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资金维修消防设施的报告

关于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资金维修消防设施的报告

关于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资金

维修消防设施的报告

重庆市**********社区居委会:

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号***住宅小区自2007年竣工交付使用以来,一直由我司(*****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至今交付使用约10年时间,近期,消防维保单位在对小区进行例行维保中发现消防设施存在一定隐患,详情如下:

一、****一期自动报警系统运行不稳定,经检查属于系统自然老化导致功能丧失,无法正常运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由于该系统产品(奥瑞拉)生产厂家早已停产,市场上无法采购相关配件,且该系统与其它产品不能兼容,因此须对该系统进行全面更新改造。

二、******室外消火栓近期补水设施出现大量补水,经排查,复地****室外消火栓环网(隐蔽)部分因地质沉降引起管网拉裂,导致无法正常保压。故需对隐蔽部分重新改造。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规定,消防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自然磨损或故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导致产生重大隐患的可启用物业专项维修紧急使用程序,为此我司特报告以上情况。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流程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流程根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规范政府代管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特制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程序。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一般操作程序 1、出具委托书(附一)。 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把小区内需要维修的物业项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应手续的书面文件。 2、提出维修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 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内的物业使用状况,提出小区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 3、公告(附二)。 在小区内以公告的形式把维修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告知全体业主,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方式的,要告知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和地点;采取征询意见方式的,告知征询业主意见的时间计划。 4、召开业主大会或征询意见。 召开业主大会或征询业主意见时,要求业主填写《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表》(附三),业主在《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表》中明确对维修的项目和金额是否同意,并在表格相应栏内签名或盖章。 5、汇总意见。 《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表》征求意见后回收汇总,计算出各个维修项目的同意率和不同意率,并填写《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情况汇总表》(附四)、《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结果汇总表》(附五)。公示(附六)。 将以下材料在小区内公示7天:①委托书;②维修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③《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情况汇总表》、《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结果汇总表》。公示时将公示上墙资料拍照归档。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10)

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 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1%的比例交纳。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纳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

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可由业主或者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所得收益的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设置明细账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结息到户,记账到户。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未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 第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账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具体管理。

房屋维修申请报告范文

房屋维修申请报告范文 房屋维修申请报告范文 申请报告范文一 **物业管理公司: *#楼*单元房顶漏水,申请维修。 申请人:*** *年*月*日 小编提醒: 1、请写明你是房主,何时购买,房屋维修基金已缴纳,物业管理费交到了几个月。 2、写明房屋的质量问题,比如裂缝何时出现,产生了什么问题,问题影响到你们生活多少,裂缝多长多宽,你们曾经采取什么措施,结果如何,其他房主是否受到影响,影响面有多广等等,就是越真实详细越好,目的是保留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确不是你们引起的,是房屋建造时候就留下的隐患或者说是其他人行为导致的,与你们无关。 3、要求他们在多长时间内来查看问题,之后多久提出解决方案,总共多久解决问题,目的就是让物业公司没有故意拖延的余地,最后委婉的提出如果问题在多久内无法解决,严重影响你们的生活,你们将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申请报告范文二 尊敬的政府领导: 本人xxx,男,19 年8月出生,现年岁,未婚。新塘镇黄沙头村西坊社人,农业户口,五保户家庭,因年老体弱多病,生活自理能力低,无工作能力,无积

蓄,日常生活靠政府供养。关于住房问题,本人现居住的唯一住房是百年砖木结构老平房,面积约40平方米,由于日久失修,天面木瓦结构腐烂严重,下雨天多处漏水,房屋地面不完整造成行走不便极为危险,实难居住,自己又无经济能力维修,苦无办法情况下,现向新塘镇人民政府申请维修住房资金,维修金额据建筑行业人士打价,天面木瓦结构全换新工料费1xx元,地面整改工料费3000元,合计资金15000元,恳请新塘镇人民政府了解实情,尽快给予解决为盼,本人致以万分感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房屋维修申请报告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向维修资金的缴存和规定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改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项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及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按规定缴存的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产权人所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和责任。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来源: (一)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应当缴存、续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公有住宅出售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未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均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比例: (一)房人购买商品房屋的,按购房款的2.5%缴存; (二)参加合作建房的,按房改办批复的合作建房价格的2.5%缴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按照成交额的2.5%缴存; (三)公有住房出售的,购房人按照房改售房款的2%的比例缴存;出售单位按照售房款35%的比例缴存。

