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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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 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企业合同签订成:?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1、X设备一台价格30万?2、服务器一台价格 20万?3、Y软件产品价格10万元?总计价格5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1、XX平台硬件部分价格 25万元?2、Y软件产品价格 35万元?这样退税=35*(17%-3%)?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6.30•【文号】财税[2008]92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根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要求,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软件产品销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以下是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的具体流程。

1. 账务处理:
企业需要先办理纳税人资格,开具专用发票。

在销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在发票上注明“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企业的会计凭证中,对于销售软件产品所得的收入,应按照正常的会计处理方式入账,并进行相关凭证的制作。

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预收税金的形式表列。

2. 退税操作:
企业在交纳增值税时,可以将所购进的生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增值税进项税额在销售时一并退还,即增值税实际由产生税负的销售环节应纳税人负担。

具体操作如下: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操作。

该操作需要填写退税申请表,附上相关的税务发票、明细账等证明资料,然后通过税务局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领取退税款项。

领取退税款项时,需要到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退税款项将直接划入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退税款项也需要进行与出口退税一样的跟踪核算,确保退税款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退税操作时,应严格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进行,确保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无误,以免影响退税的正常申领。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文章简要介绍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然后详细阐述了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计算和支付、退税申请流程、退税的会计凭证处理、退税后的账务记录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分析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企业的影响,提出了软件企业应当采取的财务风险防范措施,并给出了合规经营建议。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全面了解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为软件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关键词】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账务处理、退税操作、计算、支付、申请流程、会计凭证处理、账务记录、注意事项、影响、财务风险防范、合规经营建议、软件企业。

1. 引言1.1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简介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对软件产品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由销售方即时征收,并及时退还给购买方的一种税收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减轻软件企业的资金压力,加快税收征收和退税速度,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根据该政策规定,软件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及时征收增值税,并在一定时限内将已征收的增值税退还给购买方,以实现税收征缴和退税的即时性和透明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对软件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挑战。

软件企业需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征收和退税操作,确保税收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软件企业还需要加强内部财务和会计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账务流程,规范增值税的计提和处理,防范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的发生。

2. 正文2.1 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计算和支付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计算和支付是软件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个环节。

根据《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减去采购成本和税金。

在计算增值税时,软件企业需要首先核实销售额和采购成本的准确性,再根据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细讲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细讲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企业合同签订成: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1、X设备一台价格30万2、服务器一台价格 20万3、Y软件产品价格10万元总计价格5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1、XX平台硬件部分价格 25万元2、Y软件产品价格 35万元这样退税=35*(17%-3%)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了。

改变下成本核算对象着实可以节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对于境内企业销售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由企业先行缴纳,然后再通过退税手续返还给企业。

下面将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进行详细说明。

一、账务处理
1. 销售收入确认:企业按照正常的会计准则确认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并按照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2. 增值税缴纳: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后,按照税率计算销售金额的增值税税款,并在税款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3. 增值税税金待退确认:企业将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记录为待退税金,并在会计凭证中予以确认。

4. 申请退税:企业在完成税款缴纳后,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如销售发票、纳税申报表等。

二、退税操作
1. 登录电子申报系统:企业财务人员登录税务局指定的电子申报系统。

2. 填写退税申请:在电子申报系统中选择退税申请功能,填写有关信息,如销售发票号码、退税金额等。

3. 上传附件:将销售发票、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上传至电子申报系统中。

4. 提交申请:检查申请信息和上传的资料是否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5.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收到退税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核对销售发票和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 退税审批:经审核无误后,税务机关将退税申请予以批准,并将批准信息反馈给企业。

7. 退税支付:税务机关根据批准的退税金额,将退税款直接打入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8. 退税确认:企业收到退税款后,应及时核对退税金额与申请金额是否一致,并将退税款记录为已收到退税资金。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对于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软件产品,其销售增量部分(即增值部分)需要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销售和采购双方均可以享受即时退税政策。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应该如何进行呢?
一、账务处理
1. 销售方
销售方在出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台账、进销存台账中记录相应的销售发票和销售收入,以备日后报税使用。

2. 购买方
购买方在购买软件产品时需要及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填写购买方信息和纳税人识别号,并在进项税额汇总表中记录相应的进项税额以进行日后报税。

