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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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第1章目的

第1条为保证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财务报告数据的准确性,会计人员需按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会计凭证的取得、填制与保管工作。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会计人员取得、填制与保管会计凭证工作的管理。

第3条会计凭证的相关界定。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记账凭证又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

2.企业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2章原始凭证管理要求

第4条原始凭证的容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4.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与经济容。

5.数量、单价、金额。

第5条原始凭证的印章必须齐全,其要求如下。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

票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

2.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第6条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具体要求如下。

1.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容相符。

2.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

3.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等相符。

4.品种、数量、单价填写正确。

5.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等。

第7条一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分割单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金额及所依附的记账凭证编号。

2.填制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和日期。

3.填制分割单的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分担金额。

4.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会计主管人员、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各分割单的容、数量、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第8条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其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9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后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10条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编号、容、数量和金额等,由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该证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应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经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3章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第11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12条记账凭证应具备下列容。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填制凭证单位名称。

3.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4.经济容摘要。

5.会计科目。

6.金额及其合计数。

7.附件数。

8.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稽核人员、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9.现金、银行凭证必须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在所附全部原始凭证空白处由出纳人员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第13条记账凭证日期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日期应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有些属于当月经济业务,如费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编制凭证的,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第14条记账凭证编号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编号可以分为现金凭证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类分别进行编号。如果一笔业务需填制两以上凭证时,可采取分数编号。

第15条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

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时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

2.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摘要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及所属部门。

3.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

4.收支的结转和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相应期间。

第16条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改错外都应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原始凭证涉及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17条记账凭证的更正。

1.在过账前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时应重新填制。

2.在过账后的当年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可用红字填写一与原

容相同的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写一正确的记账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根据其差额另编一调整的记账凭证。

3.若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错误的,应用蓝字填制一更正的记账凭证。现金、银行凭证原则上不能出现红字,发生科目错误应用转账凭证进行更正。

第18条记账凭证连同其原始凭证,应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在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迄日期、凭证种类、起迄等,并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处盖章。

第4章附则

第19条本法办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20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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