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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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_浅析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_浅析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

2004年第1期(总第83期)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 for Ethnic Minor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No.1Feb.2004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浅析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罗坤瑾(广西大学文化传播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摘 要: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存在“双刃剑”的作用,即它既可以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也可能会妨碍司法独立。

本文透过大众传媒在报道法制新闻,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时与司法活动冲突的现象,从理论、实践和意识形态的角度分析了两者之间冲突的原因,并从制度约束层面探索使二者达到平衡的途径。

关键词:法制新闻报道;媒体监督;司法独立;传媒审判;司法审判;法治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4)01-0025-04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现象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复兴及蓬勃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

我们知道,法制新闻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报道,不仅提高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对我国法治化进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巨大作用。

然而,法制新闻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也有失偏颇之处,有时甚至阻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运作,导致了法制新闻报道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困境。

那么,要分析目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困境,首先就应对“法制新闻”一词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李矗在《法制新闻报道概说》中对“法制新闻”下的定义是: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

“法制新闻报道”则是指人们通过声音、文字、图像等手段,对于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的传播。

法制新闻报道具有多种功能:法制信息传播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制舆论监督功能、法制语警引导功能、法律咨询服务功能、法制文化传承功能和法制视听娱乐功能。

这里,本文所谈及的仅仅是法制新闻报道的舆论监督功能。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

媒体 监 督 与 司法公 正 之 间存在 着 天然 的 冲 突, 其 冲突的实质是 两种价值之 间的选择 , 即言 论 自由和司法 独立 。然而 在一个文 明、 法治 的 国家 , 这两种价值 选择 均 不 可或 缺。在 实践 中 , 应 该 如 何协调两者 的关系 , 使之实现 良性互 动 , 同时 能够 有效保 障媒体 监 督权 并 实现 司法公 正 , 就成 为 亟 待解决的问题 。 媒体监督和 司法公正 的冲突与实际 媒体监 督 , 是指报 纸、 刊物、 广播 、 电视 等大 众 传媒对各种 违法违纪行 为特别是 国家公 职人员 的 违法犯罪、 渎 职 腐败 行 为所进 行 的揭露 、 报道 、 评 论或抨击 。本论文 中所 涉及 的媒体监督 主要是 媒 体针对 司法权 运 行 程序 的监督 , 其 监督 的实质 是 公开 。 在现代 法 治 国家 , 司法 权是 国家权力 的重 要 组成部分 , 媒 体 对 司法 活动 进行 报道并 监督 司法 权 的行使 , 已成 为 一种 主要 监督 方式 。随着 我 国 司法体制改革 的不 断推进 , 实现 司法公 正 , 加 强司 法权的监督 成为一项 紧迫 的任 务 。法 国资产 阶级 大革命时期 诞生 的《 人权 宣 言》 中论述 道 : 自由传 达思想和意见 是人类最 宝贵的权利之一 ; 因此 , 每 个公 民都有言论 、 著 述 和 出版 自由。我 国《 宪法》 第4 1 条也规 定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对 于任 何 国家机关 和 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 出批评 和建议 的权 利; 对于任何 国家 机关 和 国家工 作人员 的违法 失 职行为 , 有 向国家机关提 出申诉 、 控告或者检举 的 权利 , 但 是 不 得 捏 造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进 行 诬 告 陷

浅议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议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性 。无法 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 。
4 . 制 约 性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 的缺失 ,导致缺乏对媒体 和网络的有效监管 ,从而使舆论监督 常常超 出了其应有
的职能 ,使得 言论过 于 “ 自由” ,进而干扰 了司法人 员手 中正 当的权利 ,影 响了司法独 立权 的行使。如 果不能做到 司法公正 ,就会导致无法有效保 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嘲
正 ,从而保护利益受损人的合法利益 ,维 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 的和谐发展。
2 . 互 动 性
互联 网的迅速发展 ,使 网络舆论监督在众 多的媒体监督形式 中脱颖而 出。网络舆论监督是在传统媒 介基础之上发展 而来 的 ,虽然两者在形式上和方 向上有所不 同 ,但在 司法监督上 ,两者是相辅相成 、相
( 二) 舆论监督 的特点
随着媒体 行业的快速发展 ,舆论监督作为人 民群众行使 言论 自由权 和知情 权的特别手段 ,也出现 了

