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视角下的死刑立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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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背景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近年来,一些地方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网络犯罪呈现新特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需要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2014年10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这是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时隔3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涉及与死刑有关的变动《刑法修正案(九)》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对中国刑法典又进行了多方面的重要修改。

其中,在死刑制度方面提出从两个方面严格限制死刑:一是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二是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如缓刑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原规定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死刑制度的变革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坚持“绝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的死刑政策,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较好地贯彻了这一政策。

在1979年刑法总则中限制适用死刑,即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1997年刑法在死刑上的主导方向是限制死刑,如删除了1979年刑法中“己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下)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林娟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1997年《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评论不一,迎头抨击者有之,沉默不语者有之。

在内容上,共有52个条文,其中增设的现行刑法分则的罪名总共是24种,对现行刑法分则已经明确规定的10种犯罪增加了新的犯罪行为方式并且将其犯罪情节规定在内,将部分预备行为明确规定为刑罚处罚的对象,对现行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罪名补充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和并处罚金的情形,极大的扩大了犯罪圈的范围。

因此有学者认为刑事立法与刑法修正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其实并不然,刑法谦抑性并不代表刑事范围的限缩,刑事范围的扩大并不代表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冲击或者抵触。

关键词:刑法修正;公共安全;社会秩序;职务廉洁性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239-01作者简介:林娟(1992-),女,汉族,山东枣庄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刑法修正案(九)》概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8月进行的第九次刑法修正,在犯罪方面,完善现有犯罪的犯罪行为,增设了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等一系列新犯罪形式与罪名,使犯罪法网更加严密。

在刑罚方面,此次修正废除了九个死刑罪名,对数额巨大的贪污贿赂犯罪设置了终身监禁,不管立功与否,都不能减刑假释,扩大了罚金的适用范围。

刑法结构更加优化。

从法网更加严密,刑法结构更加优化,也是对犯罪的惩罚与公众的期待之间存在不小落差以及对司法实践不满的一个回应,立法与司法的完善会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变化(一)加强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在刑法的立法过程中,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罪名,为全面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强大的法律武器。

恐怖活动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公共安全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不仅是现实的危害还有精神的危害,公共安全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生命的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基础。

《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

《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

2016年第2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高铭暄 李彦峰**作者简介: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彦峰,中北大学法学系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① 丁祖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兼论增强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路径》,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2期。

② 艾文波:《立法博弈必须保障民众话语权》,载《检察风云》2006年第14期。

摘 要:从犯罪圈变化的角度看,以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问题导向、以刑法功能的积极发挥为基本价值指引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基本立法理念。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呈降低趋势、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突出是刑法功能积极发挥的具体体现。

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主要问题导向具有价值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与我国当前社会状况相适应,但应当尊重我国二元体制存在的现实,保持适度。

理念更新与体系性配套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在价值上能否得到认同、效果上可否达到预期的关键。

对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的突出应给予肯定评价,但必须使其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立法理念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 刑罚积极一般预防一、引言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并于11月在“全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结合相关意见,对一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结合相关意见,对二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8月29日表决通过,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本次刑法修改过程中,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热度不减,受益于全媒体时代的便利,无论个人抑或团体、行业,都得以通过自己的渠道,基于自己的判断,发出自己的声音。

《刑法修正案(九)》之五读五问

《刑法修正案(九)》之五读五问

2016年第2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之五读五问魏 东** 摘 要:学界应当正视《刑法修正案(九)》有得有失的现实,在加强《刑法修正案(九)》解释适用研究的前提下,深刻检讨《刑法修正案(九)》在科学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修正刑法提供可资参考的经验教训和建设性意见。

“职业禁止”的保安处分法典化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将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制裁体系发展趋向,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修改完善与终身监禁制度的横空出世使得我国刑罚改革发展前景呈现出喜忧参半的复杂局面,超强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强烈彰显安全刑法特点,周全惩治侵犯人身权利犯罪鲜明体现民生刑法特点,细密惩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突出体现网络时代行政刑法与秩序刑法特点,严苛惩治腐败犯罪本质上是有限采纳了敌人刑法观。

通过检讨《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得失,我国刑法学界还应反思并追问中国刑法和中国刑法学之何去何从。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刑罚改革 刑法观 刑法解释*本文系作者所承担的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点课题“刑法解释原理与实证问题研究”(课题批准号:12AFX00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作者简介: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

整体上观察,《刑法修正案(九)》在回应时代、保护民生、强化反恐、废除死刑以及民主立法诸方面积聚正能量,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因此,当务之急应当加强《刑法修正案(九)》的解释适用研究,确保《刑法修正案(九)》的正能量能够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充分释放。

