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医院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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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医院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信贷资金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信贷资金的管理,包括贷款、信用借款、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医院信贷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信贷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二)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贷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三)效益性原则: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医院发展;(四)责任性原则:明确信贷资金管理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医院设立信贷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信贷资金管理的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由医院主要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条委员会职责:(一)制定信贷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批信贷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四)对信贷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五)定期向医院领导汇报信贷资金管理情况。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信贷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信贷资金使用计划;(二)办理信贷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工作;(三)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四)定期向委员会汇报信贷资金管理情况。

第八条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财务部门做好信贷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信贷资金使用管理第九条医院信贷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信贷资金使用申请;(二)财务部门审核申请,提出意见;(三)委员会审批;(四)财务部门办理信贷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条信贷资金使用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用途、资金需求;(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资金使用计划;(四)还款计划。

第十一条信贷资金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符合医院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三)资金使用效益明显;(四)还款来源可靠。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1999]11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1999]11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8月18日农银发[1999]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规范封闭贷款管理,保证我行封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维护信贷资产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信贷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人民银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提高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水平。

二、各行要根据《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按照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办理封闭贷款业务,要加强对企业采购、生产、销售、货款回笼等各个环节的封闭管理,规范操作,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三、建立封闭贷款监测制度,强化风险管理。

封闭贷款是高风险贷款种类,各行要从经济的、法律的角度全方位做好贷款的风险防范工作,并按总行要求,于每个季度末15日前报送封闭贷款监测统计表(见附表)。

四、在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封闭贷款管理,保证封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维护信贷资产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封闭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对政府已决定救助的亏损国有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发放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这部分贷款在企业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封闭运行,银行对其实行封闭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3.01.28•【文号】农银发[1993]19号•【施行日期】1993.01.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1993年1月28日农银发[199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农业贷款项目决策水平,总行在总结几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执行。

请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范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周转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制定本规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以及信贷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种农业贷款。

第二章项目管理一般规定第四条项目管理范围各种农业专项贷款及其他固定资产或投资性的农业贷款,都必须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过程项目管理过程,是指从项目单位提出借款意向到进行项目选择、项目审查、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发放贷款、监督检查、收回贷款、总结评价和建立档案的全过程。

第六条贷款条件一、项目借款单位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产品和信贷政策,具备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经济技术论证纪要等文件。

三、项目单位自有或自筹资金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

四、项目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呈报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贷款项目生产有条件,技术有保证,产品有销路,经营有能力,还款有保证,项目单位有各项健全的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贷款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贷款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来源:未知作者:haoxiong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统一、规范贷款运作程序,建立信贷制约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行(农业信贷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

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借款申请的受理。

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4.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5.申请外币贷款要提供借款人前三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6.与贷款相关的其他材料。

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医院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医院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医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县域医院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相关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域医院贷款指农业银行向县级公立(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医院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展县域医院贷款业务应当秉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择优支持。

重点支持二级乙等(含)以上、在当地具有相对领先优势,或非限定性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公立医院。

(二)风险受控。

根据客户偿还债务能力谨慎确认贷款额度,科学签订合同贷款期限,有效率严防信贷风险,确保县域医院贷款业务平稳发展。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县域医院贷款对象为注册地在县域内(县、县级市)的县级公立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医院。

第五条县域医院向农业银行提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一)所有权性质为私立或国有资本占到主导地位。

(二)医院等级在二级乙等(含)以上(未进行评级的医院,由有权卫生部门出具相应等级认定证明,也可同等对待),上年非限定性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或非限定性收入在县域排名首位。

(三)中医医院药品收入占医院年总收入的比率<60%,综合医院药品收入占医院年总收入的比率<50%。

(四)事业基金和待分配结余之和不小于0。

(五)信用等级在bbb-级(不含)以上。

(六)当期负债总额高于上年度非限定性总收入。

(七)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第六条贷款种类。

县域医院贷款分成流动资金贷款、通常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融资。

县域医院流动资金贷款就是指是满足用户医院客户正常经营过程中药品订货、设备修理等日常经营周转须要派发的贷款。

县域医院通常固定资产贷款就是指针对医院改建、扩建、翻新、医疗设备添置等固定资产投资而派发的贷款。

县域医院项目融资就是指针对医院整体迁址建设而提供更多的贷款。

第七条贷款种类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1.05•【文号】农银发[1998]1号•【施行日期】1998.01.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1998年1月5日农银发〔19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在信贷管理中实施贷款法律审查制度,既是我们依法办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

对此,各级行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对新办贷款实施法律审查,另一方面对现有贷款进行对照检查,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缺什么补什么,保证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发放和管理活动,依法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营运的安全,减少和避免贷款法律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法律审查是指各级行的贷款法律审查员对本行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

它是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凡是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必须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条贷款法律审查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法律审查的内容和要求第四条贷款法律审查的基本内容为:(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二)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三)担保物的合法性认定;(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认定;(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程序等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认定;(六)其他法律问题的合法性认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59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59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5日农银发[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开发专项贷款管理,按照商业银行管理要求,进一步做好开发专项贷款管理工作,总行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则,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行(信贷管理三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发贷款的运作和管理,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金融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贷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林业(含治沙、山区综合开发)贷款和节水灌溉贷款。

第三条开发贷款的基本任务是: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和节水灌溉项目,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水平。

第四条开发贷款使用的基本原则:坚持银行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坚持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贷款范围和用途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用于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内确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土地治理、多种经营、农业高科技示范项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非开发区内的多种经营、农业高科技示范项目。

