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制度
无权处分制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权处分制度是指当民事主体在缺乏处分权的情况下,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较为详细,明确了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无权处分行为的认定、法律后果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认定1. 处分权人未授权处分权人未授权,是指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人的同意,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售给乙,但未通知丙,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出租给丁。
2. 处分权人撤销授权处分权人撤销授权,是指处分权人先前授权处分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但后来撤销了该授权,而处分人仍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
例如,甲授权乙出售其车辆,但后来甲撤销了该授权,乙仍擅自将该车辆出售给丙。
3. 处分权人丧失处分权处分权人丧失处分权,是指处分权人因法定原因丧失了处分权,而处分人仍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
例如,甲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后因甲无力偿还债务,乙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甲仍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丙。
4. 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处分权,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处分权的行为。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售给乙,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丙。
三、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1. 处分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这意味着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
2. 恢复原状责任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给原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具体包括:(1)返还财产:无权处分人应当将擅自处分的财产返还给原所有权人。
(2)赔偿损失:无权处分人因擅自处分财产给原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恢复原状:无权处分人应当将擅自处分的财产恢复到原状。
3. 违约责任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三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的,无权处分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无权处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行为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权利对某项财产进行处分,却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本文将从无权处分的概念、法律规定、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无权处分的概念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权利对某项财产进行处分,却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无权处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 代理权滥用: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限,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2. 代理权终止:行为人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身份处分他人财产。
3. 无权代理:行为人未取得代理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处分财产。
4. 意思表示错误:行为人基于错误意思表示,处分他人财产。
5. 恶意串通:行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三、无权处分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相对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4.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若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的法律规范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对他人财产进行的处分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权处分行为虽然属于效力待定行为,但具有一定的法律规范适用空间。
本文将从无权处分的概念、法律规范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权处分的概念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对他人财产进行的处分行为。
这里的“无处分权人”是指不具有财产处分权的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
无权处分行为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如甲将乙的房屋出售给丙,甲为无权处分人。
2. 超越权利范围处分他人财产。
如甲为乙的房屋设立抵押权,但甲将房屋再次出售给丙,甲为无权处分人。
3. 处分他人财产时,权利人表示反对。
如甲将乙的房屋出售给丙,乙表示反对,甲为无权处分人。
三、无权处分的法律规范适用原则1. 合法性原则。
无权处分行为在法律规范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
即无权处分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公平原则。
无权处分行为在法律规范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即无权处分行为应当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使一方当事人遭受不公正待遇。
3. 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
无权处分行为在法律规范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
即无权处分行为中的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四、无权处分的具体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表示放弃处分权的,该处分行为有效。
”根据该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在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放弃处分权的情况下,可以转化为有效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处分行为无效。
”根据该规定,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权处分行为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善意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
无权处分民法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交易活动频繁发生,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其中,无权处分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纠纷类型,在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无权处分的概念、法律规定、实务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无权处分的概念无权处分,是指权利人未依法享有处分权利或者超出其处分权利的范围,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具体来说,无权处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处分他人财产;2. 超出权利人处分权利的范围,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3.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取得处分权,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
二、民法典中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对无权处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编中。
以下是民法典中关于无权处分的相关规定:1. 合同编第528条: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权利人追认。
经追认,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经追认,合同无效。
2. 合同编第529条:相对人可以催告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
权利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 合同编第530条: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权利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选择权。
相对人可以请求转让权利或者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