在这个前提下,学术界应当深入反思检讨《刑法修正案(九)》在科学立法上尚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下一步修正刑法时提供可资参考的经验教训,同时也为《刑法修正案(九)》颁行以后恰当地解释适用刑法提出可资借鉴的建设性意见。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五读五问”供学界同仁参考。

一、读职业禁止、死刑缓期执行和终身监禁:我国刑罚改革的得失与方向《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刑法总则的修正,共有4个条文、4项内容,其中最值得关注的修正内容有以下两点:一是新增规定非刑罚处罚措施(保安处分措施),即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二是对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更科学合理。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前言当前的中国,在各个方面都在持续着改革。

这一次,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议论。

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修正案预示着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

本文的目的是对这一修正案进行观察和思考,分析其中涉及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死刑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内容刑法修正案九是中国自1979年以来的第九次修改刑法,主要涉及了死刑制度的改革、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暴力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的惩治措施。

其中,涉及到死刑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缩小适用死刑罪名的范围修订后的刑法,对适用死刑罪名的范围进行了缩小。

例如,在修改前的刑法中,贩毒罪、贪污罪、受贿罪等都可以适用死刑。

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针对这些罪名的处罚方式进行了调整,将其与“以危害国家安全、恶性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名并列,前两者犯罪行为属于极端严重的罪行,而后八种罪名会强调犯罪情况的情节,较之前采用具体刑名。

具体来说,修改后的刑法将罪行在法律上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分别是极其严重罪、特别严重罪、严重罪。

其中,专门针对极其严重罪规定适用死刑的情况,而特别严重罪和严重罪,则是适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罪之间的选择。

这种对死刑罪名的缩小和分类设定,不仅在保护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角度上有好处,也更符合国际上的主流观点和实践。

2. 限制死刑的执行早期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还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此前,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定有罪的基础上,大多会很快执行死刑。

这一修正案则设置了必要的缓刑程序,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具体而言,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可通过上诉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缓刑,缓刑期限为两年。

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死刑缓期执行,其余囚犯则可以参加劳动改造、学习文化和技术知识,可以为法律执行进行更好的融入社会的准备。

死刑改革的意义与现实背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元化的国家和社会来说,死刑制度的改革是必然的。

浅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浅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浅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王理岩【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妇女、儿童被拐卖的情形日益复杂,问题愈发尖锐.前段时间引爆微信、微博等社交新媒体的主题为"不论是拐卖还是收买儿童的人一律应该判死刑"的讨论更是表现出社会大众对该类事件的极大关注,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从传统上只关注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变为关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加重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意在通过严格法律规制,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期刊名称】《黑河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08)002【总页数】2页(P32-33)【关键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刑法修正案(九)》;对向犯;刑罚【作者】王理岩【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的修改,立足于我国社会现状,基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自身性质,遵循我国“宽严相济,保障权利”的刑事政策,是为维护社会稳定,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行为所做的正确的选择。

共同犯罪包括两种:一是任意共犯,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一是必要共犯,即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

必要共犯分为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三种。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就是一对对向犯。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当双方都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双方具有共犯关系,但罪名可能不同。

当只有一方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时,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对向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和法定刑都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和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罪和受贿罪,如果双方行为分别符合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别成立行贿罪与受贿罪,具有共犯关系,但不能认定为对方所触犯的罪名的共犯;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即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毒品罪,只处罚贩卖毒品一方的行为,不处罚单纯的购买者,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浅析《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作者:韩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4期摘要终身监禁制度体现了《刑法修正案(九)》、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继续改进结构改革,废除死刑和惩罚,以限制死刑的双重功能,即惩罚和预防的惩罚功能,以及控制死刑的价值。

从立即执行死刑的角度来看,这种定位也应该是双重的,这是对一些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另一种措施;从死刑缓期执行的角度来看,它属于死刑立即执行与普通死刑之间的中间刑罚。

对于终身监禁的司法应用,有必要掌握其客体条件、时间有效性和判断思维。

对于主要功绩的表现是否能改变终身监禁的方向,本文认为执行的延迟和无期徒刑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关键词死刑缓期执行终身监禁重大立功作者简介:韩辰,江西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289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

修订后的刑法,从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社会的治安状况出发,坚持改革创新,例如立法的理念、有关刑事的政策、还有刑罚的制度等,都有很多创新。

其中,特别是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特别重大损害犯罪行为可以依法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是此次重大制度创新的《刑法修正案(九)》的新的法规。

