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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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有什么原则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有什么原则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有什么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要进⾏举证,当事⼈进⾏举证才能够保证⾃⼰在诉讼中可以获得更⼤的主动权。

很多⼈对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太了解,也不清楚⾃⼰到底该怎么样做才能举证,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有什么原则?店铺⼩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有什么原则《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有⽆以及证明⼒⼤⼩进⾏质疑、说明与辩驳。

”既然质证是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的,那么当事⼈就主张提供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

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尚需进⼀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时,法官分配举证责任应就当事⼈的主张,其证据是否完整——证据是否具备“三性”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1、证据应具备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确定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

它要求证据的形式和内容都要是真实的、是客观存在的。

案件事实发⽣后,必然在客观世界留下其印象或痕迹。

当事⼈为证据其主张,⾸先其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的,不是为证明⾃⼰的观点⽽伪造的证据。

审判实践中,当证⼈出庭作证时,法官⾸先要向证⼈释明法律规定,要求其应保证作真实陈述,不得作虚假证词;当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时,法官均要向原告交待:“因被告未到庭,原告应保证⾃⼰主张的事实,提交的证据都是真实的、合法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都是对证据真实性的基本要求。

因此,对于证据的提供,当事⼈不仅要提供证据,还要确保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当对证据的真实性产⽣分歧时,则提供证据的⼀⽅必须提供进⼀步的证据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当然,需要相对⽅提供辅助性义务时,相对⽅应予提供,否则亦应承担不利于其的法律后果。

如上述案例中,当对借条的真实性产⽣分歧时,原告李某应申请鉴定,证明借条中署名的真实性,⽽被告王某有义务提供其书写真迹⽤于⽐对。

如果被告不予配合,则其署名虚假的主张则不能成⽴。

“一面难求”是什么阻挡了中国人出庭作证的步伐

“一面难求”是什么阻挡了中国人出庭作证的步伐

“一面难求”是什么阻挡了中国人出庭作证的步伐【摘要】本文从中国刑事诉讼司法现状出发,解读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以及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并从制度构建角度探讨了了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一面难求;证人出庭;证人保护;证人补偿证人不出庭作证在我国是一种普遍现象,统计资料显示: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能找到明确证人的超过80%,但真正愿意站在法庭上作证的证人比例不足5%。

相比于英美国家的数据,即使统计标准有差别造成了一定误差,不出庭率仍是十分惊人的。

1.“一面难求”的原因“一面难求”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首先,害怕打击报复而不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要求忠实于真相,这就意味着其必定偏向于原被告之一,并对另一方不利。

承受打击报复的风险使得证人在权衡时往往选择了拒绝出庭作证,这主要是因为证人保护与出庭要求之间存在矛盾—我国的人力、物力不足从而无法对证人作较充分的保护,致使证人不能不顾虑作证可能对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

其次,因为“畏证心理”而不愿出庭作证。

俗语有言“以和为贵”,然而如果真的站在法庭上,许多人并不愿意与原被告发生直接对立和冲突、接受双方的质询。

这一方面是传统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我们的国民素质还未能够达到具有经受质询的心理素质以及具备较强法律意识的水平的原因。

再次,因为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开支无法报销或者报销手续繁杂而不愿出庭作证。

从普遍性角度来讲,可以归纳为出庭要求与证人补偿的矛盾。

一般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国家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旅行、食宿等费用和条件,还要因其耽误正常工作而给予补贴。

然而,我国法律中虽然规范了这类社会关系,经济水平却无法切实保障它的维系。

我国部分地区连司法干警的正常待遇尚难以解决,证人出庭的各项费用确实是一个现实难题。

最后,不出庭作证并不违法,这也是许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项政策有具体规定却无执行力或者救济措施,基本就是一纸空文。

不出庭作证基本没有不利后果,即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缺乏强制性和救济性。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对于证据的收集,要根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

下面就为你详细介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在各国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界定。

