

2 开关、按钮的动作应记录,并具有二次确认的操作;

3 开关状态应显示,并记录。

4.7.3 对于重要的联锁单元,操作员站应提供联锁逻辑回路画面,画面包括输入输出状态、逻辑关系、联锁旁路和设备维护状态、诊断结果等的显示、报警。

4.8 设备维护、测试开关的设置

4.8.1 设备维护、测试开关可采用下列方式设置:

1 对于安全联锁系统,可在安全联锁系统的操作员站设置软件开

犬,或在BPCS的操作员站设置软件开关,开关的状态信号可采用通信方式与安全联锁系统连接;

2 对于非安全联锁系统,可在BPCS的操作员站设置软件开关;

3 可在机柜设置硬件开关。

4.8.2 当设置了设备维护开关时,每个联锁单元宜在辅助操作台上设“允许”开关,在“允许”条件下,维护开关才有效,“允许”开关宜采用红色带钥匙开关。

4.8.3 当设置了设备测试开关时,应在现场设置设“允许”开关,在“允许”条件下,测试开关才有效。

4.8.4 设备处于维护状态所用的时间应在操作员站上显示。

4.8.5 当设备维护开关为硬件开关时,应设置维护状态反馈黄色硬件指示灯。

4.8.6 维护、测试状态和“允许”状态应在操作员站显示,并记录。4.8.7 维护、测试开关动作和“允许”开关动作应在操作员站记录。4.8.8 维护开关宜采用黄色开关,测试开关宜采用红色开关。

4.9 联锁旁路开关的设置

4.9.1 联锁旁路开关可采用下列方式设置:

1 对于安全联锁系统,可在安全联锁系统的操作员站设置软件开关,或在BPCS的操作员站设置软件开关,开关的状态信号可采用通信方式与安全联锁系统连接;

2 对于非安全联锁系统,可在BPCS的操作员站设置软件开关;

3 可在辅助操作台设置硬件开关,开关宜采用黄色带钥匙开关。

4.9.2 当工艺过程变量从原始自然值变化到工艺条件正常数值,联锁信号状态发生改变的,宜设置联锁旁路开关。

4.9.3 联锁旁路开关状态应在操作员站显示,并记录。

4.9.4 联锁旁路开关动作应在操作员站记录。

4.10 联锁复位按钮的设置

4.10.1 联锁复位按钮可采用下列方式设置:

1 对于安全联锁系统,可在安全联锁系统的操作员站设置软件按钮,或在BPCS 的操作员站设置软件按钮,开关的状态信号可采用通信方式与安全联锁系统连接;

2 对于非安全联锁系统,可在BPCS 的操作员站设置软件按钮;

3 可在辅助操作台设置硬件按钮。

4.10.2 联锁复位状态应在操作员站显示,并记录。

4.10.3 联锁复佳按钮动作应在操作虽站记录。

4.10.4 联锁复位按钮宜采用灰色按钮。

4.11 紧急停车按钮的设置

4.11.1 非安全联锁系统的紧急停车按钮可在BPCS操作员站上设置软件按钮实现,安全联锁系统的紧急停车按钮应在辅助操作台上设置硬件按钮实现。

4.11.2 在辅助操作台设置的硬件按钮应引入联锁系统的逻辑控制器,

并在系统内设置状态报警并记录。

4.11.3 紧急停车按钮不应设维护开关。

4.11.4 紧急停车按钮应采用红色蘑菇头按钮,并带防护罩。

4.12 工程师站及事件顺序记录站

4.12.1 安全联锁系统应设工程师站。

4.12.2 工程师站应设不同级别的权限密码保护。工程师站应显示安全联锁系统动作和诊断状态。

4.12.3 安全联锁系统应设事件顺序记录站。当安全联锁系统设置了独立的操作员站时,事件顺序记录站宜与操作员站共用。当安全联锁系统没有设置独立的操作员站时,事件顺序记录站可与安全联锁系统的工程师站共用,也可单独设置。