它的出现是惩罚腐败犯罪分子的需要,因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的称之为“反对腐败的武器”,但也有部分批评者质疑它的作用,甚至认为其残忍性甚至比死刑更严重。

因此如何对其进行理性认识和准确适用于司法实践,充分发挥其严格控制死刑的背景下更重的惩罚严重的腐败犯罪的预期功能,有必要对其制度价值、法律地位、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分析,本文就以此展开论述。

一、终身监禁的制度价值与法律定位(一)终身监禁的制度价值1.继续改善死刑偏重生刑偏轻刑罚结构的板结状态长期以来,我国的刑罚结构存在一个结构性缺陷,即死刑太重,惩罚太轻。

刑法修正案九的争议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的争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制定完善、科学的《刑法》,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至关重要。

1997年大幅度修改后颁行的我国《刑法》,在14年里就有了8个修正案。

《刑法》修改的力度不可谓不大。

2014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审议。

最新的这个修正案涉及近五十个条文的修改,其中有一些焦点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有些争议问题进行归纳、研讨,希望对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主要修改:概貌(一)修改的缘由总体而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促使刑法需要进行相对较大规模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制定理由,主要体现在:(1)近年来,严重暴力恐怖案件激增,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的衔接配套,因此这次增设了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新罪。

(2)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因此,这次修改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规定,并增设一些新罪。

(3)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为此提出了取消9个死刑罪名的设想。

(4)《刑法》的原有规定相对粗疏,在实践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制定相对更为明确的规定来解决,例如,针对死缓考验期内犯哪些新罪可以核准死刑立即执行,这次做了明确规定。

(二)修改的内容1. 减少死刑罪名。

拟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取消死刑(我国现有死刑罪名55个,如果取消,之后还有46个)。

2. 增设新罪。

包括:(1)针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2)利用网络犯罪实施的犯罪或者由网络公司实施的犯罪;(3)利用虚假诉讼实施的犯罪;(4)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作弊的犯罪关联犯罪;(5)对有影响力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工作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

我国非暴力犯罪死刑废除问题研究——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第 十一 次会议 初 次 审议 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
正案( 九) ( 草案 ) 》 [ 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 ( 九) ( 草 案) ] 。此 次刑 法 修 改 的重 点 之 一 就 是 逐 步 减 少 适
用死 刑 罪 名 , 草 案 拟 对 9个 罪 ( 走私武器 、 弹药 罪 、 走 私核 材料 罪 、 走私假币罪、 伪造 货 币罪 、 集 资 诈 骗
个 讨论 非 常热 烈 的话 题 。从 全 世 界 来 看 , 非 暴 力
此外 , 《 刑法修正案 ( 九) ( 草案 ) 》 还进一步 提高 了
对死 缓罪 犯执行 死 刑 的 门槛 , 死 缓犯 被 执 行 死 刑 的 可 能性将 进一 步减 少 。根 据 《 修正案 ( 九) ( 草案 ) 》 的规 定 , 在 死缓 执行 期 间故意 犯罪 的罪犯 , 只有情 节
性等特点, 但 尚未达到暴力犯罪 的危害程度 , 不宜用最为严厉的死刑 来镇压 , 很 多犯罪人 罪不 至死 , 还有 挽 回的余地 , 而
且, 事实证 明, 死刑也并未有效地 遏制非暴 力犯罪 , 相反还 可能会激发犯罪。死刑有违人道 主义 , 我们应该顺应历 史的潮 流, 逐步废 除非暴力犯罪死刑 的适用 , 但依 我国 目前国情, 有些 罪的死刑还不 能立 即废 除, 因此, 我们 要借鉴 国外先进 经 验, 并结合我 国具体实 际, 寻找 出一条 立法上逐 步减 少和司法上严格限制非暴力犯罪死刑的成功路径。 关键词 : 非暴力 ; 死 刑; 废除 i 理由
摘要 : 死刑是人类刑罚史上最为严厉的惩罚方法 , 具 有残 忍性和 非经济 性, 一旦实行不可逆转 , 是历届 统治者赖 以维 护统治的手段之一。随着人道 主义的兴起 , 现代刑罚不断 向轻刑化 、 宽缓化发展 , 死刑 的存废成为 了人们争议 的焦 点, 其 中, 非暴力犯罪死刑废止 的呼声尤为激 烈, 很多学者都支持应该及早 的予 以减少 或废 除。非暴 力犯 罪具 有侵 财性 、 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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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卷第1期温州大学学报(社 会 科 学 版)2017年1月V ol 30, No 1 Journal of Wenzhou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Jan, 2017 《刑法修正案(九)》视角下的死刑立法改革何立荣,徐翕明(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6)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情节恶劣”和“期限重新计算”规定,进一步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作出限制,并取消了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等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

