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金属制品法规及规范要求

食品接触金属制品法规及规范要求
食品接触金属制品法规及规范要求

食品接触金属制品法规及规范要求

各国制订的金属制品质量安全规范侧重点有所不同,本节对欧、美、日、韩等我国出口产品的主要贸易国及地区的相关要求进行介绍。由于金属制品种类很多,各国技术规范都未能完全覆盖,本节也介绍ISO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当出口国无具体要求时,可以参照相应的ISO标准。

一、ISO标准中的质量安全要求

(一)ISO 8442系列标准中对金属餐具的要求

ISO 8442《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刀具和凹形餐具》系列标准是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刀具与餐桌和装饰用金属凹形器皿”技术委员会TC186联合制订的,共由8个部分组成,分别介绍如下:1.ISO 8442-1:1997《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刀具和凹形餐具第1部分:制备食物用刀具的要求》

这个标准对预期用于制备食物及就餐的刀具及相关器具(抹刀、分肉叉等)的材料与性能要求作了规定。对材料的基本要求是:应能使最终制品满足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且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释放有害健康或造成感官性劣变的物质。

刀具根据其耐腐蚀性划分为两个等级:普通等级和特殊等级;刀片又分为两种类型:A型的切割刃口可由使用者重新磨制锐化,且刃距大于1 mm;B型的切割刃口是不打算重新磨制的。

金属刀片材料要求使用不锈钢,其成分应遵循表1-1的规定。

刀具的非金属部分应由塑料、木塑层压板、浸渍防腐木材或其他能使刀具成品满足标准规定的相关性能要求的合成材料制成。非金属外表面不应有油漆、清漆或类似涂层,除非这些涂层也能满足标准中的相关性能要求。

ISO 8442-1要求刀具设计应能便于进行清洁处理,以避免污染所制备的食物。刀具表面不得有鳞片、裂痕、折皱及其他可能导致不适于预期用途的疵点;应具有基本的平直度和匀称性,所有边缘应无披缝、毛刺,刀具坯件的边缘粗糙部分应已除去。用测隙规测量,刀具零件之间的缝隙不得超过0.3 mm。

ISO 8442-1还规定了刀具的制作结构尺寸,包括刃口形状、包角、厚度等。对耐腐蚀性、强度、刀身的硬度、手柄的稳固性、塑料手柄在高温下的软化性、非金属部件在热水中的变形率、刀和叉的抗跌落等性能要求也作了详细规定。产品标注和标签要求在该标准的第7章中列出。

2.ISO 8442-2:1998《与食品密切接触的材料和物品刀具和凹形餐具第2部分:不锈钢和镀银餐具的要求》

这个标准适用于不锈钢或镀银的镍银、镀银的不锈钢餐具,包括刀、叉、匙、切肉刀叉、长柄勺、儿童用刀具和其他助餐具。该标准不适用于完全由贵金属、铝、非不锈钢制的餐具,以及无镀银的镍银或镀铬的餐具。餐具金属部件的成分及其限量见表1-2。

ISO 8442-2要求制品表面无瑕疵,具有一定的平直和匀称性,边缘无毛刺;对三种等级镀银层的平均厚度、制品主要表面最小局部厚度、最小硬度及附着力作了规定,对各种餐具的耐腐蚀性、强度、手持附件的牢固性、刀片的硬度等性能要求也作了详细规定。产品标注和标签要求在该标准的第8章中列出。

3.ISO 8442-3:1997《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刀具和凹形餐具第3部分:镀银餐用和装饰性凹形器皿的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在黄铜、紫铜、镍银、锡镴以及不锈钢等金属基材上镀银的餐用或装饰性的凹形器皿,包括餐盘、碟、碗、罐、茶壶和咖啡壶、冷酒器以及花瓶、奖杯等装饰性用品;不适用于完全由贵金属、黄铜、镍银、锡镴、不锈钢或陶瓷、玻璃制成的制品。

凹形器皿镀银层的银含量要求至少98.5%。金属基材的成分如表2-3所规定。如果能使最终制品满足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器皿的非金属部件材料可以是玻璃、陶瓷、骨质、角质、硬化纤维、塑料、木、木塑或浸渍木材等。非金属部件应能够承

受60℃水溶液中的洗碗机洗涤处理。

ISO 8442-3对三种等级镀银层的平均厚度、制品功能性和非功能性表面镀银层的最小局部厚度作了规定;要求制品表面无瑕疵,边缘无毛刺,部件间隙不超过0.4 mm;对带漆膜的产品,漆膜应符合食品接触材料的相关法规,能经受洗碗机的洗涤,具有一定的耐刮擦、抗紫外线性能;对制品的荷载强度、稳定性、倾流性能、触摸和泄漏温度、耐热性,以及涂层的附着力和附件的强度都作了规定。

4.ISO 8442-4:1997《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刀具和凹型餐具第4部分:镀金餐具的要求》

该标准不适用于作为非金镀装饰中镶嵌的只有小面积镀金的餐具。金属部件的成分要求见表1-4。对制品的平直和匀称性、疵点的要求与上述几个标准类似,同时要求不锈钢刀片不得镀金。

ISO 8442-4对三种等级镀金层的平均厚度、制品主要表面镀金层最小局部厚度作了规定,同时要求,具有最低硬度的镀金层应含有至少0.2%的Co(或Ni或Fe)等能增强硬度的元素。该标准规定了不锈钢餐刀表面的耐腐蚀性,并分别规定了具有马氏体不锈钢刀片的刀具和匙、叉、勺、钝刀的强度。对手持附件的牢固性、刀片的硬度、金镀层的附着力也规定了具体要求。

表2-4 镀金餐具金属的成分限量

5.ISO 8442-5:2004《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刀具和凹形餐具第5部分:刀具的锋利性和刃口保持的试验规范》

这个标准规定了各种制备食物用的职业和家用刀具的锋利性和刃口保持的试验方法。

6.ISO 8442-6:2000《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刀具和凹形餐具第6部分:用漆膜保护的薄镀银凹形餐具》这个标准适用于带保护漆膜的薄镀银金属制凹形餐具及其铸造附件,包括带柄水罐、盘碟、冷酒器、茶壶、咖啡壶、大盖碗等。所谓“薄镀银层”,是指厚度在0.3~5μm之间的银镀层。金属基材可以是黄铜、紫铜、青铜、镍银、锡镴、和不锈钢。非金属部件可由玻璃、陶瓷、骨质、角质、硬化纤维、塑料、木、木塑或浸渍木材等材料制成。该标准不适用于完全由贵金属、黄铜、镍银、不锈钢或陶瓷、玻璃和非不锈钢制品或锌基模压铸件制成的制品。

