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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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与电子取证案例分析与实操技巧

电子证据与电子取证案例分析与实操技巧

案例三:手机短信作为关键线索协助侦破案件
01
案件背景
一起涉及毒品交易的重大案件,线索极少。
02
侦破过程
通过对涉案人员的手机短信进行深度挖掘,发现关键线索,成功破获案
件。
03
电子取证手段
运用手机取证技术,对涉案手机中的短信、通讯录等进行提取和分析,
发现涉案人员之间的通信规律和交易信息,为案件侦破提供重要帮助。
THANKS
感谢观看
电子取证的标准和规范尚未统一,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存在差异。
应对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电子取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推动建立统一的电 子取证标准和规范,提高取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培训与教育
缺乏专业人才
目前电子取证领域专业人才匮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培训和教育不足
现有的培训和教育体系对电子取证领域的关注不够,导致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辅助侦查和审判
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收集、 分析和呈现,有助于司法 机关查明案情、正确适用 法律。
提高司法效率
电子证据的获取和处理相 对便捷,有助于提高案件 办理效率和质量。
02
电子取证基本原则与方法
合法性原则
合法授权
取证过程必须获得合法授权,确保取证行为的 合法性。
合法手段
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进行取证,不得使用 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特点
无形性、多样性、易变性、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种类及来源
种类
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数据库文 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记录等。
来源
可能来自于计算机、手机、网络服务 器、云存储等电子设备或系统。
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作用
01

我国跨境电子数据取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跨境电子数据取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4), 2505-2510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 https://www.hanspub.org/journal/ojls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4358

文章引用: 徐锦民. 我国跨境电子数据取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 法学, 2023, 11(4): 2505-2510. DOI: 10.12677/ojls.2023.114358

我国跨境电子数据取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徐锦民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收稿日期:2023年5月6日;录用日期:2023年5月17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17日

摘 要 在数字时代,跨境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各国的共同威胁,而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关键就在于如何高效地获取电子数据证据。随着世界各国对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强烈关注,各国维护数据主权与网络安全的意识也愈发强烈,跨境电子数据取证制度在此背景下不断发展。我国目前规定了刑事司法协助与单边跨境取证两种跨境电子数据取证方式,但是数据服务商披露模式并没有制度性发展。因此,有必要研究我国当前跨境电子数据取证制度的发展现状,提出完善的合理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数据话语权。

关键词 电子数据,跨境取证,数据主权,网络犯罪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Our Cross-Border Electronic Data Forensics System

Jinmin Xu School of Law,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Received: May 6th, 2023; accepted: May 17th, 2023; published: Jul. 17th, 2023

论电子物证取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电子物证取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电子物证取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周志超来源:《卷宗》2016年第08期摘要:由于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电子数据逐渐成为发现网络犯罪的重要证据和线索。

借助电子数据的帮助,公安机关可以讯速地侦破一些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法院也可以依靠这些电子数据作为物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但是,在我国电子物证取证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相关的立法、组织机构和流程都不够完善,这给电子物证的应用带来了很大困难。

本文将简述电子物证的含义,分析取证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并且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电子物证;取证;法庭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一些网络犯罪的行为也随之产生。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进行犯罪,衍生了网络诈骗、非法数据窃取等新型的网路犯罪行为。

这些新型犯罪形式的出现,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更好地侦破网络犯罪案件,依法审判相关犯罪嫌疑人,电子物证的取证显得越来越重要。

只有有效利用电子物证,规范进行取证,才能够最大程度地打击网路犯罪行为。

1 电子物证的含义为了能够科学地进行电子物证的取证,首先要对电子物证的含义进行定义。

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普及之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电子物证”的定义和界定。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在社会上的大规模普及应用,我国开始在刑事诉讼法当中添加关于“电子物证”的相关条款。

所谓电子物证,就是利用电子、电磁、光信号等信息传播媒介,通过特定的编排方式来传达信息的方式、设备及其蕴含的信息,包括硬盘、U盘、存储卡和其中所包涵的一切信息资料[1]。

电子物证具有可再生性、无形性、多样性和客观性等特征。

可再生性,就是电子物证在被破坏和删除之后,还能够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进行恢复。

