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质量监督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时,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㈤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人员等的资格证书;㈦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上述资料中的各类证件一般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将原件退回。
如不能提供原件者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的审核,填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资料核查表?.对提交资料不全或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补报有关资料。
第六条监督机构对经过资料核查符合要求的工程,应在?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中签署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监督的意见,签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第七条监督机构在签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2名以上监督员组成工程质量监督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监督组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
项目建设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关于行政许可法-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核发的异同

问: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是什么?答: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
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关于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核发的异同行政许可,只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它具有这么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在行为类别上,行政许可是一个依申请进行的管理型的外部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性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管理,这是与行政审批最大的区别。
因为行政审批针对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内部行为。
二是在行为性质上,行政许可是一种准予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行为,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资格和行使权利条件的审查核实,凡是符合资格和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可以说,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而言不是一种可随意处置的权力,而是责任,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如对相对人的申请必须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一旦批准后,要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等。
行政审批,则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事务的审批(比如对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审批)或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事项的审批(比如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申请的审批)。
两者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
《甘肃省电力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电力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电力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水平。
根据国家档案局和国家电网公司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建设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全部文件材料。
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生产准备、竣工到投产(运)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及电子版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甘肃省电力公司建设项目竣工档案,是由各参建单位(省电力公司和委托建设、设计、施工、运行、监理、调试、招投标及物资供应等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档案的总和。
各参建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认真做好各自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鉴定、整理和移交工作,确保基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四条档案工作要与基建工程实行“三同步”,即各参建单位都应当在项目前期、项目进行中、项目交工验收三个阶段,做到档案管理与工程管理同步进行。
在工程移交生产达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评优中,档案管理应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文件编制、档案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
其它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责任划分第六条公司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各参建单位均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把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工程管理和工程进度考核,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和有关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同时,将各自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不得分散管理,不得由业务部门或个人私自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档案部门参加有关建设项目的合同签订、设备开箱及工程达标和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确保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2015年版)

8 位于两个安全疏散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以下情况可 设置一个疏散门:
1)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m2。 2) 医疗、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75 m2。 3) 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 m2。 9 位于袋形走道尽端的房间以下情况可设置一个疏散门: 1) 建筑面积小于 50 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m。 2) 房间内任一地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 3) 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m。 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 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 出口,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隔离。 2) 建筑面积大于 1000 m2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不应少于两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 m2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一个。
新版《审查要点》编写过程中,编写组向我省各甲级设计院、施工图 审查机构、建设行政主管和消防主管部门多次征求意见,经反复讨论、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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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切实增强我省建设工程抵御地震灾害能力,有效保障全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震是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之一,具有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程度大、难以预测等特点。
我省地处青藏块体东北缘,著名的南北地震带和河西走廊祁连山地震带基本贯通全省,是我国大陆地震活动最强烈的地区之一。
汶川特大地震的教训及芦山地震灾情再次表明,地震对建(构)筑物的破坏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要原因。
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是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抗震防灾措施,是实现科学减灾、有效减灾的重要手段。
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稳步提高我省各类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我省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幸福美好新甘肃建设的顺利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二、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的抗震防灾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本地区活动断裂、软土、易液化土层分布等抗震不利地段和崩塌、滑坡、滚石、陷落等地震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将调查成果及时运用到工程建设规划和选址中。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甘建设[2000]48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批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的安全性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执行情况的审查,是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不可缺少的管理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遵守。
第三条凡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规定为四级和四级以上的新建(含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及相应等级的专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合格和审定批准后才能做为法定合格的设计文件。
第四条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及审定批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等级资格的中介审查机构进行。
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定批准及批准书的发放,由省和地(州、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分级进行。
第五条为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施工图阶段专项审查的内容如抗震、消防、节能、环保、人防、卫生等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逐步做到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集中由审查机构统一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与承接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资质、合同、市场行为、注册执业制度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人防、卫生、安全生产、无障碍等有关国家、行业、地方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四)建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五)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批,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了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六)是否损害公众利益;(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审查内容。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是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目前,全省列入改造计划的棚户区46.35万户(含城市危房、城中村22.3万户)、农村危房63.35万户,改造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进一步加快全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理解国家加快实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的重要意义,坚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强化主体责任,创新体制机制,抢抓政策机遇,加大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着力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
