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

合集下载

民法学(1)形考册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册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作业1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法: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爱你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题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

2、《民法通则》弟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内容和客体。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事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起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8、《民事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

A.二年B.四年c.五年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

A.不动产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重点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财产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4、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5、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李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0、行为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11、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12、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13、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14、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15、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16、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17、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18、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19、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形式抗辩权.20、绝对权是指无需义务人事实一定的义务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21、相对权是指需要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22、专属权、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一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一特定主体专属的权利.23、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24、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25、民事义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26、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7、法务义务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承担的义务.28、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29、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行为,又称消极义务.30、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31、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的部分财产承担责任.32、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33、补充责任是指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责任时,有相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34、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35、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的原则由双方或多方承担的责任.36、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人.37、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9、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的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40、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41、户籍户籍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结婚、离婚、主旨等反应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42、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而设立的住所.43、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址.44、拟定住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45、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46、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死亡法律制度.4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48、企业法人是指以营业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49、机关法人是指应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50、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51、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5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55、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56、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57、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58、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很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 ,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法人的成立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取得两个阶段.59、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60、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61、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62、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63、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64、法人的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65、法人的登记是法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乃至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66、法人变更登记是指法人将有关法人的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67、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68、合伙广义的合伙分为盈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盈利性合伙.盈利性合伙是指由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盈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69、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同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70、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人组织,进行民事活动.71、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72、入伙是指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73、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续存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74、特殊普通合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75、合伙的结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76、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77、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78、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79、筹建中的法人筹建中的法人又称建立中的法人,它是指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8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通指民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民事权利客体.81、物是指独立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82、动产、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83、有体物是指占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式的物.84、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交易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物权法上又称为附着物.85、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86、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87、特定物又称“不可替代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转让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无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情况下独一无二的物和在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88、种类物又称“可替代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89、孳息、天然孳息、法律孳息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滋生的收益物,又称间接孳息.90、货币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91、证券证券为彰显某种权利的凭证,可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92、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93、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以意思表述为基本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但不包括事实行为.94、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意思内容的行为,有称好意施惠行为.95、准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的一种,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96、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的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97、主行为、从行为主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行为.从行为是指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98、独立行为、辅助行为独立行为是指行为人凭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辅助行为是指并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99、有因行为、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无因行为是指行为很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100、意思表述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101、意思表述的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以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102、意思与表述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103、通谋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或者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104、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105、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106、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107、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一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病因此做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108、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109、民事行为的成立使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的客观情况.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110、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11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11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的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113、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自然、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11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11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成立但效力处于未定状态的民事行为.116、代理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117、狭义的代理指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118、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使其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119、传达是指传达人传送表意人已确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为自己的意思表示. 120、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121、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122、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123、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希望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124、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设立的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125、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126、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权的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127、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有没有令相对人相信的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12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129、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130、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一定法定期限,即可取得依法取得该财产权的时效.131、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13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期间的开始,是指从是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133、诉讼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134、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其已经进行的诉讼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135、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力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136、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二、简答、论述(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关系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b民事法律c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2、习惯3、判例4、法理四民法的效力1、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民法的生效时间a、自民法法律规范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b、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2民法的失效时间a、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b、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部分失效c、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3民法的溯及力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部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五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民事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六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2、约束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欧阳普约束力;3、补充作用.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七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禁止权力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八平等原则的主要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九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十诚实守信原则的主要体现1、在设立或变更民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该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2、民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民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该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十一构成权利滥用的三个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十二公平原则的主要体现1、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3、风险承担的平衡.十三狭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十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1、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通过民事法律规范,使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功能才能得到实现,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2、民事法律关系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式.处理民事案件的核心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十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通常民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就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十六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行为(1)以是否合法为标准:a、合法行为;b、违法行为。

名词解释之民法学

名词解释之民法学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

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范本模板】

民法名词解释【范本模板】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的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体现在民事主体权利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界限.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指一切民事活动都应该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事法律关系:广义: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构成要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民法名词解释29页word

民法名词解释29页word

民法(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他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调整对象:社会生活关系中具体受民法调整的事项。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便是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代理:是指代理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市场经济:通过市场进行规制的经济体系,是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商品经济。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

不作为义务:是指行为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消极义务。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的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不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民法

名词解释民法
民法是规范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法律,主要包括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在中国,民法典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旨在统一和完善民法各方面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个人和法人应该自由选择与他人建立合同关系,并且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如果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措施,如不得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得强制转移他人财产等。

继承方面,民法也对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详细规定。

总之,民法作为一部对于个人和法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民法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名词解释(一)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名词解释(一)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一、背景介绍1.著作名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2.作者简介:查士丁尼(Justinian)是罗马帝国的皇帝,他在统治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其中包括《民法大全》。

3.出版时间:6世纪中叶二、相关名词解释以下是《民法大全》中常见的相关名词及解释说明:1.民法(Civil Law):指规范个人和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例:《民法大全》是古罗马帝国制定的一部整合性法典,对民法领域有全面且系统的规范。

2.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指包含多个法令的完整法典。

例:查士丁尼颁布的《民法大全》包含了古罗马帝国相关的法令和法规。

3.法律(Law):指国家或地区为调整社会关系而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行为准则。

