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办法

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办法
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办法

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发放和使用程序,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对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手册》是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育龄妇女孕育信息,育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户口簿及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当日发放《手册》,同时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函》。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予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上报出生时按违法生育统计上报。待其补办结婚登记后,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日内,补发《手册》,同时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函》。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并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日内,由生育地补发《手册》。生育地不是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日内,补发《手册》,同时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函》。上报出生时按合法生育上报。逾期未补办结婚证的,不再发放《手册》,上报出生时按违法生育上报。对于暂不要求生育的,应当做好避孕节育服务工作。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手册》的,在那方长期居住,由那方户籍所在地生育后30日内补发,同时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函》。在第三地居住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后30日内补发;如女方户籍不在本省,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30日内补发。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手册》,发现无《手册》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时,应查验并留存"新生儿落户备查联",对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持有《手册》的育龄夫妻自婴儿出生之日起,应由发放方的村(居)或单位在30日内上报出生。

第八条持有《手册》的流动人口,由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手册》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生育情况由发放地统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落实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落实,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九条在发放《手册》时,应由发放单位在《手册》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发放单位钢印,同时填写《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登记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六月上旬将本年度(上年4月至当年3月)发放《手册》的总数上报市级计生委,市级计生委汇总后于6月中旬上报省计生委。

第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手册》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手册》由省计生委统一印制。《手册》的编号与育龄妇女信息管理中编码一致。凡是农村居民,在育龄妇女编码前增加一个英文字母大写的"C"作为识别码。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生委负责解释。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题库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公共法律知识题库 一、判断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答案:正确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答案:正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答案:错误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中,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是政府决策的主要依据。答案:错误 、政府行政首长作出暂缓决定超过年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答案:错误 、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决定。答案:正确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年。答案:错误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答案:正确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答案:正确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行政调解,也可以主动进行行政调解。答案:正确 、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答案: 错误 、行政管理事项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答案:正确 、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 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再行移送。答 案:错误 、风险评估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答案:正确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 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 适用的公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答案:正确 、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答案:错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议制定规范性文件。答案:正确 、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人。答案:正确 、行政执法决定必须说明理由。答案:错误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答案:错误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 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答案:正确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经行政机关批准允许查阅、摘录、复制。答案: 错误 、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将受委托的行政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 个人。答案:错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答案:错误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合法权利,但可适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答案:错误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设立的集 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答案:正确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答案:正确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可以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答案:错误

威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威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筹划(—).doc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 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条件,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和《威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残疾人组织和广大残疾人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任务,为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康复工作成效显著。“十五”期间,全市各级共投入康复经费558万元。在全市69个镇(办)卫生院建立了镇级残疾人康复指导站,康复指导员长年走村串户,为脑瘫、偏瘫、截瘫患者免费进行肢体康复训练指导。共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6260例;聋儿语言训练200名,为其配戴助听器93台,培训聋儿家长120名;为196名低视力患者配用了助视器,培训低视力儿童家长123名;对1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实施了彩票公益金救助;为麻风畸残患者实施矫治手术62例,发放辅助用具716件;建立普及型假肢装配站1个,培训技师12人次,为144名肢体残疾人安装了假肢;提供各类残疾人用品用具6350件。 (二)特殊教育持续发展。认真落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教育和广泛开展资助残疾学生活动的通知》,广泛深入开展了“扶残助学献爱心”资金募集活动,全市共募集资金100多万元(市本级37万元),现已救助400多名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圆了上学梦。有计划地对特殊教育机构的专业教师进行集中培训和巡回指导,提高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doc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 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和申戒等。下文是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

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doc

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0-3-31 执行日期:1980-3-31 生效日期:1980-3-31 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它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发达,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关系到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为了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三条关于“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制订规划和措施,并保证付诸实施。要大力宣传计划生育的重大意义,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

