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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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33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大本地区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制定公开择优选择从业单位办法。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联系人:章立联系电话:6365137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4年5月19日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本细则所称区县局是指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3〕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现将省厅修订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2月5日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1.04•【字号】豫国土资办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1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各地努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稳定了耕地数量,提升了耕地质量,但一些地方在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项目实施管理、新增耕地地类变更等方面仍需改进和提高。

为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占补平衡项目市场化动作方式。

要依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以公开、公平招标竞争的方式确定社会投资参与补充耕地的项目单位及补充耕地收益分配,不得单独协商确定,防止暗箱操作、弄虚作假。

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建立融资平台解决补充耕地资金不足问题。

对于市场化补充耕地,国土资源部门不仅要严把项目立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更要规范指标转让、挂钩、注销等程序,尤其是指标的转让,只能是县(市、区)政府或委托的部门机构,不得由项目社会投资单位直接出让补充耕地指标。

各地要探索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公开出让制度,今后跨省辖市易地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县(市、区)应附公开招标投资开发合同、新增耕地《土地变更调查记录统计表》。

增强易地补充耕地交易价格的透明度。

收缴耕地开垦费必须遵守财务规定,坚持收支“两条线”,防止和杜绝擅自收取或截留、挪用耕地开垦费等问题。

二、切实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的选址工作。

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补充耕地项目,统筹安排补充耕地项目选址和布局,优化项目设计方案。

开发丘陵、滩涂,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变化,论证新增耕地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制订生态保护方案和应对措施,避免或减轻由此造成的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宁价房[2007]150号、宁国土资[2007]186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房[2007]150号、宁国土资[2007]186号)各区(县)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县)局,鼓楼、玄武、白下、秦淮、建邺、下关区房产管理局,栖霞区拆迁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7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统一征地(拆迁)包干服务工作,根据省物价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苏价房字[2000]319号、苏国土资发[2000]121号文件规定,结合宁政发[2004]93号、[2007]61号、[2007]143号文件要求,现就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征地事务服务机构、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职责和服务费收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各项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均由国土资源分(县)局及其所属征地事务服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

2、江南八区征地工作,由各国土资源分局及市地产发展中心统一办理;五区县征地工作,由各国土资源分(县)局及其所属征地事务服务机构统一办理。

3、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

各项建设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由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征(用)地单位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由拆迁实施单位按协议约定办理拆迁事务。

4、征(用)地单位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付征地和拆迁费用,并按本通知规定向征地事务服务机构、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支付征地和拆迁包干服务费。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别评定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别评定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培训教材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二〇一四年六月目录一、土地整治耕地及其质量特点 (1)(一)土地整治耕地特点 (1)(二)土地整治耕地质量变化过程与特点 (1)二、土地整治耕地质量评定的理论基础与依据 (3)(一)理论基础 (3)(二)政策及技术依据 (4)三、工作目标及内容 (5)(一)工作对象 (5)(二)工作目标 (5)(三)工作组织 (5)(四)工作程序 (6)(五)工作费用 (7)四、评定方法 (8)(一)评定原则 (8)(二)评定方法 (9)五、评定步骤 (10)(一)收集资料 (10)(二)评定底图确定 (11)(三)评定单元划分 (11)(四)确定基本参数和评定因素 (12)(五)外业调查 (13)(六)数据获取 (14)(七)等别计算 (14)(八)结果校验 (17)六、项目区耕地质量等别确定 (18)七、成果编制 (19)八、成果应用 (20)(一)信息报备 (20)(二)年度更新 (20)九、其他事项 (20)附件1:X省X县补充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因素调查表 (22)附件2:补充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24)附件3:31 个省(区、市)国家级等别指数转换规则 (27)附件4:评定案例 (28)案例一、湖南省醴陵市大障镇新联村补充耕地项目 (28)案例二、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占家山村段家等低丘缓坡土地开发项目 (34)案例三、浙江省松阳县林村林场大坪垦造耕地项目耕地 (36)案例四、河南省新郑市耕地质量建设区耕地质量等别评定 (39)案例五、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耕地质量监测评定 (52)一、土地整治耕地及其质量特点(一)土地整治耕地特点1.原有耕地与新增耕地并存,土壤结构均受到人为干扰土地整治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三个方面,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以新增耕地为主,土地整理以原有耕地质量提升为主。

土地整治既包括新增耕地,也有原有耕地的质量提升。

土地整治过程中,项目区的土壤结构均受到人为干扰,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土地整治及项目完成后的一定时期内对农作物和植被生长会造成一定影响。

耕地保护工作职责

耕地保护工作职责

耕地保护工作职责第一篇:耕地保护工作职责耕地保护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县耕地保护工作;二、负责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三、负责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核、申报及检查、出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新增建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呈报工作;督促检查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落实情况。

