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问题汇总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问题汇总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软件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答:不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软件产品,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企业外购软件产品后再销售,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以,如果非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3、企业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所以,单纯的对进口软件产品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4、能够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有哪些?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5、软件产品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要符合什么条件?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随着软件行业的发展,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已经成为行业内的共识和传统做法。
本文将围绕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进行阐述,以帮助软件企业更好地掌握此类税务政策的应用方法和操作流程,从而规范账务处理,降低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概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服务)时按照规定该征收增值税的税率实施税收,并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后,将增值税及时退还给企业。
此政策针对软件产品通常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企业销售软件产品给其他具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企业或个人,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并按照一定比例返还。
(2)企业作为软件产品的开发者或销售商,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提供软件产品或技术服务,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及时退还给企业。
总之,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是针对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和技术服务领域内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政策的实行,对加速软件行业的发展和提高软件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账务处理流程(1)账务核算过程软件产品的销售涉及到增值税的征收和返还,因此需要企业财务部门及时记录和核算相关的账务信息,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
具体处理流程如下:(a)进项税额的管理当企业采购物资和服务时,需要先扣除购入产品支付的增值税,那另一方面,软件产品销售完成后,企业需要及时核销销项税额,在税控系统中进行登记和查询,以确保增值税的准确征收和退还。
(b)销售发票的开具企业向客户销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开具正规发票,并同步记录在财务系统中;如果不需要发票,企业也要及时记录。
从而为退税操作提供相关的账务凭证。
(c)数据上报和返还企业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将销售额、税额等相关数据及时上报到税务部门,并在经过审核和确认后,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的比例返还增值税。
具体返还比例根据实际政策而异,通常可在税务局办公网、财政厅网站或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上查询。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根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要求,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软件产品销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以下是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的具体流程。
1. 账务处理:
企业需要先办理纳税人资格,开具专用发票。
在销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在发票上注明“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企业的会计凭证中,对于销售软件产品所得的收入,应按照正常的会计处理方式入账,并进行相关凭证的制作。
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预收税金的形式表列。
2. 退税操作:
企业在交纳增值税时,可以将所购进的生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增值税进项税额在销售时一并退还,即增值税实际由产生税负的销售环节应纳税人负担。
具体操作如下: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操作。
该操作需要填写退税申请表,附上相关的税务发票、明细账等证明资料,然后通过税务局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领取退税款项。
领取退税款项时,需要到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退税款项将直接划入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退税款项也需要进行与出口退税一样的跟踪核算,确保退税款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退税操作时,应严格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进行,确保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无误,以免影响退税的正常申领。
7、对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疑问及探讨

对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疑问及探讨根据财税2011年100号文(下称100号文),销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对什么是软件产品,我存在一些疑惑。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强调:自行开发;实际税负是实际缴纳的税款,因此需要合理核算软件产品的销项和进项;3%指的是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3%。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强调:受托开发软件产品不属于技术开发,因此不能按照技术开发享受免征增值税。