4.12.4 事件顺序记录站记录每个事件的时间、日期、标识、状态等。事件顺序记录站应设密码保护。

4.12.5 工程师站和事件顺序记录站宜设置防病毒等保护措施。

4.12.6 工程师站和事件顺序记录站宜采用台式计算机。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 GB/T 20438 《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 GB/T 21109-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4 安装间距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表3.1.1 等级保护对象 特级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级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 筑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 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 米及以上的门诊楼;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3000平方米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级 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 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8.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 工业建筑 1.甲、乙类生产厂房; 2.甲、乙类物品库房; 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 丙类物品库房; 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丙、丁 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地下铁道车站;

火灾报警处理流程

车辆段火警处置程序 1. 接到火灾报警系统报警或信号时,首先记录下相关报警信息,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部位指示,相关人员携带对讲机等通信设备到现场进行确认。具体如下: (1)在工作时间内,车辆段(除A栋外) 发生的火灾报警由五兴物业员工通知属地单位进行确认; (2)在工作时间内,车辆段A栋发生的火灾报警时由五兴物业员工到现场进行确认。(3)在非工作日、工作日非上班时间,发生的火灾报警由五兴物业员工通知保安到现场进行确认。 2. 到达报警点确认情况后,如未发生火灾(误报)。 (1)应查清报警原因(如观察现场是否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气流速度是否过大;是否有高频电磁干扰;是否人员调试等)。 (2)如果环境干扰因素正常存在(如水雾滞留)或设备自身问题,应记录在案,并告知维保单位进行改进。 (3)如果干扰因素是偶然的(如办公室内人员吸烟过多、厨房内油烟致使误报、工作人员调试),应排除现场干扰因素,并对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消音即可,认真做好记录(误报的时间、部位、原因)。 3. 到达报警点确认情况后,如发生火灾,不要慌张,按相应流程进行处理 (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保安等现场确认的人员应利用现场就近灭火器材进行灭火。(2)消防控制室接到查看人员确认的火情报告后应立即在消防联动控制盘上启动相关的消防设施,如启动消防泵、喷淋泵、气体灭火、泡沫灭火和干粉灭火设备等。并通知相关人员到现场参与灭火。 (3)报告值班室及公司领导火灾情况,上报安全部。 (4) 通过消防广播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 4. 如果现场反馈火情无法控制,应先请示安全部,及时拨打“119”电话报警(报警时必须明确告知起火单位、起火地点、起火原因及起火地点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及联系电话)。 5. 情况处理完毕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各种消防设备回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2)保存好消防控制设备的所有报警、灭火的原始记录; (3)认真做好记录,详细写明报警时间、报警原因、报警处理情况。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标准

GB 50116 - 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1 总则 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 0.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0.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_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2.0. 2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1. 0.3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 0.4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 0.5安装间距 installation spacing

两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L、之间的水平距离。 2.0. 6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7 联动控制信号 control signal to start stop an auto-matic equipment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 2.0.8联动反馈信号 feedback signal from automatic equip-ment 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 器的信号。 2.0. 9 联动触发信号 signal for logical program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的有关规定。 3.1.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1总则 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1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6区域报警系统LocalAlarm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Alarm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CenterAlarm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①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②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报警区域的划分 4.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探测区域的划分 4.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2013(强条整理)

3. 1. 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结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结短路隔离器。 3.1. 7 高度超过lOO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 4. 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圈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 管路。 4. 1. 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4. 1. 3 备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4. 1. 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1. 6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

合。 4.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4.8.4 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4.8.5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8. 7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4. 8. 12 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6. 5. 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曝声15 dB。 6. 7. l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6. 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6.8.3 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10. 1. I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摞。 11. 2.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钱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报警区域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4 安装间距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注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 报警区域的划分 4.1.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 4.2.1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工艺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工艺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工艺标准 5.2.1材料准备 根据图纸设计及相关合同文件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如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红外光束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缆式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输入模块、控制模块、切换模块、短路隔离器、搂层显示器、区域报警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专用电话、插孔、消防警铃、声光报警器、电线、电缆、桥架线槽、管材、接线端子箱等。 5.2.2技术准备 1.图纸设计应经当地消防部门审批,取得消防建审意见书。 2.施工前应进行由业主(甲方)组织的设计交底和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 3.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5.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施工方法及质量标准。 5.2.3主要机具 1.操作工具:手电钻、冲击钻、梯子、对讲机、喷机、焊锡锅、电工专用工具等。 2.检测工具:万用表、卷尺、探测仪器实验器、水平尺、小线、先坠、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等。 5.2.4作业条件