五、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及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负责全县耕地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耕地占卜平衡工作。

八、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篇:耕地保护科工作职责1.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的有关管理工作。

2.承办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査报批工作。

3.负责统一征地的组织工作,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编制、报批及公告。

4.组织建设项目用地的论证、批后管理和参与验收。

5.负责供地计划、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6.组织新增建设用地预审和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

7.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组织出让合同签约。

8.负责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和管理。

9.组织跟踪检查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

10.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撤组后国有土地的管理。

11.指导、管理土地市场。

12.配合做好土地出让金等各类建设用地规费的征收、协收工作。

13.配合查处非法批地、占地、转让、出租、低价出让土地的违法案件。

14.管理全县征地拆迁工作,发放征地拆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15.负责征地和房屋拆迁纠纷调处工作。

第三篇:耕地保护工作情况汇报耕地保护工作情况汇报2011年,在省、市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国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土地管理,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根据规划要求,2011年末,我区耕地保有量为521250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449250亩;全区实有耕地面积592587.75亩,基本农田面积454882.35亩,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全面实现。

国土资规[2017]13号—通知

国土资规[2017]13号—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通过“算大账”的方式,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现通知如下:一、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中更加注重生态保护。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各地要依据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要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重点,以补充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任务,有条件的地区还要注重改造水田,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

要合理确定新增耕地来源,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引导相关部门在建设高标准农田过程中,按要求注重补充耕地,在“十三五”时期全国合力建成4亿亩、力争建成6亿亩高标准农田,共同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二、扩大补充耕地途径,严格上图入库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各类途径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要求,系统梳理补充耕地渠道来源。

对于耕地开垦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以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各类资金投入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以及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均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1〕13号)-2021-4-23》

《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1〕13号)-2021-4-23》

《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x〕13号)-202x-4-23》第一篇: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x〕13号)-202x-4-23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202x-04-29地籍管理司国土资厅发〔202x〕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xx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相关司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保护耕地红线,有效利用国土资源,科学实施国土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部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开展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评价的目标与任务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基础上,通过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全面查清全国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类型、权属和分布情况。

相关省份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补充开展二次调查中“不稳定耕地”和新增耕地的调查评价,落实《关于完善二次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x]70号),对“不稳定耕地”和符合70号文件政策要求的二次调查新增耕地,落实到地块并分类标注,为下一步耕地后备资源的稳定开发与利用奠定基础,为科学制定相关耕地保护政策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决策支撑。

主要任务包括:(一)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

以二次调查和202x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结合土壤普查、农业普查、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1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成果和资料信息,综合考虑区位、交通等开发条件,以图斑为单元,调查评价可开垦土地和可复垦采矿用地的宜耕性;以县为统计单位,建立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库,进行数据库集成与汇总,形成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总体状况;分析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提出合理开发利用的政策建议。

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基础上,开展可复垦为耕地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潜力规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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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14〕10号)和市政府《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宁政发〔2014〕101号)等有关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5月14日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维护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秩序,保护指标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在各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积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为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通过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向确实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易地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整理和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中心搭设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耕地保护处负责牵头指导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土地矿产市场管理中心参与平台建设。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耕地保护处负责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规则制订、指标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二)市土地整理和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中心负责开展指标供求分析,拟订指标交易方案,指标挂牌公告,组织指标挂牌交易,指标成交信息公示,办理指标交割相关手续,定期分析指标交易情况,负责对接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跟踪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有关情况,以及办理与指标交易有关的政策咨询、矛盾处理等其他事务。

(三)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建立补充耕地指标挂牌公告和指标成交信息的发布平台。

第四条全市所有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纳入市、区两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提供人,是指提供指标的区、镇街和市有关部门及企业。

本细则所称竞购人和竞得人,是指为获得补充耕地指标,参与指标交易活动和交易成功的区及市级重点项目用地单位。

市级重点项目用地单位可委托本地区或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具体工作。

第六条提供人应对拟交易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纳入交易指标库前出具相应证明文件,提出拟交易指标成本与意向成交价格等。

第七条交易平台需对拟交易指标内业资料和外业情况进行核实,具体核实的内容如下:(一)提供人是否具有出让指标的真实意向;(二)申请交易指标的项目名称、位置、编号、图幅号、图斑号、备案号、经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拟交易指标面积;(三)申请交易指标的土地利用现状。

核实后,发现拟交易指标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交易平台需退回相关材料,不予交易;拟交易指标属实并具备交易条件的,交易平台将拟交易指标纳入交易指标库,原则上按入库时间先后顺序安排交易,指标挂牌后所产生的价格风险由指标提供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根据指标供需情况和指标用途等因素,采用一次或多次竞价的方式,现场集中报价确定竞得人。