二、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学生(不包括研究生和调干进修生)和学徒工在学习期间不得结婚,经教育无效者,学生令其退学,学徒工延期转正。女性二十五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四周,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要求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病残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妇,不论男方或女方已有一个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三、有生育条件的夫妇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核实批准,报县(区)备案并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其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医疗、住院;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工、招生。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干部、职工者,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五元;是农村社员者,每月由生产队发给儿童保健工分五十分。保健费和保健工分均从发证之月起发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双职工的儿童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平均分担;一方在农村,另一方在集体、全民单位或军队的也各按百分之五十分担。儿童保健费的来源,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单位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从企业基金中开支,计划内的临时工、合同工,也按上述办法由招用单位发给。城镇无业居民由计划生育费中开支。 对已享受上述待遇又生第二胎的,由本单位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扣回已发的全部儿童保健费或儿童保健工分(第一个孩子严重病残者只收回《独生子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及信息技术等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过程跟踪、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出具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检测鉴定意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信息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移动办公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电子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信息技术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存入相关执法档案。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在监督检查、核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检查、核查、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书: (一)现场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抽样单等文书; (五)指定或委托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文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七)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

附件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市、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的规定设置

山东省产前筛查与诊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产前诊断与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前诊断技术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依法开展产前诊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用孕妇血清特异性标志物进行筛查(以下称“孕妇血清学筛查”)、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及其相关的产前咨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监督与管理。省辖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资质审批;对从事产前诊断及产前筛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定。 第八条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应在省辖市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省级产前诊断机构规划设置2-4个,须同时具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学、分子遗传学、生化免疫学等五项产前诊断技术并开展相应工作。 省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机构规划设置1-3所,须同时具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学、生化免疫学等四项产前诊断技术并开展相应工作。 不具备分子遗传学诊断条件者,须与具备该诊断能力的产前诊断机构建立业务联系,签署相关协议。 第九条县(市、区)孕妇血清学筛查机构规划设置1-2所。孕妇血清学筛查技术应在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亦可由省辖市产前诊断机构集中进行。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可在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对于孕妇血清学筛查高危的孕妇应在省辖市及以上产前诊断机构中进行产前诊断。原则上应转诊至行政区划所属市级产前诊断机构,如本市未成立产前诊断中心,应与相邻省辖市及以上产前诊断机构签订转诊协议。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版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版

省省区域代码市区市区域代码 北京市110000 东城区110101 西城区110102 朝阳区110105 丰台区110106 石景山区110107 海淀区110108 门头沟区110109 房山区110111 通州区110112 顺义区110113 昌平区110114 大兴区110115 怀柔区110116 平谷区110117 密云区110118 延庆区110119 天津市120000 和平区120101 河东区120102 河西区120103 南开区120104 河北区120105 红桥区120106 东丽区120110 西青区120111 津南区120112 北辰区120113 武清区120114 宝坻区120115 滨海新区120116 宁河区120117 静海区120118 蓟州区120119 河北省130000 石家庄市130100 唐山市130200 秦皇岛市130300 邯郸市130400 邢台市130500 保定市130600 张家口市130700

承德市130800 沧州市130900 廊坊市131000 衡水市131100 山西省140000 太原市140100 大同市140200 阳泉市140300 长治市140400 晋城市140500 朔州市140600 晋中市140700 运城市140800 忻州市140900 临汾市141000 吕梁市1411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 呼和浩特市150100 包头市150200 乌海市150300 赤峰市150400 通辽市150500 鄂尔多斯市150600 呼伦贝尔市150700 巴彦淖尔市150800 乌兰察布市150900 兴安盟152200 锡林郭勒盟152500 阿拉善盟152900 辽宁省210000 沈阳市210100 大连市210200 鞍山市210300 抚顺市210400 本溪市210500 丹东市210600 锦州市210700 营口市210800 阜新市210900 辽阳市211000 盘锦市211100 铁岭市211200 朝阳市211300

2015年执法证考试单项选择题库

5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党的()审议通过的。 A:十八大B:十八届二中全会C:十八届三中全会D:十八届四中全会 答案:D 5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 A:教育和预测作用B:引领和规范作用C:指引和教育作用D:引领和强制作用 答案:B 55、(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 A: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B: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D: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答案:C 5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A:坚持党的领导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D: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答案:A 5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A:中国共产党 B:人民 C:政府 D:法院 答案:B 58、(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A:自由 B:民主 C:平等 D:公正 答案:C 5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A:党的领导B:人民主体地位C: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山东省信访规定

山东省信访规定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2.27 【实施日期】2001.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信访规定》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山东省信访规定》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春亭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信访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密切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

