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欠款催收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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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资产催收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资产催收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资产催收管理办法三)次级类:客户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还款到期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91-180天(含)。

四)可疑类:客户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还款到期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81-360天(含),或者客户已经发生违约、拖欠其他贷款,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客户信用状况恶化,存在无法按时还款的风险。

五)损失类:客户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还款到期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超过360天,或者客户已经被法院判决为破产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章催收流程第十条我行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信用卡资产催收工作,具体催收流程如下:一)客户服务中心、信用卡资产催收团队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外呼催收,采用语音提示、短信提醒等方式进行还款提醒,与客户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客户主动还款。

二)银行卡事业部下发委外催收指令,委托XXX对不良资产进行催收,对于不良资产催收困难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总行法律事务部制作律师函,通过法律手段催收不良资产,对于拒不还款的客户,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支行按照银行卡事业部的部署,对辖内不良资产实施专项催收,采用上门催收、现场协商等方式进行催收。

第五章保密及违规处理第十一条我行信用卡资产催收管理涉及客户个人隐私及银行商业机密,催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和银行商业机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催收规范、保密规定等行为的催收人员,我行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信用卡催收工作的基础是建立催收管理系统。

该系统的各项收益设置应根据发卡系统的参数设置,及时调整或增补以满足业务需要。

一)催收系统应符合我行信用卡催收政策要求,与系统设置相匹配。

二)催收系统记录需包含综合信息,便于催收员观测客户用卡历史。

三)催收信息以户为单位保存留档。

催收根据诉讼法17条

催收根据诉讼法17条

催收根据诉讼法17条我们逾期以后,接下来就是无休止的催收,各种短信,电话,有的催收为了要到钱,不择手段,用尽一切办法,也不管什么法律法规,其实,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很多跟催收有关的规定,欠款人是欠钱,不是犯罪,也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在这里给大家总结了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方便大家对催收进行投诉。

一、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第三章第13条债务催收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得骚扰无关人员。

第14条从业机构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时,为恢复与债务人联系,方可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联系人进行联系。

第15条在开展债务催收时,催收人员应第一时间表明所代表机构的名称,现场催收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及借款资料。

第16条催收人员在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沟通时,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第17条催收人员应在恰当时间开展债务催收活动,不得频繁致电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

第18条催收人员不得向债务人外的其他人员透露债务人负债、逾期、违约等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9条从业机构应当指定收款渠道,催收人员不得使用其他渠道或方式收取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还款,也不得以催收名义非法收取额外费用。

第20条现场催收人员着装须文明得体,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穿着误导性服装。

第21条现场催收应全程录音或录像。

现场催收人员应主动告知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录音或录像行为。

第22条现场催收人员不得殴打、伤害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不得非法限制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第23条现场催收人员不得抢掠或破坏债务人及其他人员财物。

第24条现场催收人员如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发生冲突,应主动报警。

第25条催收人员不得诱导或逼迫债务人通过新增借贷或非法途径筹集资金偿还逾期债务。

第26条催收人员不得冒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名义开展催收。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概述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概述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概述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

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

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信用卡逾期催收方案

信用卡逾期催收方案

信用卡逾期催收方案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逾期还款是一种常见的情况。

为了保证借款人的信用记录,银行或金融机构需要采取适当的催收措施。

本文将介绍信用卡逾期催收方案,以确保及时追回欠款并维护金融系统的正常运作。

一、逾期提醒阶段当借款人逾期还款时,银行或金融机构首先会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醒借款人还款。

逾期提醒的目的是让借款人意识到逾期情况,并督促其尽快还款。

提醒内容应清晰明了,包括逾期金额、逾期天数以及还款日期等信息。

此阶段的时间一般为逾期后的24小时内。

二、催收通知阶段如果借款人在逾期提醒阶段未能还款,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进入催收通知阶段。

催收通知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上门催收等方式进行。

通知内容应明确要求借款人还款,并提醒其后果,如利息累计、信用记录降低等。

催收通知的时间一般为逾期后的48小时内。

三、法律救济阶段如果借款人在催收通知阶段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或金融机构将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此阶段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判决:银行或金融机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借款人还款。

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做出判决。

2. 执行程序:如果判决确认借款人确实逾期未还款,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可以采取冻结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扣押借款人的财产或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等方式来确保债务的履行。

四、催收代理机构阶段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委托催收代理机构进行逾期催收工作。

催收代理机构专门从事催收业务,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技能。

他们会与借款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寻求和解方案,并帮助借款人制定还款计划。

催收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短信等方式与借款人保持联系,并提供适当的还款建议。

五、逾期追偿阶段如果借款人在催收代理机构阶段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或金融机构将采取逾期追偿措施。

逾期追偿可以通过拍卖借款人的财产、请求法院扣押借款人的工资或债权转让等方式来实施。

银行或金融机构会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情况来选择合适的逾期追偿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催收管理制度细则(一)2024