比如将被破坏的犯罪现场录像恢复,重现犯罪现场的真实场景,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和审理。

无形性,就是电子物证是不可以通过人体感官直接了解其中的信息的特征。

电子物证通常要借助仪器和设备的帮助,才能够转化为人们可以直接进行认知的信息。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日益规范。

证据作为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文从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日益凸显,导致部分案件出现冤假错案。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有必要对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1. 证据收集方面(1)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

(2)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出现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1)审判机关在证据运用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误判。

(2)辩护人在证据运用方面,存在证据不足、证据效力不足等问题,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导致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1)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规范,存在侵犯人权现象。

(2)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收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误判现象。

(2)辩护人证据运用不足,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证人证言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对策建议1. 证据收集方面(1)加强侦查机关的法制教育,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意识。

(2)建立健全证据收集规范,加强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查处。

(3)提高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

Westlaw文献检索技巧——以电子证据为例

Westlaw文献检索技巧——以电子证据为例

二次资源检索小结 • 如果只知道我想找哪个话题的文章,不确定在哪个期刊,也不确定类 型是论文还是书籍,那么可以直接在首页搜索框或者进入secondary sources 输入话题,找到文章列表时学会利用左侧的栏目框,可以选择 论文、书籍或者进一步精确话题搜索范围。 • 布尔连接符:
• • • • • • • & 表并列 空格/ or 表或者 “”表词组不可拆 /s 在同一个句子中 +s在同一句子中,且第一个字词要出现在第二个字词之前 +p在同一段落中,且第一个字词要出现在第二个字词之前 /n两个字词之间间隔最多不超过n个字词 +n第一个字词必须在第二个字词之前n个字词范围内出现 *代替某一个字母 % 文件中不可包含%后面的字词 electronic /s evidence /p 在同一段落中
westlawnext培训以电子证据为例electronicevidence2016年11月22日1了解相关领域前沿热点2二次资源检索3案例检索partone了解相关领域前沿热点查找研究动态?1通过法学评论期刊lawreviewsjournalslawreviewsjournalstopicadvanced?2通过公告话题热点westlawbulletinstopicalhighlightssecondarysourcesbulletinstopicalhighlightssecondarysources?3通过新闻news利用布尔连接符在搜索框直接搜索advanced利用布尔连接符在搜索框直接搜索topic5westlawnext法学评论直接了解相关领域学术前沿点击二次资源6点击法学评论期刊点击advanced输入搜索关键词electronicevidence7按date排序可以得到最新的期刊从而分析有关电子证据的学术前沿话题8westlawnext话题热点直接了解相关领域学术前沿点击二次资源910点击advanced输入搜索关键词electronicevidence11按date排序可以得到最新的期刊从而分析有关电子证据的学术前沿话题12westlawnextnews直接了解相关领域学术前沿点击新闻13点击advanced输入搜索关键词electronicevidence14可以得到最新的法律新闻报导从而分析有关电子证据的前沿话题parttwo二次资源检索?检索某一确定的期刊或文章?检索法学书籍?检索立法报告或会议报告1

论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关系

论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关系

论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关系摘要: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关系问题,一直颇受学术界的关注。

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作为证据种类的第八项,但没有明确两者之间的具体关系。

学术界众说纷纭,主要有包含说、被包含说、取代说三种观点。

前两种观点具有一定片面性。

以电子数据取代视听资料,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最为符合未来科技发展与司法实践的趋势。

关键词: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关系一、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概念目前世界范围内,电子数据就其名称而言还尚无定论。

电子数据在西方国家,有多种说法,如“Electronic Evidence”、“Computer Evidence”、“Computer-based Evidence”等[1]。

从比较法角度,各国立法中都通过阐述其外围来侧面界定电子证据本身。

如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都使用了这种方法,利用电子、数据、信息、电子记录、电子签名等外围概念对电子数据进行定义。

电子数据并非一种全新的证据,它是在传统证据的分类上演变而来。

判断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的不同之处,绝不在于证明机制的不同,而是证据的载体形式不同。

我国三大诉讼法明文规定,电子数据可以相应的分类为: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证人证言、电子当事人陈述等八类[2]。

