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环城墙走攻略(带实景照片)

南京城墙环城墙走攻略(带实景照片)
南京城墙环城墙走攻略(带实景照片)

南京城墙环城墙走攻略

来南经京有几年了,虽多次登明城墙,但均是在景点的个别小段,春暖花开,加上自身患有脂肪肝,决定环城墙走,旅行加运动,一举两得。首先介绍一下南京城墙。

南京明城墙,整体包括明朝时期修筑的宫城、皇城、京城和外郭四重城墙,现多指保存完好的京城城墙。南京明城墙始建于1366年(元至正廿六年),全部完工于1393年(明洪武廿六年),动用全国1部、3卫、5省、28府,152州县共28万民工,约3.5亿块城砖,历时达27年,终完成国都应天府四重城垣的格局。11南京明城墙的营造一改以往都城墙取方形或矩形的旧制,在六朝建康城的基础上,根据南京山脉、水系的走向筑城。得山川之利,空江湖之势,南以外秦淮河为天然护城河;东有钟山为依托;北有后湖为屏障;西纳山丘入城内;形成独具防御特色的立体军事要塞。其中京城城墙蜿蜒盘桓35.3公里,是中国现存规模最大的城墙,也是世界第一大城垣,并入选世界纪录协会世界第一大城墙,而京城之外的外郭城墙更是超过60公里。2南京明城墙高坚甲于海内,据岗垄之脊,依山傍水而建,是中国礼教制度与自然相结合的典范,也是古代都城建设的杰出代表。其作为中国古代军事防御设施、城垣建造技术集大成之作,无论历史价值、观赏价值、考古价值以及建筑设计、规模、功能等诸方面,国内外城墙都无法与之比拟,是继中国长城之后的又一宏构。南京明城墙现完整保存25.1公里,是世界最长、规模最大、保存原真性最好的城市

城墙。1956年10月,分多段列入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1988年1月,全段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2年11月,南京明城墙(京城城墙)作为“中国明清城墙”项目的牵头城市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

我是于2017年4月上旬进行的环城墙走,全程约12小时,请参考下图的指示路线:

该图系我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根据图示行走可以避免因阻止通行或临时关闭的原因造成走重复路线或走冤枉路。接下来分段介绍行走路线:

1.神策门至太平门段。

从神策门登城,一直可以走到太平门出口,该段城墙连续较长。途经玄武门、解放门、太平门,解放门处有台城,并且南京明城墙垣博物馆也设在此处,这段城墙为热门旅游线路,太平门出口并非在太平门,而是在九华山景区内。由于太平门在战火中被损毁,在多次努力下重建,但国家文物局要求不能与城墙连接,故太平门实际上不能登上城墙和作为登城墙的出口。

该段城墙标识及风景

西安城墙保护历史

城墙保护 3000多年的建城史,1100多年的建都史……辉煌的历史成就了西安今天的多姿神韵。而千百年来,深深扎根于这座城市的古城墙则比斗转星移的岁月更令人感动和感慨,也无疑成为这座帝王之都最富有象征意义的标志,保护住了包括城墙在内的丰富的历史文化遗迹,也就保住了我们的根。西安城墙是固化的历史,更是鲜活的人文,不仅仅是生活在这里的西安人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古城墙情结,中外游人来西安,大都要登临古城墙。 1300多年的王朝更替,已经将中世纪最伟大的都城湮没,但是当我们拨开覆盖在历史上的烟尘,依然清晰可见唐长安城喧嚣的轮廓。明洪武三年至洪武十一年(公元1370—1378年),西安城墙在唐皇城的基础上扩建而成。城墙平面为东西向的长方形,周长13.74公里,其中,南、北垣长约4.2公里,东、西垣长约2.65公里,全城面积为11.9平方公里,墙外有宽约20米,深约10米的护城河环绕。西安城墙四面各设城门一座,东门名曰长乐门、南门名曰永宁门、西门名曰安定门、北门名曰安远门,城门之外建有与城墙相连接的瓮城,城门和瓮城之上分别建有城楼和箭楼一座,瓮城外建有月城,月城上建有控制吊桥的闸楼,为“城三重,楼三重”的建筑格局。 民国时期,为了修建西安火车站,拆除了现在尚德门至尚俭门段的城墙。同时,因为城市交通的需要,新劵了南城墙的勿幕门(小南门),东城墙的中山门(小东门)。开辟了玉祥门豁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3年前,为了缓解交通压力,新劵了和平门,南门两侧