催收管理制度细则(一)2024

催收管理制度细则(一)引言概述:催收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企业的风险控制和资金回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催收管理制度的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从五个大点入手,包括目标设定、组织结构、流程规范、绩效考核和风险控制。

正文内容:1. 目标设定1.1 设定明确的催收目标,包括回收率、追偿周期等指标。

1.2 制定合理的回款计划,明确每个阶段的目标和任务。

1.3 确定适当的催收渠道和方式,如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

2. 组织结构2.1 设立催收部门,明确催收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2 确定催收团队的组织架构,建立催收人员之间的协作机制。

2.3 建立完善的内外部沟通渠道,与其他部门和外部合作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

3. 流程规范3.1 制定催收工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要求。

3.2 确定催收策略和方法,包括电话邀约、短信通知等。

3.3 设立催收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每次催收的过程和结果。

4. 绩效考核4.1 设定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如回款达成率、案件处理效率等。

4.2 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催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3 定期对催收人员进行评估和培训,提升其催收能力和专业水平。

5. 风险控制5.1 制订催收风险评估和分类标准,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债务采取相应的措施。

5.2 加强对逾期款项的催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5.3 建立并更新黑名单制度,将恶意欠款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信用和业务合作。

总结:催收管理制度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催收效率、控制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目标设定、健全组织结构、规范流程、科学绩效考核和有效风险控制,可以实现更加高效、精细的催收管理,提升企业的收款率和资金回收能力。

5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5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银行催收规范管理制度

银行催收规范管理制度

银行催收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催收业务,维护银行和客户利益,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催收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银行催收工作应遵循合法、规范、诚实、公平的原则,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欺诈手段催收。

第四条银行催收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客户权益,保护客户隐私信息。

第五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章银行催收流程规范第七条银行催收工作应遵循“预警-跟踪-督促-调查-协商-执行”等环节,建立完整的催收流程。

第八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建立客户催收档案,记录客户信息、联系方式、催收记录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及时跟进逾期客户情况,采取电话、短信、函件等方式进行催收。

第十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建立风险评估模型,根据客户信用情况和偿还能力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银行催收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沟通技巧,与客户建立平等、诚信的关系。

第三章银行催收行为规范第十二条银行催收工作人员在催收过程中,应尊重客户意愿,避免过激行为。

第十三条银行催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信息,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进行非法牟利。

第十四条银行催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五条银行催收工作人员应保持职业操守,维护银行形象,不得从事违法或不道德的活动。

第四章风险防范措施第十六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管控。

第十七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及时监测逾期客户情况,采取适当应对措施,防范风险扩大。

第十八条银行催收工作人员应定期学习风险识别和防范知识,提高风险意识和应变能力。

第十九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针对各类风险情况进行应对和处理。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第二十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催收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银行催收部门应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内部违规行为及时处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加强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防控和客户权益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稳健经营原则,严格落实内控监督机制,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和信用卡业务运营管理,保障客户权益;同时,商业银行应贯彻客户至上、诚实守信、持续创新、合规经营、风险控制等信用卡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发卡、交易处理、风险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评估、风险自查和信用卡业务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定的问题;强化外部监管,认真履行信息报告、风险提示、客户教育等职责,与监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确立内部人员结构、职责分工和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信用卡产品设计、审批、营销、销售等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应特别关注特定客户及关联方业务和操作,防范潜在信用风险或道德风险。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持卡人的管理,通过信用报告、移动终端等方式,及时通知信用卡持卡人有关账户信息,防范持卡人商务风险。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不断加强信用卡市场宣传和客户教育,提高客户信用意识,提升信用卡管理水平。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将客户数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内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和保密,防止非法泄露或利用。

第二章信用卡产品设计与审批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设计符合市场实际、可操作的信用卡产品,遵循科学合理、风险可控、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制定的信用卡产品进行审批,并对信用卡相关产品设计、营销活动和广告宣传进行考评,并提供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信息。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在信用卡合同、宣传资料、说明文案等文本中,对基本条款和要求进行详细说明,消除可能产生误解的条款和限制,并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和隐私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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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欠款催收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四章催收模式第五章催收方式及工具第六章催收作业要求第七章风险管理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信用卡欠款催收工作,立健全欠款催收业务管理机制,保障业务稳定、健康的发展,根据监管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欠款包括银行的自有资产及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受托管理的资产。

欠款催收业务是指通过智能语音、短信、信函、电话、面对面、司法等方式,对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客户进行欠款催缴的业务。

第三条分类按照催收模式的不同,欠款催收业务分为总行集中催收和分行催收;按照催收主体的不同,欠款催收业务分为自主催收和委外催收;按照催收方式的不同,欠款催收业务分为人工催收和非人工催收。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合规性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及外部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符合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原则。

