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12]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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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12〕29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促进全省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积极培育物业管理市场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专业化物业管理在全省得到迅速发展。
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建和旧小区改善的实施,进一步拓宽了我省的物业管理市场。
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保障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幸福指数,促进社会文明,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创新行政监管手段和管理机制,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调动各方力量,合力推进全省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一)加强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
针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退出项目的程序,切实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用房落实、业主大会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等“五个”关键环节的行政监管,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把好物业管理招投标关,建立公平的物业管理市场。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加强对投标企业资质条件的审查,投标企业必须具有管理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不得参与招投标。
前期物业招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日益增多,物业管理成为业主关注的焦点。
前期物业招标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规定对保障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前期物业招标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前期物业招标的定义前期物业招标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组织,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以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活动。
三、前期物业招标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议。
”2.《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单位。
”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前期物业招标的组织、程序、投标、评标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四、前期物业招标的法律规定1.招标主体前期物业招标的主体为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负责组织招标工作。
2.招标条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业主大会尚未成立;(3)物业管理服务需求明确。
3.招标方式前期物业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4.招标程序(1)制定招标文件;(2)发布招标公告;(3)接受投标文件;(4)开标、评标、定标;(5)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5.投标要求(1)投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2)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投标文件。
6.评标标准(1)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2)物业管理服务方案;(3)投标报价;(4)其他因素。
7.定标程序(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2)评标委员会提出定标意见;(3)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8.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0〕8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0〕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全面提升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水平,共同营造和谐文明居住环境,促进城市小区治理能力提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16〕20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强化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推动物业管理重心下移,优化物业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市场主导、属地管理、业主自治、综合施策”的物业管理工作体制,有序推进小区物业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全面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努力使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同感持续增强,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一)加强党建引领,全面提高业主自我管理能力。
强化小区党建引领,将物业管理融入到社区服务中,打造“党建+6零”(治安零发案,建设零违章,居民零上访,环境零污染,安全零事故,服务零投诉)小区建设模式,健全小区党组织、业委会、物业企业共同治理机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解、党员先锋作用和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不断加强物业协会党组织对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党建引领。
到2021年,全市物业小区联合党支部组建率达90%,业主委员会成立或及时换届率达90%以上。
(二)加强行业管理,大力提升物业综合服务水平。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扬府办发[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3〕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物业服务行政管理新体制,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民生为先,实现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属地为主、立足基层”,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社区建设和社会管理体系,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着力提升住宅物业服务水平,努力改善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幸福感,为迎接2500周年城庆和建设世界名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按照“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提高群众居住满意度”的总体要求,将物业行业发展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起来,全面实施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提升工程。
到2015年,各项工作达到以下目标:1、分类推进,扩大物业服务覆盖率。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100%推行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已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90%;老旧小区结合老小区综合整治,通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和基本物业服务,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
其中,2013年新建商品住宅小区100%推行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已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84%;老旧小区新增基本物业服务80万平方米。
2、创优争先,引导物业企业提质升级。
市区物业服务一级资质企业达到20家;新增市级优秀物业管理项目30个,省级优秀物业管理项目12个,国家示范物业管理项目2个。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六政[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六政〔2009〕15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实现物业管理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六安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六安城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管体制(一)市政府成立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建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民政局、公安局、经委、环保局、工商局、物价局、规划局、房产局、建工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组主要职责:综合协调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组日常事务。
(二)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及其办公室。
领导组综合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各住宅小区进行梳理,对不适合实施物业管理的或无人管理的住宅小区,按先易后难的原则,研究管理方案,落实管理单位,逐步推进。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相互支持和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工作。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六安城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法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设备设施、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及环境保洁等物业管理权的活动。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经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所在地规划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和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六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机关各处室,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规范我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我局对《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6年12月21日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管部门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之前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并与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0•【字号】新政〔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2016〕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我市小康社会建设,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以构建宜居新郑、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为出发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多策并举、群众满意”的原则,破解我市物业管理发展难题,拓宽物业管理领域,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优化生产生活环境、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所起的作用。