4. 合同编第531条: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权利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实务分析在实务中,无权处分纠纷的处理涉及多个方面,以下将从几个角度进行分析:1. 权利人的责任:权利人未履行追认义务,导致合同无效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权利人追认合同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权利人应当承担合同义务。
2. 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权请求权利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同时,善意相对人也有权请求权利人追认合同,或者在权利人未追认的情况下,选择撤销合同。
3. 合同履行:在合同被追认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处理合同履行问题。
无权处分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严格限制,旨在保护财产权利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本文将围绕无权处分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无权处分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未取得他人财产的处分权,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这里的“处分”包括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法律行为。
2. 特征(1)无权处分行为的主体是行为人,其没有取得他人财产的处分权。
(2)无权处分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3)无权处分行为具有可追认性,即权利人可以追认无权处分行为。
(4)无权处分行为可能导致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权利。
二、无权处分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该规定明确了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法律依据。
第230条规定:“因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该规定明确了因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法律依据。
第231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权利人可以请求无权处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途径。
第19条规定:“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善意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权利人返还财产。
”该规定明确了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的权利。
第20条规定:“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善意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权利人支付相应费用。
”该规定明确了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后支付费用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该规定明确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禁止性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Make yourself happy every day, happiness is given to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无权处分,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处分权的意思,这个相信大家都是知道的,但是对于什么没有处分权的,很多人就摸不着头脑了,无权处分就是没有权利处分别人的财产的一种说法。
那么关于民法总则关于无权处分的详细内容是怎么样的?无权处分,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处分权的意思,这个相信大家都是知道的,但是对于什么没有处分权的,很多人就摸不着头脑了,无权处分就是没有权利处分别人的财产的一种说法。
那么关于民法总则关于无权处分的详细内容是怎么样的?一、民法总则关于无权处无权处分(Unauthorized disposition),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意义上有广狭之别。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处分的意义有广狭之别:〈1〉最广义之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之处分。
所谓事实上之处分,乃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之行为而言。
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装书为精装书是所谓法律上之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例如悬赏、广告、买卖、保证)外,尚包括处分行为,例如所有权之移转、抵押之设定、所有权之抛弃(物权行为)债权让与债务免除(准物权行为)。
〈2〉广义之处分,仅指法律上之处分而言。
〈3〉狭义之处分,系指处分行为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无权处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法是规范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种类、物权变动、物权的保护等内容。
其中,无权处分作为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涉及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的核心问题。
本文将从无权处分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无权处分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无权处分的定义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人擅自对他人之物进行处分的行为。
这里的“无权处分人”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对他人之物享有处分权的人,包括无权占有、无权代理、无权代表等情形。
而“处分”则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的行使。
三、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1. 处分行为的主体不合格无权处分行为的主体不合格是指处分人没有合法依据对他人之物享有处分权。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无权占有:处分人未经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占有他人之物。
(2)无权代理:处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处分。
(3)无权代表:处分人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擅自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处分。
2. 处分行为的内容违法处分行为的内容违法是指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非法转让、抵押、赠与等。
3. 处分行为的行为人具有处分能力处分人具有处分能力是指处分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1.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1)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2)可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责任(1)赔偿责任:无权处分人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无权处分人因无权处分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刑事责任:无权处分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无权处分的法律保护1. 物权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变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无权处分行为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
无权处分行为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什么是无权处分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会遇到一些人或组织无权处分财产的情况,例如没有财产权的人对该财产进行了出售、抵押等行为,或者没有行使商业特许经营权或股权的人对商标、商号、专利、股票等进行出售、转让等行为,这些情况都被称为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既然无权处分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些交易的法律效力如何呢?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也就是有无权处分的财产交易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事法上的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切依照法律规定,经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旦行为没有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制,就是无效的。
因此,无权处分行为就是无效的。
如果当事人发生了无权处分行为,此行为不能被民事法律保护,如果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其他途径,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上的无效无权处分行为在行政法上也是无效的。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超出或违反了行使许可权的范围,进行无权处分行为,那么行为就是无效的,受损害方可以据此要求撤销该行为。
刑法上的无效无权处分行为在刑法上也是无效的。
如果当事人利用他人的财产进行无权处分行为,构成了刑法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制度在处理无权处分行为上,我国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保护。