某物业公司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

某物业公司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一、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小区内的道路; ②小区内的路灯; ③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④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⑤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⑥小区内的停车场; ⑦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②抗震结构部位; ③多墙面; ④楼梯间; ⑤公共通道; ⑥门厅; ⑦公共屋面; ⑧电梯; ⑨机电设备; ⑩本体消防设施; ⑾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⑿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⒀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二、维修资金申报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 --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主任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共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 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账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③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 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④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如果业主大会没有成立,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 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房屋维修申请书范文(完整版)

房屋维修申请书范文 房屋维修申请书范文 : 本人是阳光小区11号楼4单元501室的户主,今年5月8日开始,我家客厅顶部出现了漏水现象,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了情况但至今没得到维修,已经严重影响到家人的正常生活。无奈之下本人上楼顶暂时解决了一下漏水问题,但时间长还会漏水。现特此申请贵公司尽快安排人员进行维修,解决漏水问题,以确保住户财产安全。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X年7月12日 第二篇: 房屋漏水维修申请 房屋漏水维修申请 尊敬的领导: 培训中心自今年三月份降雨时,发现四处漏水点,情况比较严重,为了确保其他公共财产不被破坏,保持室内墙面整洁,准备近期将楼顶做一次防水,面积为24米×11米=264平方米,每平方米40元,共计: 10560元。请领导批准! 培训中心 201X年4月16日 第三篇:

房屋维修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参考一 **物业管理公司: *#楼*单元房顶漏水,申请维修。 申请人: *** *年*月*日 haoord我提醒: 1、请写明你是房主,何时购买,房屋维修基金已缴纳,物业管理费交到了几个月。 2、写明房屋的质量问题,比如裂缝何时出现,产生了什么问题,问题影响到你们生活多少,裂缝多长多宽,你们曾经采取什么措施,结果如何,其他房主是否受到影响,影响面有多广等等,就是越真实详细越好,目的是保留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确不是你们引起的,是房屋建造时候就留下的隐患或者说是其他人行为导致的,与你们无关。 3、要求他们在多长时间内来查看问题,之后多久提出解决方案,总共多久解决问题,目的就是让物业公司没有故意拖延的余地,最后委婉的提出如果问题在多久内无法解决,严重影响你们的生活,你们将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申请报告参考二 尊敬的政府领导: 本人xxx,男,19 年8月出生,现年岁,未婚。新塘镇黄沙头村西坊社人,农业户口,五保户家庭,因年老体弱多病,生活自理能

维修经费申请报告

维修经费申请报告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维修申请报告 中心校领导: 由于我校校舍、校园宣传版面及厕所年久老化,墙体剥落。直接影响教育教学功能的实施,也给师生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直接影响下半年全省教育均衡达标检查工作,因此急需趁暑假期间维修加固,粉刷规划。特申请如下:厕所维修加固(需用吨水泥,8方大沙加36个工),共需资金约5000元;粉刷教室、多功能室与厕所(38间)内外墙壁,面积2230平方米,按每平方元计算,需资金5575元。 盼批为荷! 申请单位:邢庄乡丁庄小学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日篇二:关于申请办公楼维修所需资金的请示 金山乡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解决办公楼维修所需资金的 请示 县财政局: 金山乡政府办公楼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为三层砖混结构房屋。由于年久失修,破损严重。目前该楼墙体多处开裂,每逢雨天渗漏雨水,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承重墙部分出现裂缝,墙面剥落,通讯和电力线路老化,经常出现电路短路现象;部分房间门体下垂、窗户难以启合,大风时玻璃时有吹落。围墙由于受洪水浸蚀,已多处倒塌,存在安全隐患。由于乡财力较为困难,资金较为紧张,期间只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地方进行过小型维修,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关正常办公。 为确保日常工作顺利进行,我乡决定对办公楼进行整体维修。对部分承重墙体加固,对房屋门窗全部更换,对围墙重新衬砌,对各个办公室进行全面改造,对电力通讯线路重新布置,以上共需资金30余万元。由于我们乡财力十分困难,无力自行解决办公楼修缮资金,特向贵局申请补助资金18万元。 妥否,请批复。 西充县金山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篇三:关于申请办公楼维修经费的请示 关于申请办公楼维修经费的请示 市地税局: 我局办公楼位于紫阳县紫府路中段38号,办公楼分前楼、后楼两栋,前楼始建于1985年,框架结构,于1998年从原土产公司购买,建筑面积为135,共6层,作为县局机关办公使用;后楼始建于1986年,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33,共5层,作为稽查局、办税服务厅办公使用。6年,经市局批准,我局曾对办公楼的内外墙、楼梯和室内地面等进行了改造装修,但是因办公楼东侧第四层前后楼的连接平台属新建,建成后受51地震和18灾害影响发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建办[2010]101号 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财政局: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

