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实施方案.doc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维修基金是指小区业主按照其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建筑的维修与保养。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专项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专项维修基金的安全、合理、透明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为按照业主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催缴。
第九条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维修基金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管理,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且有效。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小区环境的改善等。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进行详细讨论并确定具体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招标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工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
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计划

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计划一、背景介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行业也逐渐兴起。
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维修资金的使用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是否规范,将直接影响物业的维护和服务质量。
因此,对于物业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显得至关重要。
二、监管目标1.规范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避免滥用或挪用;2.确保维修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提高居民对物业管理的信任度;3.提升物业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和审批机制,规范维修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报销流程;建立健全的账务核算制度,做好维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2.加强维修资金监督检查设立专门的维修资金监管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维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
3.加强对维修资金的信息公开定期向业主公布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维修项目、费用支出等信息;建立业主投诉举报机制,接受业主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建议。
四、监管流程1. 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流程(1)物业维修项目提出申请,填写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2)申请提交给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3)审批通过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转账给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工作;(4)维修结束后,施工单位提供维修结算报告,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进行核对;(5)核对无误后,进行维修资金的报销。
2. 维修资金使用监督流程(1)设立专门的维修资金监管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定期进行维修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定期向业主公布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五、监管效果评估1. 对于维修资金的规范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是否存在滥用或挪用行为;2. 对维修项目的完成质量进行评估,确保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3. 对业主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满意度进行评估,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的信任度。
总结:通过以上的监管措施和流程,可以有效规范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增强业主对物业管理的信任度,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东莞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专项维修基金情况说明

东莞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专项维修基金情况说明
根据市房管局下发的文件精神,我公司按照市统一部署,成立工作小组,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认真做好维修资金征缴工作。
一、东莞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未向业主收取专项维修基金。
二、在20多个宣传栏中已张贴相关资料及文件,向广大业主大力宣传缴存维修资金的作用,耐心解释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群众理解缴存维修资金的意义,从而支持政府这项政策。
三、核实了各栋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办理时间,确定维修资金缴存主体,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已在小区显著位置和每栋楼出入口进行通告(通告上将每栋房屋对应的预售证号及发证日期清楚列出),并且将各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办理时间做好明细清单。
四、积极协助业主缴存维修资金,对维修资金缴存主体为业主但未缴存的,我公司根据购房合同或房产证,落实专人逐户填写《通知书》给业主。
目前,经过XX物业公司的大力宣传,已有XXXX、XXX、等户业主相继交纳了维修资金,建筑面
积为1400平方米,交纳金额为555555元。
五、经核实,专项维修资金缴纳主体为发展商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22522平方,应缴纳金额为5555555元;缴纳主体为业主的房屋。
六、在做好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的摸底与清查的基础上,富盈物业积极地不间断地与开发商保持沟通,确保专项维修资金工作完善到位。
有关建设单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计划
为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工作,对于维修资金主体为建设单位的,力争在年月日前缴纳应缴金额的1∕3,余下部分在年月日前全部缴清,具体计划如下:。
东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实施方案

•东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实施方案一、目的意义依照国家、省有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缴交、监管和使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物业市场进展的形势,为了不断提高我市物业治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适应宽敞业主关于物业治理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保证物业修理的制度化,保证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全市人民的生活品质,创建和谐社会,就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等具体问题制定本方案。
二、政策法律依据1、《广东省物业治理条例》(1998年第13号,于1998年10月1日生效)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治理修理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治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物业修理基金缴存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农函[2007]371号)答复“2003年8月31日《物业治理条例》实施前,广东省范畴内物业专项修理基金的缴交主体问题应当适用《广东省物业治理条例》”。
2、《物业治理条例》(国务院〔2003〕第379号,于2003年9月1日生效)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专项修理资金缴交、使用、治理的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所制定。
而建设部、财政部只有1998年下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治理方法》(建住房〔1998〕213号,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其第五条规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修理基金。
3、《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于2008年2月1日生效)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维修基金专项管理方案

一、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数量逐年增加,维修基金作为住宅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资金来源,其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的正常运行,提高业主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1. 建立健全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确保维修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2. 提高维修基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得到及时维修养护。
3. 加强维修基金监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架构1. 成立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2. 设立维修基金专管员,负责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3. 成立维修基金审计小组,负责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管理措施1. 严格执行维修基金交存、使用、续筹、补建、增值等管理规定。