制品银镀层中的银含量应不少于98.5%;金属基材成分如表2-5所示;非金属部件应能承受50℃水溶液中的洗碗机洗涤处理;漆膜应具有一定的抗变色和剥落性能。

表1-5 带漆膜薄镀银层凹形器皿金属基材成分

ISO 8442-6规定了银镀层的平均厚度及最小局部厚度、制品的匀称性、部件之间的间隙以及无疵点、毛刺的要求。漆膜表面应无瑕疵,保持光亮、不变色,具有一定的抗剥落、抗划擦、抗紫外线性能。制品应具有一定的荷载强度、稳定性、倾流性能和防泄漏性,银镀层应有必需的附着力,附件应具有一定的强度。产品标注和标签要求在该标准的第7章中列出。

7.ISO 8442-7:2000《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刀具和凹形餐具第7部分:银、其他贵金属及其合金制餐具的要求》

这个标准适用于由银、其他贵金属及其合金制造的各种餐具,包括带不锈钢刀片的刀具、叉、匙、分肉叉、长柄勺等。要求制造餐刀用的银、其他贵金属及其合金材料纯度最低标准为80%,能使最终制品满足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且不得有害健康或产生任何感官性劣变。银餐具的任何部件都可镀薄银层;制品中的贵金属应符合EN1904;餐刀刀片和需满足特定需要(如切割器具)的任何部件,应由不锈钢制成,见表2-6;非金属部件可使用玻璃、陶瓷、塑料或类似物质,前提是满足性能要求。

表1-6 餐刀用不锈钢材料要求

与上述标准一样,ISO 8442-7要求制品具有基本的平直和匀称性,并要求目测表

面无疵点,边缘无毛刺。对制品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贵金属镀层的硬度、附着力和纯度、手持附件的牢固性、刀片的硬度等性能都作了规定。产品标注和标签要求在该标准的第8章中列出。

8.ISO 8442-7:2000《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刀具和凹形餐具第8部分:银制餐用和装饰性凹形器皿的要求》

这个标准适用于以纯度80%以上的银或其合金制成的凹形餐桌或装饰性器皿,如带柄水罐、盘碟、冷酒器、茶壶、咖啡壶、大盖碗或花瓶、奖杯等。制品中的贵金属应按照EN1904要求进行焊接。非金属部件可采用玻璃、陶瓷、木、木塑等材料,只要这些材料能使最终制品满足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非金属部件应能承受60℃水溶液中的洗碗机洗涤处理。

制品应具有一定的匀称性,表面无瑕疵,边缘无毛刺,部件间隙不超过0.4 mm;荷载强度、连接强度、稳定性、倾流性、触摸温度都应满足一定的要求。产品标注和标签要求在该标准的第7章中列出。

(二)ISO关于搪瓷制品的限量标准

ISO 4531《釉和搪瓷-与食品接触的搪瓷制品释放的铅和镉》由二部分标准组成,其中第二部分ISO 4531-2:1998规定了从接触食品搪瓷制品中释放的铅和镉的允许限量,详见表1-7

搪瓷制品饮用口缘释放的物质允许限量为:以每件制品计,铅≤ 2.0 mg/件;镉≤0.20 mg/件。

对带盖容器,应分别对容器本身和盖子内表面进行测定,测得的两个结果之和(以释放的铅或镉的毫克数计)根据具体情况按表面积或容器本身的容积进行关联,所得结果再与限量比较。

如果某搪瓷制品释放铅或镉超出了允许限量,但未超过限量值的50%,而按规定方法和条件检测,至少三件另外的相同材料、形状、尺寸和装饰的搪瓷制品测得结果的平均值未超过限量的50%,且其中任何一件测得结果均未超过限量的50%,则该搪瓷制品仍然认为是合格的。

表1-7 接触食品搪瓷制品中释放的铅和镉限量

二、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要求

(一)欧洲理事会关于与食品接触的金属与合金技术指南

目前,在欧盟层面上,尚未对与食品接触的金属材料及制品建立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专门指令或法规。欧洲理事会“社会与公共健康领域的部分协议”(1)((1)该协

议现有18个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斯诺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于2002年发表了一个关于与食品接触的金属与合金的技术指南,其中涉及铝、铁、锌、铜等十余种金属,以及不锈钢和其他合金。该指南除了对金属材料提出与框架指令一致的通用要求外,还介绍了其所涵盖的各种金属迁移方面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安全方面的建议,包括世界卫生组织、欧洲食品科学委员会等提出的一些健康指导值或限量建议,如“每日耐受摄入量(TDI)”或“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PTWI)”。

有些“社会与公共健康领域的部分协议”(成员国就是根据该指南中的TDI或PTWI指标推算得出金属制品的迁移限量,从而判定进口产品是否合格。例如,斯诺文尼亚政府曾对我国出口的一批铝制运动水壶实施退运,退运原因是铅迁移超标。斯诺文尼亚方面测定得出的铅迁移值是:蒸馏水中0.023 mg/L,3%乙酸溶液中0.2 mg/L。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的依据是:JECFA(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建议的PTWI是每人每千克体重0.025 mg,按儿童体重14.5 kg计,每日每人耐受摄入量为0.05 mg(对儿童)。该水壶的容量为500 mL,按盛装饮料的使用情况考虑(对应的食品模拟物为3%乙酸溶液),假定在一天内饮用,则铅的摄入量为0.1mg,超过了上述耐受摄入量。因此认为“就预期用途而言,这个产品对儿童是不安全的”。

在缺乏出口国相关限量要求时,可以根据这个指南中的一些建议,按照“可预见的最差使用情况”对产品进行初步的安全性评估,同时综合考虑以往对该国的出口情况,尽可能避免因退货或召回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二)欧洲理事会关于与食品接触制品表面涂层的相关要求

欧洲理事会ResAP(2004)1决议适用于包括金属表面涂层在内的各种食品接触材料用涂料。决议规定,每dm2材料或制品的表面积中,涂料成分在食品中的迁移量不得超过10 mg,即总迁移限量为10mg/dm2;对容积不小于500 mL且不大于10 L的容器或相当于容器的制品,或可被填充但无法估算接触食品表面积的制品,或瓶盖、垫片、瓶塞等密封装置,这一限量表示为释放到每千克食品中的成分量60 mg,即60 mg/kg。

允许用于制造预期接触食品涂料的物质(包括单体和起始物、添加剂),在该决议所附的1号技术文件中列出,包括这些物质的特定迁移限量,或材料中的允许限量。决议还规定涂层不得迁移未列于1号技术文件、分子量<1000 D的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物质成分。

(三)欧盟关于氯乙烯单体和某些环氧衍生物的规定

1.关于氯乙烯单体的限量

聚氯乙烯(PVC)是食品接触材料常用的聚合物之一,在罐头金属瓶盖上用作密封胶的主要原料。已经发现,作为PVC起始物的氯乙烯单体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欧盟78/142/EEC指令规定:残留氯乙烯单体在材料中最高含量为1 mg/kg;材料迁移的氯乙烯单体不得达到0.01 mg/kg的可检出水平。

