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的实现情形

抵押担保的实现情形
抵押担保的实现情形

抵押担保的实现情形

抵押担保实现的情形《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实行交易时,通常会要求提供抵押担保,当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时,就会通过实现抵押担保来实现自己的债权。那么抵押担保的实现情形有哪些?下面小编为你解答。

▲抵押担保实现的情形

《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抵押范围

一、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抵押范围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二、动产抵押进行登记需要的材料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动产抵押期限 1、抵押权是有期限的,但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就抵押权而言,意味着抵押一旦设立,抵押人就得听任抵押权人的摆布,完全失去了自我保护和救济的条件,而债权人则可高枕无忧,甚至怠于行使权利,损害抵押人利益。这对抵押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当事人不得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2、从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来看,它是用来担保债权得以实现,而债权是有期限的,要求抵押权无期限显然显失公平;其次,从对抵押物的利用效率上看,抵押权的无期限性将会极大的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利用,从而最终影响抵押制度的健康发展。 3、抵押权从性质上讲是担保物权,它应具备物权的根本特征,按照一般担保理论,抵押权消灭的事由主要有四种,即主债权消灭、抵押人放弃抵押权、抵押物灭失和抵押权实现。 4、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

抵押质押保证贷款的联系与区别

一、定义: 1.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2.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二、适用范围(可看做共同点,但是和联系应该没啥关系) 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产品有市场,有效益,不挤占挪用,恪守信用; 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已在银行开立或;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的50%;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 申请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与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三、特点 1.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3.保证贷款:手续简便,一般不需办理有关登记评估等手续;保证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愿意长期(一年)作保的,可签订最高额保证在最高额保证期限内,不再办理相关的保证手续。 四、动产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比较 贷款动产质押担保与贷款抵押担保相比,具有一些共同之处,同时又有其独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共同之处: 1.二者同属物权担保。贷款人与借款人或者第三人设定财物担保,即贷款抵押和质押,

工商动产抵押登记担保范围有哪些

一、工商动产抵押登记担保范围有哪些? (一)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三)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以及注意事项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以及注意事项 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要注意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热门城市:海珠区律师涿州市律师耒阳市律师四会市律师武冈市律师固安县律师泗水县律师洞口县律师存单质押贷款,它指的是借款人以银行签发的、其本人名下的未到期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设置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但有些人并不了解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范围。下面就由网的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以及其他手续的介绍。 一、存单质押贷款概念 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

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一年或存单的到期日;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一般为5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存单质押价值的90%,最高可达质押价值的95%;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视借款人情况最多下浮10%。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二、存单质押担保理解 贷款人已经将存单质押贷款后,还可继续利用,也就是利用存单去质押担保,再次担保。 三、存单担保范围 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doc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担保借款是指有一定的担保人作保证或利用一定的财产作抵押或质押而取得的借款。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欢迎大家阅读,供您参考。。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 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第四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从案例看最高额担保合同的保证范围的案例(DOC)

关于最高额担保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担保法》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 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 担保。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十三条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从案例看最高额担保合同的保证范围 案例一: 2003年5月9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B公司为C公司自2003年6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1日止在该行办理的贷款实际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保证期间自借款到期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依借款合同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上述合同签订后,该银行于2003年7月向借款人C公司发放了贷款300万元,贷款于2004年1月到期后,借款人仅偿还了20万元,剩余贷款本息至今未还。2004年8月,借款人破产,A银行依法申报了债权,2005年1月借款人破产终结后,A银行未获任何清偿。为追偿自己的债务损失,A银行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B公司对28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被告B公司辩称理由如下: 1、本公司为C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属实。但A银行于2005年8月向

信贷担保、抵押与质押概述

3.1概述 3.1.1 定义 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履行信贷合同约定的义务,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建设银行提供的、保障建设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 担保是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当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建设银行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或以处分担保物的方式清偿。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建设银行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3.1.2种类 3.1.2.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建设银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和建设银行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建设银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

保方式。建设银行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3.1.2.2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建设银行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建设银行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1.2.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建设银行占有,作为对建设银行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建设银行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按质押物品的不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交建设银行占有,并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权利质押是指将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权利移交建设银行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 3.1.3担保特殊形式 3.1.3.1多种方式担保 多种方式担保是指同一债务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进行的担保。在同时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担保时须注意: 1.在实现债权时,保证合同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首先