2016年营改增后,受托开发软件,不管著作权属于受托方还是委托方,都征收增值税。
2016年营改增前,若著作权属于受托方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征收营业收。
2016年营改增后,销售软件著作权的,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
2016年营改增前是免税。
一般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
软件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受托开发软件,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照销售软件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所有的,按照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软件开发服务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600a7827284b73f242504b.png)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来源:时间:2011-11-7 点击率:552011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该通知自2011年1月1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会计看过来!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会计看过来!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酬金,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部分赋税优惠。
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那么软件产品房产税即征即退税额如何推算计算呢?下边一起来学习吧!(一)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年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营业税应纳税额-当期系列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量×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品牌当期-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选定;②按其他计算方法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交易对象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增值税即征即陌生退政策对于很多会计人员来说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为这个政策都看过,陌生是因为没操作过,因为这是特定特殊行业才用得到的,即征即退如何申报?即征即退的误区有哪些?即征即风险意识退可能需要具备哪些风险意识?点击了解详情>>。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随着数字化经济的不断发展,软件产品在企业和个人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
作为软件产品的生产企业,如何合理利用政策优惠,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成为了企业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之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给软件生产企业带来了利好,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会计处理和退税操作的复杂度。
本文将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背景和相关政策的具体规定出发,探讨软件生产企业在该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背景及相关政策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将销售额一定比例用于采购国内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可按规定比例即时退还未扣抵税额。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19〕186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即征即退政策的政策范围从计算机软件业扩大至信息技术服务业、财务会计软件业、设计服务业等行业。
这一政策的实施,为软件生产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减税优惠,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竞争能力,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
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企业需要全面了解政策的具体规定,合理利用政策优惠,合规经营,做好账务处理和退税操作,避免因政策不熟悉而导致遗漏或错误,影响企业的合规经营和发展。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1. 销售额与采购额的核算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企业需要核算销售额与采购额,并根据政策规定的比例进行退税操作。
销售额是指企业实际销售软件产品的收入;采购额是指用于购买国内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的费用。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销售额与采购额的核算准确无误。
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的最新变化,及时调整会计和内控制度,以适应政策的具体要求。
2. 账务处理及报税申报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按照政策规定的比例进行核算,对应销售额和采购额进行账务处理。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解读

➢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 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 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 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 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 算增值税退税。
14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解读
十一、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 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 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 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1+10%)。