1.线缆沟、槽、管、盒施工完毕,预埋管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2.已完成机房、弱电竖井的建筑施工。 3.设备机房的环境、电源及接地安装已完成,具备安装条件。 4. 设备、管道安装满足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工程施工要求。 5.2.5施工组织及人员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应配置合理,劳动力已组织进场。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工人应进行岗前培训。 5.3材料和质量控制要点 5.3.1一般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备应选用合格的产品,即有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证、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产品检验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CCC”认证标识等。 2.对所有进场的材料设备进行开箱全面检查,所有随机的原始资料,自制设备的设计计算资料、图纸、测试记录、验收鉴定结论等应全部清点,整理归档。 3.消防主机应具有汉化图形显示及中文屏幕菜单等功能,并进行操作试验。 4.进口设备还应提供原产地证明的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体(或附中文译文),设备安装前,应根据使用说明书进行全部检查,方可使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解读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 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 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 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

①3.1一般规定 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经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2、将图形显示装置和区域显示器设置规定添加至不同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

解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解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计规范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解读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 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 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

①3.1一般规定 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新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必须要注意的内容!

新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必须要注意的内容! (3.1.6 强)系统总线上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32 个点一个隔离器,并且按防火分区设置。(在系统及平面上均与原有设计方式不同。) 2. ( 3.1.7 强)超过100m 的建筑,出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报和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 3. (3. 4.1 强)有消防联动功能的建筑就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4. (3.4.4 强)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纸板记录资料。(设计说明中应明确由消防设备公司及消防施工单位并建设单位和物业同完成此项) 5. (3.4.6 强)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6. (3.4.8)消防控制室内设备布置及房间尺寸:单列布置最小宽度5m,双列布置最小宽度6m。(按设备宽度1000mm 计算)房间长度根据设备数量确定,当设备排列长度超过4m时,其两端通道均应大于1m。 7. (3.4.8-5)允许消防控制室与弱电系统合用,但应有明显间隔。(设计说明中强调) 8. (4.1.4 强)消防水泵(喷淋、雨淋、水幕、消火栓)、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消防直启线)

9. (4.8.1 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10. (4.8.4 强)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设计说明中强调) 11. (4.8.5 强)统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设计说明中强调)12. (4.8.7 强)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其实就是有消控室的都做) 13. (4.8.12 强)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功能。(设计说明中强调) 14. (5.2.2)感烟探测器选用场所:车库。(重要改变) 15. (5.3.3)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选用场所: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首次明确宜) 16. (5.4.1)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选用场所:大空间、舞台上方、建筑高度超过12m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低温场所等。(明确此类产品可用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17. (6.2.3)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梁200mm,不计;梁600mm,按单独区域设置;200mm梁600mm,查表。梁间净距小于1m,不计影响。 18. (6.2.4)宽度小于3m 的内走道,感温10m 一个,感烟15m 一个,至端墙距离不大于安装间距的1/2. 19. (6.2.8)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宜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强条整理) 2019

GB-50116--2013(强条整理) 3. 1. 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结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结短路隔离器。 3.1. 7 高度超过lOO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 4. 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圈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 管路。 4. 1. 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4. 1. 3 备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4. 1. 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1. 6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

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4.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4.8.4 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4.8.5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8. 7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4. 8. 12 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6. 5. 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曝声15 dB。 6. 7. l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6. 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6.8.3 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10. 1. I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摞。

基于PLC的智能火灾报警系统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作者:杨可学号: 41240204 系部:电气工程系 专业:电气自动化 题目:基于PLC的智能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指导者:余文伟 评阅者: 2015年 4 月