毋庸置疑,电子数据将成为信息世界的“证据之王”[3]。

对于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页截图等这类新证据的表现形式虽然千差万别,但在洗尽铅华呈素姿之后,它们都可以还原为传统证据的形式。

笔者认为,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性,其不宜做外延的准确界定,而应当重点把握其内涵。

所以我们可以引用国外相关电子数据立法经验,从电子数据的属性来阐述电子数据概念。

当前的电子数据大致是指由计算机或类似计算机等系统设备生成,以动态传输或静态储存的形式存在于此类系统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载体。

但由于电子信息技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创新,导致电子、信息、数据的外延和内涵都不断的变化,而且在可预期的未来,这样的革新和变化将仍将持续。

电子证据审查若干问题的思考

电子证据审查若干问题的思考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 NO.5,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R NA L OF YU N NA NI N ST I TU T E OFS O CI A L I S M 92电子证据审查若干问题的思考 常 娟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 401147) 摘 要:电子证据的审查,系电子证据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经环节,其肩负着对电子证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评价之重任。

本文立足我国司法实际,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审查和证明力审查的指标和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能力;审查 中图分类号:DF7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5-0092-2 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以及进电子证据证据地位的立法明确,电子证据的诉讼参与度正处于不断增长态势,如何审查和评断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已成为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所面临的现实课题。

一、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审查 我国在证据能力认定上采用的是“三性”标准,即“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标准,这种证据认证标准同样适用于的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审查。

(一)电子证据相关性的审查 证据的相关性可从三个方面理解:其一,证据的证明价值是其“相关性”构成的先决要件。

从证据自身分析,“证”之所以能够为“据”,就是因为“证”来源与案件事实自身,在案件发生之前、同时或者之后能够以某种“显在”或“潜在”信息留存下来,客观寄存和反映案件情况,这是“证”上升为“据”的前提。

“据”是通过正常人的主观思维(无论是逻辑的或经验的),能够直观感知或者推知客观存在的“证”,使得“证”能够通过人的主观判别外在的反映出来。

两者的结合就构成了证据的证明价值。

其二,证据证明对象的确定性。

即证据作用的待证事实确定,不管其就某项事实或多项事实进行证据,其对象都是“唯一”确定的。

如将证据该事实的证据用作证明他案的证据,其自然与待证事实没有任何关联。

电子数据证据使用的五大法律问题

电子数据证据使用的五大法律问题

电子数据证据使用的五大法律问题作者:谢登科,吉林大学法学院、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教授,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6年9月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对于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认定等行为予以规范。

这是三机关首次以司法解释方式对某一特定种类的刑事证据进行规范,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在当今信息社会时代,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越来越离不开手机、电脑等现代通讯设备,而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短信、电子交易记录、电子签名等电子数据也成为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三机关以司法解释单独对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进行规范,本身彰显了电子数据在当代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2012年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48条虽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但却并未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分别在《刑诉法解释》和《刑事诉讼规则》中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认定予以规范,但均仅有寥寥数条,且都和视听资料一并固定,无法凸显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自身特性,也不能有效解决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使用中的诸多困境。

而三机关此次出台的《电子数据规定》用三十个条文对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予以规范,这对于司法实务部门规范电子数据使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也为电子数据理论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下文将主要结合《电子数据规定》对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相关问题予以分析和探讨。