些新的特点。
1 . 广 泛 性
舆 论监督是社会公众行使言论 自由权 的重要手段 ,人 民群众 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 ,对社会生活 中出现 的大量 司法腐败 以及 司法不公 正的现象进行评论和抨击 ,从而引起相关部 门和人们 的普遍重视 , 借助舆论强大而广泛 的压力 ,会 迫使有 害社 会公平 、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不法行为得 以及时并有效 的纠
使 司法机关更独立 、 公 正地行 使司法权 。 但 目前 由于缺乏对新闻舆论的有效监督 和规范管理 , 使得舆 论 “ 绑
架”司法公正 的现象屡见不鲜 。


舆论监督 的概念和特 点
( 一 ) 舆论监督的概念
舆论监督 是特定 的社会公众群体通过新 闻、网络等媒体对 当下现实 生活中各种违 法违 纪 、渎职腐败 行为等进行揭露 、报道 、评论或者抨击 ,以实现监督司法的 目的。

最新-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 精品

最新-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 精品

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2001年上半年有两宗被国内众多媒体炒热的案件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律界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一宗是3月20日至23日在湖南长沙审理的蒋艳萍涉嫌受贿、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宗是4月14日分别在重庆和常德开审的以张君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抢劫、杀人案。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仅在蒋艳萍案庭审期间,就有来自中央及省市的新闻记者100多名、新闻媒体51家,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更是自始至终对庭审情况进行了现场直播。

而对新中国刑事第一大案的张君案的媒体聚焦热度丝毫不亚于此。

针对有些媒体在报道中越权、出轨的现象,新闻界、法律界人士纷纷撰文其中有质疑——《司法如何面对媒体审判》吴湘韩文载于《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26日法治社会版,有感叹——《媒体审判何时休》魏永征文载于《中国记者》20015第25页,也有呼吁——《禁止媒体审判》魏超文载于《中华新闻报》2001年5月21日头版直言录。

时至今日,媒体对两案的报道已经降温,笔者认为,这也正是媒体从业人员头脑降温,进行一番冷静思考的时候了。

有道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只有及时地总结经验教训,才能避免以后重蹈覆辙,才能少走弯路。

在两案办理期间,一些媒体对法律界禁止媒体审判的呼吁是不以为然的,比如在蒋艳萍案开庭前,媒体就对此进行了狂轰乱炸,其中有不少是与事实不相符的细节,使得蒋的辩护律师无可奈何地要在媒体上发表律师声明,但几乎没有媒体愿意刊载。

它们甚至据理力争,理由是没有媒体监督,民情民意何以体现?司法的透明度何以表现?司法权力又何以制约?……从中可见,有些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从媒体监督滑向了媒体审判,却自身浑然不觉。