大陆法系国家将证据的合法性称为证据能力,即一定的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所以证据能是证据的法律属性。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合法性表现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的来源,合法的形式,由合法的主体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收集,并经依法查证、核实与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这些都是关于证据合法性要件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要求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通过两个司法解释体现出来,具体落实在录音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上。

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合法性规定与民事诉讼中的规定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55条规定了合法性的审查内容:“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中举动合法性:一证据是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关于非法证据可采性,世界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立法规定禁止采信非法证据;另一方面规定,在有必要采信时,必须经过合法的转化,把非法证据转化合法证据之后,方可采信。

同时,对非法收集证据的侦察人员,还要根据违法程度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三个进步因素构成的。

教师教学述评是什么?

教师教学述评是什么?

第1期2024年2月No.1Feb.2024上海教育评估研究Shanghai Journal of Educational Evaluation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中小学教师教学述评制度,任课教师每学期须对每个学生进行学业述评,述评情况纳入教师考核内容”,将“中小学教师教学述评制度”上升到国家中小学教育制度层面,使得“教师教学述评”成为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

但是,这句话中的“教师教学述评”在学界和实践中均没有给出统一界定,更加上其可解读为“‘探索建立中小学教师教学述评制度’促使‘任课教师每学期须对每个学生进行学业述评’并将‘述评情况纳入教师考核内容’”,这使得已有的不少研究和实践认为“教师教学述评”是教师开展学生学业述教师教学述评是什么?*张远增(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上海200062)摘要:教师教学述评的本质是作为价值客体的教师开展的一种自我评价。

合格的教师、确定的教学时间范围、合法的具体教学时空、明确的教学价值形态及科学的论证方式是教师教学述评的构成要件。

教师教学述评的内容由基本信息、课型使用信息、课型使用效果分析、典型教学案例评析、对自己教学的总体评价、进一步提升教学质量的计划以及附件构成。

对教师能否客观、准确地评价自己教学价值的现状做出判断,是教师教学述评评价的目的。

教师教学述评的评价标准由9个指标构成,质证和目标游离评价模式是教师教学述评评价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教师教学述评;教师教学述评价值主体;教师教学述评评价中图分类号:G451,G40-05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380(2024)01-0007-07What is the Teacher’s Teaching Review?ZHANG Yuanzeng(Faculty of Education,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200062)Abstract:The essence of teacher’s teaching review(TTR)is a self-evaluation of teaching that is conducted by teachers as value objects.Qualified teachers,determined teaching time range,legal and specific teaching time and space,clear teaching value forms,and scientific argumentation methods are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TR.The content of TTR consists of basic information,information on the use of lesson types,analysis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lesson type use,evaluation of typical teaching cases, overall evaluation of one’s own teaching,plans to further improve teaching quality,as well as attachments.The purpose of evaluation of TTR is to make a judgment on whether teachers can objectively and accurately evaluat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ir teaching value.The evaluation criteria is composed of9indicators,and the basic methods are cross-examination and objective-free evaluation mode.Keywords:Teacher’s teaching review(TTR);Value subject of TTR;Evaluation of TTR*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新高考考试等值综合体系研究”(BFA190060)。

证据三性和证据能力,证明力分别是什么?

证据三性和证据能力,证明力分别是什么?

证据三性和证据能力,证明力分别是什么?证据三性:(一)合法性,(二)关联性,(三)客观性。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

在人们参与诉讼活动举证的过程中,法院会遵循证据三性、证据能力、证明力这三大要点来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可见证据在法院庭审中的重要意义。

那么,▲证据三性和证据能力,证明力分别是什么?下文是关于证据三性和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证据三性▲(一)合法性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6、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二)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这说明证据必须与本案事实相关,否则对本案无实际意义,应予摒弃。

换言之,原则上一切无关联性的证据都应排除,这就是关联性规则。

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二是证明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正面或反面的证明作用。