例:《民法大全》是一部由法律制定的法典,用于规范个人和法人的行为。

4.法令(Legislation):指由国家政府制定、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例:《民法大全》中收录了查士丁尼时期颁布的多个法令,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民商事关系。

5.法典(Code):指由一个国家政府颁布的全面系统的法律文件,涵盖了特定领域的法律规则。

例:《民法大全》是罗马帝国颁布的一部全面的民法法典,对民事关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6.规范(Regulation):指由管理机构制定的对特定行为进行规定和约束的行政法规。

例:《民法大全》详细规范了个人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合同、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7.权利(Right):指个人或法人在法律上拥有的行使和享受的权利。

例:《民法大全》确保了个人和法人在各种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保护了合法权益。

8.义务(Obligation):指个人或法人在法律上应履行的责任或付出的行为。

例:《民法大全》规定了个人和法人在合同关系中的义务,确保各方互相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9.财产(Property):指个人或法人拥有的可以转让或占有的物品或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财产关系:是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静态财产关系:是特定民事主体由于支配财产而形成的支配着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3、动态财产关系:是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因财产转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5、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民法的立法、司法、守法的根本思想,是贯穿民法各个部门和制度的总的指导原则。

6、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7、合同自由原则: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8、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本着诚实和善意进行,在行使权利时不侵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履行义务时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10、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

11、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2、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1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4、自然人: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

15、法人:由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集合体或组织。

16、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

17、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18、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19、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0、物:是指人们可以控制、支配并能满足人们需要的物质对象。

21、行为: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

22、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某项权利归属于某主体。

23、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24、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的权利。

25、民事权利的变更:是指民事权利在其存续中的状态发生变化。

26、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是指权利从一主体转移至另一主体。

27、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是指主体不变,权利的量或质发生变更。

28、民事权利效力的变更:是指权利的效力范围发生变化。

29、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民事权利与主体相分离。

30、权利的绝对消灭:是指权利本身在客观上不再存在,不为任何人享有。

31、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2、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3、行为: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

34、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至少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并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35、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36、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37、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

38、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39、民事能力:是指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

40、民事权利能力:是根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41、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42、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43、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44、财产权:是指以物、行为或其他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而具有财产价值的客观事物为标的的权利。

45、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的人格和身份紧密结合、不可分离的权利。

46、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得以直接支配其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

47、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得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

48、变动权:是指权利主体按照自己单方面的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民事权利。

49、形成权: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50、抗辩权:是权利主体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51、可能权:是指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52、绝对权:是指对一切人主张的、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53、相对权:是指仅对特定人主张的、以特定的人为义务主体的权利。

54、专属权:是指依附于特定的权利主体,不能让与他人的权利。

55、非专属权:是指可以与主体分离并可让与他人的权利。

56、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全部具备、权利主体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

57、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有可能完全具备、权利主体现在虽然没有实际取得但将来有可能取得的权利。

58、民事义务:是指法律加于行为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之约束。

59、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60、物:是指人体以外的、具有确定的界限和范围、能够成为权利客体且可以为人力所能支配的、独立成为一体的有体物。

61、不动产: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

62、定着物:是指固定附着于土地上的物。

63、主物:是指相对于从物而言具有独立的经济上的效用。

64、从物:是指具有经常地补助其主物的效用,且与主物属于同一主体,并且不构成主物的成分。

65、孳息:是指由原物孳生的收益。

66、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或用法所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并独立成为一体。

67、法定孳息: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68、通融物:是指可以作为权利的客体且可以为处分的标的物。

69、不通融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客体的物。

70、特定物:是指当事人意思具体指定的物。

71、不特定物:是指当事人仅仅根据种类、品质、数量等抽象地指定的物。

72、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立成一体的物。

73、合成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

74、集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合成物聚集而成的、各个物仍保持独立性但具有经济上单一作用的物。

75、可分物:是指物的性质不因分割而变更,且物的价值也不因分割而减少。

76、消费物:是指依据其性质以使用一次而消耗,不能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

77、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78、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

79、监护: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80、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的监护。

81、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

82、遗嘱监护:是指父母用遗嘱方式为其子女指定监护人。

83、监护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原因和事实变更监护人。

84、配偶:是指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相互间的称谓。

85、宣告失踪:是指子仍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86、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87、户籍:是指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住所、收养、亲属、结婚等重要事项的法律文件。

88、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肌体生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89、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90、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91、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92、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93、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9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和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95、配偶权:是指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身份权。

96、荣誉权:是指自然人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荣誉所生利益的权利。

97、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按照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98、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按照私法而设立的法人。

99、社团法人:是指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集合体。

100、财团法人:是指以捐赠财产为成立基础,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财产集合体。

101、营利法人:是指以从事商业活动、取得利润并将利润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

102、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活动目的的法人。

103、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104、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105、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106、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07、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108、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09、法人的设立:是指为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准备行为。

110、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111、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

112、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即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该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113、清算组织:是指负责进行结算的组织或个人。

114、清算终结:是指清算组织完成清算职责。

115、法人登记:是指把关于法人成立、存续、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由主管机关登记在案,以为公示的制度。

116、公示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法律事实,须经公开表示,以使利害关系人知晓,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效果。

117、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118、合伙组织:是指两人以上互约合资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配损益的契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