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归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资金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归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资金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归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资金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3号)要求,省政府研究决定,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额为1000亿元,采取保底收益方式委托投资,投资期限5年。
投资资金由留足12个月备付期后结余100亿元以上的省本级、设区市本级以及结余50亿元以上的县(市)筹集。
其他市、县可根据本地基金运行情况,在保证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自愿确定是否委托投资运营,并将拟投资金额及时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资金归集后,由省政府统一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运营的本金及收益全部归委托投资地区所有。
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制定资金归集、记账具体办法,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各设区市、县进行对接,积极稳妥做好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工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资金归集工作。
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归集资金额,分两批于2018年3月15日前、2018年9月15日前,将委托投资运营资金归集到省级指定财政专户。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2.01•【文号】财社[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1日财社[2007]8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天津、山西、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新疆、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
为做好此项工作,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的投资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相关补助政策,对做实个人账户省份给予的资金补助及其收益。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由做实个人账户的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投资运营。
第五条省级政府应与社保基金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署相关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件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第二章投资运营第六条中央补助资金根据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的协议拨入社保基金会指定的专门账户。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下的财政风险——以“养老金入市”最优化投资组合配置为考察视角

一、引言人口老龄化、通货膨胀等因素导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缩水”[1],基金池面临“收不抵支”困境,财政状况恶化。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养老基金重要成分。
保障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需求,缓解政府财政“兜底”压力,是推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出现时间、缩小基金收支缺口规模[2]的根本动力。
根据《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早在2015年,已经有六个省份(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陕西、青海)出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遵缴率下降、参保职工数量降低是各省份养老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主要原因[3]。
因此,从源头提高养老基金收入是缩小养老基金收支缺口、增强养老基金的支付调剂能力[4]、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的根本方法。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本质是基金收入不足以应对支出额度,基金支付能力与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领取需求严重错配。
人口老龄化、通货膨胀、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等引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困境收稿日期:2021-01-19本刊网址·在线期刊:http :///jhxs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北京市金融风险预警与防范研究”(17ZDA26)作者简介:孙健,男,山东高密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 :www12345www2021@ ;王君,女,山东临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博士生,E-mail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下的财政风险——以“养老金入市”最优化投资组合配置为考察视角孙健,王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北京100029)摘要:通过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模型,比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前后的收支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风险最小化条件下的最优投资收益率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池的扩大效应,可以探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下引致的财政风险,并为扩大基金规模、优化最优投资组合配置提出改进建议。
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与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与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所需而设立的一种保障机制。
目前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这些基金的投资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们来看看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与管理情况。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是为了增加基金的收益,从而提高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能力。
在投资方面,我国采取了多元化的投资策略。
其中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的投资。
1. 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是养老保险基金中最具风险的一种投资方式。
但是,由于股票市场的高风险性和投资成本高的特点,养老保险基金对股票投资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30%。
2. 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是养老保险基金中相对稳妥的一种投资方式。
债券的收益相对稳定,对风险控制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因此是养老保险基金中的重要投资方式之一。
3. 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相对保守的投资方式。
虽然收益较低,但是具有资金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特点,是基金投资的主要选择之一。
4.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股票和债券市场的方式。
它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持有一篮子股票和债券,具有多样化投资的优势。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在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占比越来越高。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指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和使用等操作的过程。
好的基金管理能够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从而有效地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使养老保险制度更为可持续。
1. 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实际操作主体。
我国的基金管理机构主要有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地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等。
这些机构承担着基金的管理、运作和监控等职责。
2. 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是指对基金管理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规定和措施。
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对基金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包括《基金法》、《社保基金监管条例》等。
浅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浅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摘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探索和发展的过程,其成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从多方面多角度分析了其核心内容、变化、核算方法及其发展目标,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省级统筹管理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中之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成败关系到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本,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性因素。
早在1993年我们行业就实行了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从而减轻了企业负担,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随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从以前的行业统筹逐渐发展到省级统筹,从以前的以收支差额上缴的原则发展到收支两条线的转换,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核算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一、行业统筹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电力部《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配套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完善基金运营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我们制定出了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1.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目标与原则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要坚持计划预测,保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必要的积累,进一步完善运营机制,坚持“安全可靠、有效收益,灵活变化”的原则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增强基金实力。
