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惠农补贴资金公开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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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补贴管理制度办法

惠农补贴管理制度办法

惠农补贴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加强粮食和农产品的生产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农民实行的各种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相关的补贴管理。

第三条补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补贴、农产品价格补贴、农产品销售补贴等。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向农民提供补贴,落实农村扶贫政策。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国情和当地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促进农业技术进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第二章补贴申请和核发第六条农民可以通过乡镇农业部门或专门设立的服务机构进行补贴申请和核发。

第七条农民在申请补贴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接受农业管理部门的审核。

第八条农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农民的补贴申请,不得拖延。

第九条农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补贴发放到位。

第三章补贴管理第十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管理制度,保证农民合法权益,防止补贴过度浪费。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对农业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第十二条农民在接受补贴时,应当按规定使用补贴,不得私自挪用。

第十三条农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补贴进行调整或取消。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农民,农业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农业补贴的,农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农民退还补贴资金,并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农业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范文(5篇)

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范文(5篇)

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资金发放管理,加强对农村资金的监督,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资金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资金发放包括政府资金、农村信用社贷款、农业保险赔付等各种形式的资金。

第四条农村资金发放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高效。

第五条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应加强科技支撑,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的效能。

第六条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应强化法制意识,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二章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力第八条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监督工作。

第九条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审核标准,对资金发放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

第十条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农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十一条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接受资金发放的单位、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农村资金发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配合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农村资金发放接受单位、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的程序和措施第十六条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应由专门的监督员负责,监督员由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机构选派。

第十七条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资金发放工作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资金发放的专项检查,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进行重点监督。

惠农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惠农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惠农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支持农村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其中惠农补贴资金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举措。

为了确保这些资金能够有效落实到农民手中,我们制定了以下惠农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一、资金使用范围。

1. 农业生产补贴,主要针对农业生产中的种植、养殖、农机具购置等方面,为农民提供一定的补贴资金。

2. 农产品流通补贴,主要用于农产品的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确保农产品能够顺利流通并获得合理的收益。

3.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如农村道路、供水设施、农村电网等,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水平。

二、资金发放方式。

1. 直接发放,部分补贴资金可以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确保资金的直接使用效果。

2. 项目资金拨付,对于一些大型农业生产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采取项目资金拨付的方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 补贴券发放,对于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可以采取发放补贴券的方式,农民在交易时可以凭券获得相应的补贴资金。

三、资金管理机制。

1. 资金监管,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不被挪用、滥用。

2. 绩效考核,建立补贴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机制,对于使用效果不佳的地区或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和监督。

3. 公开透明,对于补贴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1. 定期评估,对于补贴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分析资金使用的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方案。

2. 经济效益评估,对于资金使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能够带来实际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改善效果。

3. 社会效益评估,除了经济效益外,还要对资金使用所带来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如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农产品流通的顺畅等方面。

通过以上惠农补贴资金实施方案,我们将确保补贴资金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和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生活水平。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永财乡〔2017〕3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县区、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明确发放范围、规范工作流程,严格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办〔2009〕6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纠风办湖南省农民负担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农业银行湖南省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办〔2012〕21号)、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办〔2011〕5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惠农补贴“一卡通”安全数据交换平台的通知》(湘财乡〔2015〕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乡〔2017〕8号)精神,永州市财政局制定了《永州市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永州市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永州市财政局2017年10月12日附件:永州市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规范工作流程,防止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套取骗取强农惠农补贴资金等“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办〔2009〕6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纠风办湖南省农民负担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农业银行湖南省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办〔2012〕21号)、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办〔2011〕5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惠农补贴“一卡通”安全数据交换平台的通知》(湘财乡〔2015〕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乡〔2017〕8号)精神,及时足额、准确、快捷地发放各类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和扶贫补贴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2024年乡镇惠农补贴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乡镇惠农补贴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乡镇惠农补贴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的规模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为了确保惠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乡镇农业部门在2024年开展了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的专项清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本次专项清查工作的目标是全面审核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并整治资金的违规使用和浪费现象,确保资金效益最大化。