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 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区分所有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者决策、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本省行 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管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

关于要求解决维修道路资金的请示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要求解决维修道路资金的请示报告 篇一:关于维修道路要求资金补助的申请报告 关于xx修复村级道路请求资金扶助的申 请报告 xx局: 我村座落在xx,全村总户数358户,总人口1104人,全村拥有耕地面积2850亩,优质青椒350亩,黑桃900亩,烤烟400亩。尚有12公里崎岖山路路况较差,其中金河老桥头至教场坝道路8公里由于被二滩水库蓄水淹没,淹没路段骡马不能通行,村民出行也极为不方便,已严重影响到我村的农业生产和经济作物管理,村民要求修路的呼声也很强烈。 为了使村民农业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生产效率提高,生活水平改善,经乡、村两级干部现场勘察,认为该路段的修复确实已迫在眉睫,经过多年库水侵泡淹没,该路段出现大面积的垮塌和沉陷。但该路段修复投资较大,需投入资金约12万元。由于村级集体经济十分薄弱,经多方筹措,资金缺

口仍较大,难以实现村民意愿。为促进农民增收,使该项惠民举措得以顺利实施,特恳请贵局本着支持农村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的高度出发给予资金资助为盼,不胜感谢! 特此申请 xx村民委员会 20XX/8/31 篇二:道路维修申请报告 篇一:关于关山路维修申请 关于开发区关山路维修的申请 宁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由于园区内关山路年久失修,路面多处破损,其中塔高门前处积水尤为严重,给过往车辆及行人带来不便,已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保证关山路通行顺畅及通行安全,需对关山路进行维修。 路面具体做法: 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为3㎝细砾式沥青混凝土+4㎝中砾式沥青混凝土+18㎝6%水泥稳定碎石+20㎝4%水泥稳定碎石,人行道为3㎝人行道铺面+2㎝水泥砂浆+15㎝6%水泥稳定碎石。道路断面见附图。 主要工程量: 一、破拆路面及清运,原有路基处理; 二、铺设路面,路面长度约计1200m;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样本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它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能够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 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7月17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法权》、《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围: 适用于公司各项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三、职责: 1.各项目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资料的完善。 2.各项目负责制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委外工程立 项、验收等相关手续,并负责委外工程的过程及质量管控。 3.各项目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资料的公示。 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专员负责督促、监督、审核各项目相关 资料的收集,统一办理各项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 相关手续。 四、程序: 1.各项目每年底制定下年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经项 目经理、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专员(以下简称“办理专员”)。 2.办理专员对各项目上报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整理汇总 后,上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 3.各项目若需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进行维修、更新及改造时,通知办理专员,办理专员向资金管

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 4.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专员领取以下资料,交至项目。 4.1《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公示》 4.2《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公示证明》 4.3《业主书面表决证明》 5.项目按照公司《委外工程管理规程》进行申报立项,确定施工 案、工程预算及施工单位。 6.委外工程立项审批通过后,由项目组织完成“4.1-4.3”资料的 填写。施工案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7.项目将填写完成后的“4.1-4.3”资料交至办理专员审核,办理 专员审核无误后,向资金管理中心递交网上申请。待网上申请通过后,办理专员向资金管理中心递交“4.1-4.3”资料,以及经公司立项审批确定推荐的施工单位资质资料。 8.资金管理中心接收“4.1-4.3”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办理专员 留存“4.1-4.3”资料的复印件。通知项目将“4.1-4.3”资料在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9.项目须提前将公示日期告知办理专员,办理专员告知资金管理 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将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查看并留取影像资料。 10.公示期间,若业主有异议,可向项目进行反映,项目做好解释 工作。业主仍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资金管理中心反映。11.公示结束后,办理专员向造价单位递交“4.1-4.3”资料、施工 单位资质,造价单位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