虽然仅仅是监督和审判两字之别,但却有天壤之别,因为正确和错误、真理和谬误的界限就是这么微妙只要向前一步,真理就成了谬误。

从政治家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司法权力也不例外。

国内传媒监督及司法协商

国内传媒监督及司法协商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浅析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析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政, 参 与到国家的经济 、 政治 、 社会 、 文化 等建设 中, 提出 自己 在阐述观点 时,仍然有不少爱憎分 明的词汇来激起公众 内心 的建议 , 提出 自己的质疑 , 媒体将这些意 见或建议进行汇 总 , 的道德标尺 ,这就把法治国家的法庭 审判转 向了媒体 的公众 这是有效传达 民众心声的载体 ; 另一方面 , 权力 的根源在 于权 审判或道德审判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民都有 言论 自由, 对 国家 利。 人 民的心声则体 现为 民意 , 而人 民的意志经过特定程序上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监督 的权利 ,但是这些一不
程序性 。 对 于尚未经过法庭审判的案件 , 媒体经往往会在法庭 判决作 出之前进行报道并且对案件妄加评论 ;甚至有些媒体 人忽视法律 的规定 , 忽略案件 的特殊性 , 仅凭借所谓 的一腔正 义随意评论案件 , 并且预测判决结果 , 这给 审理该案 的法官甚 至法院都会产生无形 的压力 ;媒体人 特别热衷 于报道 当前 的
升为国家意志 , 用文字反映出来就是法律。 国家 的一切权 力属 小心就会被媒体所利用 ,强烈的民意形成 民意审判 ,媒体 审 于人 民,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权利是人 民赋予 的, 因此国 判 , 会直接干预司法的独 立和公正 , 不 利于法治国家的 良性发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 当把人 民的利 益放在首位 。 ( 二) 媒体的不 适时报道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的威信
展。
( 五) 媒体 监督对 司法的炒作
媒体在报道案件时 , 往往会 忽视 司法 的独立性 、 权威性和
媒体的 自身发展也有利益导向 ,因此媒体会打着舆论监 督 的旗号 , 为有着不法 目的群体所利用 , 恶意炒作 , 不 择手段 吸引公众 眼球 , 实现不法 目的 。有时会 出现这种情况 , 起初媒 体各有各 的看法 , 随着公众 意见趋 向一致 , 为了迎合观众 的 ,

浅析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析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析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作者:贺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7期摘要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手段之一,在西方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报业或大众媒介被视为系独立于行政、司法、国会之外的“第四等级”、制约社会的“第四权力”。

而在现代社会,报纸、杂志、电视、互联网、手机,这些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新闻媒介不仅把世界带到了我们的眼前,更能够通过“对话”,使公众对媒介所表达的意见和观点加以支持、批判及回应等,从而起到对公共事务监察、督促和制衡的作用。

这对于目前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之下的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但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媒体、网络等使得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更加公开化、透明化的同时,也造成相当的舆论压力,有时甚至代替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这种角色错位的“媒体审判” 和过度限制传媒的“司法专制”事件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

本文浅析了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统一性和冲突性,并试图挖掘冲突背后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二者之间的平衡,试图提出一些可行性解决方案。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审判独立冲突平衡作者简介:贺爽,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6.161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不断的飞速发展和传播媒介诸如报纸、杂志、电视以及互联网与智能手机的不断普及,使得公民可以更加方便及时的获取外界信息,因此,媒体作为监督力量的渗透性与日俱增。

一个案件极有可能因媒体的报道而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从而使得国家权力的运作处于广大媒体受众的监督之下, 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即为最典型的例子。

以管窥豹,新闻舆论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督形式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不乏看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冲突和协调关系。

媒体监督可谓是宪法上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利的延伸,司法公正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追求,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题中之义。

媒体监督对司法之影响论文

媒体监督对司法之影响论文

论媒体监督对司法之影响【摘要】媒体追求的是自由,司法追求的是公正。

本文先通过对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区别来引出媒体对司法的影响。

媒体监督的责任是基于大众的道德,司法评判活动是基于国家的法律,他们之间相互制约,但是如果媒体监督超越了自己的职权,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和谐,我们学习国外的经验,探讨自己的方法,找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使媒体监督真正发挥出他应有的作用,共建和谐美好的社会。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影响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和意义(1)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

(2)媒体监督的意义。

一是媒体监督是法治国家建设民主政治的内在需求。

民主政治意味着公民对政治的有效参与和对国家的有效管理,公民实现参与、管理的方式除通过行使选举权外,行使监督权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

二是媒体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

媒体监督的核心在于公民对任何人物、事件或者现象都有权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媒体监督是规范权力行使、防止权力腐败的必要手段。

通过媒体充分切实的报道、评论,将权力的行使完全公示于公众的瞩目之下,进而对权力的行使者形成内心的警戒,促使其自觉规范权力的行使,维护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公正廉洁。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正面影响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传媒手段是司法监督的有效利器。

执政者可以把他作为“监视器”,人民大众可以把他作为“发泄器”,从而发挥出媒体真正的作用。

(2)负面影响新闻最重要的是自由,他要能说话、敢说话,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主要针对实体事实的讨论,所以,参杂了太多道德成分的新闻往往会有以下弊端:一是大肆炒作,追求轰动效应。