2. 维修基金专管员负责以下工作:(1)收取、保管维修基金,确保资金安全;(2)建立维修基金台账,详细记录维修基金收支情况;(3)定期向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维修基金使用情况;(4)对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3. 维修基金使用流程:(1)业主提出维修基金使用申请;(2)维修基金专管员审核申请;(3)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4)维修基金专管员按照审批意见支付维修基金;(5)维修基金审计小组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4.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1)住宅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2)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支出;(3)其他经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支出。
5. 加强维修基金监管:(1)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维修基金审计小组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3)公开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专管员、维修基金审计小组成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建立维修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东府[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东府〔2008〕13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以及监管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维修资金交存(一)交存主体和标准1. 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至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一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交存;在上述期间以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维修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业主负责交存。
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住宅40元/ ㎡、非住宅50元/ ㎡。
2. 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其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负责交存。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时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3. 因房屋转让等原因,引起业主变更的,维修资金交存按下列规定处理:(1)在本规定实施前,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方案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方案一、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入和使用1.1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入专项维修资金主要通过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来筹集。
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小区管理规定,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的费用,一般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在物业费的基础上,如果小区需要进行大型维修项目,需要额外征收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一般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并且需要向所有业主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
1.2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和改造。
公共部分包括小区的基础设施、绿化景观、门禁系统、消防设施、电梯等。
在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物业公司需要严格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结合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向所有业主进行公示和报备。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成本,确保维修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2.1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主体为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需要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管理流程,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时,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结余等工作。
2.2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物业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包括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使用标准、使用监督等。
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台账和档案,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2.3 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物业公司需要设置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独立的监督机构组成,拥有监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权力和义务。
监督检查机构可以定期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关的账目和资料,并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3年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2023年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一环,物业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对于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业主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资金监管的效率和透明度,制定本方案,明确2023年物业维修资金监管的目标和措施。
二、目标1. 提高资金监管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2. 加强对物业维修资金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3. 建立健全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流转和使用,防范风险;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物业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5. 提高居民对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了解和满意度。
三、主要措施1. 建立健全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制度(1) 制定并完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细则,明确资金使用的权限和流程;(2) 建立资金使用记录和台账,记录每一笔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3) 定期对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4) 加强对物业维修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监管,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可控。
2. 提高资金监管的透明度和公开性(1) 定期发布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居民监督;(2) 在物业管理处设立资金监管公示牌,公示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计划和进度;(3) 建立居民投诉机制和监督渠道,及时处理居民关于资金使用的问题和建议;(4) 加强与居民代表委员会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居民对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的参与度。
3. 加强对物业维修资金的监测和分析(1) 设立专门的资金监控系统,实时监测资金的流动和使用情况;(2) 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和风险;(3) 注重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优化。
4. 提高协作与沟通机制(1)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2) 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得相关数据和信息;(3) 组织定期交流会议,分享经验和问题,促进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学习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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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08-03-2703:37:16(已经被浏览104次)一、目的意义根据国家、省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监管和使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物业市场发展的形势,为了不断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适应广大业主对于物业管理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保证物业维修的制度化,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全市人民的生活品质,创建和谐社会,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等具体问题制定本方案。
二、政策法律依据1、《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第13号,于1998年10月1日生效)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农函[2007]371号)答复“2003年8月31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广东省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缴交主体问题应当适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第379号,于2003年9月1日生效)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缴交、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所制定。