甬建发【2001】174号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1〕222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操作细则。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按本操作细则执行;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一)交存范围 自2011年4月1日起,下列房屋应交存维修资金: 1、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为代交人。 2、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单一业主房屋或房屋权属登记时以套(间)为单位登记的单一业主房屋;业主为交存人。 3、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代建)单位为代交人。 4、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最小以幢为单位,由业主自主选择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主代表为办理人。 5、公有住房出售时按现行的房改政策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纳入拆迁范围的公有住房出售时可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交存标准 根据甬建函(2011)32号文件,经核算后的交存标准为:

1、总层数在6层(含)以下的房屋,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50元,有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80元; 2、总层数在7~1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04元,若总层数为7~9层的房屋且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65元; 3、总层数在12~2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20元; 4、总层数在22层(含)以上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44元。 房屋的面积及总层数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内登记为准。 (三)交存程序 1、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附件一); 2、交存人凭《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领取银行回执; 3、交存人将银行回执和《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上报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书》(附件二),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发票以每套房屋为单位进行打印。 (四)交存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报表(附件三);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3、经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4、地名编号图。 当业主代表为办理人时,只需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

物业维修申请报告

篇一:房屋维修申请报告 房屋维修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参考一 **物业管理公司: *#楼*单元房顶漏水,申请维修。 申请人:*** *年*月*日 小编提醒: 1、请写明你是房主,何时购买,房屋维修基金已缴纳,物业管理费交到了几个月。 2、写明房屋的质量问题,比如裂缝何时出现,产生了什么问题,问题影响到你们生活多少,裂缝多长多宽,你们曾经采取什么措施,结果如何,其他房主是否受到影响,影响面有多广等等,就是越真实详细越好,目的是保留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确不是你们引起的,是房屋建造时候就留下的隐患或者说是其他人行为导致的,与你们无关。 3、要求他们在多长时间内来查看问题,之后多久提出解决方案,总共多久解决问题,目的就是让物业公司没有故意拖延的余地,最后委婉的提出如果问题在多久内无法解决,严重影响你们的生活,你们将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申请报告参考二 尊敬的政府领导: 申请人: 申请日期:篇二:关于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的请示报告 关于请求动用维修基金的请示报告 尊敬的康华园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 您好!自康华园小区建成至今已有7年多的时间,在这7年中我司首先感谢临时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7年来康华园小区以优雅的居住环境、齐全的配套设施及优质的服务,曾多次被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评为“文明小区”、“平安小区”、“先进单位”等称号,同时也是旬阳县唯一的示范小区。 近年来,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原有的部分公共、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腐蚀,保修期已过,现已无法维修,影响部分物业的正常使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小区各单元原有的电子呼叫门基本不能正常使用,我部经过调研,目前安康地区现有的呼叫门经过2年多的使用后都不同程度的出现故障,是否再增加请考虑给予答复; 2、自然灾害导致74个单元一楼墙皮脱落,业主要求粉刷一楼墙面(楼梯道); 3、各单元楼的水表箱和部分公共铁艺现已损坏; 4、原一楼安装的电表箱和各楼的总开关现需要移动位置。(调至3楼);