(二)目标任务。
明确三个“三年计划”。
一是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
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32.85万户。
其中2015年11.63万户、2016—2017年21.22万户。
二是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计划”。
2015—2017年,改造农村贫困户危房42万户,每年完成改造不低于14万户。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oc
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统一全省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著录的准则,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加固、维修工程的资料管理。
1.0.4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著录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使用统一制式表格。
1.0.5 工程资料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测量、勘察、设计的开工前准备阶段和开工后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的记录。
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图。
2.0.2 资料员(data persknnel)施工现场负责人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4竣工验收文件资料(handing over documen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5勘察、设计文件资料(engineering prospecting design document)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以及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过程提供的其它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5]196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1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3日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级、县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市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高新区、经济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五)符合国家、省、市和县区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流程及对策分析
672022.08|查也就是联合审查示功图,主要审查组负责审查工作,其中包含了规划部门、城管部门和卫生部门等人员,负责无偿专项审查施工图纸,并提出相应的合格意见,审图办在联合审查完工程施工图后,应当出具相应的合格证书,并将联合审查专用章加盖到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
1.5手续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项目建设前期所需办理的最后一道手续,通过办理施工许可证,可以在施工现场进一步强化管理绿色施工和健康施工,保证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应当结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开展管理工作,在施工现场通过加强标准化管理,可以保护员工的安全,然后为管理技术人员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提供相应的技能培训,加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员工做出违规行为。
在管理期间应当全面贯彻监督机制,还应当从细节管理方面入手,做好对日常工作的加强,加强员工的自我约束能力,体现管理模式的人性化特征,最终加强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为其职业健康提供安全保证。
企业在按照相关标准开展现场施工时,应当做好对考评制度的具体确认,并在施工现场监督好管理工作,此外,还应当做好对流程图表的正确建立,做好对各环节操作流程的明确,同时还应当在各项工作中考核评估各部门的操作,并建立相应的打分机制,以此为依据,评估员工的工作[2]。
2应注意的事情2.1完善办理制度在办理前期手续的过程中,想要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就应当保证前期手续办理具有完善的制度。
在建立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要素:首先,在完善手续办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当与规范和约束业主行为。
这主要是由于在整个过程中,负责监管前期手续办理和提交相关材料的部门相互独立。
通过规范业主行为可以有效地避免各项施工遇到阻碍。
其次,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该制度还可以规范管理市场秩序。
由于涉及到了不同的实际办理对象,因此监管的对象也各不相同。
所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具有侧重点的监管工作,如此才能够更加顺利地办理各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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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 50 号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已经2008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区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 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应的基本附图、附件应当采用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地方规划技术规定对附图、附件进行补充,补充的内容不得与基本附图、附件相抵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管理系统,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需要国家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项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及申报表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有管理权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对于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在取得同意选址的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核发选址意见书。初审或者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附图和附件。附图应当包括项目拟选场址区域位置图、规划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等。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的要求、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审查意见等。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未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与城乡规划选址不符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项目。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送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因原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原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重新拟定规划条件。 重新拟定规划条件,应当进行公示,并征求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按照重新确定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以竞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除以下情形外,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已确定的容积率: (一)因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第十六条 出让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规划条件,双方持出让、转让合同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附图和附件。附图包括明确建设用地范围、代征用地范围和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附件包括《规划条件通知书》等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桥隧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理权的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等材料。 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项目一次性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多子项的组团、小区和厂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整体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分期对子项目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方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附图和附件。附图、附件应当包括标有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工程建设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等。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在固定的地点或网站将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年。 建设单位应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公告牌等形式在项目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至工程竣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确需对许可内容进行变更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原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条件重新审核,经审核可以变更调整的,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根据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方案设计,重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委托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单位及部门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等。建设用地相邻地界无建筑物、道路等参照物,建设项目施工放线困难时,建设单位可委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放线。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向原发证的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复核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验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工作,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原发证的城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及个人违反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施工和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等管理活动中发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明确指出并退回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申请,相关责任由建设单位、规划许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