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发票管理办法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用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2023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的相关内容。
二、发票管理办法1. 发票的基本概念:发票是一种书面凭证,用于证明经济交易和纳税的法定证明文件。
发票应包含购买方、销售方、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等。
2. 发票的种类:根据用途和形式的不同,发票可分为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等多种类型。
3. 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开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发票金额等。
4. 发票的使用要求:使用发票时应注意合规性,发票的使用要符合实际交易情况,不能虚开或重复开具发票等。
5. 发票的保存和归档:发票的保存和归档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归档后的发票应妥善保存,方便后续的审计和查询。
三、发票管理的责任与制度1. 纳税人的责任:纳税人应自觉遵守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义务,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税务机关的监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发票的开具和使用进行监管和检查,并对违规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3. 发票管理制度的建立: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的开具流程、使用规定和归档要求,确保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发票管理的重要性1. 减少偷税漏税: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可有效减少偷税漏税的发生,保护国家财政收入。
2. 促进经济发展:发票管理的规范和透明可以提高经济企业的信誉度,促进经济发展。
3. 便于政策实施:良好的发票管理可以为政府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五、发票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发票造假:严密的发票管理制度有助于预防和打击发票造假行为,包括使用电子技术手段防止伪造发票。
2. 发票遗失或损毁:建立完善的发票保存和归档制度可以防止发票遗失或损毁,并能够及时提供有效的发票信息。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向购买方开具的,用以证明交易事实、记载交易内容的书面凭证。
第三条发票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四)强化服务、优化流程。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与内容第五条发票分为以下几类:(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普通发票;(三)其他发票。
第六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发票代码和号码;(二)开票日期;(三)购买方名称、地址、电话;(四)销售方名称、地址、电话;(五)商品或者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六)数量、单价、金额;(七)税率、税额;(八)开票人、复核人姓名;(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还应当包括:(一)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二)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三)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四)发票代码和号码;(五)开票日期;(六)购买方名称、地址、电话;(七)销售方名称、地址、电话;(八)商品或者劳务名称、规格、型号;(九)数量、单价、金额;(十)税率、税额;(十一)开票人、复核人姓名。
第三章发票的印制与领购第八条发票的印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的样式、规格、颜色、字体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发票的防伪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三)发票的印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九条企业需要领购发票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二)税务登记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发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票管理归口部门财务部。
第二章发票管理的范围和意义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发票管理的范围仅指本公司购买的发票。
第四条发票管理的意义: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管理无论对经营业务、财务活动、内部控制,还是对于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资格评定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三章发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第五条公司目前购买的发票,主要包括:㈠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是在发生销售行为、提供应税劳务时经金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
㈡出口专用发票沈阳市出口专用统一发票:是发生出口业务过程中所开具的发票。
第六条出口专用发票由财务部税务会计购买,购买的发票由税务会计妥善保管。
第七条增值税发票由财务部税务会计购买,增值税发票应在使用完毕后才能进行购买。
第八条发票的使用:购买后的增值税发票和出口专用发票由税务会计统一管理,建立发票使用登记簿,进行发票的开具和记录工作(详见《发票开具流程》)。
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存根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应由税务会计进行妥善保管,并按开具顺序及购买发票的批次装订成册,以备查验。
第九条作废发票应收齐作废发票所有联次,标记作废字样,并将密码区图画作废。
作废发票按月装订,和发票联统一存档。
第十条发票的保管:所有未开具的发票要进行妥善保管;每月对留存发票进行盘存并与开票记录核对一致。
第十一条发票及存根联未按规定保管,发生丢失现象,视情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是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用于记录商业交易和报销等过程中的资金流动。
为了规范发票的管理,确保财务账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发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具体操作流程。
一、发票管理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该法规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要法律文件,用于监督和管理发票的开具、使用和归档等全过程。
