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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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法律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地方性

法规
部委规章行政法规地方

规章

一、立法的层级效力
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和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
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
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
章。
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
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二、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备案与审查
1、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备案与审查是
加强对行政立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根据立法法的
规定,行政法规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章的备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
案;
(3)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人
民政府备案。
2、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审查。备案的目的是
为了加强对行政立法的审查。为了便于加强备案
的审查工作,立法法对报备案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审查和处理程序作了专门规定:
(1)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规章同宪
法、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
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
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上述国家
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
织以及公民个人认为行政法规、规章同宪法、法
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
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
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2)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发现行政法
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
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专门
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
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
机关应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报全国
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专门委
员会审查认为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
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
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
定。
(二)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改变与撤销
行政法规与规章不一定都是正确与适当的,因
此对不正确或不适当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就应当予
以改变与撤销。
1.行政法规与规章改变与撤销的原因。按
照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与规章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就应该由有权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一是
超越职权的;二是下位法的规定违反上位法的规
定的;三是规章之间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经裁决应当改变或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是规章
的规定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
的;五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有权对行政法规、规章予以改变或撤销
的机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改变或撤销行政法
规和规章的权限分别是: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
抵触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
或地方政府规章。
(3)地方人大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
适当的规章。
(4)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
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5)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
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
销授权。
3、此外,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对于行
政规范性文件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人民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对规章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对于违法的规章有权不予适用,如果认
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门制
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将送
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这可以视为对行政立
法的另一种监督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1.成立——在法律上存在
主体:行政主体
条件 内容:行政权
程序:送达
2.效力
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
确定力:不可更改力 复议机关撤销或改变
人民法院撤销或改变
(行处罚显示公正)
公定力
拘束力:行政机关、相对人遵守,其他组织和个
人尊重
执行力:(行政机关自己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停止执行原则
有效:合法+合理
3. 无效:重大且明显违法→无公定力→无救济时效
限制→有溯及力(赔偿)
可撤销: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有公定力→有
救济时效限制→有溯及力(赔偿)
合法行为有效,违法行为无效,应被撤销。
为了公共利益,违法行为有效,确认违法,给予赔偿。
4.废止
合法行为→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法律、事实、结果)→无
溯及力(补偿)

条件 效力 后果
无效
重大且明显违法 无公定力,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 无拘束力执行力,可获
国家赔偿

可撤销
违法或明显不当 有公定力,撤销后溯及可以自始无效 有拘束力执行力,可获
国家赔偿

废止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

1、下列关于有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备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由国务院作出裁决
B.不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时,由国务院作出裁决
C.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
D.凡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规违背授权目的的,授权和所制定的法规
应当一并被撤销
2、某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必须给予相
应的补偿。某企业认为该规定与劳动法的内容相抵触,有权作下列
何种处理?
A.向全国人大出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B.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出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C.向国务院出面提出进行审查要求
D.向省人大出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3、关于规章制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起草的行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必须举行听证会
B.部门规章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审查
C.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D.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法报有关机关备

(08卷二单选、41)4、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A.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
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
公布
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
会备案
(卷一单选、14)5.关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B.省、自治权、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和批准的不当的地方性法规
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
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
目的的法规

(卷一多选、56)6、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关于不同的法律
渊源之间出现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发生冲突时由
国务院决定如何适用
C.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
旧法的原则处理,直接选择后颁布的部门规章加以适用
D.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
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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