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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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4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4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船舶的安全检查。

第三条定义1. 船舶:指本单位所有的船舶(包括出租船只、游艇等)。

2. 安全检查:指对船舶进行的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包括设备设施的检查、人员的检查等。

第四条责任分工1. 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

2. 船舶管理员负责船舶的日常运行和安全检查工作。

3. 船舶员工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按规定完成各项安全检查任务。

第二章安全检查内容第五条定期检查1. 定期检查根据船舶的性质和用途,按照一定周期,对船舶的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人员等进行检查。

2. 定期检查应包括船体结构的完整性检查、船舶设备的运行状态检查、船员的证照及培训情况检查等。

第六条不定期检查1. 不定期检查根据船舶运行情况和安全管理需要,对船舶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人员等进行检查。

2. 不定期检查内容可以是定期检查内容的局部检查、特殊检查、随机抽查等。

第七条特殊检查1. 特殊检查根据船舶的不同任务和特殊需求,对船舶的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人员等进行检查。

2. 特殊检查内容应根据特殊任务的要求制定,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紧急检查1. 紧急检查是在发生船舶事故、安全事故、灾害等情况时,对船舶进行的快速检查。

2. 紧急检查应优先保证人员的安全,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对船舶的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等进行检查。

第九条自查1. 船舶管理员应定期自行对船舶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制定整改措施。

2. 自查结果和整改措施应及时上报本单位负责人,同时报告船员。

第三章安全检查程序第十条通知1.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应提前通知船舶管理员,明确检查时间和内容。

2. 特殊检查和紧急检查不受通知时间限制。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长江流域水运事业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船舶在长江过闸。

在长江过闸的过程中,船舶安全问题十分重要,不仅关乎广大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整个长江过闸系统的安全稳定。

因此,为了确保长江过闸系统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的所有过闸船舶。

三、安全检查要求(一)定期检查1.过闸船舶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船体、机舱、起重设备、救生设备等方面,确保其安全性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过闸船舶在巡检、保养、修理等方面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船舶结构的稳定可靠,机舱设备正常运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二)在次检查1.过闸船舶在进入闸室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基础设施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方可进入闸室。

2.进入闸室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泊岸后不漏水、不下沉,且承载稳定。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三)出次检查1.出闸前,过闸船舶应检查船舶设备、货物等是否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方可出闸。

2.出闸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的航行状态和稳定性。

(四)特别情况检查1.遇到特殊情况或改变行程时,过闸船舶应重新检查所有设备和货物,确保安全状态合格后方可起航。

四、安全管理(一)船长责任制过闸船舶应设置船长,并建立责任制度,确保船舶安全。

船长应尽职尽责,严格控制质量,做到漏检漏查,绝不抄袭或弄虚作假。

(二)船舶检查制度长江过闸系统应建立完善的船舶检查制度,包括随时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等,确保船舶安全。

(三)安全宣传教育长江过闸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对过闸船舶的安全规定进行宣传教育,以便船员能够了解相关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

五、总结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不能掉以轻心,航行前后都要确保船只的安全。

只有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够确保船舶的安全飞行,促进水路安全运输的发展。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是为有效保障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运行、确保水上交通的畅通有序而制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颁布是基于保障长江过闸船舶安全的迫切需要,以及确保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与高效的要求。

一、总则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内所有过闸船舶的安全管理。

过闸船舶指在长江流域内进行货物运输、人员运输等各类船舶。

该管理办法旨在加强过闸船舶安全管理,提高过闸船舶的安全性能。

二、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1. 设立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负责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

2.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能够对各类船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三、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内容1. 动力系统检查:对船舶的动力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发动机、传动系统等。

2. 舵系统检查:对船舶的舵系统进行检查,确保船舶能够灵活转向。

3. 船舶外部结构检查:对船舶外部结构进行检查,包括船体、船舱等。

4. 船舶设备检查:对船舶上的各类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 船舶消防系统检查:对船舶的消防系统进行检查,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灭火。

6. 船舶照明系统检查:对船舶的照明系统进行检查,确保船舶夜间航行时具备足够的照明。

7. 船舶导航设备检查:对船舶的导航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船舶能够准确导航。

8. 其他必要的安全检查内容。

四、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流程1.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由检查机构负责安排,船舶所有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

2. 检查机构应当提前通知船舶所有人安排安全检查时间,并经过船舶所有人确认。

3. 在进行安全检查时,船舶所有人应当配合工作人员提供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4. 安全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船舶所有人,并进行相应的整改和处理。

五、过闸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和档案管理1.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应当对每次安全检查进行记录,包括检查时间、船舶情况、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

2.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便于查阅和管理。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296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准版本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

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一) 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本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本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管理,确保船舶在过闸过程中的安全运行,保障船舶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内的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