➢ 对于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是不得进行分摊,而应在 软件部分进行全额抵扣。“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一般指与 软件设计开发有关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 试设备等。 ➢ 除了上述的专用设备外,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的,还会存在一些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例如水电费、维护费等等。对于此类进 项,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的方式,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 的进项税额。 ➢ 特别注意:遇到分摊进项税额的情形,纳税人必须在申请软件产品退税之前,先 行向税务机关就软件产品与其他产品的进项分摊方式进行备案,分摊方式一旦确 定和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是不得变更的。 ➢ 附件四: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键词: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应缴税额;销售额从20世纪末开始,国家大力支持软件行业的发展,陆续出台了关于软件产品、行业方面的税收政策。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一类比较特殊的软件产品,在增值税退税政策方面尚存在很多的发展难题,虽然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规范,但部分税收政策在执行时存在着操作难度大的问题。
针对这一现状,在未来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发展中,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在当前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实施现状基础上开展,保障相关税收政策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加快推进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研发。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相关概述该类产品是指可进行独立运行的一种专用软件,主要是由微型操作系统与控制应用软件构成。
嵌入式软件产品属于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一种,其中包含的程序和文档非常多,依据相应的划分标准,具体包含了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和应用软件。
嵌入式软件产品具有以下的特征:(1)专门性。
嵌入式软件产品与普通软件产品不同,其开发目标是为了与嵌入式系统保持匹配性,为保障该类软件产品的功能与服务,该软件与外部硬件、设备连接要可靠。
嵌入式软件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用是基础,从根本上看,嵌入式软件产品就是为满足用户的相关应用需求而开发的系统,是定向开发的软件,具有自身独有的应用条件和范围。
(2)适应性灵活。
从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发过程来看,其属于模块化软件,由于这一模块化特征,使得其可以达到各类嵌入式系统的使用需求,不仅如此,还可以维持原系统的正常功能。
2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税收政策在国内有关政策与规定中,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条文中有详细的关于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税收政策,与其他类型的产品不同,这一特殊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为即征即退税额的方式,最终的税额为应缴税额与当期销售额的3%的差值。
当期应缴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可抵扣税额差值完全相同,如果在不考虑增值税率16%的情况下,当期销项税额与当其产品销售额的13%相等[2]。
2.1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根据现有的税收政策,存在以下计算公式:即征即退税额=增值税须缴纳税额-销售额×3%;增值税须缴纳税额=销项税额-可抵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3%。
2.2当期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总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销售额总额-当期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销售额。
而在上式中,计算机硬件和机械设备销售额的确定方面,一般要依据以下标准来确定:(1)依据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一段时间内的同时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准;(3)计算机硬件、设备组合计税价格[3]。
3嵌入式软件产品退税政策的发展与潜在问题3.1软硬件分开核算销售额阶段在1999年的财税字273号文中,对于一些特殊性产品的税收政策有着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嵌入式软件产品这类比较特殊的产品而言,一般纳税人在自身设计软件产品的销售中,增值税税率采用的是17%,针对其中实际税负超出6%的部分以即征即退作为计算标准,这是最为早期的政策。
因为在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时,可能存在着与协同网络、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等打包销售的情况,如果以此作为税收政策,销售额计算应独立开展。
但在实际销售额核算时,常常存在着分开核算未实现、核算不准确的情况,为克服这些问题,在税收政策实施时以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等产品所对应的税率来开展,这一情况下的退税政策不适用[4]。
但是,在这一税收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可操作性,因为嵌入式软件产品是与硬件同步销售的,二者存在不可分割性,销售额分开核算的目标难以实现。
3.2不视为软件产品阶段在2000年所颁布实施的相关退税文件中,进一步注明了嵌入式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售卖其研发的软件产品,17%的增值税征收后,超出3%的部分采取即征即退政策。
在这一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这一政策适用于哪种类型的软件,无论是独立的软件产品还是嵌入式软件产品,都可以采用这一税收政策。
但在2005年出台的相关文件中,规定了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软件产品的税收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嵌入式软件行业的发展。
3.3分开核算软件与硬件成本阶段2006年,再次进行了财税文件规定,该文件与前期文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不能享受软件产品优惠政策的嵌入式软件的定义和政策上,这一重新定义和政策的出台是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的。