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812270560.html, 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在进行贷款的时候,放款人往往需要借款人来提供一定的担保物作为抵押,进行抵押担保,以免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债务时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那么,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呢?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下,抵押担保的相关内容。 一、抵押担保有什么限制条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抵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是法律为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但抵押并不改变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性质,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抵押人。 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不但可以占有抵押财产,而且还可以处分抵押财产,抵押的设立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但由于该财产是抵押财产,在行使处分权时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就失去了抵押的意义,也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法律在尊重抵押人所有权而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同时,又从保护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角度,对抵押人的处分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那么,这种限制到底是受抵押权人意志的限制,还是受抵押追及效力的限制;这种限制的范围有多大;若突破这种限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该条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在履行了通知并告知的义务后,转让行为即有效,而无须抵押权人的同意。 二、抵押担保的范围的约定 抵押担保的范围是指担保责任的范围。法定的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主要是包括对抵押物的估价费、拍卖费及诉讼费等费用。 当事人可以根据主合同的情况自行约定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可以小于或者等于主合同的债务,但不得高于主合同的债务。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为限,债权人原则上不能要求超过主合同得到履行应当得到的利益。因此,当事人约定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区别和联系 相同点: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是合同担保的方式。 不同点: 一、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二、法律效果的区别 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性质不同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他几种担保形式都不具有惩罚性。 四、定义不同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抵押合同包括哪些条款,最新抵押合同范本

抵押合同包括哪些条款,最新抵押合同范本 现实生活中,虽然法律规定动产、不动产都是可以进行抵押的,但就一些特殊的财物来说,法律中也是明确规定不能进行抵押担保。而签订抵押合同的,一般是在债权人与或其他第三人之前单独签订的,一般抵押合同都是属于从合同。那通常情况下抵押合同包括哪些条款,最新抵押合同范本?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抵押合同的条款包括什么 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债务人有多个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抵押合同无效。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合同范本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财产 1、乙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以下称“抵押物”)。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共有人:(签字) 2、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及担保金额问题的法律研究

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及担保金额问题的法律研究 案情: 工作当中遇到一个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案件,对于其中涉及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担保金额等问题进行了尝试性地研究,该案案情简化如下: A公司与B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下称《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A 所有一幢大厦为其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月1日间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下称“利息等费用”)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该房产当时的评估价值为6000万元。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月1日间,A先后向B银行借款四次,借款本金依次为1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后《抵押借款合同》到期,A公司无力还款,B银行于2003年将前述四笔借款分别起诉至法院,法院针对每笔借款共作出四份判决。四份判决的判项基本相同,均判决B银行对A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单笔借款本金XXXX万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未提及《抵押借款合同》中对利息等费用的约定及原告诉求中对利息等费用的主张。现该四份判决均已生效,抵押物已拍卖,执行款已分配完毕。 对此案,我的主要问题有: (一)最高额抵押要求债权特定化,对于利息等费用需要根据不特定时间或事件计算的债权是否可以列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二)本案中法院未对利息等费用的优先受偿权予以认定,是否正确? (三)如果利息可以计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那么在几笔借款本金加上利息已经超过《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最高额的约定时,对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部分债权额的认定是计算发生在先的单笔借款及其相应利息等费用还是计算所有笔数的借款本金后再在剩余担保金额范围内计算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利息等费用的范围?具体到本案中,B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4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还是逐笔计算优先受偿权金额(如第一笔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是否应以5000万元扣除前述已确定的部分优先受偿权的金额后再计算发生在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以确定剩余的优先受偿权金额)? 在查阅相关资料后,我得出答案及理由如下:

抵押担保责任承担有哪几种方式!