2.限制使用某些环氧衍生物的法规

环氧树脂涂料由于其极强的附着力、良好的耐腐蚀性、涂膜坚韧耐磨等特点,在食品容器、包装中大量使用。已经发现其中使用或存在着的某些环氧衍生物,如2,2-双((4-羟苯基)丙烷-双(2,3-环氧丙基)醚(BADGE,又称“双酚A二环氧甘油醚”,俗称“双酚A型环氧树脂”)、双(羟苯基)甲烷-双(2,3-环氧丙基)醚(BFDGA,又称“双酚F二环氧甘油醚”,俗称“双酚F型环氧树脂”)和线型酚醛缩水甘油醚(NOGE,又

称“线型酚醛环氧树脂”,俗称“F型环氧树脂”),包括它们的一些HCl和H

O合物,

2

会迁移到与涂层接触的食品中,而且还具有相当的水平。这已经引发了一些安全问题,因此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发布了2002/16/EC指令,对这些环氧衍生物的使用或

O和BADGE?存在进行限制。经过欧洲食品局的安全评估,将BADGE、BADGE?H

2 O的TDI(每日耐受摄入量)定为0.15mg/kg?bw,即每日每千克人体重耐受摄入2H

2

量为0.15毫克。2005年,欧盟委会又发布了(EC)No 1985/2005法规,禁止在食品接触

材料合制品中使用和(或)存在BFDGA和NOGE,而BADGE及其一些HCl和H

O合

2

物则应符合表2-1中的迁移限量。

表2-1 BADGE及其某些衍生物的特定迁移限量

(四)欧盟关于罐头金属盖密封垫中增塑剂的规定

PVC密封垫(密封胶)大量用于玻璃罐头的金属盖中。已经发现密封垫使用的某些增塑剂会在罐装脂肪类食品中大量迁移,引起超过TDI的风险。尤其是这种密封垫也用于婴幼儿营养配方食品罐头,对于规律性食用这些食品的婴幼儿,增塑剂暴露量超过TDI的风险更大。因此,欧盟2005/79/EC指令、2007/19/EC指令中提出了限制使用环氧化大豆油和邻苯二甲酸酯类等增塑剂的要求。考虑到一些客观原因,欧盟(EC)No372/2007法规和(EC)No597/2008法规又对瓶盖密封垫中的增塑剂制定了过渡性迁移限量。在2009年4月30日的过渡期截止之前,符合过渡性迁移限量的瓶盖可用于包装食品。2009年5月1日起,在欧盟范围内禁止生产和进口不符合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2002/72/EC指令中对相关增塑剂规定的产品。欧盟(EC)No372/2007法规中对环氧化大豆油等七种增塑剂的过渡性迁移限量列于表2-2,2002/72/EC指令中对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的限量见表2-3。

表2-2 七种增塑剂的过渡性迁移限量

表2-3 2002/72/EC指令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限量

(五)欧洲EN标准的相关限量

1、EN 10333关于镀锡板的要求

EN 10333:2005《包装用钢—预期用于接触人类和动物饮食的食物或饮料的扁钢制品-镀锡板》适用于各类食品用镀锡板制品,包括带有或没有聚合物涂层的产品,如饮料罐、食品罐头、干食品的包装和雾化器罐等。所用的镀锡板是至少

一面镀锡的冷扎黑钢板,镀层质量可达15.1 g/m 2

。镀锡用的锡锭化学成分应符合EN

610对99.85锡的要求,且铅含量应≤0.010%。

镀锡板的锡镀层中铅含量应≤0.010%。

2、EN 601和602关于铸铝、锻制铝及其合金的成分要求

EN 601:2004《铝和铝合金-铸铝-用于食品接触的铸铝化学成分》以及EN 602:2004《铝和铝合金-锻制铝产品-用于制造食品接触制品的半成品化学成分》分别规定了用于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铸铝、锻制铝及其合金中的合金元素和杂质的最大含量。标准中所指的“材料”包括铝锭、液态金属(对铸铝)和半成品(对锻制铝),制品则是指器皿或器具成品。铸铝或锻制铝中都要求铝含量不小于99.0%,其他元素的最大允许含量见表2-4。

表2-4 用于食品的铸铝和锻制铝的元素最大允许含量

铸铝合金及锻制铝合金的元素最大允许含量见表2-5。

表2-5 铸铝合金及锻制铝合金中元素最大允许含量

(六)某些欧盟成员国的特殊要求

1、法国DGCCRF2004/64通告中有关金属材料的要求

法国DGCCRF(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于2004年5月发布了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2004/64通告,其中有大量金属材料和制品的规定。具体如下:(1)不锈钢

允许使用的各类不锈钢的牌号分别列于表2-13、2-14、2-15和2-16。通告中,对于这些不锈钢材料还以列表形式详细规定了碳、硅、锰、磷、硫、铬、镍、铜、钼、铌、钒、氮、硼、钛等元素的含量限制,并规定“未经买方同意,未列入本表中的元素不得有意添加到钢的组分当中(预期生产铸件的除外)”。因此出口法国的不锈钢制品生产企业应按这些规定选择材料。对铬、钼等元素的一般规定为:

最低铬含量:13.0%;

可能添加的元素最大含量:钽、铌、锆:1%;钼、钛、铝、铜:4%。

表2-6允许使用的铁素体不锈钢

表2-7 允许使用的马素体不锈钢

表2-8允许使用的奥素体不锈钢

表2-9 允许使用的奥素体-铁素体不锈钢

(2)未镀黑钢板

未镀黑钢板可作为包装糖、茶、蛋糕、巧克力、面粉和糕点等的食品罐以及食

用油罐。要求钢材供应商证明化学成分符合下表要求:

表2-10 未镀黑钢板的化学成分要求

上述元素中,有害元素铅、镉、砷含量不得超过可接受限量。

(3)镀锡板

基材钢板应符合上述未镀黑钢板的化学成分要求。镀锡层应符合EN 610对99.85%锡的规定,即铅含量低于0.010%。镀层中有害元素的最大含量为:铅< 0.010%;镉< 0.010%;砷< 0.030%。

(4)带有机涂层的包装用钢

有机涂层可以是油漆、清漆和聚合物(PP、PE等)膜。这些涂层应符合欧盟关于氯乙烯单体和环氧衍生物的规定。涂料使用的单体和添加剂应已列入上述欧洲理事会关于涂层的决议所附的物质清单中,并符合其中的限量要求,包括总迁移限量

和特定迁移限量。有机涂层超过总迁移限量即10 mg/dm 2

或60 mg/kg,但未超过下述

分析允差,仍可视为合格:

