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特殊管理的药品 - 上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规定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1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 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5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7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8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9 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10 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1 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
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14 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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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有效遏制此类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
三、定义。
本制度所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
四、制度内容:1、本公司可以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业务经营部、质量管理部应当按照药品gsp和本公司《药品销售程序》的要求建立客户档案,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员(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实记录等;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销售)、出(入)库验收、签订买卖合同等,本公司上述人员的分工应报质量管理部备案。
3、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如发现购买方资质可疑的,应立即报公司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认为确实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核实;发现采购人员身份可疑的,质量管理部应立即报请槐荫区或济南市公安机关协助核实。
4、业务经营部购进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向供货方索要税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上述详细内容,应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
供货方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税票(包括清单,下同)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
5、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到货后,由质量管理部指定的专门验收人员依据税票所列内容,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四篇)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____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7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8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9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10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1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
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14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二)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对国家监管的特定药品,其管理制度与普通药品管理制度有所不同。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6篇)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1、为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和销毁。
3、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主要是指以下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4、特殊药品的购进管理(1)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采购制度》的规定执行。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5、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1)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验收制度》的规定执行。
(2)购入的特殊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3)特殊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的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6、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1)特殊药品储存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应严格实行“五专“管理,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符合管理规范,帐物相符,特殊药品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库房、药房帐目与实物数量均应一致。
(2)特殊药品效期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加强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
(3)特殊药品的养护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
7、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1)医师开具处方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的处方权的前提下,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
(2)药师收到处方后应严格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的内容对处方进行审核,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和处方医师进行沟通,妥善解决,并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内容进行登记。
药事管理学复习资料

药事管理学第一章绪论1、药事:与药品的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便、及时使用相关的活动。
2、药事管理学:应用现代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以及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管理与行为科学等多学科理论与方法,对药学事业各分系统的活动进行研究,总结药事管理活动基本规律,指导药学事业健康发展的科学。
3、监管药品核心的实质:监管药品的质量4、中国古代药事管理的起源:周朝第二章国家药物政策与药品监督管理1、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与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2、处方药:指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3、非处方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4、药品分类管理的目的:①有效地加强药品监督管理②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③合理利用医疗卫生与药品资源④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⑤提高人们自我保健意识5、新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给药途径的,按照新药管理。
6、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指国内或国外药品生产企业第一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包括不同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品种。
7、医疗机构制剂: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上市销售。
8、国家基本药物:适应基本卫生医疗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9、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是由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和进口药品,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保证供应”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10、《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纳入“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纳入“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药事管理学重点

1、药事:指药品的生命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关药品质量的事情。
2、与药品质量有关联:①药厂如何开发新产品;②药厂如何生产某产品;③药厂如何经营这些品种;④医院如何采购这些品种。
3、药事管理:对药学事业的综合管理,是运用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对药事活动进行研究,总结其规律,并用以指导药事工作健康发展的社会活动。
4、宏观的药事管理:国家政府的行政机关,运用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理论和方法,依据国家的政策、法律,运用法定权利,为实现国家制定的医药卫生工作的社会目标,对药事进行有效治理的管理活动。
微观的药事管理:药事各部门内部的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物质设备管理、药品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药学信息管理、药学服务管理等工作。
