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基本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1 学科简介法学基础理论,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
2 学习意义学习法理学有那些意义:学习法理学对任何一个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大体上有三方面的意义。
①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②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
③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3 目录内容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第一章法的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第二节法的形式特征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
对丁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的概括性。
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法律的国家性。
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凋整机制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的利导件。
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
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法的程序性。
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特征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一、法律制定1.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
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2.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通常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促进政治民主、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现阶段我国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科学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事物发展规律,符合时代精神和基本国情,法律规范表述清晰、准确,内容合理,法律规范之间不矛盾。
(2)民主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过程遵循民主程序,立法的目标为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立法的结果能最大程度地反映民意。
(3)合宪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活动在主体的权限、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立法程序上均符合宪法的规定。
3.立法体制立法合同制是指关于法的创制,权限上划分的制度,即对一个国家中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制订、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律规定,我国各级种类国家机关的创制权限如下: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学基础理论(简)

法律关系的要素
总结词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这三个要素是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 。
详细描述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等。内容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主体与客体 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三个要素共同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完整内涵,缺一不可。
法律关系的种类
总结词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如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 关系等。
详细描述
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 法律关系划分为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公法关系是指国 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私法关系则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 ,根据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否对应,可以将法律关系 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 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对应关系的法律关系,而相 对法律关系则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的 法律关系。
法的要素
总结词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详细描述
法的要素是构成法的基本成分,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是法的 基本单位,它明确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标准,告诉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 的。法律原则是法的指导思想,它体现了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法律概念是对法的基本
概念和术语的定义和解释,是法的表达和理解的必要工具。
对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责任的免除与减轻
免除法律责任
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免除法律责任,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减轻法律责任
由于出现法定条件减轻法律责任,只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 下两种:
• 冲突法解决方法。又称间接调整的方法, 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 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 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 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 种方法。
• 实体法解决方法。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 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用实体解 决方法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 事法律冲突的发生,因此,实体法解决方 法是一种积极的解决办法。 • 根据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渊源不同,国际统 一实体法可分为国际条约解决方法和国际 惯例解决方法。
• 1、双方首先对诉讼时效发生争议,而关于 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规定为: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 突规范确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 定。”请问该项规定属于哪种类型的冲突 规范? • 2、我国法院在判断本案诉讼时效时应适用 哪国法律?
• 3、我国法院在解决双方合同争议时应当适 用哪国法? • 4、我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寻找到准据法后, 应当适用该国的程序法、冲突法还是实体 法? • 5、对于本案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 我国的做法 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 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 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 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 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 律。
• 2、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 国际私法上准据法所属国经常存在新旧法 交替的情况。 • 一般由准据法所属国在其新修订的准据法 中明确规定其是否有溯及力及溯及力的范 围
•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 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 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为有 民事行为能力
法的基础理论课件

二、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定义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
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 准则,它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决定 一国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 本价值取向。
法的基础理论
2、法律原则的功能 (1)是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的基础或出
发点,对法的制定和法律规则的理解具有一 定的指导意义。
第一章 法的基础理论
法的特征和本质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一种特殊
社会规范 首先,法的直接作用对象是人的行为,而
非行为主体;“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 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 律的对象”。
法的基础理论
其次,法通过控制人的行为而非人的思想 来调整由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再次,法具有概括性,即其对象、内容、 效力的一般性和普遍性。
法的基础理论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 制定、认可和解释是国家创制法的三种形 式 制定是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的法 律规范。 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 赋予法律效力。
法的基础理论
解释是对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进行再 度创造的过程,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 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和 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说明和阐 述。
第一,表达功能,法律概念是表达法律 以及法律实践结果的重要工具。
法的基础理论
(三)法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主体有权自己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有权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以满足自己利益的手段。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主体依法必须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以满足他人利益的手段。
法的基础理论
(四)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律基础理论