此修正案彰显了我国政府和立法者对死刑问题的高度关注,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是中国死刑立法改革的又一重要进步。

我国当前死刑的立法改革应当适用“最严重的罪行”的标准;扩大“特殊主体”免死的范围;放宽“老年人免死”的年龄;逐步废除“非暴力”类犯罪的死刑。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中图分类号:D924.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555(2017)01-0078-06DOI:10.3875/j.issn.1674-3555.2017.01.012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获得近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早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废除死刑的理念,他认为没有人愿意将操纵自己生死的权力赋予他人行使[1]。

美国学者约翰•列维斯•齐林在《犯罪学及刑罚学》中提到:美国联邦政府于1890年通过一项联邦法律,将死刑罪名缩减至叛逆罪、谋杀罪和强奸罪三种[2]。

此外,日本学者团藤重光在《死刑废止论》中提到:逐步推进死刑的废止是“宪法精神”和“程序正当主义”的宗旨所在[3]。

不难看出,在世界范围内法律制度较为科学完善的国家大多主张死刑废除论,即便存在死刑的也只是极少数罪名。

目前,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中国保留死刑的罪名已经下降到了46个,死刑制度改革已经迈入了限制、减少死刑的良性发展轨道。

本文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的解读,通过现象看本质,结合我国国情,对未来我国死刑的走势做出大胆预测,并且提出为符合这一趋势我国应当采取的立法措施。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的修改(一)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条文总计达到52条,在中国的刑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此次修改的重点落在对分则罪名的相关规定,总则部分的修改只涉及了4个条文,与死刑相关的只有一个条文,即修正案第2条对死缓犯的规定。

死缓制度虽不同于死刑立即执行制度,但在一定程度能有效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此次修正案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调整体现为新增“情节恶劣”和“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以此限制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二)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1997年《刑法》的分则部分进行了大刀阔斧改革,进一步废除收稿日期:2016-03-09作者简介:何立荣(1970-),男,广西桂平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何立荣等:《刑法修正案(九)》视角下的死刑立法改革79了分则中9项罪名的死刑①。

关于死刑罪名,我国经历了一个“少-多-少”的过程。

1979年的《刑法》只规定了28种死刑罪名,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推进,社会的转型必然伴随着不安定因素迸发,以至于在1980年代末不得不在某些领域实施严打,以正法纪,此举导致在1997年《刑法》中死刑罪名多达68条,位居世界之首。

与此同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和执行死刑的数量,在世界范围内也是无人能及的,这一现象与国际社会逐步“去死刑化”的刑罚潮流是相背离的。

之后,中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经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终于达成应当“逐渐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共识,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13种犯罪的死刑[4]。

此次修正案的通过最终将保留死刑的罪名定格在46种。

二、死刑争论及评析(一)死刑的争论1.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对限制、废除死刑的实际意义《刑法修正案(九)》将现行刑法典中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进一步限制在“情节恶劣”,应当说在理论上具有积极影响。

但是,却遭到学界不少学者的质疑。

首先,依据目前中国死缓犯的服刑情况,在死缓期间去实施故意犯罪的少之又少,立法又在此基础上增设“情节恶劣”的规定实属多余。

其次,“情节”的表述过于抽象、概括,难以区分是定罪情节亦或是量刑情节。

再者“恶劣”的描述包含了浓厚的主观因素,无法具体到量的判断。

最终,对于何谓“情节恶劣”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表现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综合判定,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扩大处罚。

故此,“情节恶劣”的规定对死缓犯最终被执行死刑的影响甚微[5]。

最后,由于未对死缓犯死缓执行期间的起算点加以明确,因此在理论上将起算点理解为故意犯罪之日或者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之日都未尝不可。

2.分则中死刑罪名的废除对社会的影响《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9种罪名的死刑,有人认为刑法分则中取消了这几种死刑罪名会削弱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使尚未犯罪的人有了经济犯罪的企图,从而使经济类犯罪陡然上升;使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更加猖狂、肆无忌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威胁人民生活。

这些都是因为其他刑罚的震慑力和阻吓犯罪的效果远不如死刑,因为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中国自古就有“好死不如赖活着”的谚语,何况被判处死刑显然也不能认为是“好死”。

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费尔巴哈认为,死刑可谓是刑罚中的极刑,一旦受到死刑惩罚,人生的一切便不复存在,这迫使行为人在犯罪时会慎重考虑,而大多数人都不会冒着被处死的风险去享受犯罪的快感。