二、退税操作
销售方在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在出口退税时获得即时退税。

(1)销售方需要先在办理出口退税前,将相关增值税发票、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性文件提交至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窗口进行核验。

(2)核验通过后,销售方需填写退税申请表并提交至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审核退税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核准退税金额,并将其退还至销售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购买方可以在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手续时,获得即时退税。

(1)购买方在取得进口货物报关单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窗口申领即时退税。

总之,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分别享受即时退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各方需要保持沟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退税的顺利进行。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实务分析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实务分析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实务分析作者:魏玲尧朱琴曾锐来源:《管理学家》2024年第13期[摘要]21世纪以来,国家从减税政策方面为软件企业高效发展赋能,持续助力软件企业发展。

在全球经济百年之大变局下,国家不断推出新政策,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直在执行,说明该政策对推动软件行业发展能起到巨大的作用,研究透、利用好该政策对软件企业有很大的帮助。

文章主要探讨软件企业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如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专门就嵌入式软件产品退税进行实务解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快速了解政策、明确当前的重点难点及加快落地实施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软件企业;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4)13-0086-0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于2011年10月发布并沿用至今,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

该政策提出,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三大类,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研、自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进口之后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再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也能享受该政策。

在优惠政策推行过程中,我国软件行业飞速扩张,软件企业实现了蓬勃发展。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这类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相对复杂,多数企业在实务过程中会遇到政策理解不清楚、流程不规范、计算不准确等问题。

软件退税在企业中一般是以财务部门为核心,围绕退税沟通办理一切相关实务,财务部门需要从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始,介入合同签订,负责开具發票、退税计算及申报,到最后的跟踪到账、资料归档、应对税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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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处理
甲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家从事集机电产品开发于一体的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甲公司)。

2012年9月1日,甲公司开发的高端液晶转速显示表软件(简称液晶表V1.0)和高端传感型无刷电机控制器系统(简称无刷控制器V1.0),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2年11月9日,取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均为5年。

2012年11月,甲公司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均不含税,下同),包括无软件设备销售收入280万元;含嵌入式软件产品设备销售收入220万元,其中液晶表1.3万只,销售收入55万元,无刷控制器1000只,销售收入165万元。

11月缴纳增值税40万元。

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甲企业2012年11月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退税以及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分析如下。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分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甲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件关于软件产品的界定及分类,即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产品,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按税收政策规定,甲公司自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2012年11月起,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计算增值税退税
1.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甲公司开发的两类嵌入式软件产品,其设备不能直接对外销售,也无其他可供参照市场价格,只能与软件嵌入后方可对外出售,所以,应按上述第三条规定计算确定设备销售额。

11月液晶表、无刷控制器设备“库存商品”明细账反映,单位产品成本分别为8元/只、400元/只。

液晶表设备销售金额为13000×8×(1+10%)=114400(元),无刷控制器设备销售金额为1000×400×(1+10%)=440000(元)。

合计销售额=440000+114400=554400(元)。

2.计算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机器设备销售额=2200000-554400=1645600(元)。

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者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于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查阅甲公司2012年11月增值税抵扣联发票,其中:
购进专用于软件开发的计算机及配套设备4台,不含税价款20000元;软件检测测试设备3台,不含税价款30000元。

合计进项税额=50000×17%=8500(元)。

本期生产全部产品耗用水电费用,其进项税金18000元,按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进项税。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8500+18000×1645600÷5000000=8500+5924.16=14424.16(元)。

4.计算当期嵌入式产品应退增值税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1645600×17%-14424.16=279752-14424.16=265327.84(元)。

(2)嵌入式软件产品应退增值税额=265327.84-1645600×3%=265327.84-49368=215959.84(元)。

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2012年12月收到国税部门增值税退税款215959.84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15959.84
贷:营业外收入 215959.8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10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例如甲公司2012年共取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款215959.84元,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应于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年度通过“管理费用”归集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600000元(假设企业研发项目均通过相关部门的确认和登记,归集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

2012年可税前扣除研发费用金额=(600000-215959.84)×150%=576060.24(元)。

在填报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时,将不征税收入215959.84元填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二十四行“政府补助收入”栏,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十四行“不征税收入”“调减金额”栏反映215959.84元。

相对应的主表第十六行“其中:不征税收入”金额215959.84元。

文章来源:乐上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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