5、药事管理的重要性:①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必须加强药事管理;②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必须加强药事管理;③增强医药经济的全球竞争力,必须加强药事管理。
6、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7、药事管理学科:应用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与行为科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研究“药事”的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体系,是以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为重点、解决公众用药问题为导向的应用学科,具有社会科学性质。
8、药事管理学科的主要特征:①实践性;②政策性;③目的性;④规范性;⑤复合性。
9、药事管理学的发展趋势:①以生命和健康为第一;②全面质量管理;③国际视野。
第二章药品监督管理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最根本的依据在于安全性的区别。
雷尼替丁:OTC-缓解胃酸过多;处方药-治疗胃溃疡。
阿司匹林:OTC-作为解热镇痛药物;处方药-作为抗血栓药物。
2、药品的分类:①现代药与传统药;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③新药、仿制药、医疗机构制剂;④国家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新农合用药★处方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第七章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第七章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20分)主要内容第一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第二节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第三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第四节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第五节兴奋剂的管理第五节疫苗的管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范畴】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毒麻精放)2、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的流通3、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等)注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定的特殊管理)注2:兴奋剂药品,依其品种不同实施不同层次的管理第1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一、概述(一)麻/精药品的界定和专有标志1、界定: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2、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义: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
新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
非药用类麻/精药品发现医药用途,调整列入药品目录的。
3、麻/精药品的专有标志(二)麻/精药品的管理部门、职责1、国务院药监部门——负责全国麻/精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药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精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3、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内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麻/精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监部门 [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我国生产使用的麻醉药品(27种)和精神药品(第一类7种;第二类29种)1.麻醉药品品种淑芬因贵妃签订影片合同2.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7种)马吲哚丁丙诺啡三唑仑司可巴比妥哌醋甲酯氯胺酮γ-羟丁酸【口诀】马丁三思派氯酸第二类精神药品有29个品种:应用分析A、曲马多B、氯胺酮C、麦角胺D、罂粟壳1、按麻醉药品管理的是2、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是3、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是【答案】DBA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1、生产总量控制——国家先确定需求总量,然后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精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
特殊管理药品的规章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维护公共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特殊管理药品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需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剥削性药品等。
第三条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原则是“准确使用、严格管理、严禁滥用”。
第四条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分配、采购、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全程可追溯。
第七条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系统,记录特殊管理药品的来源、去向、使用情况等信息,并保存至少5年以上。
第八条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和分配第九条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分配应按照患者需求和医疗机构需求,由专人专岗负责,确保合理、公平、有效。
第十一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分配应建立明确的登记备案制度,记录分发人员、接收人员和药品数量,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分配应加强对医护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的正确认领和正确使用。
第三章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和使用第十三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药品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第十五条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应经过专人核实和确认,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应按照医疗处方或指导,遵守用药规范,严禁私自更改和擅自增减用药剂量。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特殊管理的药品
毒品离我们有多远
2000年10月18日,广东、广西警方联手侦破
了一起特大研制冰毒犯罪集团案,彻底打掉了 多年来为害东南数省市的多个秘密冰毒实验室 和制毒工厂,而担任技术总顾问的犯罪嫌疑人 林其桐,系原南宁制药厂总工程师,他与其学 生李雪岚利用所掌握的化学知识为制毒分子提 供冰毒配方,大肆制造冰毒。
毒品?药品?
鸦片 大麻 盐酸派替啶 杜冷丁 美沙酮 海洛因 吗啡 可卡因 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 摇头丸 去氧麻黄素 甲基苯丙胺 冰毒
麻黄素、伪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
毒品
我国刑法357条规定:
“毒品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 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 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 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
滥用
毒品
精神药品
毒品
海洛因
可卡因 麻烟
MADA
摇头丸
速赐康
LSD
冰毒
鸦片
罂粟
大麻
古柯碱
吗啡
FM2
快克
安非他命
大麻脂
罂粟花、果
摇头丸
三唑仑、二氢片、安钠加……
毒品!
毒品
毒品的危害
吸毒者
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常用术语
药物滥用:
与医疗目的无关,用药者采用自身给药
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
物公约》
对32种迷幻剂实行严格的管制。 中国于1985年6月18日加入该公
约。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物公约》 1984年联合国第39届大会通过关 于起草新禁毒公约的141号决定,于 1988年12月19日通过了《联合 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 约》。 至1989年8月,已有70个国家在 该公约上签字,中国于1987年9月 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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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管理
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依 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 批准文号的,不得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依照规定向所在地省级 FDA报告生产情况。
4.定点生产企业的销售管理
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原料药只能按照计划销售给制剂生产企业和 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小包装原料药可以销售 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
管理
门报告种植情况。
罂 粟
大 麻
(二)
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
品的实验
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必须事 先提出立项申请,报所在地省级FDA。省 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实验研究条 件进行现场检查,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 报资料报送CFDA。
CFDA收到申报资料后,进行全面审查,全 部资料符合规定的,发给《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批件》。《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批件》不得转让。
第七章
特殊管理的药品
1
2 3 4