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处理信访人(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信访工作是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使信访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二)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向受理机关要求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服从行政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 第八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第九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信访事项,接访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转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条信访人采取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检举、申诉、控告信应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 第十一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表达群体意愿的走访,可以推选2、3名代表反映,最多不得超过5人。

山东省全面二孩政策都在这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1月22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DB37_T 010-2015 山东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ICS35.040 L 7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010—2015 代替DB37/T 010—2009山东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2015-09-02发布2015-10-02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T 010—2009《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与DB37/T 010—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代码表; 本标准由山东省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洪波、刘尚平、于领东、常立丽、方可、张媛。 本标准于1988年首次发布,2000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第二次修订。

引言 本标准目前已广泛应用于我省计划、统计、人口、社会保险、教育、人事管理等诸多领域。实践证明,此项标准是我省现代化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标准。 本次修订是依据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0114—2003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要求以及山东省民政厅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行政区划调整公告进行的。 本标准涉及的山东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截止于2014年12月31日。

山东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对山东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进行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0114—2003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原则 3 编码规则 3.1 总则 山东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编码采用国家标准GB/T 10114—2003。 3.2 代码结构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分两段由九位数字构成。其结构如下: 3.3 编码方法 3.3.1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第一段采用GB/T 2260—2007中的六位数字代码,表示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3.3.2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第二段采用系列顺序码,由三位数字组成,具体划分为: ——001-099 表示街道; ——100-199 表示镇; ——200-299 表示乡。 3.4 赋码规则 3.4.1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和3.3.2列出的区划类型,统一排序后进行编码。 3.4.2 在编制县级以下行政区划时,当只表示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时,3.2所示代码结构的第二段应为三个数字0,用九位数字表示,以保证长度的一致性。

行政执法单项选择题

行政执法单项选择题

1、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D) 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当场处以罚款的数额(A) 3、根据《山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是(B) 4、根据〈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颜色标示(A) 5、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由(A)负责 6、根据〈行政处罚法〉下列哪项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D) 7、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下面哪种情况,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时,(D) 8、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由(C)统一负责 9、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听证范围的是(A) 10、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哪项不发球重大行政决策(B) 1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C) 12、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超过(C) 13、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D) 14、下列哪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合法(B)

15、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B) 16、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C)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A) 1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程序(A) 1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B) 2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享受哪些权利(C) 21、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与当事人达成(C) 22、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2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启动。。(A)日内一次告知 2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C) 25、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D) 2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B)管辖 27、听证会的程序是(A) 28、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C) 29、《行政强制法》规定,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C)决定 30、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事项的,(B) 3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B)

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初稿2.11

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实施方案(2014-2016年) (初稿) 为贯彻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国办发[2014]1号)精神,加快推进特殊教育的提升与发展,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特殊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大力推动特殊教育的提升与发展为目标任务,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普及教育、公平教育、优质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残疾人全面发展和更好融入社会,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幸福人生。 二、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通过三年的努力,建立起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构建起布局基本合理、学段相互衔接、普职相互融通、医教相互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特殊

教育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到2016年,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残疾儿童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70%;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机会明显增加。 三、重点任务 1.提升普及与发展水平。全面实现残疾儿童“普九”目标,大力推进随班就读,对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入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逐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 2.提升条件保障水平。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提高资助水平。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薄弱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康复仪器配备工程和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工程,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 3.提升教师队伍建设水平。全面提升特教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提高特教教师待遇。 4.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水平。坚持全纳教育理念,实施素质教育,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好残疾学生医疗、康复和教育结合工作。开发建设具有山东特色、符合学生特

《山东省信访条例》正式版本

(第105号) 《山东省信访条例》已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4日

山东省信访条例 (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活动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

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四)公正合理、便民利民。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运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以及决策失误纠错改正等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国家机关应当运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化解可能导致信访问题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职责分工,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网络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检查督导,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2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程序年”)试题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程序年”)试题 一、判断(每题1分,共15分;在括号内打√或×即可): 1、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3、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全部公开。(×)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7、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8、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可以)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9、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10、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行政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11、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12、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 13、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14、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15、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3、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 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6、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政府行政首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

《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库〔2007〕3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 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参与山东省各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事项,以方便供应商投诉。 第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诉 第五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三)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

(四)《投诉书》(格式见附件1)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六)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 (七)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八)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第七条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应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投诉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事宜,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投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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