门洞。开辟了东门、西门、北门三门两侧的豁口,建国路豁口、文艺路豁口、保吉巷豁口、红光路豁口、小北门豁口、东五路豁口、尚德路豁口。 1958年6月,全国拆墙运动热火朝天。北京在拆、南京在拆,西安市人民委员会也作出拆除城墙的决定,消息不胫而走,市民们早已开始了自发的毁城运动,城墙上的垛墙、敌台以及城四角的角台,毁于旦夕。城墙墙体被挖断了两处,近两万平方米的外墙青砖流落民间。 1958年9月,西安市委向省委请示认为,西安城墙可以不予保留,今后总的方向是拆,只保存几个城门楼子。10月,陕西省委复函表示“原则同意”。1959年夏秋之交的一天夜里,时任国务院副总理习仲勋打电话给文化部,说北京城墙保不住了,要赶快把西安城墙保下来。文化部连夜赶出了一份关于西安城墙的资料递到国务院。同年9月,西安市收到了《国务院关于保护西安城墙》的通知,通知附上了文化部关于建议保护西安城墙的报告。1961年3月4日,西安城墙终于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时间流转到上世纪70年代,一场“深挖洞,广积粮”的政治运动之风席卷全国,关于西安城墙的存废之争又一次被提上日程,古城墙再度告急。时任西安市革委会基建办公室城建处处长的张景沸站了出来,他在解放之初曾参与制订了西安第一个城市总体规划,将包括古城墙在内的诸多古建筑、古遗址纳入保护规划。张景沸以此为保护城墙据理力争,与此同时,一些西安的老文物工作者们也积极奔走,为

南京明城墙的保护与开发

南京明城墙的保护与开发几千年的历史沧桑给悠悠中华留下一份深沉的底蕴,在璀璨的中华文明中,南京以其独特的视角吐呐着那份繁华与稳重! 早时吟诵“山围故国周遭在,潮打空城寂寞回。淮水东边旧时月,夜深还这首《石头城》时,南京就让我有了无限暇想。长大后更觉其与众不同。 十朝金粉给南京的气质抹上了一层奇异的色彩,浓厚的历史积淀更增添了它的韵味。南京不同于其它古都:别的古都,把历史浓缩到宫殿;而南京则是把历史溶解于自然。它依山傍水,气势开阔,有“春游牛首烟岚、夏赏钟阜晴云、秋登栖霞胜境、冬观石城霁雪”等种种胜景。而我认为最负胜名的当首推南京古城墙。 南京明城墙是明太祖朱元璋(1328-1398)定都南京的产物和象征,是中国历史上唯—建造在江南的统一全国的都城城墙。 它始建于元末至正二十六年(即公元1366年),建成于明洪武十五年(即公元1386年),历时21年之久。从内到外由宫城、皇城、京城、外郭四重城墙构成。其中,南京京城墙,不循古代都城取方形或者矩形的旧制,设计思想独特、建造工艺精湛、规模恢弘雄壮,在钟灵毓秀的南京山水之间,蜿蜒盘桓达33.676公里,比首都北京

的古城墙还长出0.776公里。而南京古城墙的外廓城周长则为60公里。 数百年的沧桑,宫城、皇城、外廓三圈城墙已毁坏殆尽,惟有高大的京城墙,除城门等木构建筑不复存在,城墙依然屹立。所以,现在通常所称的“南京城墙”、“南京明城墙”即指京城墙。 南京的城墙,为我国古代军事防御设施、城垣建造技术集大成之作。无论历史价值、观赏价值、考古价值以及建筑设计、规模、功能等诸方面,国内外城墙都无法与之比拟,可谓是继我国秦长城之后的又一历史奇观。 早在公元前472年,越王勾践灭吴之后,企图进一步吞并楚国,他看中了位于现在南京中华门的长干里一带,召见他的谋士范蠡监理建城,定名“越城”,又叫“范蠡”城。当时的“越城”很小,城周只有1公里又80步,占地面积也只有6万平方米,称作“越台”。到了公元前333年,楚威王灭越,又在南京清凉山(又叫石头山)筑城,称为“金陵邑”,这也是南京又称“金陵”、“石头城”的来历。到了公元前211年,孙权又在金陵邑故址构筑“石头城”,即今日南京的重要历史遗存“鬼脸城”,这是当时的军事要塞,它依山为城,因江为池,地势十分险要。 当然,南京十朝建都史中最辉煌的一页当数元末至正二十六年,明太祖朱元璋攻占南京后开始建造的明城墙。它东连石头城,南贯秦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 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0813(颁布时间) 20101201(实施时间)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文号)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10年6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 第三章老城格局和城市风貌的保护 第四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五章其他对象的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6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老城格局和城市风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古镇古村、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规划、协调、审议、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建设、房产、国土、财政、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

