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02C-023:2002机动车辆(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失效版本)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引言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市场之一,对机动车辆的质量和安全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车辆质量监管,中国实施了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制度。
本文将介绍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实施规则。
1. 强制性认证的基本概念强制性认证是指对制造和销售的产品进行强制性认可的制度。
在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是车辆制造商和销售商必须遵守的规定,以确保生产的机动车辆符合相关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2. 强制性认证的法律依据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实施依据是《机动车产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这两个法规分别规定了机动车辆制造和销售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强制性认证的实施细则。
3. 强制性认证的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是负责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认证机构。
CQC经过国家认可委员会的批准,具有权威的认证资质。
它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
4. 强制性认证的申请流程对于希望获得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请:1.准备申请材料: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产品资料,包括车辆设计和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体系以及销售服务等方面的文件。
2.选择认证类型:根据具体的产品类型,选择符合要求的强制性认证类型,例如乘用车、商用车、摩托车等。
3.缴纳认证费用:根据认证类型和车辆数量,缴纳相应的认证费用。
4.提交申请:将所有申请材料和缴费凭证提交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5.检测和评估: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将对申请材料进行检测和评估,包括现场检查、样品检测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等。
6.颁发认证证书:合格的机动车辆将获得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证书。
5. 强制性认证的标志获得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车辆将被授予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
这是一种标明车辆符合中国质量和安全标准的标志,必须在车辆上显著位置标识,以便消费者辨别。
汽车产品新旧实施规则标准对照

GB7258-2004
对于卧铺客车卧铺双层布置时上铺高和铺间高提出具体要求。
卧铺客车。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ECE R51-01
ECE R51-00
GB1495-2002
GB1495-2002在第二阶段限值上略高于ECE R51,在检测方法上,GB1495取四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而ECE R51则取各测量结果中最大值。
现CNCA-02C-023:2002/A2所使用标准
主要区别
适用车型
客车结构
GB13094-1997
GB18986-2003
新增要求M2和M3类中的乘员数小于等于22(不含驾驶员)的必须做客车结构检测(不包括卧铺客车),并应符合GB18986-2003的要求。
M2、M3类车。
GB13094-1997
汽车产品新旧实施规则标准对照
项目
原CNCA-02C-023:2002所使用标准
现CNCA-02C-023:2002/A2所使用标准
主要区别
适用车型
标记
GB7258-1997
GB7258-2004
GB7258-2004取消了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标牌的内容增加‘制造国’,出厂编号,VIN,且项目名必须是中文。还按车辆类别不同分别增加了填写项目的要求。增加“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对于VIN增加了必须符合GB16737-2004和GB16735-2004要求的规定。
须提供符合新版实施规则要求的部件证书
安全带
GB14166-1993
CNCA-02C-026
CNCA-02C-026中采用的是GB14166-2003和GB8410-1994两个标准,其中涉及GB8410-1994的内容均无变化,而GB14166-2003则合并了原GB14166-1993和QC244-1997所形成的新标准,其在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上与原标准有较大区别。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简介
• 汽车产品是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 认证旳产品目录》旳产品,《机动车辆类(汽 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于2023年公布 ,规则编号为:CNCA-02C-023:2001。
• 该实施规则旳制定主要参照了欧洲车辆型 式认证旳模式和框架,因为考虑到我国产品强 制认证需要一种引导旳过程,所以,实施规则 中未纳入欧洲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中有关 产品技术信息、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车辆一致性 证书旳有关内容。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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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3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系列, 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对于已获认证旳车型 ,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毕换发新版证书, 在此过渡期间,对上述老车型产品新老规则均 可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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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试验旳详细执行要求。
新增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要求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2、型式试验 增长了新公布和新修订国标旳要求,对某些执行中需要规 范旳技术问题,和产品准备及试验条件准备所需旳过渡期旳 要求予以了明确,并对某些即将出台旳原则和要求进行了预 告,从而防止了某些原则出台后过渡期较短,企业往往准备 不足旳问题。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 3、生产一致性审核:从2023年7月1日起, 对新申请认证旳制造商须按本规则要求进行生 产一致性审核。对于在2023年7月1日前已经获 证旳制造商,本规则要求旳生产一致性审核最 晚应在换证截至期后18个月,即2023年7月1日 前完毕。
•
谢谢
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7页)

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7页)编号:CNCA—02C—023:2005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2年10月10日发布2002年10月10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挂车(包括半挂车)。
O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O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
O4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
车辆分类中具体原则依据GB/T15089-2001。
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
4.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样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CNCA-02C-023:2019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95页精选文档

国家认监委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修订<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19)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19)(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对于2019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在2019年7月1日前,新申请认证车型新老规则均可适用;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车型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版证书。
