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解读

( 二)执 行中的问题
1 . 实施 日期 难确 定
结合 上 文分 析 可 以看 出 ,从 中央 到地 方颁 布 的 一 系列 意见 、 公告 、通 知都 规定 了 《 指标 体系 》 自 2 0 1 2年 7月 1 日起 生 效施 行 。但 作为 指标 体 系 强制 指标 的配套 标 准 、指 南 的颁 布 实施 日期 却与 2 0 1 2年 7月 1日生 效 施 行 的要 求
的标准 进 行梳 理 、优 化 和 完善 ,公告 同时 明确 了上 述 水系 各 级 交通 运输 主 管 部 门 、海 事 管理 机 构和 船 舶 检验 机 构是 《 主 尺度 系 列》 的组 织实施 和 监管 主体 。 2 . 燃 料消耗 指标
以柴 油 机作 为 主推 进 动 力 的适 用船 舶 ,其 燃 料消 耗 指 数应 满足 燃料 消 耗 限值 的要 求 。为此 ,交通 运输 部 于 2 0 1 2 年 6月 2 9日发 布 交通运 输 行业 标准 ( J T / T 8 2 6 — 2 0 1 2 )《 营 运 船 舶 燃料 消 耗 限 值 及 验 证 方 法 》 , 自 2 0 1 2年 9月 1日
背道 而驰 :
起 正 式实 施 ,燃 料 消耗 指数 的计 算和 验 证按 该标 准执 行 。 3 . C O 2 排放 指标
( 1 ) 以柴 油机 、气 体 燃 料 发 动 机 作 为 主 推进 动 力 的 适 用船 舶 ,其 c 0 。 排放 指 标应 满足 c O 。 排 放指 标 限值要 求 。 为 此 ,交 通 运输 部 于 2 0 1 2年 6月 2 9日发布 交 通运 输 行业 标准 ( J T / T 8 2 7 — 2 0 1 2 ) 《 营运船 舶 c O , 排放 限值 及验 证方 法》, 自2 0 1 2年 9月 1日起 正式 实 施 ,c 0 , 排 放 指 标 限值 应 满 足 该 标 准 要 求 。此 外 , 中 国 船 级社 于 2 0 1 2年 7月颁 布 《内河 船 舶 能 效 设 计 指 数 ( E E D I )评 估 指 南 》 ,C O , 排 放 指标 的计 算和 验证 按 该指 南执 行 。 ( 2 )为 使 c O , 排 放 指标满 足 要求 , 《 指标 体 系 》还要 求 所 有 适用 船 舶 应 配 有 《 能效 管 理 手册 S E E M P  ̄ 。中 国船 级社于 2 0 1 3年 5月颁 布 《 船 舶 能 效管 理 计 划 ( S E E M P )编 制 指 南 》 ,笔 者 认 为 《 能 效 管 理手 册 S E E M P  ̄ 可 依 据该 指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3号——关于公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3号——关于公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3.29•【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精神,实施“兴内河”战略,加快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提高我国内河运输船队整体技术水平,实现2020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目标,我部组织编制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
今后一个时期的内河标准船型,是指符合本公告公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要求的船舶。
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新开工建造内河船舶应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要求。
我部之前有关标准船型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1.通则1.1目的和意义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本指标体系)的建立旨在按《全面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设现代化内河运输船队的要求,从“安全、高效、绿色、先进”四个方面入手,在安全(包括环保)上,以现行船舶建造规范法规的要求为基础;在高效上,通过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提高船舶与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适应性和通过能力,通过能源强度指标,提高船舶的能效性能;在绿色上,通过CO2排放强度指标,实现船舶减排的目标;在先进性上,通过鼓励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工艺和新能源等在船舶上的应用,鼓励技术进步。
1.2适用范围1.2.1 新建船舶除满足适用的规范和法规的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本指标体系2.1的要求。
1.2.2 现有船舶除满足适用的规范和法规的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本指标体系2.2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25•【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为推进长江水系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在分析和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我部《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10年修订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发布的主尺度系列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补充了长江水系有关主要支流过闸船舶的主尺度系列,制定了《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3号公告同时废止。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长江水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长江干线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和合裕线新建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
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的出港签证。
三、长江水系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长江干线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和合裕线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12年第69号)