而建设部、财政部只有1998年下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其第五条规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于2008年2月1日生效)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可见,以上法规的规定在缴交主体和缴交比例等方面存在差异,而且实施时间的衔接上也有些脱节,造成我省各地在执行上的混乱现象。
三、目前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征管的实际情况及存在问题目前,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征管也同样存在着比较混乱的现象:一是由于一直未出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征管办法,我市绝大部分房地产项目尚未开始征收;二是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开发完毕后,已经实行转制或变更,造成难以追缴该部分维修资金;三是一部分新建楼盘的建设单位按购房款的2%收取了购房者的维修资金,但是这笔资金并无专门的部门监管,特别在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单方管理和使用,存在很大隐患,业主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四是一些早期开发的房产,保修期过后,需要进行维修改造,由于当时建设单位并没有收取维修资金,而物业管理公司不可能承担这笔维修费用,使得物业维修工作无法落实。
四、我市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缴交、监管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同时参考广州、深圳等周边地区的经验做法,确立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应遵循依法(规)缴交、科学管理、以民为本的原则,并制定以下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程序:(一)、缴交1、缴交主体与缴交标准(1)、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1998年10月1日前的商品房,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中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缴交的,按《物业管理条例》由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标准一次性缴交。
(2)、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1998年9月30日后,在2003年9月1日前的商品房,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中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缴交的,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建筑面积30元/ m2、非住宅建筑面积40元/ m2标准一次性缴交。
(3)、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2003年8月31日后,在2008年2月1日前的商品房,由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标准一次性缴交。
(4)、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2008年1月31日后,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5)、公有住房的,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及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6)、对上述情况确权后仍未售出或由建设单位保留自用的单元,由建设单位承担该部分单元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以建设单位名义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7)、物业公司或建设单位已代收代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在本方案实施后三个月内,必须把已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做好台账,并将每个单元的明细账列出,经业委会或业主大会确认后交由当地房管所审核、监督并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在辖区内公示15天,按要求划入各业主专用帐户。
所代收代缴的款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①、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1998年9月30日后,在2003年8月31日前的楼盘,建设单位与购房者在预售合同中约定由购房者缴交的,其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缴纳,合同中没有约定而建设单位代收了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需将所代收资金全额退还给购房者,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补缴专项维修资金。
②、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2003年8月31日后的楼盘,由购房者补缴不足部分;(8)、投资商挂靠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先由各被挂靠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垫付。
垫付后,再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挂靠单位追缴。
(9)、因房屋转让等原因,引起业主变更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①、在方案实施后,已办理完成过户手续且新旧业主在合同中未约定维修资金缴交的,由新业主缴交;未办结过户手续,且新旧业主在合同中未约定维修资金缴交的,由旧业主缴交。
②、在方案实施前,已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2、缴交程序:(1)、对于本方案实施后销售的房屋,购房者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前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按规定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2003年9月1日后的楼盘,需由购房者缴交或补交维修资金的,购房者应在方案正式实施后三个月内,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缴交款项;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将缴交凭证一并提交当地房管所。
(3)、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1998年9月30日后、2003年8月31日前的楼盘,建设单位没有代收代缴维修资金的,应在方案正式实施后三个月内,列出该项目物业维修资金明细账,由当地房管所确认后,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缴交,并把缴交凭证送当地房管所备存。
对约定由业主缴交,但未达缴存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补缴;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将缴交凭证一并提交当地房管所。
(4)、文件实施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5)、已办理入住手续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没有代收代缴维修资金的,应在方案正式实施后三个月内,列出该项目物业维修资金明细账,由当地房管所确认后,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缴交,并把缴交凭证送当地房管所备存。
(6)、维修资金的续缴。
对于维修资金使用后,不足首期缴交数额30%的,需要进行续缴。
维修资金续缴对象为购房者,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通过物业公司通知业主委员会,并通过业主大会续筹专项维修资金,使余额达到首期标准。
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通过小区物业公司通知到业主本人,要求其补充缴交维修资金到首期标准。
(7)、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及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产权注销证明,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注销手续。
手续办结后,业主可从账户内提取剩余资金。
(二)、使用及其监管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在主管部门、银行、业主共同参与的全过程监管下进行使用,任何一方(或其他部门)不可擅自动用。
2、各房地产项目必须选择跟市房管局签订维修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设立物业维修资金账户,账户按楼盘——栋——户规则设置,每户业主有独立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业主可以查询本帐户的资金使用状况,但不可自行提取资金。
3、维修资金的使用采用业主决议、房管部门备案、银行凭备案证明拨款的方式:(1)、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在物业保修期满后需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或更新改造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建设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业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计算出维修所需的预算资金,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计划当中应载明维修项目、预算金额、业主分摊金额等情况(如维修资金使用超过首期缴交数额1/3的,计划中还应包含维修资金续筹方案) 。
计划定出后, 由物业管理公司将有关情况向维修物业所涉及的业主公告并征求意见,若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则使用计划通过,业主签订书面决议。
物业管理公司应持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相关施工单位出具的预算计划及业主签订的书面决议到市房管局进行备案, 房管局核实后出具备案文件,物业管理公司凭备案文件到指定银行提取维修款项。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在物业保修期满后需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或更新改造的,物业管理公司须将制定的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及由有资质施工单位制定的预算情况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委员会审核后与维修物业所涉及的业主商讨, 若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则使用计划通过,书面决议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物业管理公司持维修项目、预算金额、业主分摊金额等资料到市房管局进行备案, 市房管局核实后出具备案文件;物业管理公司凭备案文件到指定银行提取维修款项。
(3)对于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抢修和维护的,由物业公司先行垫付资金,待抢修维护完毕后,物业公司可将资金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并报业主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从维修资金中取回所垫付款项。
4、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1)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