”▲(三)客观性1、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2、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

3、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

民事诉讼律师庭审技巧和质证要注意什么

民事诉讼律师庭审技巧和质证要注意什么

民事诉讼律师庭审技巧和质证要注意什么1.庭审技巧:-准备充分:在庭审前,律师应该对案件材料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准备,了解案件的事实细节和法律问题,以便能够有条理地陈述和辩论。

-合理立场:律师应该根据客户的利益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辩护立场,并通过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进行论证。

-言辞恰当:在庭审中,律师应保持冷静和礼貌,避免过激的言辞和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形象和案件的正当性。

-技巧性提问:律师在质证和询问证人时,应注意提问技巧,避免问题的模糊和含糊,以便能够获得准确和有力的证词。

-处理反驳:律师应积极应对对方的辩驳和质疑,通过逻辑和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注重身体语言:在庭审中,律师的身体语言也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应该保持良好的姿势和眼神接触,以显示自信和专业性。

2.质证要注意的内容:-证据的合法性:律师在质证证人时,应首先核查证人和证据的合法性,以确保证人的证词和证据是真实和有效的。

-逐证质证:律师应根据案件的需要,逐一质证各项证据,将证据逐步排除或证实,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证人的身份和背景:律师在质证证人时,应首先确认证人的身份和背景,以了解证人与案件的关系和可能的偏见。

-引导性问题:律师在质证证人时,可以使用引导性问题来引导证人回答,以确保证人的证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引用法律规定:律师在质证证人时,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案件的理由。

-警惕对方的反驳:在质证证人时,律师应注意对方的反驳和质疑,及时进行回应和辩驳,以保护自己的证人和证据。

以上是民事诉讼律师在庭审中的一些技巧和质证要注意的内容,律师在实际的庭审工作中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灵活运用。

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什么?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办案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证据是对于判决的一个重要条件之一,自古以来判罪就需要证据,在最新的刑诉法中对于证据制度有了更明确,更具体的相关规定,那新的刑诉法对于证据的收集有了怎么样的新规定了?下面就由的小编来为您解答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什么?▲一、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

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后者比前者少了“真实”二字,并将“事实”替换为“材料”。

相比而言,旧概念较注重客观真实,而新概念不仅注重客观真实,更加注重法律真实。

证据是证明信息与证明载体的有机统一,旧概念将证据也视为“事实”,容易与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来定义证据,更准确也更客观。

也更能提示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新法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仅有两字之差,但意义重大。

这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克服迷信心理、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对鉴定材料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

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既科学又合法的鉴定材料方可作为审查逮捕的依据。

(2)由于旧法未规定辨认笔录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在此前的审查逮捕工作中,我们把辨认笔录作为书证予以审查。

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

民事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流程是什么民事诉讼是指在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法律程序。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的一般流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的程序和相关法律程序。

一、起诉阶段1. 起诉状的准备:起诉人需准备起诉状,明确被诉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理由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据。

2. 提起诉讼:起诉人将起诉状提交给被诉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并缴纳诉讼费用。

3. 签收起诉状: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签收,并立案。

二、立案和受理阶段1. 立案审查:法院对起诉状的合法性和成立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 被告被告知:如果起诉状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诉人,并告知被诉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意见。

3. 受理案件:法院在接受起诉状后,会正式立案,并将案件移交给相应的审判庭进行进一步的审理。

三、答辩和举证阶段1. 被诉人答辩:被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辩护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双方举证:庭审阶段,原告和被告均可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3. 举证质证和质证:法庭质询双方当事人针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询问,同时允许双方进行质证。

四、庭审和审判阶段1. 庭前准备:法庭在庭审前会对双方当事人、证人、辩护人等进行确认,并核实案件的审理事项。

2. 开庭审理:庭审阶段,法庭严格审理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

3. 阅卷和调查: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情况,法庭可能会进行阅卷和调查等程序。