一、电子数据的内涵与外延《电子数据规定》第1条对电子数据的概念予以界定,并列举了其具体表现形式。

《电子数据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根据该条之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以下要求:第一、时间性要求它要求电子数据形成于案件发生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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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学习.资料. 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 1、引言: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运用,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是电子商务 的发展,各种电文资料的大量使用,使得电子证据逐渐成为新的诉讼证据之一, 在目前发生的大量民事纠纷案中, 如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网络名誉权纠纷案、 电子合同纠纷案、网络服务质量纠纷案等,这些案件的证据形式主要都是电子证 据。电子证据的影响越来越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在我国,虽然某些 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有一定的规定, 但这些零星的规定仅能肯定到电子证据在我 国的合法性,却没有解决根本电子证据立法的本质问题。 由于电子证据是属于新生事物, 跟我国目前现行的一些证据规定存在在明显 的冲突或不平衡,目前沿没有统一的电子证据立法是一个缺陷,也是一个值得探 讨的问题。 2、电子证据概念的概念与特征关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研究,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虽然有时在具体到某一领域的时候产生一些其他的称谓,但在对其涵及外延的把握上,一般来说并没有 多少分歧。但在我国,作为程序法的核心——证据制度,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 行政诉讼方面,电子证据这方面的容缺失非常大,一是因为电子证据本身的复 杂技术特点, 二是因为我国的学者对电子证据的涵及外延的理解上存在着许多 分歧,各学派的观点十分混乱。在这些有关电子证据概念的各种不同观点中比较 分析中明确电子证据概念的问题是十分有必要的。 2.1 目前国有关电子证据概念的几种观点: . . . . . 学习.资料. (1)计算机证据说 这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的实质就是计算机证据,认为“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 算机证据, 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容来证明 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或者“电子证据又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其储存的文 字、数据、图像、声音、程序等电子化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 子记录。 ” 由于计算机在我国已经得有一定程序的普遍了, 并且这观点能够概括电子证 据的大部分表现形式, 所以这种观点在学术界还是有很高的支持率。 尽管是这样, 但这观点只是从运用的设备名去审视电子证据,并没有从本质上去把握其含义, 因此将电子证据界定在计算机证据的做法,有点以偏概全的味道。就像是现在人 们常用的数码相机、数字摄像机,这些设备不是计算机,它们可以不依赖计算机 就可以产生或存储计算机能识别的各种图像、视频信号,它们产生的数据算不上 是计算机证据,但却是十分典型的电子证据之一,别在我们的民事纠纷案中作为 证据的运用越显普遍。 所以, “计算机证据”这个概念在设置名上来定义有一定合理,但并没有从 实质层面中归纳出所有电子证据的共性,不能够概括全部电子性的信息资料,不 妥帖。 (2)数据电文说 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全球的电子商务在飞速发展, “数据电文”这个术语 就应运而生。1996 年 12 月 16 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 85 次全体会议通过 了《电子商务示法及其颁布指南》 ,该法第 1 条明确了其适用围,即“在商 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数据电文系指 , 1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 . . . . . 学习.资料. 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电报、电传或传真。 可能是受到上述文件的影响, 我国一些学者在讨论电子证据时往往将其理解为电子商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就像有人认为,“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 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 ”对于这个观点,本人认为有些不对。第一,数据电文说给人 一种“电子证据只局限于电子商务的唯一领域”的错觉,而事实上,在电子商务 领域之外就像是民事活动、刑事以及行政领域中经常会涉及电子证据的问题。可 能在现阶段, 电子商务中产生的电子证据要比其他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数量要多很 多,但也不可以这样就认为电子证据就是电子商务中产生的证据。第二,数据电 文说给人一种“重视先进通信技术忽视传统通信技术”的味道,因而容易忽略一 些传统普遍存在的通信手段所产生的电子证据,如电传、传真等。 (3)网络证据说 国还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是基于网络空间的数据信息。如有人认为, “电 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网上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 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但本人认为这种观点忽 略了存在于网络之外的大量电子证据。 