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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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法律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地方性
法规
部委规章行政法规地方
规章
一、立法的层级效力
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和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
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
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
章。
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
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二、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备案与审查
1、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备案与审查是
加强对行政立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根据立法法的
规定,行政法规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章的备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
案;
(3)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人
民政府备案。
2、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审查。备案的目的是
为了加强对行政立法的审查。为了便于加强备案
的审查工作,立法法对报备案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审查和处理程序作了专门规定:
(1)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规章同宪
法、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
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
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上述国家
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
织以及公民个人认为行政法规、规章同宪法、法
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
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
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2)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发现行政法
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
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专门
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
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
机关应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报全国
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专门委
员会审查认为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
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
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
定。
(二)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改变与撤销
行政法规与规章不一定都是正确与适当的,因
此对不正确或不适当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就应当予
以改变与撤销。
1.行政法规与规章改变与撤销的原因。按
照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与规章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就应该由有权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一是
超越职权的;二是下位法的规定违反上位法的规
定的;三是规章之间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经裁决应当改变或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是规章
的规定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
的;五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有权对行政法规、规章予以改变或撤销
的机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改变或撤销行政法
规和规章的权限分别是: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
抵触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
或地方政府规章。
(3)地方人大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
适当的规章。
(4)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
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5)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
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
销授权。
3、此外,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对于行
政规范性文件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人民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对规章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对于违法的规章有权不予适用,如果认
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门制
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将送
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这可以视为对行政立
法的另一种监督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1.成立——在法律上存在
主体:行政主体
条件 内容:行政权
程序:送达
2.效力
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
确定力:不可更改力 复议机关撤销或改变
人民法院撤销或改变
(行处罚显示公正)
公定力
拘束力:行政机关、相对人遵守,其他组织和个
人尊重
执行力:(行政机关自己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停止执行原则
有效:合法+合理
3. 无效:重大且明显违法→无公定力→无救济时效
限制→有溯及力(赔偿)
可撤销: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有公定力→有
救济时效限制→有溯及力(赔偿)
合法行为有效,违法行为无效,应被撤销。
为了公共利益,违法行为有效,确认违法,给予赔偿。
4.废止
合法行为→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法律、事实、结果)→无
溯及力(补偿)
条件 效力 后果
无效
重大且明显违法 无公定力,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 无拘束力执行力,可获
国家赔偿
可撤销
违法或明显不当 有公定力,撤销后溯及可以自始无效 有拘束力执行力,可获
国家赔偿
废止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
偿
1、下列关于有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备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由国务院作出裁决
B.不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时,由国务院作出裁决
C.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
D.凡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规违背授权目的的,授权和所制定的法规
应当一并被撤销
2、某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必须给予相
应的补偿。某企业认为该规定与劳动法的内容相抵触,有权作下列
何种处理?
A.向全国人大出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B.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出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C.向国务院出面提出进行审查要求
D.向省人大出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3、关于规章制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起草的行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必须举行听证会
B.部门规章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审查
C.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D.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法报有关机关备
案
(08卷二单选、41)4、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A.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
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
公布
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
会备案
(卷一单选、14)5.关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
B.省、自治权、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和批准的不当的地方性法规
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
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
目的的法规
(卷一多选、56)6、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关于不同的法律
渊源之间出现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发生冲突时由
国务院决定如何适用
C.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
旧法的原则处理,直接选择后颁布的部门规章加以适用
D.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
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