抵押担保责任承担有哪几种方式! 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下面请看:抵押担保责任承担有哪几种方式! 抵押担保责任承担有哪几种方式! 1、担保合同无效,而主合同有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多种,该种情况属于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无效,即担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归于无效,与主合同的效力状态无关。依据这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作为担保合同缔约相对人的债权人没有过错,司法解释支持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担保有效时相当的赔偿。此时,担保人的责任很大,其地位与债务人相等,均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但是,担保人承担该连带责任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 (2)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 (3)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担保人或担保人与债务人的过错所致; (4)债权人有实际损失并且损失与担保合同无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担保合同因与主合同有从属关系而无效。担保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的责任原则上比担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时的责任要小,甚至不承担民事责任。 (1)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担保人不是主合同的缔约者,所以主合同的无效并不能够也不需要追究担保人的过错。 (2)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的情况。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有过错,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 3、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无效原因,各自无效的情况下,《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律师认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无效的情况下,通常作为缔约者的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方法,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也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限额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 第二种,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无效的情况下,不排除担保人仍然可能没有过错。没有过错的,担保人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担保法》第30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

有关抵押的重点法条

【重点法条】 〖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83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1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 【考点解析】 上开条文规定了抵押时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规则。应作如下理解: (1)房地一并抵押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所谓“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据规划,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而言:(a)如果以整栋房屋抵押,就是指该房屋“实际”占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b)如果以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抵押,则是指该建筑物所占的相应比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注意: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也应一并抵押。 ③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质言之,即使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一并抵押,法律也“推定”当事人已经将房地一并设立了抵押。此种推定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当事人不能以协议加以排除,也不能事后否定此种一并抵押的效力。更有甚者,即使当事

典当与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典当与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典当业在全国各地不断兴起。典当业虽属金融业的一种,但是与银行的抵押和质押贷款又有严格的区别。 一、典当的内容与特征 典当是指典当行收取实物作质押,按物折价,借款给典押人,双方约定当期,典押人到期赎回当物的过程。其内容如下:(1)债务人为向典当行借款,必须将属于自己的财务作质押担保。(2)典当行在收到债务人的质押物后,向债务人支付贷款,并扣除当息。(3)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债务人向典当行归还贷款,典当行将质押物归还债务人。(4)债务人超过约定期限未能归还贷款,质押物归典当行所有,典当行有权采取寄售、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典当的特征可归纳如下: 1.典当是一种债的关系。在商品生产和交换及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凡按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具体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都成为债的关系。典当是当事人即债务人与典当行双方协议规定借贷、质押、回赎、绝当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属于债的关系。 2.典当师一种借贷货币的债。典当合同中,债务人将自己财产作质押之目的在于向典当行借到货币;典当行收取质押物之目的在于约束债务人暗示归还借款。因此,典当实质上是货币借贷关系。 3.典当是一种担保质押关系。在典当关系中,质押物为典当行占有,作为债务人按时归还贷款的保证。在未归还贷款之前,债务人对质押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给典当行,保留对质押物的所有权。债务人

超过约定时限未归还借款,则失去所有权,质押物归典当行所有。 总之,典当是以货币借贷为基础、质押担保为条件的债。 二、典当与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典当与抵押和质押均是因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都体现或反映了商品现实的动态流转过程,因此具有基本的共同点。一是三者都是以借贷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无论典当,还是质押、抵押都是以债权人支付款项,债务人得到借款为内容。二是三者都有担保的含义。债权人一旦支出贷款,所担心的是债务人能否归还款项。如何保证债务人归还借款,就成为借贷关系中的核心问题。典当、抵押、质押就是为制约债务人履行义务、降低债券人贷款风险而采取的担保措施。 典当与抵押和质押虽有共同点,但其经营行为又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对担保物的占有程度。《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这一规定明确了抵押是以抵押物的价值作保证而取得贷款,抵押物的占有权并未转移,在合同约定期间,不妨碍抵押人使用、维修、获取收益。质押与典当对担保物的占有程度基本相同。《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券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对担保物的处分程度不同。《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人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

诉讼费是否属于抵押担保范围

一、诉讼费是否属于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和法定的,如果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了迟延履行金和诉讼费以约定为主,但是担保范围不得高于主债务,高于主债务约定无效。法定的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自然包括诉讼费。 二、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是指担保责任的范围。法定的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主要是包括对抵押物的估价费、拍卖费及诉讼费等费用。 当事人可以根据主合同的情况自行约定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可以小于或者等于主合同的债务,但不得高于主合同的债务。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为限,债权人原则上不能要求超过主合同得到履行应当得到的利益。因此,当事人约定 担保责任的范围也应以弥补债权人损失为限,即不得高于主合同产生的债务。 当事人对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的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三、抵押担保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根据《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签订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以及适用范围