附件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目录1通则 (2)1.1目的 (2)1.2适用范围 (2)1.3一般要求 (2)1.4定义 (3)1.5生效、适用及解释 (3)2.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4)3长江水系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7)4 长江水系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7)5长江干线过闸滚装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10)6 湘江过闸自航自卸砂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10)前言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构建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必备要素,也是内河水运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
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长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制(修)订了长江水系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通航技术条件、各航道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等因素,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研究制(修)订。
本尺度系列的修订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提高航运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
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1通则1.1目的为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特制(修)订《长江水系通过枢纽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1.2.1本尺度系列适用于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干散货船、液货船(包括化学品船、油船)、驳船、集装箱船、滚装货船等运输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江西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修订说明-江西标准化

附件2《江西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修订说明根据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的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关于组织开展推荐性地方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赣质监标字〔2017〕4号)》的通知,江西省港航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对《江西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主尺度系列》)的修订工作。
江西省港航管理局成立了专门修订工作小组,修订工作历经半年的时间,在经过对船舶设计单位、航运公司和船东代表等行业内外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国内对过闸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有关资料、咨询了相关专家对该《主尺度系列》修订意见等基础上,并结合近年来该《主尺度系列》实际应用情况以及我省内河水系航道条件的变化,修订单位进行了修改完善,从而提出了该系列的修订稿。
一、修订背景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调整航运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内河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降低内河船舶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修)订内河运输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是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提高航道、船闸等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2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发布了《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重大改建)的过闸运输船舶需符合《主尺度系列》。
赣江和信江作为江西省境内的内河运输主干道和国家规划的“十八线”内河高等级航道,赣江和信江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已纳入《主尺度系列》。
江西省经过多年的船舶标准化工作,淘汰了一批吨位小、安全性能差、污染严重的老旧船舶,降低了运输成本,提高了运输效率,促进了江西省运力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增强了江西省的水运市场竞争力。
《长江水系、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修订方案

《长江水系、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修订方案一、《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修订方案:1、长江水系过闸驳船、集装箱船、滚装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维持现行“第69号”公告公布的主尺度系列,不做调整。
2、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中船宽11米系列增加一档,如下表1所示。
表1 增补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3、修改《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1通则”中“1.4款”中总长、总宽的定义,将其改为:总长—通常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
当船舶过闸时,若活动突出物(如靠把、跳板、起重。
吊臂、输送装置等)未收起,其长度应计入总长。
符号:LOA总宽—通常指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
当船舶过闸时,若活动突出物(如靠把、跳板、起重吊臂、输送装置等)未收起,其宽度应计入总宽。
符号:B。
OA4、《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删除“型宽不超过16.2m”的备注。
二、《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73号)修订方案:1、《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中“京淮驳-5”和“京淮驳-6”的总宽由11m修改为10.8m。
2、《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增补一型,如表2所示。
表2 增补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3、《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京淮货-9”船长范围和总宽,修改后该系列如下表3所示。
表3 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4、修改《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中“京淮集-2”船长范围,修改后该系列如下表4所示。
三峡过闸标准船型的初步思考教材

一 长江水系运输船舶标准化发展及现状
《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各种船型最大主尺度
船型 干散货船 液货船 驳船 集装箱船 滚装货船
LOA (m) 130 105 110 110 110
BOA (m) 16.2 16.2 16.2 17.2 17.2
该标准由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69号公告发布,2013年4月1日起生效施 行。
三峡升船机
三峡升船机承船厢内空长 120米、宽18米,最大可 提升船舶总重3000吨的 船舶过坝,升船机已于 2016年9月18日起进入试 通航阶段。
一 长江水系运输船舶标准化发展及现状
三峡过闸现状
随着长江航运货运量的逐年增加,过闸拥挤已经常态 化,并呈现出日益加剧趋势。
目前,普通船舶平均待闸时间约40小时,危险品船舶 则超50小时,三峡船闸通过能力不足成为影响沿江地区 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
➢ 如横向摆放两艘船,另一艘的型宽只能是≤15.2米,该船 型因经济效益太差,没有船东愿意建造。实际过闸时,横向 也只有一艘17.2米宽的船,减少了闸室的实际过闸船舶数量; 而长度限制在110米,不能有效利用闸室尺度。
一 长江水系运输船舶标准化发展及现状
前言
尚存在的问题:仅适用于散货船,不适用于重心高的船
普通客船主尺度标准未实施, I型、II型客滚船后来要求不允许过坝。
一 长江水系运输船舶标准化发展及现状
存在的主要问题:闸室尺度未能有效利用
➢船长方向:标准船型的最大总长为110m,而三峡大坝五级船 闸每级闸室纵向同时通过两艘标准船型,有效利用的闸室长 度仅为220m,闸室长度未能充分利用。
一 长江水系运输船舶标准化发展及现状
➢ 对于散货船新标准既提高了现有船闸的通过能力, 又增加其有效载货量。 ➢对于重心高的船舶新标准既没有提高船闸的通过能力, 又降低了其有效载货量。如考虑这个尺度的船舶全部 过升船机,因过升船机船舶有最大排水量不超过3000 吨的限制,因此新标准不适用于集装箱船。
长江船舶标准尺度参考资料