维修资金申请报告

维修资金申请报告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金山乡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解决办公楼维修所需资金的 请示 县财政局: 金山乡政府办公楼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为三层砖混结构房屋。由于年久失修,破损严重。目前该楼墙体多处开裂,每逢雨天渗漏雨水,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承重墙部分出现裂缝,墙面剥落,通讯和电力线路老化,经常出现电路短路现象;部分房间门体下垂、窗户难以启合,大风时玻璃时有吹落。围墙由于受洪水浸蚀,已多处倒塌,存在安全隐患。由于乡财力较为困难,资金较为紧张,期间只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地方进行过小型维修,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关正常办公。 为确保日常工作顺利进行,我乡决定对办公楼进行整体维修。对部分承重墙体加固,对房屋门窗全部更换,对围墙重新衬砌,对各个办公室进行全面改造,对电力通讯线路重新布置,以上共需资金30余万元。由于我们乡财力十分困难,无力自行解决办公楼修缮资金,特向贵局申请补助资金18万元。 妥否,请批复。 西充县金山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篇二:关于申请办公楼维修经费的请示 关于申请办公楼维修经费的请示 市地税局: 我局办公楼位于紫阳县紫府路中段38号,办公楼分前楼、后楼两栋,前楼始建于1985年,框架结构,于1998年从原土产公司购买,建筑面积为135,共6层,作为县局机关办公使用;后楼始建于1986年,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33,共5层,作为稽查局、办税服务厅办公使用。6年,经市局批准,我局曾对办公楼的内外墙、楼梯和室内地面等进行了改造装修,但是因办公楼东侧第四层前后楼的连接平台属新建,建成后受51地震和18灾害影响发生了整体沉降,与原办公楼墙体出现间隙,直接导致平台下的三楼会议室、二楼办公室出现严重漏水、漏雨现象,加之6年的改造装修工作主要是围绕办公楼的内外墙、楼梯和室内地面等进行的装修亮化,还有诸如办公楼顶层防水、电路、网络等隐形部位没彻底改造。目前,办公楼因房屋老化,墙体多处开裂,每逢雨天都出现不同程度的渗水、漏雨现象,造成部分办公室墙皮脱落,墙面严重污染,而且导致大部分办公室极为潮湿,湿气较重,严重影响了工作人员的正常办公和身心健康。特别是前楼的监察室、行政办公室、小会议室和后楼的稽查局档案室等漏水特别严重,同时办公楼的电路、网线、电话等线路也均是按以前标准和要求设计建设的,容量小、不规范,超负荷使用多年,经常出现电路短路,网络不通的现象,而且由于漏雨还导致电线受潮,办公楼存在漏电、连电、失火等安全隐患。尽管我局多次进行了维修,但是由于资金不足都只是进行了小规模维修,治标不治本。

广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相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

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安全、增值、便利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数量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 第七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心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算和对账等工作。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2007]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负责本省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维修基金申请表格模板

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编号: 小区名称及座落 物业管理单位邮政编码物业公司联系人(固定) 业委会联系人(固定) 申请事项及额度一. 本次资金使用所涉及的楼栋号: 二. 资金用途(请选择): □1、上下水管道□2、水箱□3、加压水泵□4、天线 □5、供电线路□6、煤气线路□7、消防设施□8、电梯 □9、路灯□10、沟渠□11、池井□12、非经营性车库 □13、文体设施□14、户外墙面□15、门厅□16、楼梯间 □17、走廊通道□18、道路□19、绿地 □20、共用设施、设备、房屋: □21、承重结构部位: □22、其他 三. 物业结构类型;物业竣工后至今已使用年限年; 上述申请事项保修期限为年,现已过保修期限;本次申请使用数额 元(大写)。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勘察意见书 存根 字第号

勘察意见 1、你单位申报维修项目第项已过保修期,属于应急维修□一般维修□围,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同意按相关规定申报使用物业维修资金。 2、对外勘意见无异议,请于三个月向我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如有异议,请于三个工作日将意见反馈至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 申报人(签章): 年月日业主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勘察意见书 字第号 小区名称勘察人员 小区联系人电话勘察时间 申报项目□1、□2、□3、□4、□5、□6、□7、□8、 勘察意见 1、你单位申报维修项目第项已过保修期,属于应急维修□一般维修□围,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同意按相关规定申报使用物业维修资金。 2、对外勘意见无异议,请于三个月向我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如有异议,请于三个工作日将意见反馈至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 申报人(签章): 年月日业主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书面确认明细表

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XM

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外,业主大会经全体有表决权的业主一致同意,可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自行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具体项目。 本办法所称共有物业,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业委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同时还包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

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3.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第三条【管理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业主决策、业主监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立帐、核算到户;拨付快速、手续便捷;政府指导、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划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国土房产、质检、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交存范围】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目录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 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房改房;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房改房单位交存的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房改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一条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招投标等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2―3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二条负责代管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 房改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房改房相关规定,以幢为单位,按房屋户门号建立业主分户账。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代管期间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和实时监控平台,并与专户管理银行建立实时对账系统,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查询。 第十三条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一户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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