毕业设计(论文)中文摘要 目前,随着电子产品在人类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由此引起的火灾也越来越多,在我们生活得四周到处潜伏着火灾隐患。为了避免火灾以及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我们必须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同时为了减少外界环境的干扰,采用PLC对其进行控制,从而大大提高系统的抗干扰性。 PLC包括逻辑运算、顺序控制、时序、计数以及算术运算等程序。他用一串指令形式存放在存储器中,然后根据存储的控制内容,经过模拟、数字等输入输出部件,对生产设备与生产过程进行控制。PLC不仅容易安装,占用空间小,能源消耗小,带有诊断指示器可以帮助故障诊断,而且可以被重复使用到其他的项目中去。 本系统可安装在各防火单位,它负责不断地向所监视的现场发出巡检信号,监视现场的温度、浓度等,并不断反馈给报警控制器,控制器将接到的信号与内存的正常整定值比较、判断确定火灾,并及时进行灭火。 关键词:火灾报警传感器 PLC

目录 第一章绪论 (1)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1) 1.2国内外发展状况 (1) 第二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简介 (3) 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概述 (3) 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 (3) 2.3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的组成与主要部件 (4) 第三章PLC的概述 (6) 3.1 PLC的简介 (6) 3.2 PLC的特点 (6) 3.3 PLC的基本结构 (7) 3.4 PLC的工作原理 (7) 第四章系统的硬件设计 (8) 4.1系统分析 (8) 4.2 I/O端口 (9) 4.3 PLC外部接线 (10) 4.4 消防控制 (10) 4.5 水箱结构 (11) 4.6 PLC的选型 (11) 4.7 传感器的选择 (12) 4.7.1 温度传感器的选择 (12) 4.7.2 感烟传感器的选择 (13) 第五章系统的软件设计 (16) 5.1 程序流程 (17) 5.2 程序编制 (18) 5.3 PLC程序说明 (19) 5.3.1区域1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的启停 (19) 5.3.2区域2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的启停 (19) 5.3.3系统复位 (19) 第六章消防管理与维护 (20) 6.1消防管理制度 (20) 6.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每月定期检查 (20) 6.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月定期检查 (20) 结论 (22) 参考文献 (23) 致谢 (24)

铁路信号计算机联锁效系统

毕业设计(论文)中文题目:铁路信号计算机联锁效系统 学习中心: 专业:铁路通信信号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2013年07月30日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北京交通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承诺书 本人声明:本人所提交的毕业论文《铁路信号计算机联锁效系统》是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研究、写作的成果。论文中所引用的他人无论以何种方式发布的文字、研究成果,均在论文中明确标注;有关教师、同学及其他人员对本论文的写作、修订提出过且为本人在论文中采纳的意见、建议均已在本人致谢辞中加以说明并深致谢意。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本毕业论文《铁路信号计算机联锁效系统》是本人在读期间所完成的学业的组成部分,同意学校将本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编入有关书籍、数据库保存,并向有关学术部门和国家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呈交复印件、电子文档,允许采用复制、印刷等方式将论文文本提供给读者查阅和借阅。 论文作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指导教师已阅: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北京交通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议

北京交通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本任务书下达给:级专业学生设计(论文)题目: 一、设计(论述)内容 二、基本要求

三、重点研究的问题 四、主要技术指标 五、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下达任务日期:年月日 要求完成日期:年月日 答辩日期:年月日 指导教师:

开题报告 题目:铁路信号计算机联锁效系统 报告人:曹奇 2013年 5 月10日 一、文献综述 国外车站计算机连锁系统的应用现状: 1978年世界第一个计算机联锁系统在瑞典哥德堡问世, 从20世纪80年代起各国竞相研究开发计算机联锁系统, 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日本在1980年由铁路综合技术研究所、京三公司、日信公司合作开发、生产了由三重冗余微计算机组成的计算机联锁装置, 1985年实际投入使用的JR 东日本的南古谷车库的计算机联锁装置是日本第一台计算机联装置,90年代起很多国家已开始大面积推广微机联锁系统, 如日本、英国制定技术政策, 不再发展继电联锁, 而由计算机联锁取代,经过20多年的发展, 计算机联锁技术在发达国家已发展成为完善成熟的技术, 计算机联锁由面向工程技术研究转向以面向服务为中心, 其应用现状总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计算机联锁制式主要由三取二和二乘二取二两种, 通过软件、硬件容错技术提高计算机联锁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可维护性, 双机热备系统已经淘汰。 第二,计算机联锁系统的性能逐渐提高, 比如: 快速计算能力, 高速率数据交换的通信能力, 以适应高速铁路和综合化信号控制系统的要求。 第三,面向工程和服务, 采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 开发功能非常完善和强大的CAD 系统, 并从制度和设备上建立完善的维修体系和仿真检测体系。 第四,积极发展、推广使用全电子模块化的计算机联锁系统, 使计算机联锁系统具有开放式结构,并且更加小型化、智能化。 第五,以旅客营业系统为中心, 采用先进的计算机通信技术, 成功发展分布式分层处理的综合信号控制系统和运营管理系统,计算机联锁不仅仅是一个特定的车站的控制系统, 而逐渐演变成综合行车指挥系统的一个重要的基础设备。 第六,通过分布式结构扩大控制范围,实现集中联锁分散控制的区域计算机联锁系统, 使计算机联锁系统网络化。

火灾应急处理程序

火灾应急处理程序 主控部门:安全秩序部 辅控部门:保洁部、工程维修部、综合办公室 原则: 1、目的:于发生险情时,安全秩序部、工程维修部应采取的措施及有关消防设备在火灾状态下的应急操作要求,以备有关人员熟悉、掌握。 2、本运行要点亦为今后消防维护人员在工作巡视中,对设备保证重点的参考。 3、当火灾发生时,全体员工要保持清醒、冷静,安排指导人员有秩序的疏散,尽到本岗位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一、初期火警处理程序: 1、发现初期火警,在场人员应该: 1)即时报告消防监控中心,报告内容包括火警具体地点、燃烧物性质、火势蔓延方向等。 2)立即利用附近的灭火器械进行扑救,尽量控制火势发展。 3)可能情况下,关闭门窗以减缓火势蔓延速度。 2、消防监控中心执机员收到现场报告后。 1)即时报告当值负责人。 2)密切监视报警地点情况。 3、当值负责人收到火警报告后。 1)即时吩咐执机员联络分管经理及各部门经理,报告情况。 2)带领消防人员,携带灭火器以最快速度到达火警现场。 3)立即指挥在场人员进行灭火扑救。 4)指挥火警现场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的人员使用消防楼梯疏散。 4、灭火后,当值负责人安排人员留守火警现场,等待调查。 若扑救无效,当值主管即时决定。 1)将灭火人员撤离至安全距离内。 2)立即向上级报告。 3)进入火灾紧急处理程序。 二、火灾紧急处理方案:

初期火警扑救无效,火势无法控制,并进一步蔓延时,在场负责人应该即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1、当值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1)即时召集义务消防队员,命令义务消防队各组负责人带领本组人员各就各位。 2)向消防中心发出指令,用紧急广播系统通知住户紧急疏散。 3)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向安全秩序部主管、保洁主管汇报现场情况,并报告分管经理决定是否向消防局报警求救。 2、消防监控中心执机员收到当值最高主管指令后。 1)启用消防紧急广播,通知住户紧急疏散。 2)向消防局报警,讲清楚详细地点、起火楼层、火势等。 3)将监控镜头定在起火部分密切监控。 4)检查电梯有无困人,若出现电梯困人,立即向当值主管报告,并利用电梯对讲机安定被困者情绪。 3、迅速行动组(安全秩序部、工程维修部、保洁部员工组成)接到指挥部指令后 1)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组织灭火。 2)关闭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或卷帘门。 3)安排人员携带灭火工具检查相邻房间和上下楼层通道是否有火势蔓延。 4)针对燃烧性质不同采取相应的灭火方法。 4、救护疏散组(保洁部、综合财务部员工组成)接到指挥部指令后。 1)指挥住户疏散,疏散顺序从着火层以上各层开始,安抚暂不需疏散楼层的住户。 2)引导着火房间或楼层人员安全疏散,随后查漏。 3)引导住户从消防走火梯疏散到首层,无法从消防走火梯疏散到首层时,引导住户疏散到天台上风处等待营救,并组织水枪掩护。 4)医疗救护小组携带急救药品和器械到疏散集中点。 5、安全警卫组(秩序服务部员工组成)接到指挥部工作指令后。 1)清除路障,指挥无关车辆离开现场,维持外围秩序。 2)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火灾区域,指挥疏散人员离开火灾区域。 3)等待引导消防局消防员到火灾现场。 三、消防报警信号处理程序: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的初步解析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2013) 的初步解析 一、强条部分 本规范共有24条强制性条文,分布于3、4、6、10、11、12章中,具体为3.1.6条、3.1.7条、3.4.1条、3.4.4条、3.4.6条、4.1.1 条、4.1.3条、4.1.4条、4.1.6条、4.8.1条、4.8.4条、4.8.5 条、4.8.7条、4.8.12条、6.5.2条、6.7.1条、6.7.5条、6.8.2 条、6.8.3条、10.1.1条、11.2.2条、11.2.5条、12.1.11条及12.2.3条。 1)、3.1.6条 本条规定系统总线上及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必须设短路隔离器,并规定每一隔离器所带消防设备总数不得超过32点。对于该条的执行,由于整本规范并没有对短路隔离器的安装作出明确规定,故短路隔离器可就地设置;对标准层,一般点数不会超过100点,4路即可,则可注明短路隔离器设于楼层接线箱内。这样,对设计影响不太大;若在地下车库等场所采用集中设置,则将分十余路配出,可能图面表达较困难。另外,对于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短路隔离器,应理解为该总线在两防火分区都连接设备时,若总线只是路过,则可以不设。D在宣贯中也是这么讲的。 2)、3.1.7条 本条规定在超高层建筑中,除设在消控室的外,各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本条的疑问是,何为“直接”?有“间接”吗?“间接”为何可以不受限?当然,本条的执行并不困难,把控制器都设于消控室就可以了。而且现在都是这么做的。根据D在宣贯中称,即便都设在消控室内,也宜按此条设控制器。如一建筑共设3个避难层,则应至少设4个控制器,#1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及以下;#2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二避难层(含该层);#3控制器带第二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三避难层(含该层);#4控制器带第三避难层(不含该层)以上。 3)、3.4.1条 本条规定具有联动功能的系统应设消防控制室。没有问题,照做就是。 4)、3.4.4条 本条规定与具体的设计工作无多大关系,但作为强条设计文件必须有所反应,建议写入总说明中。 5)、3.4.6条 本条规定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道严禁穿过消控室。其中“管道”指的是什么?是涵盖所有管道吗?如果是,则现在采用较多的“消保中心”就只能拆成“消控室”和“安保中 心”了。具体执行没有太大问题。根据D在宣贯中称,根据4.10.2条,

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5条调整要点

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5条调整 要点 《新火规》电气25条调整要点 1、新规范中只有24条为强制性条文,原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2、第条:“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报、联动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也就是说,每条总线回路最多可连接180个设备。注:原规范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3、第条:“系统总线上应设置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也就是说,从弱电井端子箱需要分回路引出报警线路,每条线路上最多串接32个点。穿越防火分区时的线路宜从弱电井单独引出回路。短路隔离器宜集中设置在弱电井接线端子箱内,穿越防火分区处,可暗敷设短路隔离器的过路盒。 4、第条:“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也就是说,避难层之间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应单独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 5、第条:“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软启动是否可以,未提及。较好的处理方法是:35KW 以下可直接启动,大于35KW宜采用降压启动。 6、第条:“集中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警报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也就是说,新规范明确:需要配置图形显示器。注:原规范条:“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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