媒体在获得案件线索后,为了追求引起人们的注意,吸引社会大众人的眼球,就添油加醋,夸大事实,甚至歪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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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一)媒体监督异化为舆论审判,妨碍司法权的公正行使“舆论审判”,即舆论超越“司法审判”对尚未审判或正在审判的以刑事案件为主的各类案件发表各种关于定罪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并通过对舆论的影响干涉司法活动独立性的行为,其在本质上是对真正代表公众理性意志的法律适用程序的扰乱。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面对社会上发生的一些重大案件以及一些较为敏感的案件,为了营造舆论攻势和舆论浪潮,为追逐经济利益,违背报道真实性的基本原则,甚至故意制造“卖点”,小题大做,大设专栏、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尤其是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评论,或者对地方党政领导针对案件进行采访等等。

应该说,这种舆论监督更趋于一种舆论攻势,是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施加的一种舆论压力来影响其办案思维。

最终的结果是司法审判遭受舆论监督的道德要挟,舆论审判替代了司法审判。

(二)人文关怀异化为人情关怀,充当第二“辩护人”如果说舆论监督的越位很多时候充当了审判者的角色,那么反过来,不当的舆论监督很多时候也充当着辩护人的角色。

舆论导向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并不是依存于法律的价值评断而存在。

况且,要求并不精通法律的媒体从法律的视角进行报道也不现实。

舆论可以成为民愤的制造器,同样也可以成为“说情” 的发源地。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的原因(一)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二者在运行机理上存在对立性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在法治国家,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

它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给予人们对国家、政府、社会的安全感和信赖感。

因此,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而司法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根本。

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要求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使法官无须掌声、不惧骂名的真正依法律、依事实审判。

而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可能给法官、给民众造成先入为主的成见,最终使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法律公正的判决。

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有天然的侵犯性。

媒体有自己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并依据其利益基点发表自己的社会见解,包括对司法活动的见解。

这就在民众之间形成了“传媒审判”的事实,而这种传媒审判与法庭审判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一是事实认定不同。

传媒审判中所谓的事实,是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的事件,它缺乏技术性的证实或证伪,并不是司法所言的那种依法律规定,能够以确凿证据来证实的事实。

二是事实表述不同。

与新闻报道的一般题材相比,司法题材极为特殊,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程序性的特点,而某些新闻从业者中确实存在“不懂法”、“偏听偏信”和“滥加评论”等现象,为了吸引读者,扩大传播范围,在叙述事实的过程中强调引人入胜、扣人心弦,其语言表达一般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容易对公众造成先入为主的误导。

三是评判标准不同。

如前所述,传媒主要是唤起公众内心的道德准则进行评判,而不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来审判,因此无法恰当的筛选公众所宣泄的与法制要求并不完全一致的社会情绪,理性的得出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判决。

因而,当传媒审判作出的判决与法庭审判的判决不相符时,就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具体展示为民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现实冲突,进而造成司法机关不可信的错觉,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也正是由于司法要求的独立性、封闭性与传媒固有的开放性、透明性之间具有尖锐的矛盾。

(二) 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媒体审判替代司法审判的原因一是司法功能的缺失。

历史的中国沉淀了太多的封建法制残余,保留了过强的人治传统;昨日的中国又经历了一场“彻底砸碎公检法”的法律虚无主义的摧残, 人们的法治精神和法律知识更为淡漠。

而今日的中国,尽管司法制度正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进行着重塑,但其本身设计和执行上存在的漏洞又滋生着肆意的腐败,司法不公使人们对通过司法寻求正义产生了极大怀疑甚至丧失了信心。

在这样“恶”的强权面前,脆弱的个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

人们只能寻找媒体,寄希望于公众舆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而媒体也就成为司法不公的特殊社会救济手段。

二是媒体角色的错位。

与西方国家媒体不同,中国大多数媒体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

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重要的“舆论宣传工具”,一方面,传媒必然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受政治环境影响大,必须严格贯彻正面宣传引导为主的方针,从而导致批评监督的相对不足。