(二)效益性原则。

充分利用各种催收方式及催收工具,力— 2 —求速度最快、损失最低,努力实现催收效率最优和催收效益最大。

(三)适用性原则。

与银行信用卡整体发展战略、功能定位、产品特点相适应,并具备可操作性,能够有效控制风险、保全我行资产。

(四)保密性原则。

未经授权,催收业务中涉及的客户信息,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本级及境内分行信用卡催收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职责(一)信用卡中心负责全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管理,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全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的管理,根据总体风险管理目标及全行不良资产综合经营计划的安排,编制、分解、下达全行信用卡催收回收计划,并做好计划的执行、督导及落实工作;2.负责制定、完善信用卡催收业务相关的政策制度,立健全催收业务管理体系;3.负责对全行信用卡催收回收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及监督检查;4.负责制定、优化信用卡催收策略,提出催收业务相关系统— 3 —需求,并协调相关部门推进落实;5.负责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部分逾期客户开展自主催收及委外催收(含集团内合作催收)。

(二)资产保全部负责牵头组织全行不良资产催收处置政策的修订、评价和优化,统筹规划不良资产处置指标的制定。

(三)信贷管理部负责牵头全行非不良大零售信贷业务的逾期管理,牵头搭大零售智能催收平台,牵头提出平台的开发及维护需求。

牵头组织非不良类零售业务总行集中催收策略的制定、评价和优化,负责共债客户催收策略的提出、优化、配置和调整;牵头组织催收策略相关模型的搭和优化;负责催收策略执行情况及效果的监测;参与制定全行信用卡催收回收计划。

第七条分行职责分行负责信用卡催收业务的具体运营,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根据总行下达的计划目标,制定分解细化的催收指标;(二)负责辖内自有资产及受托资产的欠款催收工作,并加强催收作业的日常管理;(三)负责辖内催收业务的跟踪监控,及时发现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并落实整改;(四)负责辖内其他与催收业务相关的工作。

— 4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八条一级分行岗位设置各一级分行信用卡业务部应根据辖内业务开展情况,安排熟悉信用卡催收业务的人员负责辖内催收业务管理、委外催收、司法催收等工作,并设置相关岗位。

各一级分行应配备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专职负责辖内信用卡催收相关工作。

第九条二级分行岗位设置各二级分行应比照一级分行岗位设置,结合本行业务规模及实际需要,配备具有催收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辖内信用卡欠款催收相关工作。

第四章催收模式第十条总行集中催收总行集中催收主要针对逾期90天以内关注类客户以及其他根据催收策略需要总行集中催收的客户,主要通过短信、信函、电子邮件、智能语音及电话等方式进行。

总行集中催收以自主催收为主,必要时也可开展委外催收(含集团内合作催收)。

第十一条分行催收分行催收主要针对总行集中催收过程中发现的存在较大风— 5 —险隐患的客户、逾期90天以上不良类客户、已核销资产、受托资产、证券化回购资产及其他根据催收策略需要分行介入催收的客户,主要通过短信、信函、电话、面对面、司法等多种方式进行。

根据分行业务规模和催收人力情况,本着收益、风险与成本相平衡的原则,分行可委托外部机构开展催收。

委外催收相关规定参照《银行信用卡委外催收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催收方式及工具第十二条催收方式按照是否需要人工介入,催收方式可分为人工催收和非人工催收。

人工催收方式包括电话、面对面、司法催收等,非人工催收方式包括智能语音、短信、信函、电子邮件催收,以及行内其他渠道逾期提醒。

(一)非人工催收1.智能语音:使用智能机器人通过智能人机交互的模式提示、督促客户还款的一种催收方式。

智能外呼频率根据催收策略确定。

2.短信催收:向客户发送手机短信,提示、督促客户还款的一种催收方式。

短信催收频率、话术根据催收策略确定,一般由系统自动批量发送,也可由催收人员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单笔发— 6 —送。

3.信函催收:向客户住所、工作单位寄送纸质信函,督促客户还款的一种催收方式,催收信函包括普通催收信函及法律催收信函。

普通催收信函主要包括还款通知书、停卡通知书等,法律催收信函主要包括《信用卡法院起诉警告函》、《信用卡公安报案警告函》、催收律师函等。

普通催收信函一般由系统根据既定的催收策略自动批量寄送,也可由催收人员根据催收联络情况单笔寄送,法律催收信函主要针对多次催收无效,后续拟采取司法催收的客户,根据客户实际情况使用差异化信函文本。

4.电子邮件催收:向客户发送催收邮件,提示、督促客户还款的一种催收方式,电子邮件的发送频率、话术根据催收策略确定,一般由系统自动批量发送,也可由催收人员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单笔发送。