为企业解决后顾之忧,减轻企业负担,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起养老问题,使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保证每位离退休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是保证基金及时、足额按时发放。
按现行管理体制,实行分级核算,基金按月差额上缴,不足部分由上级主管部门统筹拨付。
我们行业在1996年开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从各单位的大财务脱离,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以职工个人上年收入为基数,企业缴纳17%,个人缴纳3%。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是什么,如何管理

基本养⽼保险基⾦管理办法是什么,如何管理基本养⽼保险基⾦管理办法是什么⼀、基本养⽼保险基⾦管理办法、如何管理1、全省基本养⽼保险基⾦,实⾏“统⼀管理、计划收付、两级调剂、分级负责”的管理⽅法;采⽤全额征集和全额拨付的结算⽅式。
2、基本养⽼保险基⾦实⾏统⼀管理。
其中,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由省直接管理;各市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由市地代管。
3、省政府每年初根据全省及各市地上年度基本养⽼保险基⾦收⽀决算情况,在综合考虑职⼯参保覆盖率、⼯资增长率、基⾦收缴率、清还企业⽋费率、追⽋挤占挪⽤基⾦率和离退休费⽤增长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向各市地、⾏业下达基⾦收⽀和上缴下拨计划。
各市政府、⾏署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向各县(市、区)和企业下达分解计划。
4、基本养⽼保险基⾦实⾏收⽀两条线管理。
省设⽴社会保险基⾦财政专户(总户),市地、县(市、区)设⽴社会保障基⾦财政专户(分户)。
各市地、县(市、区)收缴的基本养⽼保险基⾦,按省、市地下达的基⾦下缴计划分别上缴省、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省、市地社会保险基⾦财政专户(总户、分户)。
省及各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累的基⾦,除预留相当于2个⽉的⽀付费⽤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专户。
5、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上级政府制定的基⾦收⽀和上缴下拨计划,除遇重⼤⾃然灾害和特殊情况外,计划⼀般不作调整。
对不按规定上缴基⾦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会同财政部门直接从其社会保险基⾦财政专户中划拨。
6、各市地(不含济南、青岛)按省下达的基本养⽼保险基⾦征收额的⼀定⽐例(1999年按10%),按⽉提取省级统筹调剂⾦。
按照省下达的基⾦收缴计划,基⾦收⽀相抵有结余的市地,按⽉上解调剂⾦。
完成省下达的基⾦收缴计划后,基⾦收⼊不⾜⽀付离退休费⽤的市地,先⽤本市地提取的省级调剂⾦予以弥补;仍不⾜的,从本市地历年滚存结合基⾦中⽀付;结合基⾦⽤完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拨差额。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营策略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营策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营策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而养老保险基金是保障老年人生活的重要来源之一。
在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时,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基金的长期稳健发展。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营体系1.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包括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设立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投资决策制度等。
管理机构应该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严格的执行力,同时需要有专业的投资团队和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
2.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需要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及时向相关机构和公众披露基金的管理情况和投资运作情况,为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参考。
3.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直接关系到基金的长期稳健发展,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策略1.分散投资由于养老保险基金是为了长期稳健发展而设立的,因此需要实行分散投资策略,即将资金投向不同国家、地区、行业和产品,降低投资风险,确保基金的长期稳健发展。
2.建立长期投资理念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应该具有长期性,需要根据未来规划和需求,选择长期性好、收益稳健的投资标的,为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增值提供保障。
3.加强风险管理与投资风险密切相关的是风险管理策略,养老保险基金需要加强对投资风险的监测和管理。
在投资前需要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和投资风险,确保投资风险的可控性和可预见性。
4.优化投资结构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需要优化投资结构,合理配置资产比例,降低成本,提高回报率。
5.注重社会责任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应注重社会责任,推动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避免投资行为对社会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管理制度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养老保险制度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确保养老金的安全性和合理运用,制定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管理制度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提出一些建议。
1. 资金使用原则与规定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定:1.1 专款专用:养老保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该资金旨在满足参保人员的养老需求,因此任何非法或违规使用都是不可接受的。
1.2 政府监督:政府在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政府应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确保合规性与透明性。
1.3 合理投资:养老保险基金应合理投资,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与增值。
投资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情况进行科学配置,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资金的增值。
1.4 风险控制: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过程中需要同时关注收益和风险。
合理控制投资风险,降低资金损失的可能性。
1.5 公平公正: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应充分考虑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禁止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确保资金的公平公正分配。
2. 资金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养老保险资金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机构以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科学运营。
2.1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委员会应由政府、保险机构和代表参保人员的相关利益相关方共同组成。
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和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
2.2 规范管理人员资质与责任: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背景和资质,同时对其职责与义务有明确规定。
管理人员应诚实守信,履行好保管和运用资金的职责。
2.3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受到有效的监管和制约。
包括资金流程的审计、风险评估和内部审查等方面的工作。
3. 资金使用监督要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需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措施。
3.1 强化审计监督:对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原则,并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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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
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
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委托人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
(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
(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受托机构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
(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
(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
(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
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
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第十九条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托管机构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
(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
(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
(四)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向受托机构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六)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从事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养老基金投资第三十四条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
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