表2-11 总迁移试验分析允差

包装材料或制品的生产商应要求涂料供应商提供关于涂料成分、总迁移量(必要时包括特定迁移量对上述要求的符合性证明。

所有情况下,基材都应符合上述表2-17对未镀黑钢板的化学成分要求;对镀锡板或铬钢还应符合相应的材料要求。

(5)非包装用钢

非包装用钢可用来制作餐具、烹饪用具以及农业、食品行业的干货(如米)贮仓和容器等制品。

钢材供应商应证明材料化学成分符合下表要求:

表2-12 非包装用钢的成分限量

上述元素中,应特别关注铅、镉、砷、钴的存在,超过限量即为不可接受。

(6)带金属镀层的非包装用钢和不锈钢

钢的镀层金属主要为金、银、锡、铝、铝硅合金、镍、铬、准晶体、锌或锌合金。不锈钢的镀层金属主要为金、银、铬和准晶体。这些钢和不锈钢可用作烤肉架、考盘、油炸锅蒸汽隔层等家用制品或农业、食品业用的储罐、粮仓等设备。

锌或锌合金镀层不得用于直接接触酸性饮料和食品。制品标签上应有使用温度

限制的规定,如锌或锌合金涂层使用温度不得高于1000

c(特别是油炸锅)。

构成基材的钢或不锈钢应满足非包装用钢和不锈钢的成分要求。

镀层中有害元素含量限制:铅< 0.050%;镉< 0.010%;砷< 0.030%。

当镀层为镍、铬、锌时,需检测镍、铬、锌的特定迁移量。限量为:镍0.5 mg/kg,铬5 mg/kg,锌10 mg/kg。

(7)带有机涂层的非包装用钢和不锈钢

要求除与带有机涂层的包装用钢相同外,对带不粘涂层的制品,当不能证明生产过程中未使用铬时,必须证明不粘涂层表面没有铬存在。六价铬未检出的测定限

是5μg/dm 2。

(8)铝和铝合金

a)长时间接触的带涂层一次性铝制品:如饮料罐,饮料瓶皇冠盖,食品罐头等。

铝和铝合金成分应符合EN 601和EN 602的规定。铝材供应商应向包装生产商提供相关符合性证明。

对涂层的要求与包装用钢的涂层相同。涂料生产商应向包装生产商提供相关符合性证明。

成品须进行迁移试验,检测与涂层有关的总迁移量和特定迁移量。

b)短时间接触的带涂层重复使用铝制品:如铝锅、电饭锅、铝制餐具等。

涂层和铝材的要求均与上述一次性制品相同。此外,对带不粘涂层的制品,如果不能证明生产过程中未使用铬,则必须证明不粘涂层表面没有铬存在。六价铬未

检出的测定限是5μg/dm 2。

c)接触时间不定的不带涂层一次性铝制品:如加压罐,巧克力包装纸(铝箔),

香肠上的夹环等。

作为消费品使用时,应有限制用于强酸性产品的标识。

铝和铝合金成分应符合EN 601和EN 602的规定。铝材供应商应向包装生产商提供相关符合性证明。

由包装制造商负责成品检验。

d)接触时间不定的不带涂层重复使用铝制品:这类制品可能经阳极氧化处理,可反复使用,如各种铝锅、厨具、餐具、铝桶、操作台、机器等。

要求同c)。

(9)铸铁

由铸铁(铁碳合金)制成的制品有烤盘、烤架、磨具、烹饪用具等。对这类制品无特别规定的测试,可接受的限量是铅≤ 0.05%。

(10)带金属镀层的铸铁

镀层用的金属为铬和镍。镀层中有害元素限量为:铅≤ 0.050%;镉≤ 0.010%;砷≤0.030%。

镍和铬的特定迁移限量为:镍0.5 mg/kg,铬5 mg/kg。

铸铁的成分要求同(9)。

(11)带有机涂层的铸铁

对铸铁基材和涂层的要求分别同(9)和(4)。此外,对带不粘涂层的制品,如果不能证明生产过程中未使用铬,则必须证明不粘涂层表面没有铬存在。六价铬

未检出的测定限是5μg/dm 2。

(12)锡与锡合金

重复使用的锡和锡合金制品也包括镀锡或局部镀锡的制品。这类制品不能与强酸性或强碱性食品接触,也不能在150℃时加热食物。

材料的锡含量应≥ 97%。锑≤ 2.5%,铜≤ 1.5%。有害元素限量为:铅≤ 0.050%;镉≤ 0.010%;砷≤ 0.030%。

特定迁移限量为:锑0.01 mg/kg。

(13)锌

完全由锌制成的产品锌含量应≥ 99.85 %。有害元素限量为:铅≤ 0.050%;镉≤ 0.010%;砷≤ 0.030%。

特定迁移限量为:锌10 mg/kg。

(14)各种白金属镀层制品

白金属镀层是指具有亮白色的金属如银、镍、铬或这些元素的组合形成的镀层。基材金属可为铜或铜合金、锌或锌合金。常用于茶具、咖啡具、饮料杯、糕饼钳等器具。

须进行基材成分检测,包括铜、镍、铬和锌以及有害元素的含量。有害元素限量为:铅≤ 0.050%;镉≤ 0.010%;砷≤ 0.030%。

根据制品成分进行特定迁移量检测。特定迁移限量:镍0.5 mg/kg,铬5 mg/kg,锌10 mg/kg,铅4 mg/kg,镉0.3 mg/kg。

2、意大利部颁指令D.M.21/03/73中的相关规定

意大利卫生部颁布的D.M.21/03/73指令中规定的允许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不锈钢类型列于表2-21,其中EN 10088-2005标准、美国钢铁协会(A.I.S.I)和美国材料与测试协会(ASTM)技术规范、统一编号系统(UNS)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相对应。

表2-13 允许使用的不锈钢类型

按照规定的食品模拟物迁移试验测定,有机涂层总迁移量不得超过10 mg/dm2(以材料和制品接触面积计)。

采用3%乙酸溶液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迁移试验,测得的铬和镍的迁移量均不得超过0.1mg/kg。

3、芬兰关于重金属迁移的规定

据芬兰贸工部268/1992决议,材料或制品单位食品接触面积的重金属迁移限量为:

铅≤0.50 mg/dm2;

镉≤0.10 mg/dm2;

铬≤ 2. 0 mg/dm2;

镍≤ 2. 0 mg/dm2;。

但是,对婴幼儿用品使用的材料,迁移量不得超过上述限量的1/10。

三、美国金属制品相关法规和标准

(一)ANSI/NSF标准

NSF(美国全国卫生基金会,National Sanitation Foundation)是一个独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NSF食品装备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ttee on Food Equipement)制订的一系列有关餐具、食品加工设备、食品饮料分装设备的标准已被美国国家标准化组织ANSI采纳作为美国国家标准。这些标准规定了食品用设备、器具有关材料、设计和结构以及测试方法的要求。