自2019年1月1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车辆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二○○八年一月一日编号:CNCA—02C—023:2019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19年1月1日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 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 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 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执行汽车产品强 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的铭牌;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 认证产品抽查检测(产品例行检查的项目)。 4.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 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 产品。
二、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不是GB 标准时,应说明与GB标准的关系) 三、必要的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四、生产企业概况: 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 历史) 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 单位、进厂检验项目等) 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 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 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 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 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 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 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 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执 行“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实施规则”(包括1.标记、2.尺寸、轴 荷和质量、3.侧倾稳定角、4.转向装置、 5.制动装置等55项内容)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原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附件3中检测项目与检测根据修改为:1.标记汽车与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务必标注整车型号;汽车基本车与挂车务必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及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2.尺寸、轴荷与质量2.1 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汽车与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
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 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与安装要求》的要求。
2.2 后悬汽车与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3.侧倾稳固角汽车与挂车的侧倾稳固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与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与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与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2、4.3条要求。
汽车与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与挂车防抱制动性能与试验方法》要求。
注:表中项目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
6.制动软管6.1 液压制动软管汽车与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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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新增附件8:车辆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指导原则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认证机构可对不同信用级别企业采取差异的监督审查方式。
对于A级工厂,对工厂现场的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
点;02C-1o3py前r后ig端ht防2护0装04置-2;00121-1A5 s正po面s碰e P撞t乘y员L保td护. ;02-
16 侧面碰撞乘员保护;02-17 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02-19 汽车燃油箱试验中需提供车身地板方可完成试验的项目;可采 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以上项目与国标 要求的符合性。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
无变化。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9 小批量车认证
9.1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 督审查要求,且全阶段制造商具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
控方制可能完力成的检前验提的下项,目E附,v件包al括5u型a:式ti0o试2n-验03o要座nl求椅y.中及涉固及定需件要试破验坏中车需辆提 reated供w整it车h、A车sp身o或se地.S板li方de可s完fo成r试.N验E的T项3目.5;C02li-e0n6 t安P全ro带fi固le定5.2.0.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CNCA—02C—023:2008)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见附件1。
4.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其中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按车型系列提交,具体内容见附件2的附录1。
4.1.3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提交认证机构。
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内容见附件3。
4.2 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
4.2.1 送样原则应从车型系列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选择样品的原则为:以该车型系列试验涉及的各项强制性标准对车辆同一型式的判定为原则,可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须分别进行试验,综合各项标准对试验样品的要求,确定总的送样数量和要求。
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样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送样。
023-机动车辆类强制认证规则
编号:CNCA—02C—023:2002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目录1 适用范围 22 术语 23 认证模式 2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4.1认证申请 24.2 型式试验 34.3 初始工厂审查 4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5 获证后监督 65 认证证书 7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75.2认证的变更 7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7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7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6.2 标志加施 87 认证收费 8附件1 9附件2 13附件3 16附件4 31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
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