根据其条文分析,纳税人在软件产品设计开发时就已经嵌入到了计算机硬件或者机械设备中,具有销售的同步性特征。
一些软件成品的成本无法实现单独核算,但如果可以达到分开核算的标准,对应的税收政策同样适用。
因此,该文件再次承认了嵌入式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必要性,但在计算的过程中,须将硬件和软件成本的核算独立开来。
3.4分开核算收入或用成本加成法区分软硬件收入阶段在2008年的财税文件中,彻底废除了成本分开核算的相关内容,重新将销售收入分开作为其中的重点内容,且做了适当的调整。
文件中指出:在嵌入式软件、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的销售额计算上,应遵循分开、独立计算的原则,增值税退税政策对嵌入式软件产品适用;针对销售额不能单独核算的部分,不能直接退税。
针对该财税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在核算的过程中,用硬件成本加成本利润率的方式来进一步计算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并不一定都需要进行销售收入的分开核算,在这一税收政策的推行过程中,充分遵守了嵌入式软件产品自身固有的特性,将软件和硬件充分结合起来,尊重二者的不可分割特性,通过硬件成本套算软件收入的方式,使得嵌入式软件产品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
4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退税政策分析对于某企业而言,如果其在软件、硬件和软件收入的计算过程中采用的是成本加成的方式,在实际的操作和应用过程中须考虑以下方面:计税价格计算基数中包含的构成要素中,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的成本计算尤为重要,但此时的成本计算中并没有明确的成本指向性,可能代表的是采购成本,也可能代表的是生产成本或者销售成本,因此,正是因为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内容,使得在计算的过程中面临收入与成本、进项税和销项税匹配度不够的情况。
对任何企业而言,产品收入、销售成本息息相关,呈现相互关联的关系,而销售收入与销项税之间则呈现出明显的线性关系,同样,企业进项税与采购成本之间表现出线性关系,因此,在成本加成计算方法的使用过程中,定义的成本种类不同,最终所采取的税收政策、应缴税额也存在显著区别,但当企业的存货余额与生产成本余额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无论选用哪种成本对于税收的影响都相对较小。
以三种成本作为计算基数来分析嵌入式产品的纳税或者退税情况。
以某生产企业作为研究对象,该企业所销售的产品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假定其1月份的销售总量100件,如果没有采取任何的税收政策,在单价为1万元的情况下,该批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00×1=100万。
综合该企业中的生产消耗调查,各种原材料消耗70万,领用原材料60万元,该月产品生产总量120件,在该企业的销售成本中,硬件材料成本0.5万元/件,因为该企业1月总共销售了100件产品,销售成本中包含了50万元的硬件成本,在整个过程中,销项税17万、进项税11.9万,不存在任何的软件产品进项税。
4.1销售成本作基数如果以销售成本作为计算基数,销售成本中的硬件成本为每件产品0.5×销售数量100=50万元;硬件销售额为50×1.1=55万元;软件产品销售额与应交税金分别为100-55=45万元、45×13%-0=5.85万元,在这一情况下,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金为5.85-45×3%=4.5万元。
4.2生产成本作基数在生产成本作为计算基数的情况下,生产成本中的硬件成本为每件产品0.5×生产数量120件=60万元,在这一条件下的硬件销售额、软件产品销售额分别为60×1.1=66万元、100-66=34万元,此时,软件产品应交税金、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金分别为34×13%-0=4.42万元、4.42-34×3%=3.4万元。
4.3采购成本作基数在将采购成本作为计算基数的条件下,采购成本中的硬件成本是70万元,在这一情况下,硬件销售额、软件产品销售额分别为70×1.1=77万元、100-77=23万元,根据相应的税费政策,软件产品应交税金、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金分别为23×13%-0=2.99万元、2.99-23×3%=2.3万元。
从上述一系列的分析可知,将不同类型的成本作为计算基数时,所获得的应交税金、退税额都是存在差异的,当收入处于一定条件时,硬件成本越大,则意味着软件收入相对较小,退税额也相对较小。
对于软件产品的生产企业而言,采购成本、销售成本和生产成本之间往往会存在明显的变动,选择何种成本作为成本加成基数计算时,可以享受的政策优惠额度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5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解决措施5.1更为注重退税的严肃性及风险管控随着嵌入式软件产品方面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相关企业在进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中,如果要充分享受到这些税收政策,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就必须要充分遵守和重视嵌入式软件产品退税的严肃性和风险,增大在增值税退税政策方面的投入,注重细节性问题的处理。
在嵌入式软件产品每份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都应该做好开票、收款等各个方面的细节管理,保障这些处理符合相应的文件规定[5]。
5.2尽早获得软件登记证书企业如果要享受到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要尽早掌握税收变动的具体情况,尽早获得相应的软件登记证书。
事实上,取得嵌入式软件登记证书是退税的首要环节,企业在产品研发的过程中,必须要安排专门部门负责嵌入式软件的证书申报,通过持续申报和退税,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6]。
专业管理部门要针对国家的相关规定,重视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申报,注重申报时间节点的管理,避免错过申报。
5.3注重保持数据严谨,不得随意变更在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申报过程中,尤其要注重申报过程中数据严谨性的管理,在获得了相应的证书以后,申请部门第一时间将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相应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财务部与生产部,保障产品信息的完整性和严谨性,保持相关内容的对应性。
经由签字确认的嵌入式软件产品信息和数据不得更改,如果由于客观因素限制不得不进行变更,申请部门必须要将书面的变更文件提交给科技发展部、生产管理部、经营部等多个部门,与各个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
5.4加强全过程管理在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管理中,为保障充分享受到相应的优惠,必须要加强对退税申报等一系列过程的管理,保障产品名称、规格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完全一致性。
企业内部要安排专人来负责增值税退税申报工作,这些人员还需要充分了解财税政策的相关变更,及时根据政策变更来进行产品研发的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