相关的ANSI /NSF标准列于表2-14。

表3-1 与餐具和食品加工储存设备有关的NSF/ANSI标准

NSF/ANSI 51-2009《食品设备材料》中,对生产经营用食品设备中接触食品的材料规定了最低公共健康和卫生要求,包括材料化学成分、可清洁性、耐腐蚀性等。其中对金属材料的成分要求如下:

不锈钢:应为AISI 200、300、400系列牌号的不锈钢;

铝合金:锻制铝应为1XXX、3XXX~6XXX系列牌号铝合金;铸铝合金牌号应为218.X、308.0、319.0、332.0、356.0、360.0、413.0、B443.0、514.0、520.0、713.0。

铜和铜合金:铜和铜合金一般不得用于设备的食品接触部位。当食品明确限定为非酸性性(pH≥6.0)食品或饮料时,可使用铜镍合金;当食品明确限定为茶、咖啡或水时,可使用铅含量低于8.0%的黄铜和青铜。这些铜镍合金、黄铜和青铜都必须具有足够的耐腐蚀性。

金属镀层:应按照ASTM标准规定使用。适用ASTM标准列于NSF/ANSI 51-2009的附录A。镀锌层不得用于“食品区”。

除上述对黄铜和青铜的特殊规定外,所有“食品区”的材料都不得含有有意添加的铅、砷、镉、汞的成分。

(二)FDA CPG 7117.05的要求

美国FDA执行政策指南CPG 7117.05对进口镀银餐具(器皿)中的溶出铅含量规定了限量:

成人用:每6件组样品检测结果平均数Pb < 7 μg/mL;

婴幼儿用:每6件组样品检测结果,任一件的Pb < 0.5 μg/mL。

可见对儿童用品的要求要严格得多。

(三)FDA CFR 175.300的要求

美国联邦法规CFR 175.300是对制品表面涂层的规范,其中列出了生产涂料允许使用的物质清单及使用限制,并对成品制品表面涂层规定了提取物指标:容积≤3.785 L且为一次性使用的容器,氯仿可溶性提取物≤0.5mg/in2;

容积>3.785 L且为一次性使用的容器,氯仿可溶性提取物≤1.8mg/in2;

反复使用的容器或其它制品,氯仿可溶性提取物≤18 mg/ in2。

上述“氯仿可溶性提取物”是指制品在一定条件下经过特定的提取液(蒸馏水、8%乙醇或正庚烷)浸提后,所得的提取物可被氯仿溶解的部分。

(四)ASTM标准的相关要求

ASTM B 479-2006 《用于桡性阻隔材料、食品接触及其它用品的退火铝和铝合金箔》中规定了食品包装和食品接触用的铝箔化学成分限量如下表:

表3-2 食品用铝箔化学成分限量

铝含量应至少为98.00%。上表中,“其他元素”指不希望存在的杂质元素,尤其是铅、镉、砷等有害重金属元素。ASTM B 479-2006规定,对食品用具,铝箔中铅、镉、砷的含量应分别低于0.01%;对食品包装用铝箔,还应符合CONEG(美国东北州长联盟)法律范本《消减包装中的金属含量》的要求,即铅、汞、镉和六价铬的总量应低于100mg/kg。

四、日本和韩国金属制品相关规范

我国产品在亚洲的主要出口目的地是日本和韩国,其对金属制品的规定分述如下:

(一)日本食品容器、包装、器具规范

1.一般要求

按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告示,对食品容器、包装用金属材料的一般要求是:设计制造器具时,不得使器具上有可被刮削下的铜、铅、或其合金;镀层用的锡中,铅含量小于0.1 %;制造和修理器具、包装和容器使用的金属中,铅含量应小于0.1 %,锑含量应小于5 %;使用的焊料中铅应小于0.2 %;对电流直接通过食品的电器,电极材料只准使用铁、铝、白金或钛,但当电流很小时,可使用不锈钢材料。铜和铜合金制成的器具、包装和容器,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有镀锡或镀银层覆盖,或经过其他处理,以防止有害物质迁移到食品中。

2.普通金属罐的要求

食品用金属罐的限量指标列于下表。表中指标均为“溶出试验”项目,适用于水性、酸性食品、饮料及油性食品(盛装干食品的器具除外)。

表4-1 食品用金属罐的限量指标

欧美国家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

欧美国家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你了解吗? 据了解2014年度欧盟网站RASFF Portal公布的通报信息统计分析,2014年欧盟对中国通报食品接触材料案例共152起,与2013年的154起基本持平。2014年欧盟对华通报案例数占其对全球通报总数(184起)的82.61%,较2013年69.06%的比例上升了超过13

二、德国LFGB 《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管理法》是德国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最重要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其它专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准则和核心。与食品接触的日用品通过测试,可以得到授权机构出具的LFGB 检测报告证明为“不含有化学有毒物质的产品”,并能在德国市场销售。LFGB认证包括的测试项目: https://www.360docs.net/doc/b715540753.html,position (有毒有害成分); 2.sensory test (感官性测试) 一般情况下,LFGB 德国《食品与日用品法》第三十和三十一条包括以下测试项目: 1. 样品及材料的初检; 2. 气味及味道转移的感官评定; 3. 塑料样品:可转移成份测试及可析出重金属的测试; 4. 金属:成分及可析出重金属的测试; 5. 硅树脂:可转移或可挥发有机化合物测试; 6.特殊材料:根据德国化学品法检验化学危害。

图:食品级PP材料制品 三、法国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律法规-French DGCCRF French DGCCRF是法国食品级安全法规的英文简写。销往法国的这类产品,除符合欧盟Regulation (EC) No1935/2004法规要求外,还须符合法国当地的法规要求。 法国法规不仅对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橡胶制品有特殊要求,对金属产品也有特殊的分类和要求,如:带有机涂层的炊具,除涂层表面需测试外,对作为基材的金属也有对应的要求。测试项目的特殊之处:French DGCCR特殊之处在于法国要求镀层和里面的材料需分开进行测试。 表2:法国食品接触材料测试项目 一般塑料制品PE PP全面迁移测试 .PVC塑料制品全面迁移测试,氯乙烯单体测试 三聚氰氨树脂制品全面迁移测试,甲醛溶出量测试 陶瓷、玻璃、水晶制品铅、镉溶出量测试 搪瓷制品铅、镉、六价铬溶出量测试杯边附加铅、镉、六价 铬溶出量测试 硅橡胶制品全面迁移测试,(VOM)有机挥发物意量,过氧化值测 试,有机锡化合物测试 橡胶制品全面迁移测试,甲醛溶出量测试,过氧化值测试芳香 胺溶出量测试,亚硝胺及其化合物含量,有机挥发物 总量 纸制品(PCP)五氯苯酚测试,多氯联二苯测试,重金属溶出 量(铅、镉汞、六价铬)测试,抗菌成分迁移测试, 乙二醛释出量测试,感官测试 带不粘涂层制品等有机涂层全面迁移测试 金属、合金及电镀制品重金属溶出量(铅、镉、铬、镍)测试,感官测试 木制品(PCP)五氯苯酚测试,对带漆部分感官测试 铝、铝合金制品、钢铁制品、*不锈钢制品金属成分分析,全面迁移测试