4.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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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2C—023:2002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2年10月10日发布2002年10月10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2)2 术语 (2)3 认证模式 (2)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4.1认证申请 (2)4.2型式试验 (3)4.3初始工厂审查 (4)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5获证后监督 (6)5 认证证书 (7)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7)5.2认证的变更 (7)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7)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7)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6.2标志加施 (8)7 认证收费 (8)附件1 (9)附件2 (8)附件3 (16)附件4 (31)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
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
4.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样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4.2.2.2 送样清单见附件2。
4.2.2.3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3。
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3 初始工厂审查4.3.1 审查内容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4。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1) 认证产品的铭牌;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3) 认证产品抽查检测(产品例行检查的项目)。
4.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6~8个人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结果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
4.4.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4.4.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4.4.2.1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4.4.2.2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环保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4.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申请人整改并自认为符合要求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4.4.3 认证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4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4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4.5.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环保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环保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时;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从获证起的四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4的全部内容。
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4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中产品安全、环保性能的检查内容一般为产品例行检查中的制动、灯光调整和排放检测项目,但发生4.5.1.2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相应的型式试验项目,当工厂的检测条件不具备时应封样送指定检测机构检测。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
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的变更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系列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者责任时,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消认证证书。
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标志加施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应使用规格为60mm的认证标志。
专用汽车除在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外,还应在专用装置的明显部位上印刷或拓刷规定的认证标志。
7 认证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1.1 汽车一般结构特征1.1.1 外观照片和外廓尺寸简图1.1.2 车辆类型1.1.3 车身(驾驶室)型式1.1.4 车轴数和布置及驱动方式1.1.5 轮胎规格1.1.6 发动机型式及布置1.2 尺寸及质量1.2.l 车辆长、宽、高、轴距(半挂车牵引销至半挂车第一轴轴线距离)、轮距、前悬、后悬1.2.2 空载、满载状态下整车及各轴质量(客车为载客人数)1.3 发动机1.3.1 外形图1.3.2 制造厂名1.3.3 型号1.3.4 型式(强制点火式、压燃式等)和循环方式1.3.5 汽缸数、缸径、行程及排量1.3.6 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1.3.7 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1.3.8 燃油型号1.3.9 燃油箱位置1.3.10 备用燃料箱位置1.3.11 供油系统1.3.12 点火系统1.3.13 电气系统1.3.14冷却系统1.3.15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如氧传感器、控制单元、喷油器、喷油泵、增压器、调速器、微粒捕捉器等型号及生产厂)1.3.16 曲轴箱污染物控制装置(如PCV等型号及生产厂)1.3.17 燃油蒸发控制装置(如碳罐、活性碳等型号及生产厂)1.4 传动装置1.4.1 传动型式1.4.2 离合器的型式1.4.3 变速器型式、操纵方式、各档速比1.4.4 驱动桥型式及速比1.4.6 最高车速1.5 悬架结构及型式1.6 转向机构1.6.1 转向机构型式及助力方式1.6.2 在撞击时转向机构对驾驶员的保护方式1.6.3 最小转弯直径1.7 制动系统1.7.1 工作示意图及管路布置图1.7.2 行车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3 驻车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4 应急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5 辅助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6 挂车自动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8 车身结构1.8.1 车门数量及开启方向1.8.2 风窗刮水器型式1.8.3 风窗洗涤器型式1.8.4 除霜器及除雾器型式1.8.5 后视镜配置1.8.6 座椅型式和配置及R点坐标1.8.7 安全带的型式及配置1.8.8 操纵件、指示器、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1.9 照明及信号装置1.9.1灯具的安装(汽车外形简图,并标出所有灯具在配光性能测试时的安装定位尺寸及灯具在车上的安装位置、灯光颜色、数量)1.9.2 反射器配置1.10 制造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说明1.11专用汽车需增加填报的资料1.11.1专用装置主要总成型式、结构及生产厂(如吊臂、罐体、液压泵、取力器、各运动机构总成等)1.11.2 专用装置相关尺寸1.11.3 上装电气系统、液压系统原理图1.11.4 上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位置2.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不是GB标准时,应说明与GB标准的关系)3.必要的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4.生产企业概况:4.1 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4.2 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验项目等)4.3 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4.4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5.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括磨合、保养规范)6.通过产品认证部件的有关资料7.其它资料附件2:送样清单注:21—用于安全带固定点检测,应按实际情况装有安全带;若安全带下固定点安装在座椅上,则应装有座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