但另一方面,传媒又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为后盾,具有解决纠纷的能力,影响力大。

在实践中许多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公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一旦经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下来便“高度重视、限期解决”党政各部门紧急动员,从而使问题获得较好的解决。

表面上看,媒体舆论确实发挥了监督功能,其实是以“媒体审判”代替“司法审判”的“人治”现象。

(三)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分析:媒体与司法两界对法庭新闻社会功能的认识不同法官群体认为,公众关注新闻最重要的目的是“了解法律知识”,而记者们却认为公众主要是“对有冲突、有悬念的故事感兴趣”,这是导致新闻与司法两界冲突的认识基础之一。

另外,某些司法人员的观念陈腐也是导致两者冲突的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整体不高,法院和其他执法部门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衙门遗风。

他们虽然被冠以“人民”字样,然而,人民要了解司法机关具体运作和决策过程却是十分困难的。

究其原因,许多司法人员对媒体监督总存有戒心,怕新闻报道干预“司法程序”。

其实,媒体监督不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它的力量在于公开和公正,不公正的媒体舆论必然会像过街老鼠,而公正的司法是媒体舆论干预不了。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解决及平衡互动的构想媒体与司法之间虽然冲突不断,但从根本说,两者都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在以司法活动作为各自共同的工作命题时,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

这是实现两者可以共处的平衡的基础。

但必须明确,实现司法公正,内因在于司法自身,媒体的监督只是外在的因素。

而媒体报道司法的第一要义是落实其传播和满足公众知晓权的职责,公允的监督是寓于客观公正的传播之中的。

这样,在协调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中就可以确立一些基本准则:首先,司法与媒体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必须以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共同目标;其次,司法是第一位的,媒体是第二位的,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必须服从司法程序的需要;第三,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未决案件不得有引导司法人员先入为主和以舆论对司法人员施加压力的倾向;第四,在维护司法秩序的前提下,司法机关有责任充分尊重新闻自由的权利,并最大限度地为媒体报道提供条件。

依据上述准则,媒体与司法之间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媒体与司法机关签订协议、司法机关直接限制、新闻自律等方式明确各自的界线,将冲突转化为平衡与默契。

但是,在协调司法与新闻的冲突中,又容易产生另一种倾向,即虽然认为新闻自由受宪法保护,但认为这一自由不是绝对的和无限的,从而采取过于严厉的措施限制媒体进入司法。

在司法优先的前提下,媒体的活动必然要受制于司法机关。

因此,在强调司法优先的同时,为确保宪法规定的新闻自由不受司法的过度限制乃至侵害,确保公众对司法活动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司法机关不能“机械地推定大规模的审判和预审报道总是导致剥夺公正审判,否则,在这样一个大众传播时代,越臭名昭著的罪行就越不易得到有效定罪。

”对媒体接近和获得司法信息的限制至少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司法机关对媒体的限制必须首先站在维护新闻自由的立场上,将自身采取的限制措施首先推定为违宪,即对新闻自由“任何形式的事前约束都要承受对其违宪性的有力推定”,然后采取谨慎的措施;第二、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的限制必须仅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准则,不得有其他任何目的;第三、司法机关必须证明,它对媒体报道的限制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即在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相冲突的特定案情中,如果允许公开报道将会给司法公正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第四、司法机关必须证明,它已难以采取其他诸如变更审判管辖或者推迟审判等措施来避开媒体的自由报道,对媒体的限制已成为不可替代的办法;第五、司法机关还必须证明,它对媒体报道的限制仅针对某一具体的案件以及诉讼过程的某一阶段,即它所采取的限制措施是最低限度的。

司法机关只有在满足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其对媒体所作的限制才是合宪、合法、合理的,否则,媒体就有理由认为司法机关对其所进行的限制是不能接受的。

总之,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协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选择,媒体报道必须遵循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依法、客观、真实、公正等原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媒体监督则应当持宽容、合作的态度,才能保证媒体的监督功能,进而消除自身的腐败现象,实现司法公正,维持社会健康而正常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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