二、总体目标行业功能逐步健全,管理机制效用明显,物业管理规范有序,诚信服务品质优良,人居环境舒适和谐。
通过深入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使物业覆盖面逐步扩大,老旧小区、新型社区物业管理覆盖率稳步提升,居民参与物业管理程度不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城市人居环境得到改善。
三、主要工作任务(一)完善属地管理体制,条块管理结合,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1.理顺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
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物业管理领导小组(新政办文〔2011〕14号)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物业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我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划制定,分解目标任务,界定职责分工,研究解决物业服务领域重大问题,统一进行检查和考核工作。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指导和监督,研究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和行业服务标准,监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服务行为,参与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的批复宁政〔2008〕66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的
批复宁政〔2008〕66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24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4.24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的批复宁
政〔2008〕66号
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请示》(宁房物[2008]8号)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意你局自2008年5月1日起,对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
二、请你局严格依据《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此复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5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5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加强推进各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加强物业项目规范化、长效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市民群众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强化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推动物业管理重心下移,优化物业管理模式,加快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工作体制。
至2018年末,实现全市商品房住宅小区、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及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创建一批全国示范、省优物业服务项目,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二、基本原则(一)条块结合,齐抓共管。
强化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健全物业项目属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和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条块结合,增强工作合力。
(二)分类管理,全面覆盖。
根据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及保障房小区物业设施运行管理的不同,进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对全市各类住宅小区的全覆盖。
(三)市场主导,政府扶持。
推动物业服务专业化、市场化,完善物业服务市场化运作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化水平。
对一些因环境条件限制,无法市场化运作的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和保障房小区,予以相应的政策扶持,保证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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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甬建综[2004]30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近年来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适用范围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及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渡假区、大榭开发区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分割出售物业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均应按本实施意见及《宁波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对当地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作相应调整。
二、根据物业规模确定招标方式新建的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含4万平方米)的多层住宅,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的小高层住宅,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的高层住宅(含办公楼、商住楼或别墅区)项目,都应实行公开招标。
小于上述规模的物业或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实,报市建设委员会备案,招标人可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招标人可以推荐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
被推荐的企业所具备的条件应不低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单位要求。
三、逐步建立市、区两级招标投标制度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渡假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市、区两级招标投标制度,区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在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实施。
市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在市建设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于市招投标中心内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纳入市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范围:
1、3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住宅小区(含混合性物业);
2、1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高层住宅;
3、10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住宅(含办公楼、商住楼或别墅区);
4、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市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并经市建设委员会同意的项目。
混合性物业是指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多层、小高层、高层等多种物业。
四、明确保证金额和返回方式为约束和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中设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额度为人民币5000元,在投标人报名时向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用于约束投标人正常参加投标活动,并
在招标结束后三日内返还。
履约保证金按招标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元确定,但总额不超过30万元,在中标合同签订当日由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表未来业主向中标人代收保存,用于约束中标人的履约行为。
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开设履约保证金专存帐号,并以每个物业项目名义单独记帐,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
委托合同期满或业主大会成立后,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查看中标人履约情况,并结合招标人意见,返回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五、依法组建物业管理专家评委库,随机抽取评委
市物业管理专家评委库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建。
每个物业的评标由7-11名评委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委总数应为单数,具体组成人数由招标人会同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除建设单位选派的一名评委外,其余评委应当从市物业管理专家评委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招标人有推荐单位的,由公证人员抽取评委,招标人无推荐单位的,由招标人抽取评委,并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公证人在封闭房间抽取,其他人员回避。
评委有两次被抽到而未参加评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委资格。
其他县(市)实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时,也可在市专家评委库中抽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已抽取的专家应回避并重新抽取;
(一)专家所在单位同投标单位属同一上级主管部门;
(二)专家所在单位有下属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的;
(三)专家有自身所在企业参加投标的;
(四)专家同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有明显的亲属关系。
(五)专家与投标单位之间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六、适当调整附加评分细则
(一)对投标单位拟定的物业管理处主任,要求一是必须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二是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水平;三是二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上述每缺一项扣0.5分。
(二)管理业绩分自开标之日前两年内所取得的业绩为有效记分,具体为:获得部级示范为5分,获市级示范为3分,获市级优秀(先进)为2分,获区级示范(优秀)为1分,投标单位有多级称号的,以最高级别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8月1日起实施,原《宁波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在具体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