三、工作内容1. 制定清查指导方案: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乡镇实际情况,制定了清查的具体指导方案,明确清查的范围、方法和时间节点。

2. 收集资料准备:调取相关资料和档案,包括资金发放记录、申请补贴的农户名单、农产品销售收入、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为清查工作做好准备。

3. 逐户核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对每户农户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逐一核查,确认补贴资金的真实用途和效益。

4. 随机抽查农产品销售情况: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对部分农产品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销售收入和农户申报的补贴资金的一致性。

5. 发现问题立即整治:对违规使用、浪费现象以及其他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治,对违规违纪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6. 形成清查报告:整理清查结果,形成清查报告,包括清查的过程、问题发现情况、整改情况以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四、工作亮点1. 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在清查工作中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数字化系统获取资料,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和处理。

2. 合理分工协作:根据清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合理分工,科学安排人员,协同配合,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强化宣传教育:在清查工作开始前,加强对农户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农户充分了解清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配合度。

4. 高效治理违规现象: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坚决进行整治和追责,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方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资金的安全利用。

五、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1. 资料收集工作不完善:在清查过程中,发现部分资料收集不完整,导致清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有所不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制度》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公开公示是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重点环节之一。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财预[2011]564号),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制度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附件: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财预[2011]564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是指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村基层组织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乡村基本支出、补助性资金、项目类资金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条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主体,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主体负责公开公示;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进行公开公示。

第四条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以下内容进行公开公示。

(一)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

黄陂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黄陂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村委会,镇属办各单位:第一条为规范我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政策性补贴资金、民政资金、扶贫项目资金以及保障房资金。

具体包括:(一)政策性惠农补贴资金:主要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大型农机具补助资金、农村五保户补助资金、村干部补助资金、农村建房补助资金、农村低保人员生活补助资金、农村社会医疗补助资金、抚恤(优抚)资金、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计划生育扶助资金以及对农民发放的其他补贴资金等。

(二)专项补助资金:主要有扶贫项目资金、保障房建设资金,救灾资金、水利建设资金、镇村道路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辖区内的乡镇财政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及由县级主管部门管理用于乡镇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对各级财政安排和分配用于我镇及各村的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财政机构除负责本乡镇专项资金的管理外,对于上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未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也要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及时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

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检查监督,上级有专门管理办法的从其管理办法执行,没有专门管理办法的按此办法执行.第五条政策性惠农补贴资金遵循补贴政策公开、计算依据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对象公开的原则.1.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镇财政所要联系和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将各部门、各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政策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2。

加强补助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

国家补贴公示制度文件范本

文件编号:〔2023〕国财补〔XX〕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日期:2023年X月X日执行日期:2023年X月X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补贴政策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家补贴公示,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将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国家补贴公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补贴信息。

(二)全面公开原则:公开补贴政策的全部内容,确保补贴信息的完整性。

(三)及时公开原则: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四)真实准确原则: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四条国家补贴公示内容包括:(一)补贴政策:包括补贴目的、适用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等。

(二)补贴对象:包括补贴对象的资格条件、申请程序等。

(三)补贴金额:包括补贴资金的总额、分批次补贴金额等。

(四)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补贴资金分配情况、使用进度、资金流向等。

(五)监督举报渠道:包括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

第三章公示方式第五条国家补贴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政府网站: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补贴公示栏目,定期更新公示信息。

(二)新闻媒体:通过新闻媒体发布补贴政策及公示信息。

(三)公告栏: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公共场所设立公告栏,定期张贴补贴公示信息。

(四)其他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补贴公示工作的监督,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公示信息如有错误,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对故意隐瞒、篡改、谎报补贴信息,或者利用补贴资金进行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乡镇街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制度