而废除上述几种罪名的死刑,意味着给了犯罪分子一块“免死金牌”,难免不令人担忧。

(二)死刑争论的评析根据上文的分析,对《刑法修正案(九)》死刑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死缓犯执行死刑门槛的提高对限制死刑带来的效果以及取消死刑罪名对社会的影响。

1.对增设“情节恶劣”的分析不少学者认为,增设“情节恶劣”的规定实属多余。

他们的论证理由是增设“情节恶劣”的①这9条被废除死刑的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

80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第30卷第1期 规定虽然在形式上对故意犯罪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的限制,但实践中运用的机会却非常少,不免有画蛇添足之嫌。

笔者反对上述学者的论证理由,但对其论证结果又持肯定态度。

首先,我们不能根据案情的特殊性去评价制度的一般性。

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情况确实非常少,但绝不是不存在,直接得出“规定”多余的结论在逻辑上说不通;再者,当故意犯罪确实发生时,用“情节恶劣”加以限制应当值得肯定。

然而,笔者也认为,“情节恶劣”的规定确实没有必要,其实质是对“故意犯罪”的重复性评价。

论证之前,我们必须对“故意犯罪”做缩小解释,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是故意犯罪就一律执行死刑。

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较过失致人死亡的危害性更小,但如果按照“故意犯罪”的文义解释,最终故意致人轻伤的死缓犯被执行死刑,而后者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这明显违背了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更有悖于常理。

因此,这里的“故意犯罪”应当解释为“严重的故意犯罪”,而“严重”与“情节恶劣”的内涵在犯罪论领域内基本相同,所以笔者认为“情节恶劣”的规定实属多余。

再者,假设“情节恶劣”的规定确实有设立的必要,那么笔者也同多数学者有相同的疑问:何为“情节恶劣”?众所周知,“情节”包含的内容多种多样,“恶劣”字面可解释为坏到极点,在犯罪论领域内可解释为罪大恶极、罪恶滔天。

但无论做怎样的解释,都自然包括了价值判断因素,因此要清楚界定其内涵,必须依赖于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因此,就现阶段的立法而言,笔者依然持“规定多余论”。

2.对增设“缓刑考验期重新计算”的分析《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50条第1款作出修改,增设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制度,但对起算时间未予明确,司法解释中也没有作出规定。

学界有观点认为:应从最高院不予核准执行死刑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不需要报请最高院核准的,应从查实之日起重新计算①。

其理由是,死缓犯固有的两年缓刑考验期排斥了期间从故意犯罪之日的起算点,否则有悖于立法本意。

笔者认为,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制度的本质与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相似,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条文的字面解释,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制度的中断事由就是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那么重新计算的时间应当是最高院不予核准执行死刑之日,而不应当理解为故意犯罪之日。

3.对分则死刑罪名进一步取消的分析《刑法修正案(九)》总共取消了9种死刑罪名,不少学者担心这样成批量的取消死刑罪名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这样的担心既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实践根据,完全是没有必要的。

第一,上述罪名的死刑在立法上基本是处于闲置状态。

其中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死刑基本变成了一种摆设,而组织、强迫卖淫罪和伪造货币罪的死刑也是鲜有适用的余地[5]。

因此,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不但不会造成立法上的漏洞,而且能使分则中繁杂的罪名更加精简,同时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也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第二,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来看,即使成批量的废除死刑罪名,也未必会产生负面影响。

《刑①参见《〈刑法修正案(九)〉49个重要问题逐一解》,网址:/html/lvshiwushi/20150915/ 22789.html.何立荣等:《刑法修正案(九)》视角下的死刑立法改革81法修正案(八)》取消的涉及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死刑条文远大于此次修正案,但从近4年间的实施效果来看,应当说,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有序,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社会各界对减少死刑罪名的改革措施反响积极。

三、完善中国未来死刑立法的建议(一)总则关于死刑适用的条款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修正案(九)》仅仅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情形作了限制,而对其他涉及死刑的条文没有作修改,让笔者颇感意外。

首先就增设“情节恶劣”的规定,根据本文上述的分析,虽然笔者主张该规定确无必要,但依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情节恶劣”作出明确的界定,达到限制死刑执行的预期效果。

再者,笔者主张将最高院不予核准执行死刑之日作为期限重新计算之日,并建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对此次修正案没有涉及的关乎死刑的条文,笔者同样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有关“罪行极其严重”的内涵,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其解释为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险性均达到极其严重的标准,但对该标准所映射的具体内容,仍然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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