签订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以及适用范围 担保合同简单的来说,就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但是,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以及担保合同的使用范围是什么。这都是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所需要了解的内容。下面,就由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签订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以及适用范围。 一、签订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 1.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2.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3.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 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4.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5.不要无效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二、担保合同的使用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质押信用担保概念

1、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一、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二、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资本主义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器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抵押是指债务人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财产,以财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还,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即告结束,设置抵押的目的,主要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中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这一优先受偿权是以设置抵押的实物形态变成值来实现的,所以抵押是以抵押人所有的实物形态为抵押主体,以不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方式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法律保障行为。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取得的银行贷款称为抵押贷款。 储蓄机构的贷款组合中传统上有一大部分是有抵押的房地产贷款,一般称为抵押贷款。抵押贷款的期限通常为15~30年,远比储蓄机构的债务的平均期限要长。这样,利润就要暴露于利率风险中了。当利率上升时,储蓄机构就需要对储户付出更高的利率,而其长期投资的收益率却是相对固定的。这一问题可能是20世纪80年代储贷机构大崩溃的成因。70年代利率节节上升时,许多银行及储蓄机构的财务状况江河日下,这使得它们更愿意承担较高的风险,以求取得更高的收益率。然而,存款者对贷款组合所面临的巨大风险却关心甚少,因为存款是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或现在已不存在的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FSLIC)保障的。 抵押放款一方面使商品、票据、有价证券等提前转化为货币现款,这对于加速资本周转、刺激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起着一定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这种贷款容易造成虚假的社会需求,是信用膨胀,助长投机活动,从而加深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矛盾。抵押品分类 要规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必须正确把握抵押贷款中的法律依据和操作原则。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抵押贷款,根据抵押品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六类: (1)存货抵押,又称商品抵押,指用工商业掌握的各种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2)客账抵押,是客户把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取得短期贷款。 (3)证券抵押,以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汇票、期票、存单、债券等作为抵押,取得短期贷款。 (4)设备抵押,以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作为担保向银行取得定期贷款。 (5)不动产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取得贷款。 (6)人寿保险单抵押,是指在保险金请求权上设立抵押权,它以人寿保险合同的退保金为限额,以保险单为抵押,对被保险人发放贷款。 三、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

抵押担保相关规定

一、抵押担保的相关规定 (1)抵押范围 1.动产抵押范围:飞机、汽车、船舶(登记为类不动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企业的产品、原材料等 2.不动产抵押范围:不动产抵押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由于用益物权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有极大共性,因此不动产抵押贷款当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用益物权抵押贷款。 (2)抵押权标的的性质 1.不动产; 2.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典权等; 3.准动产。主要指车辆、船舶、航空器等; 4.动产。 (3)抵押登记相关规定 1.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但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签订后,只有经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人才能取得抵押权。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2.设立抵押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4)申办抵押合同公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有: 办理抵押合同公证,由抵押人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还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等; 2.担保债务的证明,如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 3.抵押物的权利证明,如房地产权证等; 4.抵押合同文本; 5.公证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

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 一、担保性质 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二、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五、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六、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七、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追缴财产。 八、担保合同的内容 1、保证合同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担保贷款包括哪些种类

担保贷款包括哪些种类 担保贷款作为许多人解决资金问题的手段之一,近年来受到很多人的关注。那么。担保贷款除了在条件上和风险上值得我们去学习外,还有担保贷款包括哪些种类的知识值得我们去探究,接下来就为您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基本分类 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抵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 (一)保证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

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二)抵押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三)质押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四)按贷款期限分为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具体划分方法同信用放款相应条款。

二、各种方式的具体规定 (一)保证贷款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0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担保法》同时还规定,保证人与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应当包括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为顺利取得银行贷款,企业应该选择那些实力雄厚、信誉好的法人或公民作为贷款保证人。若银行等金融机构能作为企业的保证人,则效果更为理想,借款企业取得银行贷款更为容易。 (二)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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