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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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2012年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修)2012年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经济指标得分+管理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综合指标不乘经营难度系数1.05。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考核指标分为经济指标和管理指标,完成考核指标得基本分,总分为100分。

具体计分如下:(一)基本考核指标考核计分:基本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1、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负荷收入、临时负荷收入和反送大网收入)、有偿服务收入和辅业收入。

营业收入综合得分=固定负荷收入得分*10%+临时负荷收入得分*10%+反送大网收入得分*5%(1)固定负荷收入指标基本分为100分,权重占10%。

完成目标计划值时,得基本分100分。

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1分,最多加20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2分,最多扣40分。

(2)临时负荷收入指标基本分为100分,权重占10%。

完成目标计划值时,得基本分100分。

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2分,最多加40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1分,最多扣20分。

(3)反送大网收入指标基本分为100分,权重占5%。

完成目标计划值时,得基本分100分。

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扣2分,最多扣20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加2分,最多加20分。

(4)有偿服务收入和辅业收入指标合并考核,基本分为100分,权重占10%。

完成目标计划值时,得基本分100分。

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扣1分,最多扣20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加1分,最多加20分。

2、营业成本指标营业成本分为购电成本、可控费用、固定费用和其他业务成本。

固定费用分为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折旧费之和;可控费用分为修理费、材料费、和其他费用。

(1)购电成本指标基本分为100分,权重占10%。

完成目标计划值时,得基本分100分。

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扣1分,最多扣20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加1分,最多加20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模板】精选全文完整版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模板】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指标比较情况考核得分一、指标完成情况考核计分方法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一)市直管国有企业各指标计分:1.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30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低为零分。

2.经济增加值(基本分为35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低为零分。

3.分类指标(基本分为15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按实际完成值占目标值的比重计算得分,最低为零分。

4.评议指标(基本分为20分)市国资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并按下表打分:(二)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各指标计分:1.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20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低为零分。

2.经济增加值(基本分为25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低为零分。

3.分类指标(基本分为35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按实际完成值占目标值的比重计算得分,最低为零分。

4.评议指标(基本分为20分)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按下表打分: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中,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研究同意后,采用市直管国有企业各项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二、指标比较情况考核计分方法指标比较情况考核得分=利润总额指标比较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比较得分1.利润总额指标比较利润总额指标对标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高值。

其中,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均以市国资委核定的“以前年度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调整数值”,即“考核利润总额”为准。

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经营责任,实现经营目标,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市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业绩考核是指市公司通过一定的指标体系,以责任制的形式对市公司所属企业、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公司聘任和管理的县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及企业工资总额核定、企业负责人年薪核定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司对县级供电分公司的考核。

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以经审核确认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为基准。

以下客观因素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市公司同意,可以进行基础数据调整:(一)国家宏观调控及电价政策变化;(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三)企业重组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四)承担专项任务或落实专项政策;(五)考核组织机构认可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考核指标体系及指标计分办法第七条考核指标体系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由经济指标和管理指标两部分构成。

考核指标及权重如下表:第八条指标计分原则(一)经营业绩考核合计得分=∑各项指标得分×权重。

(二)若经济考核指标与管理考核指标都达到基本分,则综合得分乘经营难度系数1.05。

2(三)各项指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0分。

完成值每超过或低于浮动比值1%时得分进行加减分,最多加减40分。

(见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四)由于特殊原因某项指标当年无法考核的,按基本分计分。

第三章考核兑现第一节考核结果的确定及运用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经营指标项目的得分。

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经营指标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经营指标权重第十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公司决定。

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国资委

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国资委

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有效发挥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引导、评价作用,推动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落地实施,根据《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作为《考核办法》的配套文件,主体内容包含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和业绩考核系数,是《考核办法》中相关内容的具体实施要求及操作说明。

第二章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第三条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第四条会计调整项目说明(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对于“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四)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第五条资本成本率的确定(一)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对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完整版四川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doc

完整版四川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doc

附件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综合评议指标得分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一)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0 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 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 2.5% ,加 0.5 分,最多加 4 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 2.5% ,扣 0.5 分,最多扣 4 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 分,由目标值部分和行业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28 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28 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 个百分点,加0.5 分,最多加 5 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 个百分点,扣0.5 分,最多扣 5 分。

2、行业标准值部分基本分12 分。

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 12 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 30 个百分点,加0.5 分,最多加 3 分 ;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30 个百分点,扣 0.5 分,最多扣 3 分;或达到优秀级加 3 分,良好级加 1.5 分,较低级扣 1.5 分,较差级扣 3 分。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的基本分为10 分,由目标值部分和行业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 7 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7 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0% ,加 0.5 分,最多加 1 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0% ,扣 0.5 分,最多扣 1 分。