5.行内其他渠道逾期提醒:指通过网点柜台、智慧柜员机、ATM、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自动推送客户欠款信息,提醒客户还款的催收方式。

(二)人工催收1.电话催收:指催收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客户,了解客户情况,掌握客户动态,提醒、催促客户还款的一种催收方式。

电话催收人员应主动表明身份,遵守基本的文明规范并全程录音。

2.面对面催收:指催收人员通过约见客户,或到客户住所、单位等地址,当面向客户催缴欠款的一种催收方式。

面对面催收— 7 —原则上采取双人协作制,催收人员应结合前期催收联络情况选择约谈地址。

面对面催收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遵守基本的文明规范并全程录音或录像。

3.司法催收:指依法通过诉前调解、诉讼、仲裁、赋强公证、报案等程序,请求相关机构运用司法强制力督促借款人、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偿还贷款本息,实现我行债权的一种催收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催收工具催收过程中,催收人员要积极利用存款扣划、协商还款、费用减免、信息修复等催收工具,辅助催收。

(一)存款扣划存款扣划是指在客户未依约还款的情况下,我行按照约定对其在我行开立的所有存款账户进行扣划以抵偿信用卡逾期欠款的行为,包括活期存款扣划及定期存款扣划。

活期存款扣划由催收系统自动实施,系统自动扣划失败的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分行应及时核查并落实人工扣划。

对于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协商还款正常履约等不应自动扣划的客户,应及时将其加入不扣款名单库,避免引发客户投诉。

催收人员应加强对不扣款名单库的动态管理,对于后续经排查确认不再属于不予扣划范畴的客户,应及时从名单库中剔除。

(二)协商还款协商还款是指在逾期客户一次性偿还欠款确有困难,但仍有— 8 —还款意愿时,我行与其平等协商,通过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偿还剩余欠款,缓解其债务压力的业务。

催收人员应基于客户的资产负债现状,并结合与客户的实际沟通情况制定还款计划。

对于确实存在还款意愿但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客户,可与其协商制定相应的分期还款计划。

(三)费用减免费用减免是指在逾期持卡人经济困难,有还款意愿,但确无还款能力时,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内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催收人员与客户协商后,对客户所欠费用予以减免的业务。

(四)外部信息修复外部信息修复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无法通过客户预留我行的联系方式联系到的客户,根据客户授权情况,通过第三方机构等渠道重新与客户立联系的行为。

第六章催收作业要求第十四条关注类客户催收对于逾期90天以内的关注类客户,应秉持智能化、数字化、效益最大化原则,基于行内外大数据、催收模型、策略等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及还款概率,采取差异化催收行动。

对逾期时间较短、欠款金额较少、风险等级较低的客户,可通过短信、信函、电子邮件等非人工方式开展催收,对逾期时间较长、欠款金额较大、— 9 —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可通过人工与非人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催收。

催收人员在电话催收过程中,应注意沟通方式及沟通技巧,根据逾期客户的不同类型及逾期的严重程度,采取差异化的催收话术。

在电话催收的同时,催收人员可根据催收联络情况,有针对性地发送差异化催收短信或信函,提高催收成效。

第十五条风险客户催收对于逾期90天以内电话催收过程中发现的多次联系不上、无还款能力等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客户,应及时采取信用卡冻结措施。

催收人员要本着“早催、快催”原则,对风险客户的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开展风险排查并介入催收,或根据分行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委外催收。

对其中的大额逾期客户,如电话催收无效,要及时落实面对面催收,避免其下迁至不良。

第十六条不良类客户催收对于不良类客户,应结合客户的基本特征、职业情况、欠款金额、前期催收情况等采取差异化的催收措施,有针对性的运用短信、信函、电话、面对面、司法等催收方式。

对于欠款金额较高且电话催收无法有效联络的客户,应及时落实面对面催收;对于经过多次催收仍无法促使其还款的客户,应结合客户具体情况,针对性实施法律信函催收,根据法律规定,及时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10 —裁等司法措施。

在司法催收过程中,要及时跟进处理进度,确保诉讼时效,并积极向法院申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在催收过程中,要依托行内相关系统对客户财产线索进行查找梳理。

对有行内存款的客户,应及时进行存款扣划。

对有车产、房产的客户,应落实排查其车产、房产情况,及时采取司法催收措施进行财产保全;对有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客户,应加大对共同还款人及担保人的催收力度。

同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将客户的理财产品、投资型保险等行内资产一并纳入保全范围。

第十七条表外资产催收(一)已核销资产对于已核销资产,应秉持依法合规、严格保密、尽职追索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账销、案存、权在”,对已核销资产持续追索,最大限度维护我行权益。

对于我行保留追索权的已核销资产,应按照不同的核销类型,有针对性地采取催收措施,确保对持卡人持续追索,并结合实际催收情况,灵活运用费用减免、协商还款等催收工具,提高催收回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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