为鼓励引导参与省级平台竞购,市、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将根据各主体参与省级补充耕地指标竞购情况(含申购规模、指标报价、指标使用等),合理确定本级平台补充指标竞购资格、竞购最高规模、指标底价、最高限价、竞价方式、增价规则等,增强全市耕地占补平衡能力。

具体事项以挂牌公告为准。

第九条交易平台根据指标供需情况,及时拟定指标交易方案,通过对在库交易指标、上一次市级挂牌指标成交结果及省级平台最近一次指标成交情况综合分析,明确计划挂牌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规模、来源、底价、意向需求、竞购上限规模等。

第十条交易平台需根据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最近一期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平均价格(总成交价款除以总成交补充耕地指标规模),结合全市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格及指标提供人成本、意向价格等因素,综合测算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底价。

同时,市国土资源局可在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指标供需关系、指标溢价、指标用途等实际情况下,测算设定挂牌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测算的指标交易底价、最高限价和指标交易方案经局长专题办公会批准后,由交易平台在交易场所内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网站同时公布交易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包括:(一)指标的数量、底价等基本信息;(二)挂牌交易的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增价规则等;(三)竞购人的条件、竞购最高规模等;(四)指标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五)需要明确的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竞购人根据公告的内容,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交易平台提交竞购申请书,交易平台对竞购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一)区政府1、指标竞购申请书(包括拟竞购指标的数量及用途)。

(二)市级重点项目用地单位1、拟竞购指标的数量及用途;2、重点项目批复文件及其它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通过资格审查的竞购人,须向交易平台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为当期指标挂牌底价与申请竞购指标数量乘积的5%。

竞购申请、资格审查和保证金的缴纳均须在集中挂牌交易前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按照“限规模、竞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在挂牌补充耕地指标总规模下,限定符合条件竞购主体的竞购最高规模,按照竞价高低顺序逐一确定竞得指标规模。

具体竞价方式如下:(一)一次竞价方式1、在集中报价期间只有一个竞购人且符合报价要求的,直接确定为竞得人;2、在集中报价期间有两个及以上竞购人且符合报价要求的,报价高的确定为竞得人;3、在集中报价期间有两个及以上竞购人报价相同且符合报价要求的,由报价相同的竞购人作为共同竞得人,协商分配剩余的挂牌指标(不得超出当期挂牌指标交易最高竞购规模)。

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竞得人按照报名申购指标比例分配剩余的挂牌指标(不得超出当期挂牌指标交易最高竞购规模)。

(二)多次竞价方式允许竞购人多次报价,以最终报价为依据确定指标竞得人。

对于当期挂牌指标设定交易最高限价的,如竞购人报价达到最高限价的,由所有竞购人再次以最高限价作为上限,提交报价,并以此价格高低顺序逐一确定竞得指标规模。

1、在集中报价期间只有一个竞购人,直接确定为竞得人;2、在集中报价期间有两个及以上竞购人报价的,报价高的确定为竞得人;3、在集中报价期间有两个及以上报价均满足要求且报价相同的竞购人,由报价相同的竞购人作为共同竞得人,协商分配剩余的挂牌指标(不得超出当期挂牌指标交易最高竞购规模)。

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竞得人按照报名申购指标比例分配剩余的挂牌指标(不得超出当期挂牌指标交易最高竞购规模)。

第十五条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未竞得人在挂牌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平台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六条确定竞得人后,交易平台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交易结果有异议,均可向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提出,交易平台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查结果。

经过调查,异议被排除的,交易结果有效;发现交易过程有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由交易平台宣布交易无效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交易平台通知提供人、竞得人,共同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其中交易平台为合同见证人。

指标提供人需对补充耕地指标对应的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负责,保证指标真实、有效。

第十八条竞得人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之后,由交易平台向指标竞得人核发《补充耕地指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竞得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交易平台宣布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交易资格的;(二)互相串通、恶意操纵交易的;(三)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四)违反挂牌出让公告有关约定的。

第二十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结果,除不可抗因素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双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

报价成交后,提供人或竞得人无故拒签的,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两年内限制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交易平台根据当期成交的总成交价款与补充耕地指标总规模,测算当期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平均价格,并按照指标供应数量,确定指标提供人获得的成交价款。

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设立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专户,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款需在核发《补充耕地指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拨付指标提供人在区国土部门设立的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交易平台应当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一)提供人、竞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二)与指标交易活动相关的公告、公示等提示性文件;(三)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竞购申请书、竞购资格审查表、竞购报价单、交易结果公示、交易合同、交易价款足额到账告知单、补充耕地指标通知书等各类文书。

第二十四条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款由区国土部门负责管理,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第二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各区年度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完成情况,从用地计划分配、年底考核评比等方面建立奖惩机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对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六条各区依据《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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