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我国《公司法》新修订内容的法律认识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分享】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一、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一)国内背景我国在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主要市场竞争主体的组织和行为,1993年12月19日我国出台了《公司法》。
这一部法律,起到了指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初期的国企改革、按资本运作形式划分企业性质以及规范民营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架构等作用,初步培育起了国内企业及经理人的公司治理文化。
但《公司法》实施12年来,由于其浓郁的计划经济时代痕迹和为国有企业改制量身定做的制度框架,再加上研究的不彻底,使其成为一部“管制法”、一部“身份法”。
《公司法》与现实生活的掣肘与不足已为世人所共知,近年来中国一些公司接二连三涌现的丑闻,都与《公司法》的调整失效有多多少少的关系。
1999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次“微改”,但都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反映理论研究的成果,对《公司法》进行全面、深刻、系统的检讨,大规模的修改势在必行。
(二)国际背景上世纪末,公司法学研究在国际范围内取得了重大的理论突破,“董事会中心主义”、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大行其道,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全世界讨论的话题。
公司法基于其商法的性质,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其继承性和移植性很强,各国研究的重心逐渐趋同,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风起云涌的《公司法》修改活动:英国多次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美国于1991年制定了《示范公司法》蓝本,对各州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日本公司立法的修订更为频繁,在90年代短短的十年间,就经历了1990年、1993 年、1994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0年7次修改。
基于上述背景,经过各界人士的广泛努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新公司法修订的八大内容(一)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从上世纪30年代起一直争论到今天的话题。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第一节修改的背景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
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
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
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
2024年公司法学习总结范文

2024年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年份,在这一年,企业法律环境发生了很多变化,对企业管理者和法律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让我们不得不在法律学习和实践中加倍刻苦和努力。
在回顾2024年的法学习总结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不断深化法律学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经历了自己的成长和进步。
一、提高法律素养作为企业法律从业者,我们必须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通过不断学习来贯彻企业法治理念和法规合规要求。
在2024年的学习中,我通过参加各种法律专业培训、研讨会和课程深入学习了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不断积淀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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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的学习中,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与纪律规范的重要性,通过各类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我深入了解了有关责任界定、股权转让、股东决议、公司治理等实际问题,努力摸索出保证公司经营稳定的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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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经验和体会,我认识到了自身在法律行业中的不足,同时也明白了法律行业的机遇和挑战。
在未来的学习中,我将继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更新法律认识,提高实践能力和加强团队合作,努力在自己的领域里实现优化和进步。
2024年最新的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2024年最新的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公司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课程,对于我国的企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2024年,我对公司法进行了深入学习,下面将分享我在学习过程中获得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公司法对于企业的管理和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运作机制、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规范,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有序、稳定的发展环境。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更加明确地认识到了公司法对于企业治理的重要性,只有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保障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其次,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深入理解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与人类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存续、变更和解散等程序和要求,使得公司能够享受法律上的特权和保护。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职能和责任,包括为股东创造利益、保障员工权益、承担社会责任等。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为将来从事企业管理和经营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再次,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了解了公司法的改革和创新。
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司法也需要不断跟进,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
2024年,我所学习的公司法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司法加强了对公司治理的监管。
在很多国家,公司的治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2024年的公司法对于公司治理提供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治理机构,明确各方的权力和责任。
同时,公司法还要求公司披露更多信息,以增强透明度,为股东和投资者提供更多保障。
这些改革和创新的举措将有效地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其次,公司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在过去,一些企业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利益,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2024年的公司法对于违法行为设置了更加严格的惩罚规定,从法律上加大了对违法企业和责任人的制裁力度。
2023年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2023年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2023年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公司治理,增强公司的活力和竞争力,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
首先,公司法修订将加强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强调董事会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该修订将规定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应该具备的条件和要求,同时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加强对董事会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此外,新修订的公司法还将推进独立董事的制度建设,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其次,公司法修订将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