法律基础理论一、引言法律基础理论是法学的基础和根本,它是研究法律本质、规范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体系。
本文将从法律的概念、法律的特征、法律的分类以及法律的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的概念法律是指国家或社会制定的一系列为规范社会行为而设立的准则和规则的总称。
法律具备相对稳定、普遍适用、强制性和可变性等特征。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起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三、法律的特征1. 绝对性和相对性:法律对任何人都具有绝对的约束力,但其适用范围相对而言。
2. 一般性和个别性:法律是以一般性规定为基础,但也有个别性的特点,可以针对具体情况做出调整。
3. 强制性和自愿性: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强制力,不可抗拒;但也有些行为可以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得以自愿放弃。
四、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下述几种:1. 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包括宪法、行政法等;私法则主要涉及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民法、商法等。
2. 材料法和形式法:材料法强调法律的内容,如刑法、劳动法;形式法则强调法律的程序和形式,如诉讼法等。
3.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涉及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程序法则主要涉及诉讼过程的规则和程序,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五、法律的基本原则1. 立法合法性原则:法律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平正义原则:法律应当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3. 保护人权原则:法律应当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滥用权力。
4. 素质平衡原则:法律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实现利益的平衡。
六、结语以上所述仅是法律基础理论的一个简要概括,法学研究离不开对法律基础理论的深入探索。
深入理解和应用法律基础理论,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对法律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为日后深入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1.1(1)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一、国际法的渊源(表现形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提醒注意】作为确立国际原则的辅助方法,如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同时,《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规定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即为国际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主要渊源 ①司法判例(国际判例、国内判例)②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③国际组织的决议 物质要素: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实践 心理要素: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①国际条约 ②国际习惯 ③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习惯在中国的适用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1. 国家不能以其国内法的规定为理由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际法一般不干预国内法的制定,也不干预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方式。
2. 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各国做法主要有两种:(1)“转化”,即将条约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2)“并入”,即条约可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而在国内直接适用,无需立法转化。
(二)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1.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根据我国法律,主要包括三种:(1)条约直接适用,如《民事诉讼法》第260 条;(2)条约与国内法平行适用,如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1986 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与1990 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3)条约转化适用,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 条、WTO协议。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一、法和法律体系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我国,狭义的法特指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规范是人们的一种行为规则。
通道德、纪律等行为规则相比,法律规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律规范更为直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2、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和认可;3、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每个国家的法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相互联系的各种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它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如,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可总称婚姻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可总称劳动法,它们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法的本质和作用法是阶级对立的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现象。
所以,从本质上讲,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同时,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这就是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法从本质上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和人民统一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相统一、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统一的特点。
从总体上看,法的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具体地说,法的作用体现在其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上。
法的政治职能是指统治阶级运用法开展阶级斗争,维护其政治、经济统治职能。
它主要表现在:1、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确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2、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确保自己的统治地位;3、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以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4、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维护自己阶级统治的物质条件。
法的基础理论.
(三)法的对人效力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 2.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如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以外,也都适用我国法律。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原则上也应该适用我甍国法律。 法律有特我国领域外,如果侵略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 或者与我国公民、法人发生法律交往关系,也可以适用我国法律 规定
(四)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七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二节 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和特点
1.它是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其职能的活动, 其他任何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依法授权, 不得进行这项活动。
2.它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四、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区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七)国际条约
第七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三节 法的实施
一、法的效力
(一)法的时间效力 1.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我国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有 以下几种情况: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由法律明文规定该法律开始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开 始生效。
(二)法的空间效力
1.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全部领域范围内有效。 某些法律、法规还有域外效力。 2.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以及法律授权的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颁布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 3.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特定的适用范围,即 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有效。 4.有些法律(如刑法)明确规定了具有域外效力。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学习目标:1.了解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2.了解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
3.了解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4.掌握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5.掌握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
法律规范的产生基于特定法律关系的形成,而导致法律规范产生的法律关系反过来又成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基本对象。
电子商务活动的出现,客观上形成并培育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关系。
换言之,电子商务在自身形成的同时,也客观上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这就是电子商务法存在的价值基础。
1第一节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有人曾言:“当用原有的法律规定妨碍了网络空间中行为的惯常性且与之格格不入时,一套新的特殊法律就有存在的价值;反之,若法律稳定性的要求较行为的惯性重要时,再制定一套特殊的法律就显得没有必要了。
”2虽然电子商务所利用和赖以运行的技术手段、方式和环境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有了革命性的变化,但电子商务活动本质上仍然是商事活动,其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属性没有改变。
电子商务的这种内在本质属性和外部形式特征产生了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两重性。
一方面,电子商务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仍然可以适用传统民商事法律规范。
另一方面,主要基于纸、笔、墨水为信息交流介质的传统民商事法律规范由于其历史局限,又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较之传统商业活动在形式和方法方面的巨大差异所出现的新情况,从而产生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者制定新的法律规范的需要。
这种经调整或者新制订的法律规范,就1参见李适时:《各国电子商务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2页。
是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所建立的特殊商法规范,也就是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法。
(一)广义电子商务法和狭义电子商务法广义电子商务法和狭义电子商务法是从内容上对电子商务法所作的区分,也是与广义电子商务和狭义电子商务相适应的。
1、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