4. 审判裁决:庭审结束后,法庭将依法作出裁决,并公告裁决结果和理由。

五、执行和终结阶段1. 裁决执行:如果一方不服法院的裁决,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裁决生效,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执行裁决。

2. 诉讼终结:诉讼终结后,法院会出具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标志着案件最终的结果。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核实的方法有哪些,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核实的方法有哪些,标准是什么1、直接甄别法:直接甄别法就是审判人员对收集的证据直接进行审查鉴别,从而判断证据真伪性和证明力。

2、综合审查法: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通过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得出的结果。

3、反复质证法4、技术鉴定法5、经验法6、逻辑推理法:逻辑推理的基本规律有“三大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

民事诉讼案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关于当事人双方关于案件本事所持有的证据。

那么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提交的证据的多少和可信度,法院有关部门会进行核实,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核实。

那么,究竟会进行怎么样的核实,有什么标准?接下来的小编在这里为您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这种规定过于粗疏,往往使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案件的审理有失水准,妨碍了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而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决了这一难题,被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如《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这一原则,既强调法官的自由判断,也强调了由法官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良知和理性对证据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

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小编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和判断。

▲(一)审核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可能因不符合证据能力方面的要求而丧失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诉讼证据采纳。

具体需要审查的内容有:▲1、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备法定形式,手续是否完备。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

阳光小班2期--与法官的沟通(韩嘉毅)

您的信我已经及时转给周律师!我不清楚还能怎样帮助您? 为您再做什么?如果家人和孩子有什么事,让她们给我打电话。
出差在洛阳,营救一个被河南警方以合同诈骗为名抓来的民 营企业家。赶上大雪了,不知航班要延误八个小时还是更久,正 好有时间给您回信。
08年我出了一本个人做律师业务的专著,不知能否寄给您, 如果您可以接受邮件,我可以给您寄一本。如果我再写东西,我 想写写我们这个案件,将办案中的感想体会写出来、也将我们现 在的交流写出来,我想写出来的东西不仅对律师同行有好处,也
一、法庭询问
指明方向、引出话题、留出悬念
(一)对自己的被告 人的询问
询问的战略方向 询问的战术设计 被告的准备
(二)对同案的其他 被告人的询问
法庭询问 方式一
你是否是在某年某月认识的被害人? 你是否经过了苦苦追求才与被害人建立了恋爱关系? 开始恋爱的时候,是不是很甜蜜、幸福? 是否经常有同居的机会? 在同居的时间里,她是否给你洗衣服?做饭?你帮她洗脸洗脚? 在多次的同居时间里,你们并没有发生性关系? 没有发生性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对方不愿意?你尊重对方的意愿? 你们是不是经常在晚上出去散步? 包括公园、校园、大街、小巷等许多僻静的地方?
每次想起我作为外地人,通过十几天的会见后,要比泰安本 地人更能听懂您的巨难懂的胶东话,我都暗自有些自豪,这是不 是可以表明我们是非常了解的朋友了。每次回想我们会见时的长
谈、策划、分析,都好像只是昨天的事。每次想到在法庭上我们 密切配合、相互补充,赢得一次次小战役的胜利,我都会感到一 丝欣慰。虽然我们的最终完美的目标没有实现,但是我们共同赢 得了法庭上所有在场人员的尊重!这很重要!
我相信,有了好的心态、选择了正确的道路,一个有责任感 的人会做出成绩和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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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什么是质证
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质证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质证程序使审理更加公开、法院能够正确地认定证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不同于诉讼中的对质。

对质,是指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相互之间就其对案件事实中专门问题的认识所进行的说明和质辩。

对质与质证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在双方之间展开的行为;其行为都表现为对某一对象的说明和质辩;两者都涉及案件的事实。

不同的是,质证是在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之间进行,而对质则是在案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之间进行的;对质的目的是便于法院通过比较获得对专门问题的正确认识,而质证的目的在于法院正确认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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