根据该办法,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和使用发票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开具真实有效的发票,不得虚开、假开发票;(2)按照规定的要素和格式填写发票内容;(3)合理使用发票,确保与实际交易相符;(4)妥善保存发票,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2.《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制定的,针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开票单位的资质要求、开票流程、发票种类和编号规则等内容。
遵守该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发票管理的实施细则1.发票的开具(1)开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权限,包括税务登记、开票资格等。
(2)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和发票要求,选择合适的发票类型进行开具,例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3)在发票上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服务的明细、金额等。
2.发票的使用(1)购买方在收到发票后,应核对发票的真伪和准确性。
如有问题,及时与销售方沟通解决。
(2)购买方在进行业务结算时,应按照实际交易的金额和税率填报,并将发票作为凭证进行报销或扣税。
(3)销售方在收到购买方开具的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其准确性,并在销售台账中登记相应信息。
3.发票的归档和保存(1)开具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发票归档和保存制度,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发票归档应按照时间顺序和发票类型进行分类,设置专门的发票管理区域或库房。
(3)发票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但对于一些特殊交易和纳税人,可能会有特殊要求。
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公司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发票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税法相关规定有变动的,以税法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手工发票、定额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等。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人为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须加强发票管理。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及开具管理第五条各单位所用发票应由财务部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发票进行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所用发票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实时掌握发票使用情况。
第七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损毁。
第八条各单位业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时,业务经办人员必须保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或服务流四流一致,经内部管理和审批流程后,提供合同等相关材料,由财务部门指定的发票管理人员开具发票。
第九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各单位不得有下列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部门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四条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六条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除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三章发票的印制和领购第七条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第八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
第九条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第十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第十一条发票开具后,不得涂改、挖补、拆分或者伪造。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保管和缴销第十三条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十四条发票遗失、被盗、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发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文本,实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相关部门制定,并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保证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促进税收的征管工作,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提高国家财务管理水平而制定的法规。
二、发票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展销售、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时开具的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具有法定的税收效力,纳税人必须按照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开具、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
普通发票适用于一般的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专用发票适用于特殊行业和具体场景。
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指汽车销售行业开具的特定发票,用于购车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交强险等手续。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助于统一管理和监控购车过程中的税收情况,防止逃税和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3. 财政票证财政票证是财政行政部门开具的一种特殊发票,用于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结算。
财政票证包括预算内支出凭证、预算外支出凭证等。
财政票证的开具和使用受到严格的财政制度和管理规定的限制,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的开具和使用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 发票开具程序发票的开具程序必须按照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流程进行。