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10年修订版)前言《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结构调整及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为进一步推进川江及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工作,根据《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的要求,在分析和总结《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原主尺度系列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系列标准中有关定义及要求,对船舶种类及相关要素进行了调整,并基于运输需求的变化和航道、通航设施条件的改善,对船型主尺度进行了补充。
目录1.通则 (1)1.1目的 (1)1.2适用范围 (1)1.3一般要求 (1)1.4定义 (1)1.5生效、适用及解释 (2)2.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干散货船 (3)2.1范围 (3)2.2主尺度系列 (3)3.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液货船(包括油船、化学品船) (4)3.1范围 (4)3.2主尺度系列 (4)4.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驳船 (5)4.1范围 (5)4.2主尺度系列 (5)5.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集装箱船 (6)5.1范围 (6)5.2主尺度系列 (6)6.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客滚船 (7)6.1范围 (7)6.2主尺度系列 (7)7.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滚装货船(商品汽车运输船) (8)7.1范围 (8)7.2主尺度系列 (8)8。
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普通客船 (9)8.1范围 (9)8.2主尺度系列 (9)附录条款简要说明 (10)1.通则1.1目的为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降低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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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目录
1 通则 (2)
1.1 目的 (2)
1.2 适用范围 (2)
1.3 一般要求 (2)
1.4 定义 (3)
1.5 生效、适用及解释 (3)
2. 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4)
3 长江水系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7)
4 长江水系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7)
5 长江干线过闸滚装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10)
6 湘江过闸自航自卸砂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10)
、八—
前言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构建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必备要素,也是内河水运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
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长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制(修)订了长江水系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通航技术条件、各航道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等因素,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研究制(修)订。
本尺度系列的修订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提高航运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
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1 通则
1.1 目的
为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特制(修)订《长江水系通过枢纽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 适用范围
1.2.1 本尺度系列适用于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干散货船、液货船(包括化学品船、油船)、驳船、集装箱船、滚装货船等运输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1.2.2 通过船闸、升船机的多用途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3 一般要求
1.3.1 本尺度系列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
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船舶种类、船型名称,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 长江水系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船舶主尺度应满足本尺度系列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 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通航建筑物的限制条件。
1.3.4 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通航建筑物、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 需在其他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 船舶(队)营运航速应不低于预定航程水域内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速,且应满足海事部门对最低对岸航速的要求。
在满足船舶(队)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1.3.7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3号)。
1.3.8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主管部门及相应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
1.3.9 按本尺度系列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中国造船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船舶
的主尺度偏差-总长及总宽允许偏差范围为:L/1000mm及B/1000mm
1.4 定义
本尺度系列采用定义如下:总长—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
符号:L OA 。
总宽—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
符号:B OA。
适用航域—符合某一尺度系列之通过枢纽的船舶,其可允许通过的内河限制水域。
1.5 生效、适用及解释
1.5.1 本尺度系列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1.5.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5.3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
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2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3长江水系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
与驳船组成船队的总长、总宽应控制在航道、船闸允许的范围内
2)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3)长江水系驳-7型船的型宽不超过16.2m。
4)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船舶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4长江水系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长江水系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长江水系集-17〜18型船的型宽不超过16.2m。
5)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船舶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5长江干线过闸滚装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通过长江干线船闸的内河滚装货船(商品汽车运输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长江干线过闸滚装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注:1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长江水系货滚-1型船的型宽不超过16.2m。
6湘江过闸自航自卸砂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通过湘江过闸的自航自卸砂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湘江过闸自航自卸砂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2 )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B/D应大于或等于4.2。
5)长江水系自卸-4型船的型宽不超过16.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