食品安全培训资料全

食品安全培训资料 第一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测试题及复习资料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 A 。 A. 保证食品安全 B.保障食品生产 C.保护食品经营 D.严惩违法行为 2. 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B 负责。 A. 工商行政部门 B.质量监督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 D.农业行政部门 3. 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A 负责。A.工商行政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 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D 负责。A.工商行政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记录制度 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B 。A.1年B.2年C.3年D.4年 6.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B 。A.1年B.2年C.3 年D.4年 7.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内容外还应当标明 A 。 A.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B.功能主治C.用法用量D.适用范围 8.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 A 。A.药品B.中药材 C.化合剂 D.增白剂 9.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 定的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 A 。A.承担连带责任B.及 时报告事故情况C.应当作出自查报告D.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0.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 B 。A.出口国食品安全标准B.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C.国际食品安全标准D.第三国食品安全标准 11.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最高可受到货值金额 D 处罚。A.2倍罚款B.3倍罚款C.5倍罚款D.10 倍罚款 12.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D 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2年B.4 年C.4年D.5年 13.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 由原发证部门 D 。A.给予警告B.责令改正C.处以罚款D.吊销许可证 14.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的由有关部门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依法给予C 处分。 A.警告或记过B.记大过或降职C.撤职或开除D.降级或留用查看 15.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 决定作出之日起 D 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2年B.3年C.5年D.10

欧美国家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

欧美国家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你了解吗 据了解2014年度欧盟网站RASFF Portal公布的通报信息统计分析,2014年欧盟对中国通报食品接触材料案例共152起,与2013年的154起基本持平。2014年欧盟对华通报案例数占其对全球通报总数(184起)的%,较2013年%的比例

二、德国LFGB 《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管理法》是德国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最重要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其它专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准则和核心。与食品接触的日用品通过测试,可以得到授权机构出具的LFGB 检测报告证明为“不含有化学有毒物质的产品”,并能在德国市场销售。LFGB认证包括的测试项目:(有毒有害成分);test (感官性测试) 一般情况下,LFGB 德国《食品与日用品法》第三十和三十一条包括以下测试项目: 1. 样品及材料的初检;

2. 气味及味道转移的感官评定; 3. 塑料样品:可转移成份测试及可析出重金属的测试; 4. 金属:成分及可析出重金属的测试; 5. 硅树脂:可转移或可挥发有机化合物测试; 6.特殊材料:根据德国化学品法检验化学危害。 图:食品级PP材料制品 三、法国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律法规-French DGCCRF French DGCCRF是法国食品级安全法规的英文简写。销往法国的这类产品,除符合欧盟Regulation (EC) No1935/2004法规要求外,还须符合法国当地的法规要求。 法国法规不仅对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橡胶制品有特殊要求,对金属产品也有特殊的分类和要求,如:带有机涂层的炊具,除涂层表面需测试外,对作为基材的金属也有对应的要求。测试项目的特殊之处:French DGCCR特殊之处在于法国要求镀层和里面的材料需分开进行测试。 表2:法国食品接触材料测试项目 一般塑料制品PE PP全面迁移测试 .PVC塑料制品全面迁移测试,氯乙烯单体测试 三聚氰氨树脂制品全面迁移测试,甲醛溶出量测试 陶瓷、玻璃、水晶制品铅、镉溶出量测试

食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 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年4月1 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7月1日起 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 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号1990.4.6)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10.3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7.8修 改)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 例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起施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9.1起施行)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质检总局令第80号2005.11.1起施行)(已被2010年4月2010年4月21日修订稿代替)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4月21日修订) 14.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2008.10.9)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第557号号,2009.7.20)16. 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3号 令1989.10.11) 17.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号 令1989.11.6) 18.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1990年7月16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发布;1996年9月18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6号修正)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12号令,1990.7.23) 20.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 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页脚内容1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页脚内容2

各国食品接触材料要求

各国食品接触材料要求 “民以食为天”,食品历来是与人们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敏感商品,一直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高度重视和关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对于食品安全有着双重意义:一是合适的包装方式和材料可以保护食品不受外界的污染,保持食品本身的水分、成分、品质等特性不发生改变;二是包装材料本身的化学成分会向食品中发生迁移,如果迁移的量超过一定界限,会影响到食品的卫生。 随着食品科技和包装工业的迅速发展,许多新型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不断出现,如何对各类包装材料在食品中的应用进行规范和管理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 食品包装、食品器皿以及用于加工和制备食品的辅助材料、设备、工具等一切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统称为食品接触材料(Food Contact Materials,简称FCM)FCM从材料上来讲,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塑料、金属(包含表面涂覆涂层)、纸质及植物纤维类,玻璃、陶瓷、搪瓷、橡胶、纸及植物纤维类和竹木类等。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欧盟、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分析与研究结果表明:与食品接触的器皿、餐厨具和包装容器以及包装材料中有害元素、有害物质已经成为食品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已成为人们对食品安全一个新的关注点。 食品接触材料检测: HCT虹彩检测可以提供与食品接触产品相关的测试服务,为使您的产品满足目标市场要求,您可以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测试。 欧盟相关法律法规-1935/2004/EC (EC)No.1935/2004(Regulation NO. 1935/200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 f The Council Of 27 October 2004)是欧盟最新的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迁移物质总量提出了严格限定。 法令1935/2004/EC列明了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物质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符合良好制造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当产品接触食品时,不可: 1. 释放出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的成分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

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欧美国家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

欧美国家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你了解吗?