民法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优先地位。
在依法程序中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中,应以民法为基础。
因此,对于无权处分的财产交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者组织结构的法律体系。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管理机关对行使权力的许可行为,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处置进行约束。
如果当事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批准或者决定撤销该行为。
刑法刑法是调整犯罪关系的基本法律,其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
无处分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处分权是指权利人未取得处分权而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无处分权法律规定旨在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市场经济行为。
本文将从无处分权法律规定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适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无处分权法律规定的概念无处分权法律规定,是指我国法律对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无权处分,是指权利人未取得处分权而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这里的“处分”,是指对财产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租赁等法律行为。
三、无处分权法律规定的法律特征1. 法律性质:无处分权法律规定属于民事法律规范,旨在调整民事关系,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律适用:无处分权法律规定适用于各类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 法律责任:无处分权法律规定对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无处分权法律规定的法律适用1. 财产所有人的权益保护:无处分权法律规定,当他人侵犯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时,财产所有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无权处分行为,并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交易安全保护:无处分权法律规定,当他人善意取得无权处分财产时,法律承认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但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取得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财产权利存在瑕疵;取得财产时支付了合理对价等。
3. 法律责任的承担:无处分权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恢复原状:无权处分行为使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恢复原状。
(3)返还财产:无权处分行为使他人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返还财产。
(4)支付违约金:无权处分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五、无处分权法律规定中的相关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处分法律规定汇总(3篇)
第1篇一、引言无权处分,是指当事人未取得处分权而进行的处分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权处分行为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对我国无权处分法律规定进行汇总,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知识。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认定1. 处分权的来源处分权是指对财产进行处分、变更、转让等行为的权利。
处分权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2)根据法律规定,特定主体享有处分权;(3)根据合同约定,特定主体享有处分权;(4)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处分权。
2. 无权处分行为的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当事人未取得处分权而进行的处分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无权处分他人财产;(2)无权处分自己财产;(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但自己具有处分权;(4)无权处分自己财产,但他人具有处分权。
三、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1. 侵权责任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侵权。
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3)消除危险;(4)恢复原状;(5)赔礼道歉。
2. 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权处分合同是指当事人未取得处分权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是,如果无权处分合同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认定为有效:(1)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愿;(2)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3)合同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合同当事人无权处分。
3. 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
出卖人无权处分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返还已收的价款。
四、无权处分行为的例外规定1. 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成立后,情势发生变更,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成本显著增加。
2. 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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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制度研究■熊贤忠方昀《合同法》第51条所规范的无权处分制度犯有法律规范“以偏概全”和“体系违反”的错误,引起法律价值、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导致实践中的司法混乱。
本文试图对我国无权处分制度进行类型化规范,即区分买受人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权和不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权的不同情形,赋予无权处分的不同效力类型,从而达到无权处分制度与法律行为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制度的体系协调。
[关键词]无权处分;效力待定法律行为;善意取得;权利瑕疵[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4-0157-04熊贤忠(1965—),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合同法、公司法;方昀(1974—),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合同法。
(北京100088)在我国,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及与其他民事制度体系效应问题,学者之间展开了激烈和持久的讨论[1](P214),实务界更是无所适从,成为困扰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法学上的精灵”,至今仍未解决。
一、无权处分制度引起的问题之争对无权处分制度的价值定位、行为效力等,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现行立法规范的不周延,导致无权处分制度与相邻民法制度体系存在冲突。
(一)价值之争从我国《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立法规定可知,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原权利人的态度,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显然,现行立法倾向于保护原权利人静态安全,而非买受人的动态交易安全。
这与我国对《德国民法典》的直接继承移植有关。
在物的动态安全和静态安全相互冲突时,罗马法更倾向于保护静态安全。
而现代社会商品高速流转,保护交易安全显得尤为重要,价值基础从保护原物主的静态安全向买受人的动态交易安全转变,否则严重影响一国商品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因而,我国无权处分的这种立法价值取向与时代潮流相背,受到广泛批判。
我国司法实务对无权处分制度价值取向的校正,主要通过善意取得来实现。
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
尽管司法界对无权处分制度的价值取向进行了一定的校正,但是它仍然招致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价值冲突。
(二)效力之争围绕《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学者们对其进行不同解释,展开激烈争议,形成三种有代表性的意见:即无效说、完全有效说、效力待定说[2](P59)。
无效说和完全有效说因过于偏激而不攻自破;效力待定说的内部又有两种学说,争议尤为激烈。
1.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与评析。
该说认为,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效力待定,以买卖为例,该观点认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3](P252)。
这一观点为当前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的通说。