2、行业标准值部分基本分 3 分。

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得 3 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30 个百分点,加 0.2 分,最多加 1 分 ;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30 个百分点,扣0.2 分,最多扣 1 分;或达到优秀级加 1 分,良好级加 0.5 分,较低级扣0.5 分、较差级扣 1 分。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枣政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6〕1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为枣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由市国资委委托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根据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兑现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条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中宙能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经营目标管理制度与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销售部经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以经营目标管理和战略发展规划为着眼点,努力促进公司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坚持以经营业绩为依据,体现公平、公正,做到奖罚分明。

第二章考核办法与指标第一条业绩考核以年为经营年度进行,以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为考核依据。

第二条在经营年度开始之前,集团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年度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资产收益率。

第三章考核计分办法第一条考核计分办法: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年度销售收入指标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年度资产收益率得分。

第二条各项指标计分标准:1.年度销售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 20 分,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20 分。

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 1%,加 0.3 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减 0.3 分。

2.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 50 分,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50 分。

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 1%,加 0.4 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减 0.4 分。

3.年度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 30 分,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 30 分。

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 1%,加 0.3 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减 0.3 分。

第三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 四级,A 级:95 分以上; B 级: 85—95 分;C 级:60—84 分;D 级,60 分以下。

第四章考核组织和程序第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由集团负责,集团组建绩效考核小组。

第二条绩效考核的程序:1.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向考核小组作书面述职;2.公司财务部向考核小组提供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3.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指标计算出公司管理人员的考核得分。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皖国资考核[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考核〔2008〕105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修订并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皖国资考核〔2005〕152号)同时作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

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新政办〔2021〕 7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考核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四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五章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第六章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更好履行责任使命,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竞争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豫国资规〔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新乡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市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中由市委管理的下列人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考核原则。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分类,对企业采取不同的考核导向,实行差异化的分类考核,不断提高经营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经营业绩考核办法1 目的为建立健全经营目标管理制度与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全面、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 以经营目标管理和战略发展规划为着眼点,以经营业绩为依据,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中层正职以上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领导干部。

3 职责3.1 公司绩效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3.2 财务部负责提供和审核各项财务相关数据。

3.3 各厂、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提供相关部门考核数据,并审核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3.4 行政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并根据财务部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考评。

4 内容4.1 考核办法与指标4.1 业绩考核以年为经营年度进行,以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为考核依据。

4.2 在经营年度开始之前,总经理、党委书记分别与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4.3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从价值与目标、客户与评价、内部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层面规定了各厂、各部门、各子公司和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个人的多项指标包括年度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资产收益率。

4.4 考核计分办法指标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年度资产收益率得分。

各项指标计分标准:1.年度销售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20分。

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加0.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减0.3分。

重在年度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年度经济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报送年度经营管理考核目标建议值。

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按照公司的要求,并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管理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总公司。

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授权代表同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管理责任书。

第十条公司对年度经营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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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综合评议指标得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2.5%,加0.5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5%,扣0.5分,最多扣4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行业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28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28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
2、行业标准值部分基本分12分。

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12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30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30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或达到优秀级加3分,良好级加1.5分,较低级扣1.5分,较差级扣3分。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行业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7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7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0%,加0.5分,最多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0%,扣0.5分,最多扣1分。

2、行业标准值部分基本分3分。

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得3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30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1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30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1分;或达到优秀级加1分,良好级加0.5分,较低级扣0.5分、较差级扣1分。

(四)分类指标基本分2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

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分类指标得分=该指标纵向比较评价得分×70%+该指
标横向比较评价得分×30%
(五)综合评议指标满分10分。

由省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对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附件4)。

本办法中的指标行业标准值指国务院国资委定期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标准值按行业和规模分优秀、良好、平均、较低和较差5个档次水平。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职工平均人数等因素加权计算(见附件3)。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 5个级别。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不良资产比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标准值部分构成,指标数据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的两位数。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28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28分,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即资本保值率),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低于100%(资本保值率),
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2、标准值部分基本分12分。

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12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30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30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或达到优秀级加3分,良好级加1.5分,较低级扣1.5分,较差级扣3分。

(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3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14分。

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4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8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8分,最多扣3分;
2、标准值部分基本分6分。

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5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30个百分点,加0.25分,最多加1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30个百分点,扣0.25分,最多扣1分;或达到优秀级加1分,良好级加0.5分,较低级扣0.5分,较差级扣1分。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基本分10分。

达到目标值时得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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