第六条林业贷款主要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防治荒漠化工程规划》、《全国山区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和《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重点用于林区、沙区以及山区综合开发示范县(市)营造商品林;用于开发沙产业,发展沙区经济;用于山、水、林、田、路的综合开发治理以及林业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12.13•【文号】农银发[2002]181号•【施行日期】2002.12.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2002]181号2002年12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满足个人及私营企业对生产经营贷款的需求,拓展农业银行个人资产业务市场,规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操作,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个人业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及私营经济发展,拓展农业银行个人金融服务领域,规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行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以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以及租赁商铺、购置机械设备和其他合理资金需求为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规范、效益、安全、简便”的原则,贷款采取部门审贷分离和岗位审贷分离相结合的操作方法,实行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及条件第四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

第五条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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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医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县域医院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相关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域医院贷款指农业银行向县级公立(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医院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展县域医院贷款业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择优支持。

重点支持二级乙等(含)以上、在当地具有相对领先优势,或非限定性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公立医院。

(二)风险可控。

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审慎确定贷款额度,科学约定贷款期限,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保证县域医院贷款业务稳健发展。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县域医院贷款对象为注册地在县域内(县、县级市)的县级公立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医院。

第五条县域医院向农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所有权性质为公立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

(二)医院等级在二级乙等(含)以上(未进行评级的医院,由有权卫生部门出具相应等级认定证明,也可同等对待),上年非限定性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或非限定性收入在县域排名首位。

(三)中医医院药品收入占医院年总收入的比率<60%,综合医院药品收入占医院年总收入的比率<50%。

(四)事业基金和待分配结余之和不小于0。

(五)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

(六)当期负债总额低于上年度非限定性收入。

(七)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第六条贷款种类。

县域医院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融资。

县域医院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满足医院客户正常经营过程中药品采购、设备维修等日常经营周转需要发放的贷款。

县域医院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针对医院扩建、改建、装修、医疗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而发放的贷款。

县域医院项目融资是指针对医院整体搬迁建设而提供的贷款。

第七条贷款种类条件。

县域医院申请下列贷款种类,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1.信用等级原则上在BBB级(含)以上。

2.与农业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1.信用等级原则上在BBB级(含)以上。

2.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项目融资贷款。

除满足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条件外,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非限定性收入大于5000万元。

2.提供符合农业银行要求的抵押(保证)担保。

3.与农业银行签订事业法人《账户监管协议》。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方式及还款方式
第八条县域医院贷款纳入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同时:
(一)上年度非限定性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含)的县域医院客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非限定性收入的50%。

(二)上年度非限定性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县域医院客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非限定性收入的70%。

(三)项目融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上一年度非限定性收入的80%。

第九条县域医院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

县域医院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经评估的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

贷款期限超过10年的应按规定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县域医院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借款人以信用方式办理医院贷款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信用等级原则上在BBB级(含)以上。

(二)项目贷款年度还款额低于前两年非限定性收入平均值的20%。

(三)前三年经常性收支结余之和大于零。

(四)用信后资产负债率在50%(含)以下。

(五)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贷款余额。

(六)在借款主合同之外,同时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并满足如下管
理要求:
1.须将主要收费归集账户设定为监管账户。

2.监管账户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借款人在我行贷款余额的5%;存款份额不低于我行贷款份额。

第十二条县域医院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和风险控制要求确定,期限在一年(含)内的,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方式。

第十三条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应采用分期还款方式,根据客户未来现金流状况,合理确定还款计划,并分别填写借款借据。

还款方式原则上采用按季(半年)方式,不采用按年还款的方式。

固定资产贷款提款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还款宽限期一般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2年。

第四章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办理县域医院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合议)→审批→(报备)→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合议)与审批。

在县域医院贷款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合议)与审批过程中,除遵照农业银行法人信贷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科学评估影响。

(一)借款人借款行为是否已取得主管部门批准;过去3年和未来3年内是否有大型固定资产项目支出;当地政府财力和信用状况,借款
人主要领导个人信用状况。

(二)有效资产是否虚高。

应收医疗款中是否存在大量坏账未剔除;主要固定资产是否以原值计入报表或资产减值有没有合理反映。

(三)贷款品种、额度是否合理。

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收入、结余、预期收入增长情况,确定投资规模、贷款额度是否合理。

(四)除迁建项目外,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评估可不做项目内部收益率、净现值分析。

(五)盈利能力分析。

可参照净资产的增加额确定,具体为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待分配结余四项增加额。

(六)同业分析。

医疗水平、条件和非限定性收入在当地行业地位如何,对药品收益的依赖性是否过高。

(七)借款人自有资金来源分析。

除外部拨款外,主要资金来源于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待分配结余、建设期收支结余。

(八)市场容量分析。

当地人口、辐射人口、与大中城市的距离、参加新农合人数是否还有增长幅度。

(九)合理预测收支变化情况。

主要参照前几年收支变化趋势及同业、市场容量分析预测今后收支情况。

(十)科学制定还款计划。

项目贷款年度还款额是否低于前两年非限定性收入平均值的20%。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

经营行根据审批内容、合同约定、项目进程和借款人商定项目用款计划,并根据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贷后管理。

客户管理行和经营行应严格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

在借款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及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中列明的风险预警信号,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

(一)院长、主管财务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的。

(二)由于国家医改政策和医保调整,导致借款人收费水平下降,可能对贷款还款资金来源产生不利影响的。

(三)借款人有新建项目对贷款还款来源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借款人向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且其总负债额超过我行授信额度理论值。

(五)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

(六)县域内其他医院发展导致借款人竞争力下降的。

第十八条贷款收回。

经营行应于还款日前30个工作日向承贷主体发送还款提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三农金融部管辖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医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办发〔2009〕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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