特殊管理的药品概述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5
6
其他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第一节 特殊管理的药品概述
Section 1 Summary of Special Control Drugs
一、特殊管理的药品及其特殊性
CFDA根据年度 需求总量的变化对 全国性批发企业、 区域性批发企业布 局、数量定期进行 调整、公布。
(一)定点经营制度
CFDA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需求总量,确定跨 省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 性批发企业)的布局、数量。根据各省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需求总量,确定在该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布局、数量。
5.专有标志管理
四、经营管理
(一)定点经营制度
CFDA根据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全国需求总量, 确定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从事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以下称全国性批 发企业)的布局、 数量。
根据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对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需求总量, 确定在该行政区域 内从事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批 发业务的企业(以 下称区域性批发企 业)的布局、数量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 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 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 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 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部负责医疗机构特殊管理 的药品合理使用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毒品的危害
毁灭自己
祸及家庭
危害社会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
2010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 “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会” 2011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 “青少年与合成毒品” 2012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 “全球行动共建无毒品安全社区” 2013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 “抵制毒品 参与禁毒”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品种和范围
(一) 麻醉 药品 和精 神药 品的 分类
麻醉药品按其药理作用不同,可以分为镇痛类和 非镇痛类两类,临床用途也不同。 镇痛类麻醉药品除了具有镇痛作用,用于急性剧 痛和晚期癌症疼痛之外,在其他方面也有广泛用途, 包括治疗心源性哮喘、镇咳、止泻、人工冬眠、麻醉 前给药及复合麻醉以及戒毒。非镇痛类现用于局部麻 醉。 精神药品按药理作用不同,可分为镇静催眠类、 中枢兴奋类、镇痛及复方制剂类、全身麻醉药等,各 类在临床上的作用也不相同。同时,第一类精神药品 比第二类精神药品作用更强,也更易产生依赖性。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品种和范围
(一) 麻醉 药品 和精 神药 品的 品种
2007年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了《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 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共列出麻醉药品123种, 其中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25种; 精神药品目录中,共列出精神药品132种,其中 第一类精神药品53种,第二类精神药品79种。我国生 产及使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7种,第二类精神药品33 种。
五、使用管理
( 一 ) 《麻醉药 品、第一 类精神药 品印鉴卡》 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第 35条规定,国家对 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和放射性药品实 行特殊管理。
•此外,国家对易制 毒化学品、兴奋剂 和部分有特殊要求 的生物制品也采取 了一系列严格的管 制措施,在监督管 理方面也具有明确 的特殊性。
•为保证其合法、合 理使用,正确发挥 防治疾病的作用, 若管理不当,滥用 和流入非法渠道, 将会危害服用者个 人的健康,并造成 严重的公共卫生和 社会问题。
二、国际麻醉品管制机构
三、我国政府与国际麻醉药品管理机构的合作
1
积极参与国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事务
2
密切与周边国家开展禁毒合作
3
与欧美国家的禁毒合作继续健康发展
四、我国政府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 历史发展
中国近代和现代史上的两次 重大禁毒行动
•19世纪40年代的鸦片 战争,以清朝林则徐 虎门销烟为代表。 •新中国成立后的禁毒运动: 1949年前夕,中国的4亿多人 口中吸毒者有2000万左右,几 近全国人口的1/20。新中国成 立后,颁布了一系列行之有效 的查禁烟毒的法律法规,打击 烟毒犯罪,使烟毒基本绝迹, 到1953年,中国成为被世界公 认的“无毒国”。
(三)销售规定
3.麻醉药品目录中的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
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
4.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
不得自行提货。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 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药物滥用和毒品的危害
(一)药物滥用
药物滥用的概念
药物滥用(drug abuse)是指反复、大量地使用具有依赖性特 性或潜在依赖性的药品,这种用药与公认的医疗需要物质和列入管制的药 品。药物滥用可导致药物成瘾,以及其他行为障碍,引发公共 卫生和社会问题。
(二)销售范围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 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向医疗机构、定
点批发企业和符合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 药品。
(三)销售规定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进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
研究管理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管理
1.定点生产制度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
制度。CFDA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
量,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确定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
,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
、公布。
2.定点企业的审批
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 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 FDA初步审查后,由CFDA批准。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 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近十余年来,在治理毒品方面,我国政府果断 采取了禁种、禁吸、禁止贩运的三管齐下的政策, 已取得成效。在综合治理措施方面有:①加强立法
工作;②加强国家级管制机构;③改善技术装备,
加强力量;④积极开展戒毒工作和对药物依赖性的 研究监测;⑤加强国际合作。
第三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国
务院于2005年8月3日公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条例》(第442号国务院令)。 《条例》共分9章,89条,分别对麻醉药品药用原 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 、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等制 定了相应的规定。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体制
(二)销售范围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 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 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于特殊地理 位臵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 机构销售的,须经CFDA批准。 省级FDA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 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神药品的除外。
2.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 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 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
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
•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一般是指直接作 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使之兴奋或抑制,连 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 的药品。如,司可巴 比妥、艾司唑仑等。
(二)药品依赖性及相关概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毒副作用主要是药品的依赖性
问题,这是区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一般药品的关键。
《1961年麻醉药品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制定 、公布以前,各国有关法规和医药书籍中,一般使用成瘾 性、习惯性的概念来区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一般药品 。1964年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关专家委员会建议使用“药物 依赖性”(drug dependence)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