主要包括以下环节:购货、销货等交易活动→填写发票信息→向税务机关登记→购货单位验收并签收发票→购货单位按规定办理税收扣除。
2. 发票使用范围发票只能用于合法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者作为非法收入的依据。
发票的使用范围包括购买商品、提供服务、办理手续等。
发票的使用需要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发现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责任。
3. 存储和管理发票的存储和管理需要做到安全可靠,防止丢失、损毁和伪造。
发票的存储可以采用电子存档方式,但必须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务对发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发票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重要凭证,是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管理、财务核算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税务部门对发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本文将从发票的定义、种类、开具、保管、使用、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税务对发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发票的定义及种类1. 定义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由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开具,用以证明交易行为发生,记载交易内容,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
2. 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发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按用途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其他发票。
(2)按开具方式分类:手工发票、电子发票。
(3)按适用范围分类:全国通用发票、地方通用发票。
(4)按税率分类:免税发票、应税发票。
三、发票的开具1. 开具主体开具发票的主体为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2. 开具条件(1)合法经营:开具发票的主体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经营许可证。
(2)交易真实:交易行为应当真实发生,发票内容应当与交易内容一致。
(3)价格明确:发票上应当明确记载交易价格,包括增值税税额。
3. 开具要求(1)发票内容应当完整、准确,包括购买方名称、销售方名称、商品或者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
(2)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开具。
四、发票的保管1. 保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的保管期限为5年。
2. 保管要求(1)发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
(2)发票的电子版应当与纸质发票一同保管。
(3)发票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五、发票的使用1. 使用范围发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证明交易行为发生。
(2)作为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管理、财务核算和审计监督的依据。
(3)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凭证,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以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发票的定义与种类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发票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常见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如定额发票、机打发票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用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增值税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情况;普通发票则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些特定的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发票管理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存在,不得虚构或篡改。
2、合法性原则: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规定。
3、完整性原则:发票的内容应当完整,包括发票的基本要素如发票号码、日期、购货方和销货方信息、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4、及时性原则:发票应当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及时开具,不得拖延或提前。
三、发票的开具1、开具主体:只有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纳税人,才有资格开具发票。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开具要求: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3、填写规范:发票上的各项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填写的内容应当与实际交易相符,不得虚开金额、数量等。
四、发票的取得1、取得渠道:购货方或接受服务方应当从合法的渠道取得发票,如从销售方直接取得,或者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取得。
2、审核查验:取得发票后,应当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查验。
如发现发票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与开票方沟通解决或向税务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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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加强对发票的购买、领用、保管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下同)对发票进行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费用发票管理
第三条费用发票指因购入的产品或获取的劳务而提取的发票。
第四条费用发票管理要求
(一)凡购入的产品或获取的劳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取得的发票根据费用性质粘贴于公司印制的相应报销凭证后。
(二)对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计算有误的发票,应将其退回经办人,由其负责将发票调I换后再行报支。
(三)收到真实、合法、合理的发票,但发票金额小于报支金额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报支。