的确, 网络为这些电子数据提供了新场地, 提供了更为广泛的虚拟空间,但数据的容与性质并不会因些而改变,如一些在 单个计算机中产生的数据信息, 将其传输到互联网上会提高其流转速度及共享的 程序,但该数据的容及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本人觉得电子证据上面戴 这个“网络”的帽子是显然不对的。 2.2 对各学说的理性分 . . . . . 学习.资料. 析 分析以上国各种观点可发现,以上几个概念都不合理,基本上都以表现去 定义电子证据,不能充分表现电子证据的本质涵义,容易导致概念在外延上不能 概括所有不同形态的电子证据。 本人觉得要界定电子证据这一概念应该要注意几点: (1)充分理解“电子”这一词。 “电子”这一词应理解为“电子形式的”“电 、 子的” ,即理解为“以电子技术为基础,包括电子形式、光学方式等各类类似的 手段” 。毕竟现代电子技术大致经历了微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两个阶段的发现, 我觉得以这两种主要形式去定义比较适合。 (2)注重信息处理的整个过程。在各种有关电子证据的定义上,基本上都将 其局限在产生与储存的阶段,而信息处理的完整过程是包括产生、传送、接收和 储存,每一环节都应该得到概括。 (3)有相关的信息容。只有信息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容与案件有关, 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才能称得上电子证据,如果无信息容而只有外部形式工,不 能称为电子证据 (4)应体现在诉讼中。电子证据是一种证据类型、一个法律术语,应在诉讼 中有其作为证据的意义存在。 所以, 本人认为电子证据是指在电子方式、 光学方式及其他类似手段所产生、 传送、接收、储存的,能在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数据信息。 2.3 电子证据的特征 与其他传统的证据形式相比,电子证据具有如下特征: (1)高科技性。 相对于传统证据,传统证据信息处理相对简单,一般系物理手段或者化学手 2 段,如书面上的文字是通过人的动作与及借助书写工具而形成,过程相对简单。 而电子证据的信息产生、记录、传输、储存等过程都是运用到科学性的技术,如 计算机技术、通信 . . . . . 学习.资料. 技术,并且技术的科技含量在社会的发展中慢慢提高。 (2)无形性。 跟传统证据的对比,就以书证为例,其载体一般为纸,记录方式是人为的 书写动作,书写容是人们都熟知的文字。而电子证据并不是采用传统的记录载 体,而是以磁性介质、光存储介质等;记录的方式也不是传统的书写动作,而是 更为科学性的如电磁效应、光效应等等方式。但电子介质上的电子信息必须借助 一定的电子设备或者系统才能够被人们所感知,所以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 (3)易于被复制、伪造以及破坏 现代高科技手段既可以被用于探知事实真相,也可以被用于歪曲事实、掩盖 真相。电子证据能够被无限制地、快递地复制,并且复制时只需要比较简单的设 备,不需要传统的复制工具,而且复制前后的两个证据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这一 点,使得法律上有关证据“原件”的规定在实施时受到了挑战,也使得对电子证 据的真伪识别成为难题。 并且电子证据存在的介质容易受到外界的电磁影响而受 到干扰甚至破坏,并且破坏后也不易察觉,这一种比较于传统文书是一大缺点。 (4)多媒体性。 传统书证一般只能记录文字、图形、静态图像等,电子信息则表现明显的多 媒体我,它不仅可以表现为一般的文本、图形、图像,还可以表现为音频、视频、 动画等。 总的来说,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易于被复制、伪造、破坏以及 多媒体性。 3、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对于现在我国在电子证据这方面的学术研究、立法以及司法活动来说,目前 争议最大的问题是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 即电子证据应该划入哪种证据形态 中。毕竟不同的证据形态往往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这对于 . . . . . 学习.资料.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 运用显得非常重要,因此讨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3.1 目前我国有关电子证据法律定位的各种观点 (1)视听资料说 早期人们一般认为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这也是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 的基本看法,并一直延续至今。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 》首次以法律的形 式肯定了视听资料的名称和地位,1989 年的《行政诉讼法》 、1991 年的《民事诉 讼法》和 1996 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相继接受并肯定了视听资料的独立 证据地位。 (2)书证说 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兴起,许多学者在借鉴外国电子商务法律文件中的 经验,提出了“电子证据系书证”的新观点。例如有人援引 1982 年的欧洲理事 会的《电子处理资金划拨》秘书长报告以及 1982 年的英国 A·克尔曼、R·塞泽 的《计算机在法庭上的地位》 ,指出其中已经明确计算机记录相当于书面文件作 为证据的看法,进而认为将电子证据划入书证更符合其特点和国际规。 (3)物证说 在我国,只有少数人主电子证据系物证。如有人提出,电子证据在不需要 鉴定的情况下属于书证, “但有时也可能需要鉴别其真伪,故也可能成为物证” 。 3 另有人则认为,物证有狭义的物证与广义的物证之分,电子证据应属于广义的物 证。前者实际上是附条件的物证说。后者虽然批出电子证据为物证,但并非指三 大诉讼规定“物证” ,而是学理上的广义实物证据。 (4)鉴定结论说 鉴定结论说也是极少数学者的看法。它主要是从转换的角度得出的结论。如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一书中指出, “……如果法庭或诉讼当事人对电子 数据的可信性有怀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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