本文认为,这种观点并不能平息争议。
其一,因为出卖人无“处分权”不能履行问题,而判定先行157江西社会科学2012.4成立的债权行为效力待定,这在逻辑上是因果倒置的。
当今世界立法趋势表明,标的物的处分权的有无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德国法也对其传统理论进行了修正,而我国《合同法》立法仍然固守陈旧观念不合时宜。
其二,若依此观点对第51条作反面解释,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则无效,既然一体性的法律行为无效,则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无从发动,相对人不能依违约责任而仅能依缔约过失责任来保护自己权利,这对相对人利益保护不力。
2.物权合同效力待定说与评析。
该说认为,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合同效力待定,而非债权合同效力待定,以买卖合同为例,认为就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其效力判断不应当依第51条,效力待定的是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完全可能有效。
[4]该说有以下优点:第一,吸收了德国法上物权行为理论的合理内核,即一体性的法律行为中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区分,负担行为的效力不受处分行为效力的影响。
这不仅是事物发展的时间顺序逻辑,而且也符合实践的需要。
第二,与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相协调。
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那种认为出卖他人之物的行为属于标的自始客观不能而使债权合同无效的观点,不仅不符债权合同的本质,而且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但是,该观点却引起以下争议:其一,与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相冲突,物权行为无因性站在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立场,而物权合同效力待定说,却以原权利人是否追认作为判断物权合同效力的依据,站在保护原权利人静态安全立场[5]。
其二,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冲突,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动态交易安全;而无权处分制度中原权利人拒绝追认时处分行为无效,仍是站在保护原权利人利益的立场上。
(三)制度体系之争1.无权处分与法律行为制度之间的体系冲突。
无权处分行为是法律行为中的一种,应当遵从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则体系。
但是,无权处分制度与法律行为制度存在以下冲突:它与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体系相冲突。
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一国主流法律价值观对某一法律行为事实的评价,它是一种价值判断。
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却取决于原权利人的主观态度,是以保护原权利人的静态安全为价值取向,而不是依保护相对人动态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不是依当今社会主流价值观为导向,这破坏了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则体系。
2.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体系冲突。
善意取得制度应当建立在有效的交易行为基础之上,即善意买受人必须为合法有效的交易行为才能取得买受物[6] (P559)。
而在无权处分行为中,当原权利人拒不追认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时,善意取得的适用完全以处分行为无效为前提,一方面,处分行为的无效是倾向于保护原权利人的“静态”安全;另一方面,善意取得的适用是倾向于保护第三人的“动态”交易安全。
[7]这样,在无权处分行为中法律价值的选择与贯彻是矛盾的。
3.无权处分与权利瑕疵制度之间的体系冲突。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作为一种在性质上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法定责任,其成立也应与债务不履行责任一样,以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我国内陆和台湾地区的学者均持此观点[8](P12)。
结合《合同法》第150条和第130条规定,出卖人如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不能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则为违约行为,它以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
但是,依《合同法》第51条来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原权利人的态度,原权利人追认则合同有效,不追认则合同无效。
这样,在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无法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相协调,从而产生不可调和的体系冲突。
二、无权处分的类型化———必要性与比较法分析依不同标准,我们对无权处分可以进行不同区分:其一,依三方利害关系人的主体不同分类,但鉴于现代社会人的平等性,该分类方法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没有影响,因而没有意义。
其二,依被无权处分的客体不同分类,但鉴于这些客体多为合法流通物的特性,这种分类方法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无影响,因此也无多大意义。
其三,依买受人的主观心态不同,可以分为买受人不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和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的无权处分,这种分类方法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有较大影响。
当然,如将上述第二种分类细化为委托物之无权处分与脱离物之无权处分,这种分类方法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也有一定影响,即在无权处分人处分脱离物时,即使买受人是善意的,其交易安全也不足以保护,因为交易安全的价值要让位于公共秩序的价值。
上述这些分类方法并非凭空产生,人类社会的法律规则总是打上“价值”的烙印,法律规则的价值功能就是为了更好地指导社会生活。
那么,这种类型化的无权处158分规则的价值定位是什么呢?(一)类型化的无权处分规则的价值定位在无权处分行为中,它涉及三方利害关系人和三层法律关系,其中,无权处分人至少在形式上是“违法”之人,比较而言,实不足以保护;那么,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均有保护的可能性,但原权利人的静态安全和买受人的动态安全是相互矛盾和对立的。
具体该保护谁和哪种价值,应当依具体情形决定———当买受人不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时,其是善意的,法律应当倾向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当买受人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时,其是非善意的,法律应当倾向于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赋予原权利人更大的选择权。
具体到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来说,其可以追认无权处分行为使之有效,也可以不予以追认使之无效。
在上述第二种情形,赋予原权利人更大的选择权,确立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的价值取向,有鼓励交易、减少对抗、实现共赢的作用;相反,如果千篇一律地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无效,不仅缩小了当事人的自治空间,且不利于利害关系人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无权处分行为中,三方利害关系人并不是孤立的、静止的,而是动态的、联系的,可以进行沟通与对话,从而实现三方利益的最大化。
法律所追求的首要价值就是要追求三方利益的平衡关系,达到三方利益的共赢。
在当今世界一体化发展的浪潮下,减少对抗,加强自治,实现共赢,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应当成为首要的价值选择和法律文化。
(二)无权处分类型化规范的比较法考察“历史说明一切”,我们有必要进行无权处分类型化规范的比较法考察。
1.法国民法相关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在买受人不知标的物属于他人的情形,出卖人负损害赔偿之债”。
由此可见,仅就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来说,则因买受人善意、恶意的区别而有所不同,在买受人不知情(善意)的情形,出卖人负损害赔偿之债,此处的损害赔偿之债不可能是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因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已确认为无效,其基本前提已不存在,只能是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之债。
当然,这只是一种法条的文义解读。
至少我们可以看出,法国民法已经注意区分买受人不知标的物属于他人的情形及其相应法律后果,这对无权处分的类型化规范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良好开端。
2.意大利民法相关规定。
旧《意大利民法典》第1459条曾经将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但1942年新法典第1478条第1款则规定:“如果缔结契约之时出卖人不享有买卖物的所有权,则出卖人承担使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这一规定表明,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合同,它与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是协调配套的。
该法典第1479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如果买受人在缔结契约时不知出卖人对物没有所有权,并且在缔结契约后至发现出卖人没有所有权的期间出卖人依然未使买受人获得所有权,则买受人得请求解除契约。
”进一步表明善意的买受人可依违约责任保护自己的权利,该法典初露区分买受人的善意与恶意情形的端倪,规定了买受人善意时合同有效的规范模式。
(三)无权处分类型化规范在我国的继受状况我国《合同法》第51条之拟定,曾参考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