三、安全检查程序1.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在船舶进入闸区或离开闸区前进行。

2. 安全检查应由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进行,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船舶的结构完整性以及船体和设备的状况是否正常;(2) 通航设备、导航装备和通信设备是否齐全和正常运行;(3) 船舶载货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 船员的证件是否有效,并检查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5) 是否存在火灾、泄漏和爆炸等安全风险;(6) 其他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因素。

四、安全检查要求1. 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对船舶进行常规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船舶应按照规定的载重标准操作,不得超载或超员。

3. 船员应持有效证件,并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资质。

4. 船舶应携带齐全的航行、通航和安全设备,保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5. 船舶应随时保持与监管部门的通讯联系,并及时上报船舶行驶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6. 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救生设备,确保船员在遇险情况下能迅速获救。

五、安全检查记录与整改1. 安全检查人员应对每次安全检查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查时间、地点、检查情况等。

2. 如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检查人员应即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在安全检查报告中。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检查人员或监管部门。

六、事故与紧急情况处理1. 如发生船舶事故或紧急情况,船舶应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置,同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2. 安全检查人员在发现船舶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提供协助。

七、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船舶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罚。

江河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江河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江河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前言江河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是保障民生、维护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符合国家航运安全通道建设和推进内陆河运输发展的需要。

为了加强江河过闸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江河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目的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江河过闸船舶的安全监管,强化对危险品船舶及特种船舶的管理,提升船舶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内陆航运快速稳定发展。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江河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一、船舶安全检查1.对所有经过江河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船体结构、船用设备、消防安全、生命救援设备等。

2.对危险品船舶和特种船舶进行严格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安全管理,检查项目应包括生产安全许可证、危险品船舶的装卸作业方案及安全控制措施、特种船舶的技术专业检测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完备性,以及相应安全设施的齐全性。

3.对通过江河过闸的外籍船舶,应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和管理,按要求核验外籍船舶是否获得相应的国际认证等相关资质。

二、检查记录1.对于经过检查的船舶,应编制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船名、船号、船员、过闸时间、检查项目、检查结果等。

2.通过对检查记录的保存,进行安全分析,对分析结果和问题汇总进行整理和反馈,及时解决问题,完善检查制度。

三、管理工作1.对检查结果存在的问题进行整合和分析,对改进措施等建议进行撰写并加以实施。

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船舶应立即进行整改。

2.建立江河过闸船舶安全管理系统,加强船舶维修保养和管理,严格落实船舶维护记录、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后记江河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是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符合国家航运安全通道建设和推进内陆河运输发展的需要,未来该项工作将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加强。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文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文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过闸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过闸船舶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过闸船舶是指经过长江船闸的船舶,包括货船、客船、拖船等。

第四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是指对过闸船舶进行的安全设备、船舶结构、蒸汽锅炉、电气设备以及船舶管理等方面的检查。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第五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船舶的安全设备能否满足运行要求,如救生设备、防火设备等;(二)船舶结构是否完好,是否有泄漏、渗漏等缺陷;(三)蒸汽锅炉和电气设备是否安全可靠;(四)船员的培训和资格是否合格,是否具备相关证书;(五)船舶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六)其他可能对船舶安全产生影响的方面。

第六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设置的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进行。

第七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条件,并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第八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并有计划地对船舶进行检查。

第九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当事先通知过闸船舶的持有人或经营者,并确保其能够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检查员进行,检查员应当持有效的证件,并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当全面、细致,不漏查、不轻率。

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过闸船舶的持有人或经营者通报,并提出相关的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结果应当记录在相关的文件中,并加盖检查机构的公章。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船舶,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有权决定不予通过闸。

第四章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对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的工作应当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应当定期向过闸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范本船舶安全检查是船舶运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为确保船舶及其乘员的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个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的范本,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提升船舶安全水平,保障船舶及其乘员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总体目标是确保船舶和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船舶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原则是科学、公正、稳健、有效。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的主体是船舶管理机构,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船舶设备和系统的完好性、可靠性和正常运行情况的检查;2. 船舶结构和船体的安全情况的检查;3. 船员的配备和培训情况的检查;4. 船舶应急救援设备和疏散逃生设施的检查;5.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检查。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检查应及时、深入、全面,不得遗漏任何一个环节;2. 检查应遵循相应的检查标准和规范,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有效;3. 检查应充分借鉴和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检查效率和精确度;4. 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问题解决的及时性。

第三章船舶安全检查的组织和实施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的组织工作由船舶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制订船舶安全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2. 分配检查任务,确保人员的合理配备和充分培训;3. 组织和监督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实施,包括检查过程的监督和抽查;4. 整理和发布船舶安全检查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5. 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九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实施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完成,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按照船舶安全检查计划,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2. 根据检查标准和规范,进行船舶设备和系统、船舶结构和船体、船员和应急设备等方面的检查;3. 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和整改,确保及时解决问题,防止事故发生;4. 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进行记录并整理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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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28384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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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

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
除外。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 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 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 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 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
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
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
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
精编范本,实用简洁管理制度编号:LX-FS-A28384 舶。

第三十二条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

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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