新修订的法律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此外,新修订还将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制,对公司内部控制失效导致的损失,加强追责和处罚力度,提高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再次,公司法修订将加强对投资者保护的要求。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完善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运营和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此外,新修订还将强化对公司收购和合并行为的监管,明确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权益保护措施,加强对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的审查和监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公司法修订将推进公司的创新发展。
新修订的法律将鼓励公司创新发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和政策支持。
新修订将推出针对创新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创新企业的研发成本,鼓励创新创业。
此外,新修订还将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的监管,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总之,2023年公司法的修订主要包括加强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提升投资者保护和推进公司的创新发展四个方面。
这些修订将有助于提高我国公司的法治化水平,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新《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意义

论新《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意义作者:傅寅嘉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7期【摘要】新《公司法》通过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实施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取消验资等内容降低公司成立的门槛,从而鼓励更多人创业。
这些措施体现了立法者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理念的转变,也伴随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一种适用情形的取消,但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并没有本质变化。
【关键词】最低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制;验资程序;法人人格否认一、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一)最低注册资本额概述新《公司法》取消了旧《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即彻底取消了成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额限制。
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本要素,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
①因而,旧《公司法》设置最低资本额制度的立法目的是设立基本的市场准入标准,使公司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达到基本的限度,避免债权人承担过大的风险。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最低资本额限制的旧有价值也在迅速变化。
(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之原因1.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过去,人们认为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债权人面临更大的商业风险,为保持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和风险平衡设计出最低注册资本额,从而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最低限度的担保,此为资本信用。
然而实务中,公司所负债务总额往往数倍于其注册资本额,甚至公司的净资产已经亏空殆尽。
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在公司法中常用“资产”或“财产”代替,通常是指与物质再生产过程密切联系的一种能够增值的生产要素,是企业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和界限。
动态是其本质特征。
②公司的独立责任是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取决于其拥有的资产,而不取决于其注册的资本,公司经营存续的时间越长,资产与资本之间的差额越大。
三十年风华正茂——《公司法》修改亮点简析

三十年风华正茂——《公司法》修改亮点简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作为中国公司治理的重要法律框架,《公司法》自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数次修改和完善。
今年,《公司法》再度迎来了一次全面修改,涉及内容涵盖了公司设立、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等多个方面。
这次修改将对中国的企业环境和法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以下将从几个亮点方面对修改后的《公司法》进行简要分析。
修改后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和登记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调整。
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有效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鼓励更多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家投身市场经济。
修改后的《公司法》还对公司登记制度做出了改革,引入了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简化了公司登记程序,缩短了公司设立的时间。
这些改革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登记服务。
修改后的《公司法》在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创新。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可以设立员工代表大会的制度,这有利于促进员工参与企业的决策,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公司法》还对关联交易进行了限制,要求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加强了对公司内部交易的监管。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本次修改的《公司法》还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一系列修订。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设立独立董事制度,鼓励公司建立更加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
新修订的《公司法》还对公司高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和约束。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修改后的《公司法》在促进企业创新创业、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等方面都做出了一系列积极的调整。
这些修改必将为中国的企业环境和法治建设注入新的活力,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持。
相信随着这些新规定的贯彻实施,中国的企业将迎来更加风清气正的良好发展局面。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 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
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我国数千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
现就修订后的公司法重大变化解读如下,供大家学习。
一、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且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目的是强调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二、明确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此条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追偿制度。
三、取消“执行董事”的提法。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四、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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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公司法》新修订内容的法律认识作者:常彤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2期摘要 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拓展了公司的自治空间,能够充分发挥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活力。