图:食品级PP材料制品

三、法国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律法规-French DGCCRF French DGCCRF是法国食品级安全法规的英文简写。销往法国的这类产品,除符合欧盟Regulation (EC) No1935/2004法规要求外,还须符合法国当地的法规要求。 法国法规不仅对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橡胶制品有特殊要求,对金属产品也有特殊的分类和要求,如:带有机涂层的炊具,除涂层表面需测试外,对作为基材的金属也有对应的要求。测试项目的特殊之处:French DGCCR特殊之处在于法国要求镀层和里面的材料需分开进行测试。 表2:法国食品接触材料测试项目 No.材料测试要求 1.一般塑料制品PE PP全面迁移测试 2..PVC塑料制品全面迁移测试,氯乙烯单体测试 3.三聚氰氨树脂制品全面迁移测试,甲醛溶出量测试 4.陶瓷、玻璃、水晶制品铅、镉溶出量测试 5.搪瓷制品铅、镉、六价铬溶出量测试杯边附加铅、镉、六价铬 溶出量测试 6.硅橡胶制品全面迁移测试,(VOM)有机挥发物意量,过氧化值测 试,有机锡化合物测试 7.橡胶制品全面迁移测试,甲醛溶出量测试,过氧化值测试芳香 胺溶出量测试,亚硝胺及其化合物含量,有机挥发物 总量 8.纸制品(PCP)五氯苯酚测试,多氯联二苯测试,重金属溶出 量(铅、镉汞、六价铬)测试,抗菌成分迁移测试, 乙二醛释出量测试,感官测试 9.带不粘涂层制品等有机涂层全面迁移测试 10.金属、合金及电镀制品重金属溶出量(铅、镉、铬、镍)测试,感官测试 11.木制品(PCP)五氯苯酚测试,对带漆部分感官测试 12.铝、铝合金制品、钢铁制品、*不锈钢制品金属成分分析,全面迁移测试 13.铸铁制品铅含量,带电镀层的限制金属元素测试、重金属镍铬 迁移测试,全面迁移测试 14.锡制品限制金属元素测试,重金属锑迁移量测试 15..其他合金及金属限制金属元素测试、重金属镍铬迁移测试 四、美国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律法规——FDA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隶属于美国卫生教育福利部,负责全国药品、食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兽药、医疗器械以及诊断用品等的管理。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完整版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 (一)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注:初级农产品的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二)管辖内容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3、食品生产经营实施生产许可制度,个体工商户、小作坊的生产许可由省级人大制定。 4、食品检验法定检验机构承担、定期或不定期抽检、购买样品,不收检验费、复检机构资质 5、食品进出口按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144号)执行。 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地方政府负总则,各级食安办具体实施、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通报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加工企业职责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29号令) 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一)生产者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现场核查 3、发证检验 4、批准 5、证书与标识 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 上世纪九十年代原卫生部出台了8项食品接触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对塑料、橡胶、搪瓷、陶瓷、涂料等8类食品接触材料进行了管理性规定,但由于《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这些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废止。目前,我国正在构建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同步建立多项食品接触材料标准。在标准构建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涉及到整个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的原则性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在缺乏相应管理办法的情况下,急需建立相关标准,为现行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标准在实际安全管理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供出处,为其他配套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和规范的管理提供依据。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本标准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国卫办食品函〔2014〕454号),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牵头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张俭波、朱蕾、张泓、王竹天、邓陶陶、鲁杰。 本标准修订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依据,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2014年3月,评估中心启动标准修订工作。为了保证本标准能够充分解决相关问题,起草组向食品接触材料国家安全标准起草单位、相关行业、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标准体系中需要解决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系统收集,并对美国、欧盟、日本、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研究,探讨这些规定在我国监管方式和行业现状下的可行性。标准起草组组织召开了数次研讨会,对于标准制定原则、亟待解决问题、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研讨,并重点关注本标准与GB968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相关的产品安全标准等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问题。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年1月,起草组将标准草案向相关专家、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来自15家单位的50余条意见。针对收集到的意见,起草组与相关专家、协会进行了沟通,根据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完善。2015年2月,将标准征求意见稿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SPS通报。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一)关于标准名称 为明确体现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及其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标准名称定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标准控制的是所有可能和食品接触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安全,因此范围中规定“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符合性原则、检验方法、可追溯性和产品信息”,并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三)关于术语和定义 此部分规定了本标准中涉及的13项术语和定义。包括“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复合材料及制品”、“组合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总迁移限量(OML)”、“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特定迁移限量(SML)”、“特定迁移总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ML(T))”、“残留量”、“最大残留量(QM)”和“非有意添加物质”。 由于原标准体系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不能全面概括和明确描述标准所适用产品的范围,因此,以《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食品经营用工具、设备”定义为基本依据,参考欧盟和美国相关定义,标准引入“食品

食品厂相关法律法规名录修订稿

食品厂相关法律法规名 录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第81号)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 3.部委规章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2010第130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质检总局令第20号)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6号)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8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3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7号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总局2010年第81公告)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73号令) 国家健康相关产品法律法规汇编2003.10 目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2)

欧美国家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

欧美国家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你了解吗? 据了解2014年度欧盟网站RASFF Portal公布的通报信息统计分析,2014年欧盟对中国通报食品接触材料案例共152起,与2013年的154起基本持平。2014年欧盟对华通报案例数占其对全球通报总数(184起)的82.61%,较2013年69.06%的比例上升了超过13个百分点。 主要为产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不合格、感官检测不合格等;而安全卫生检测的不合格项目, 主要为重金属、初级芳香胺迁移量、甲醛迁移量、总迁移量、三聚氰胺迁移量、有机挥发物超标等。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欧美国家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规及测试项目。 一、欧盟相关法律法规-1935/2004/EC (EC)No.1935 /2004 (RegulationNO. 1935/200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October 2004 )是欧盟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迁移物质总量提出了严格限定。法令1935/2004/EC列明了与食品接触的产 品/物质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符合良好制造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 ),当产品接触食品时,不可: 1. 释放出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的成分; 2. 导致食品成分不能接受的改变; 3. 降低食品所带来的感官特性(使食品的味道、气味、颜色等改变)。

二、德国LFGB 《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管理法》是德国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最重要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其它专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准则和核心。与食品接触的日用品通过测试,可以得到授权机构出具的LFGB检测报告证明为不含有化学有毒物质的产品”,并能在德国市场销售。LFGB认证包括的测试项目: 〔.composition (有毒有害成分);?2.sensory test (感官性测试) 一般情况下,LFGB德国《食品与日用品法》第三十和三十一条包括以下测试项目: 1. 样品及材料的初检; 2. 气味及味道转移的感官评定; 3. 塑料样品:可转移成份测试及可析出重金属的测试; 4. 金属:成分及可析出重金属的测试; 5. 硅树脂:可转移或可挥发有机化合物测试; 6 ?特殊材料:根据德国化学品法检验化学危害。 图:食品级PP材料制品 三、法国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律法规-Fre nch DGCCRF French DGCCRF是法国食品级安全法规的英文简写。销往法国的这类产品,除符合欧盟Regulation (EC) No1935/2004 法规要求外,还须符合法国当地的法规要求。 法国法规不仅对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橡胶制品有特殊要求,对金属产品也有特殊的分类和要求,如:带有机涂层的炊具,除涂层表面需测试外,对作为基材的金属也有对应的要求。

学校食堂和食品安全法规要求介绍

学校食堂和食品安全法规要求介绍 一、有关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简介 学校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群最为集中的地方。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守法,食堂工作人员是否尽职尽责,严格按规章办事,直接关系到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那么,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循哪些法律法规呢?可以这么说,凡是国家、地方、部门针对食品饮食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均与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活动息息相关。具体地讲国家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基本法律后,相关部门又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以规范食品饮食行业的经营活动。 制定的《学校食堂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监督办法》、《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条例、规章,对食品的采购、贮存、制作、销售等环节,以及食堂硬件设施、食堂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具体要求,规范了食品饮食行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办法》、《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四川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细则》、《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等规章,统一了行业标准,为饮食行业的监督、考核和评估提供了科学依据。 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条例及规章,则为处理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有这些法律、条例和规章都是我们必须无条件遵循的,从事学校食