(四)收到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必须拒绝报支。
(五)财务将费用凭证和原始发票作为入账的依据和附件,与记账凭证装订
成册,按规定年限保管。
第五条发票禁止条例
(一)对无法提供合法正确的原始发票的费用,不得报销。
(二)对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证明,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报支。
(三双寸无原始凭证的付款凭证(修正分录除外)不得进行账务处理,即不得虚列支出。
第六条处罚条例
(一)费用申报人提供虚假发票且造成公司损失的,除全额补偿公司损失外,另处损失金额30%且不低于元的罚款。
(二)发票管理岗位人员不严格保管原始发票,使费用申报人无法进行报销的,由出纳承担该笔费用。
第三章进货发票管理
第七条进货发票是指购进商品用于销售而获取的发票(一律为增值税发票),包括进货退货获取的红字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公司进货必须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获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是普通发票;
(二)所在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员工出差住宿费应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进货发票管理要求
(一)收到进货发票。
必须办理签收手续。
公司内部业务员与台账或结算员间转让进货发票,也必须严格进行签收,以明确责任。
(二)代为收取的进货发票。
应及时转交相应的财务人员,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辨别发票真伪、签收手续。
1.收到进货发票,必须进行审核发票的真伪,检查开具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记账联与抵扣联的一致性。
2、对有疑问的发票应询问财务人员辨别,对收到的假发票、开具错误、开具不规范和与进货不符的发票应退回,退回发票也必须做好签收手续。
(四)进货发票的盖章。
进货发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进货、付款名称一致。
(五)收到发票必须严格保管,在未确认入账前,保证发票记账联和抵扣联的完整性。
(六)进货发票的作废。
进货发票是商品所有权转让的证明,是付款的重要依据,进货发票必须及时处理,自开票日起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自动作废。
(七)发票的入账。
财务入账后,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必须作为相应的记账凭证附件,一并装订成册,按规定年限保管。
(八)增值税发票月末进项抵扣。
1.增值税发票入账后,抵扣联抽下另外整理安全存放。
2、每月月末结账后,税务会计岗位人员必须核对账务科目〃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本月发生额与抵扣联总额是否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找出原因,防止发生抵扣联遗失现象。
(九)发票的存档。
抵扣联录入后应按税务规定装订成册,并编号存档。
抵扣联较少时,与当月记账凭证之后。
第九条增值税发票遗失处理
(一)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二)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条禁止条例
(一)不得根据开具错误、不规范、与进货不符的发票进行入账处理。
(二)不得收取三不符发票(进货、结算、付款供应商名称不一)。
(三)未收到发票不得进行结算账务处理。
(四)发票未进行结算账务处理前,不得各发票记账联与抵扣联拆分,防止出现遗失造成不一致现象。
(五)不得^各发票随意摆放,抵扣联录入后不得随意散放。
第十一条奖惩条例
(一)每年对台账或结算员的发票管理入账工作进行检查。
若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从不发生违规操作的,该项绩效考核为优。
(二)发生进货发票(包括抵扣联)遗失,若为财务责任人绩效考核不得为优;若是其他责任人的,则给予50元的处罚款。
(三)增值税发票随意摆放,每发现一次,发现三次以上予保管人员以除名处分。
(四)账务科目发生额与抵扣汇总表统计金额不一致的,查清原因,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为中。
(五)增值税发票移交不进行签收手续的,每发现一次对移交人扣款5000元。
第四章销售发票管理
第十二条销售发票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向客户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下称增票)和普通发票(下称小票)。
向供应商进行退货时,应开具退货证明,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第十三条增值税发票管理
(一)购买。
增票只能由发票管理员购买,发票管理员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其他任]可人员无权购买。
(二)普通发票领用。
1、普通发票的领用人:必须限于指定的少数人,目领用人限财务主管、主管会计和其他指定开票员(财务人员),收银、出纳和其他非财务人员一律不得领用。
2、普通发票领用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印发)上办理签收手续。
3、电子发票不需建立领用登记台账。
(三)领用人必须建立〃增票领用归还登记簿〃。
第十四条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增票只能由领用人开具,其他人员不得开具,出纳在获得准许时临时代为开具。
(二)将开具增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交客户或供应商时,必须由收取人在记账联上签收。
(三)增票的开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虚开,不得开具与实际货物不一致的增票,必须填写完整,注明开具人姓名。
第十五条增值税发票保管。
(一)完全未使用的增票:由发票管理员保管,且必须锁入保险箱(柜、抽屉,下同)内。
(二)领用后的增票面领用人负责保管,营业终了后必须锁入保险箱内:增票使用完毕,按序排列,填写封面。
(三)使用完毕的增票。
1.必须归还发票管理员,发票管理员进行审核增票的连续性、开具
的规范性。
2、在原领用人的〃增票领用归还登记簿上〃办理签收手续。
3、在登记薄上勾销登记,有序存放。
(四)电子增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增值税发票的红)中与作废处理
(一)因增票开具错误且财务尚未入账的。
1.可直接将增票作度,每一联次均需加盖〃作废〃章或手写〃作废〃O
2、作废发票必须保证联次完整性、致性,并按序粘贴,不得简单用别针别在一起。
(二)对因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且财务已入账的。
1.必须填写相应的红字增票。
2、将原发票联、抵扣联附于红字增票后。
3、红字增票上备注原发票的开具日期和号码,只需撕下记账联即可。
(三)不管是否财务已入账,凡红冲或作废增票,必须收到原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缺一不可,否则红字发票的开具必须获得对方税务同意的〃退税证明”。
第十七条增值税发票换票管理
(一)换票:指客户需要增值税发票,但因条件限制无法当即开出,或事后客户要求换票的,先给客户小票,等增票开具后再换回小票的行为。
(二)对顾客要求开具增票的保管期:自收到日起,保管期最多为2个星期,2星期内顾客未换取的,将增票还与开票人,不得积压。
(三)小票的换票期限:小票的换票期限为1个月,超过1个月的不得更换。
(四)对换回的小票。
1、应进行红冲,并将原〃漂粘贴于红冲发票后。
2、红冲发票记账联与增票记账联捏对,随对账单上交财务。
3、不得将原小票与增票直接捏对。
(五)分公司收到待换增票。
1.分公司收到待换增票时,需进行登记。
2、交付客户时,由其在登记簿上签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总经理签发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