但新旧法转换之初,必出现一定矛盾,如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乏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验资程序的取消使得债权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等问题,都需要法律进一步规定、完善。
关键词新公司法修改社会诚信体系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25-02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这是我国《公司法》自颁布以来20年中的一次重大的修改,对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整体而言,新《公司法》放宽了公司的准入门槛,极大地激发了创业活力和投资热情,但这并不意味着创业、公司经营的简单化。
一、《公司法》简介所谓“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①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立法已经有着三百多年的历史,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公司法立法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将公司法编入民法典,如瑞士将其纳入《瑞士债务法》;将公司法编入商法典,如德国将其编入《德国商法典》;以及制定单行法,我国公司立法就属于这种形式。
公司法作为我国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容兼有主体法和行为法,是包含大量强制性规范的私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统一,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范公司行为,能够保护公司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它完善了企业法人制度;它能够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新《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对比新旧公司法,2014年新《公司法》一共修改了12处删除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删除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及其出资额”。
删除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删除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除此之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二)从法律角度来看,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的三个方面1.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股东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②据新《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行规定外,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据新《公司法》,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限制,即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500万元;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
三、新《公司法》的积极影响归根结底,本次《公司法》的修改是围绕我国深化改革的进程,放宽了国家对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充分发挥了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活力,对我国经济有很大的积极影响。
(一)新《公司法》修订的内容,为广大创业者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一元公司”也从假想变为了现实创业者可以以较少的出资创立公司,引进投资人,在充分考虑到自身投资能力的前提条件下,自主约定投资额和出资期限,有利于投资者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随时投入资金,提高资金的适用效率,促进投资者的投资活力,特别是激发了中小投资者的创业热情。
同时,投资方式的灵活性,可以很好地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劣势,缓解资金的紧张。
(二)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成本公司登记时提交验资报告,即表明对于公司的出资情况,需要借助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证明报告,公司要对验资机构交纳不少的相关费用,取消验资报告也就省去了这一笔费用。
登记事项的简化,也减少了公司设立的时间成本,市场主体得以尽快进入营运。
(三)有效推进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取消每年到工商机关递交书面年检材料的程序,采取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推出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年检”改为“年报”,给企业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企业不必再亲自到工商机关,通过网络,即可完成任务,大大减少工作量。
当然,企业在享受便利的同时,要保证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机关采取将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通过把握企业的信誉监管、督促企业自律,而公众或相关专业机构也可以通过查询信息进行监督,促使企业自律、强化自我管理,真正贯彻落实“宽进严管”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四、问题评析从《公司法》修订的内容明显可以看出国家改革的决心和发展经济的力度,但凡改革,就具有双面性。
(一)门槛降低,创业仍然不简单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使得“一元公司”由假想变为现实,但这仅仅是理论上的可能性。
一个企业的资本,很大程度上代表了这个企业的实力和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更影响着公司的信誉和社会的认可度。
设想一下,一个“一元公司”和一个具有一定规模资本的公司摆在面前,选其一作为生意伙伴,可以说百分百的市场主体会选择后者,很简单的原因,因为其更可靠。
另一方面,一元注册公司后,公司后期的经营、管理等也需要成本,没有最低限额,可能会导致有人随意设立公司,随意注销,浪费社会资源,增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的负担。
(二)“皮包公司”的出现不可避免,这也将对社会信用体系提出考验我国现阶段的诚信体系并不完善,存在不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
还要考虑的一点是,涉及法律纠纷时,股东虽然仍以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相对人即便赢了官司,但这些“皮包公司”或股东根本没有财产支付,此种情况如何有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笔者认为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建立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确简化了行政审查程序,但是却加大了管理异地经营企业的难度而且,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制度,意味着企业自主公示其信息,这就对相关机关的监管工作提出了一大挑战,以及时发现市场主体违法现象,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五、结语新《公司法》以放宽国家对公司设立的管制为核心,大幅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调动了各方面的投资力量,鼓励人们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其充分总结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立足以前立法的不足,吸收外国成功经验,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改革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发展市场经济,推动国家深化改革的进程。
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相关的配套制度要抓紧时间出台,坚持宽进严出的原则,强化监管,改善我国现阶段不够健全的诚信体系,切实保障交易安全,建立健康的、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注释:①杨森.企业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参考文献:[1]赵旭东.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目标与价值取向.法学论坛.2004(11).[2]叶林.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08(4).[3]杨帆.用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直面竞争与发展主题——《公司法》修改几个问题探讨.法制与经济.2014(2).[4]凌成.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规定修改分析.经济与法.2014(5).[5]李思.“新版”《公司法》新意多.上海金融报.201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