各国食品接触材料测试项目

各国食品接触材料测试项目 近年来,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等已引起全世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与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性认识的提高,与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也正被发达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德国、中国、法国、英国、韩国、日本等都先后发布了相应的指令法规。 欧盟 欧盟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各指令关系 上面的框架图我们可以知道欧盟已经明确立法的材质一般可以分为: 塑料橡胶陶瓷纤维素薄膜 补充:欧盟指令94/62/EC中规定:Pb,Cd,Hg,Cr6+总含量小于100ppm。 1:塑料依据20XX /72/EC我们测试的项目有 a:全面迁移测试 2:聚氯乙烯依据78/142/EEC进行测试的项目有 a:氯乙烯单体测试 3:纤维素薄膜依据93/10/EEC进行测试的项目有 a:单乙二醇 b:二甘醇 c:游离甲醛 d:甲苯 4:陶瓷依据84/500/EEC进行测试的项目-----a:重金属 5:橡胶奶嘴依据93/11/EEC进行测试的项目---------a:N-亚

硝胺 b:N-亚硝胺生成物 德国 德国与食品接触材料测试项目 出口到德国的与食品接触材料不但要遵守欧盟指令的要求,也要遵守德国《食品卫生法》中的第30、31条。具体测试项目有: 1:欧盟指令中要求测试项目 2:德国规定与食品接触的产品要进行 a 感官测试b:过氧化值测试 3:德国规定相对欧盟指令增加的测试部分:PE塑料制品要求测试: a:铬,钒,锆含量测试 PS, ABS, SAN, Acrylic塑料制品要求: a:有机挥发物总量:PP塑料制品要求测试: a:铬钒锆含量测试:PA, PU塑料制品要求测试: a:芳香胺迁移测试 PET 塑料制品要求测试: a:锌铅含量测试:Silicone Rubber 硅橡胶制品要求测试: a:有机挥发物总量 c:有机锡化合物含量测试:Rubber, TPR, TPE橡胶制品要求 a:甲醛溶出量测试 b:锌,铅含量测试 d:芳香胺迁移测试:Paper纸制品要求 a:五氯苯酚测试(PCP) b:重金属溶出量测试 c:抗菌成分迁移测试 d:甲醛含量测试 e:带颜色的纸制品-附加偶氮染料测试 Baking paper 烘焙纸制品要求 a:外观 b:热稳定性 c:抗菌成分迁移测试 d:多氯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测试题及答案范文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A。 A.保证食品安全 B.保障食品生产 C.保护食品经营 D.严惩违法行为 2.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B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质量监督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 D.农业行政部门 3.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A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D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记录制 度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B。 A.1 年B.2年C.3 年D.4 年 6.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B。 A.1 年B.2 年C.3年D.4年 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 第42条第一款内容外还应当标明A。 A.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B.功能主治C.用法用量D.适用范围 8.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A。A.药品B.中药材C.化合剂D.增白剂 9.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A。 A.承担连带责任 B. 及时报告事故情况C.应当作出自查报告D.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0.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B。 A.出口国食品安全标准B.我国食品安全标准C.国际食品安全标准D.第三国食品安全标准11.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最高可受到货值金额D处罚。 A.2倍罚款 B.3倍罚款 C.5倍罚款D.10倍罚款 12.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D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2 年 B.4 年 C.4年 D.5年 13.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D。 A.给予警告 B.责令改正 C.处以罚款D.吊销许可证14.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有关部门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依法给予 C处分。 A.警告或记过 B.记大过或降职 C.撤职或开除 D.降级或留用查 看 1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D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2年 B.3 年C.5 年D.10年16.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C的规定。 A.《食品安全法》B.《产品质量法》C.《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D.《商检法》。

各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韩国: KFDA - Kore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KFDA- 韩国食品级法规 KFDA 测试要求: 1.Synthetic Resin(general standard) 合成树脂通用要求 2.PVC聚氯乙烯 3.PP, PBT, EVA, PPS, PLA/PBSA, PMP(polymethylpentene), PVA(Polyvinyl Alcohol), PB-1 ( Polybutene-1), Alcohol(EVOH), Polyimide(PI), BDR(Butadiene resins), Polyarylate(PAR), Hydroxybutyl(HBP), Fluoro Resins(FR), Ionomer resin, Polyethylene naphthalate(PEN) 4.PS, Polyphenylene ether(PPE) 聚苯乙烯,聚苯树脂 5.PVDC聚偏二氯乙烯 6.PET 7.PF(Phenol formaldehyde) 苯酚甲醛树脂 8.MF(melamine formaldehyde) 密胺树脂 9.UF(urea formaldehyde), POM脲醛树脂,聚甲醛 10.Acrylic resin丙烯酸树脂 11.PA聚酰胺(尼龙) 12.PC聚碳酸酯 13.PU 14.ABS, AS聚苯乙烯聚酯,聚酯,丙烯酸塑料制品要求 15.Polymethacrylstyrene(MS) 16.PAN 17.MABS 18.Epoxy resin环氧树脂 19.PCT 20.PE聚乙烯 21.Polyarylsulfone(PASF) 聚芳砜 22.PES 23.cellophane( regenerated cellulose film) 玻璃纸(再生纤维素) 24.Rubber, Silicone resin, BDR (Butadiene resins) 橡胶, 硅胶树脂, 丁二烯树脂 25.Paper /processed paper 纸板要求 26.Metal containers, packages and apparatus 1.with coating 金属容器,包装及器具1.带涂层 27.Wood木材 28.glass, ceramic,enamel, pottery 玻璃,搪瓷,陶瓷,陶器 29.starch淀粉 日本: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inance No. 370 日本食品卫生法 No.370日本食品卫生法测试要求: 1.Synthetic Resin(general standard)合成树脂通用要求 2.Synthetic Resin made from formaldehyde甲醛制成的合成树脂(例如,密胺材料,脲醛树脂,EVA 等) 3.Polystyrene聚苯乙烯等(PS,ABS,GPPS, HIPS, AS, BS) 4.EVA树脂 5.PE/OP聚乙烯/聚酯树脂 6.PET树脂 7.PP聚丙烯树脂10.Polymethyl Pentene (PMP)聚甲基戊烯树脂12.Polyvinyl Alcohol(PVA)聚乙烯 醇酯14 Polylactic acid(PLA) 8.PVC聚氯乙烯树脂 9.Polyvinylidene Chloride (PVDC)聚偏氯乙烯树脂 10.Polymethyl Methacrylate(PMMA)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11.Nylon ( PA)尼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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