乡镇街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资金发放或使用的公开、透明,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双辽市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主体有规定的,由规定主体负责公开公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资金发放或使用主体负责,可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学校、乡镇各站办所及卫生院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内容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对以下内容执行公开公示:(一)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的实质内容。

(二)项目资金的项目名称、立项依据、项目实施范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责任人和受益人、资金总额、建设标准、建设时限等。

(三)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文件依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补助对象名单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乡镇财政资金公开的形式及时限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利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板报、墙报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开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利用广播、电视形式进行公示公开的,每天至少播出一次,连续播出不得少于7日;当地网络普及率、农民上网率比较高的,可利用网络进行公示,网页保存进间不得少于7日。

为增强公示效果,尽量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掌握有关资金政策规定,上述公示方式可同时并用。

(二)对已确认的补助性资金发放名单,在发放前7日开始进行公示;发放完毕后,要在外日内,对已发放资金的发放名单进行公示。

(三)对项目建设资金,要在工程建设前、建设中分别公示1次;工程完工后,在拨付项目资金前7日进行公示。

每一项内容公示期均不得少于7日。

第五条(一)财政所要对公开公示主体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公示;2、是否达到规定的公开公示时间;3、是否将应该公示的内容全部公示;4、是否存在隐瞒实情、虚假公示情况;5、公开公示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补助资金公示公开制度范本

补助资金公示公开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示内容
补助资金的公示内容包括:资金的分配方案、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发放情况等。

第三条公示方式
补助资金的公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报纸、电视等多种方式进行。

公示应当在资金分配、使用、发放等各个环节进行。

第四条公示时间
补助资金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应当根据资金的分配、使用、发放等情况进行确定。

第五条公示程序
补助资金的公示程序包括:制定公示方案、组织实施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等。

第六条公示责任
补助资金的公示责任由资金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发放部门承担。

各部门应当确保公示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可以对公示内容进行监督。

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资金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发放部门提出。

第八条异议处理
对于公示内容的异议,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异议人反馈。

第九条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补助资金公示公开制度的一个范本,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希望这个范本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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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惠农补贴资金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的资金范围
凡补贴给农民个人的惠农资金,原则上全部纳入“一折(卡)通”发放范围并进行公示。

公示公开范围具体包括:(1)良种补贴;(2)粮食直补;(3)农资综合直接补贴;(4)退耕还林粮食生活补助;(5)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6)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7)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8)农机具购置补贴;(9)村社干部报酬;(10)农村五保对象;(1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2)农村高龄老人生活补助;(13)孤儿生活费;(14)死亡抚恤金;(15)伤残抚恤金;(16)义务兵家属优待金;(17)在乡复员及退伍军人生活补助;(18)重点抚优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19)城乡医疗救助;(20)救灾救助;(21)乡村医生补助;(22)两免一补;(2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4)农村生育一女孩、独生子女领证户奖励金;(25)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金;(26)村及村以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2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2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公开公示流程
(一)指标统一下达。

镇财税所根据上级业务部门下达
的各项指标,结合各村(单位)上报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统一测算。

(二)项目落实到人。

各村收到上级下达的补贴指标后,根据财政惠农补贴资金政策要求,对本村补贴对象、项目、标准等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审核和汇总,进行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再将有关数据报送到财税所。

(三)资金统一拨付。

公示期满,经与农户核对无误后,将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全部足额拨付到信用社专户。

(四)补贴一折发放。

由信用社工作人员按照财税所提供的资金分配表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入“一折(卡)通”专用折。

三、公开公示纪律
严格遵守“六到户”、“六不准”的工作纪律,即:政策宣传到户、资金分配到户、结算编制到户、张榜公示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补贴兑现到户;不准擅自以补贴抵扣农户的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社集体代领补贴资金、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回收农户存折、不准拖延补贴兑现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给予坚决纠正,并定期对惠农补贴资金公开公示、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执行不力、工作不到位,不能按政策规定期限完成任务的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
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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