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实现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古都风貌彰显、落实老城功能疏解和容量控制发展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南京城墙保护条例》、《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南京市老城内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老城系指南京明代京城城墙(包括城墙(城门)、护城河、城墙遗迹和城墙遗址)围合的范围。 第三条【总体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关于老城整体保护原则和要求,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明城墙沿线、景观视线走廊的建筑高度。 第四条【深化图则与控详的关系】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结合相关研究成果,组织编制老城空间形态保护深化图则,经法定程序和要求报批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管理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研究、景观视线影响分析、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在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大型开敞空间保护】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军事单位等占地规模较大、空间布局相对独立完整的地块,应当严格保护其现状肌理和开敞空间。新建建筑不得占用现状集中绿地、操场等开敞空间,不得破坏其大型开敞空间形态。 第七条【历史地段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专项保护规划要求。 为丰富空间形态,在进行整体城市设计研究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确定的老城南历史城区内明清传统民居类型的历史风貌区,局部新建建筑檐口高度可适当控制在9米至12米,但其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可建设用地面积15%。 第八条【地下文物保护】在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和重点保护区以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新建建筑的,施工前经过考古勘探、发掘有重要地下文物发现需要原址保护的,或其他地区施工过程中有重要地下文物发现需要原址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 准则(2015版)》的通知 宁政发〔2015〕146号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2015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 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 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东至绕城公路,南至秦淮新河,西、北至长江的区域;(2)江北新区,包括江北新区核心区(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围合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六合中心区(雄州东路—瓜埠路—沪陕高速—滁河—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大厂中心区;(3)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东山副城核心区(凤凰港—杨家圩地区及河定桥城市中央商务区);(4)仙林副城核心区和片区中心区,包括仙鹤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文澜路—文苑路—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守敬路—广志路—科技南路围合区域)、青龙片区中心区。其中大厂中心区、仙林副城核心区和青龙片区中心区范围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中心区范围为准。 二类区:指江北新区、仙林副城、东山副城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和绿化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保留“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的复函》(苏财综[2003]1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剪(包括切根,以下类同)城市园林部门权属的树木,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包括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临时占用绿地补偿、绿地征用补偿和绿化补建的费用。 二、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确因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的,应当经过许可,并缴纳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造成损坏的,除按本标准进行赔偿外,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意外事件造成绿化和绿化设施损坏的,按照本标准进行赔偿。 三、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经过许可,并按每天每平方米2

元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超过一年,经批准继续占用的,按每天每平方米3元收取。 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的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补偿费用。临时占用期满,由占用单位负责予以恢复。 四、城市园林绿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在所征绿地周边(同类别土地)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缴纳绿地征用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二)。绿地征用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的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补偿费用。 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须经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相应绿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缴纳绿化补建费用。 五、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地补偿、扩大绿地和园林景点建设。 六、园林绿化设施拆除、绿化恢复工程以及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过程中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等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申请和服务双方参照园林工程定额等规定商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委托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文物)(推荐文档)

1 序号 JS010000WG- CF-0008 权力编号 事项名称 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内 或未经批准在文物保护 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影 响文物景观安 全活动的; 未经批准或没有相应文 物保护工程资质擅自迁 移、拆除、修缮、重建不 可移动文物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文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五号修正, 月29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 钻探、 挖掘等作业的; (二)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其工程设 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 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造成文物破坏 的;责令改正、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擅自从事文物修缮、 迁移、重建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77号, 2003年 5月 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 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2013 年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 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1、 对区级文保单位破坏面积较大,造成破坏,对 文物本 体有损害的,处5 — 15万罚款。 2、 对市级文保单位破坏面积较大,造成破坏,对 文物本 体有损害的,处15—25万罚款。 3、 对省级文保单位破坏面积较大,造成破坏,对 文物本体有损害的,处25—35万罚款。 4、 对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破坏面积较大, 造成破坏, 对文物本体有损害的,处35— 50万罚款。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 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 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 成破坏的; 1、 对区级文保单位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体有损害的,处5—15万罚款。 2、 对市级文保单位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体有损害的,处15— 25万罚款。 3、 对省级文保单位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体有损害的,处25— 35万罚款。 或对文物本 或对文物本 或对文物本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迁 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 或者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 5万元以上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 4、 对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或对文 物本体有损害的,处35— 50万罚款。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1、 部分迁移、 恢复原貌的,处 2、 部分迁移、 恢复原貌的,处 3、 部分迁移、 恢复原貌的,处 4、 部分迁移、 恢复原貌的,处 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5—10万罚款。 拆除区级文保单位, 10— 20万罚款。 拆除市级文保单位, 20— 30万罚款。 拆 除省级文保单位, 30— 40万罚款。 经修缮后基本可 经修缮后基本可 经修缮后基本可 经修缮后基本可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 宁政发〔2015〕1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9日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2015版) —1—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 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 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 —2—

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东至绕城公路,南至秦淮新河,西、北至长江的区域;(2)江北新区,包括江北新区核心区(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围合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六合中心区(雄州东路—瓜埠路—沪陕高速—滁河—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大厂中心区;(3)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东山副城核心区(凤凰港—杨家圩地区及河定桥城市中央商务区);(4)仙林副城核心区和片区中心区,包括仙鹤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文澜路—文苑路—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守敬路—广志路—科技南路围合区域)、青龙片区中心区。其中大厂中心区、仙林副城核心区和青龙片区中心区范围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中心区范围为准。 二类区:指江北新区、仙林副城、东山副城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他类建筑配建标准仍按《标准与准则》中的停车分区划分和配建标准执行。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3—

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修正)

#分类号=41602 d32a2800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内容分类=文物 #文号= 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修正) (1989年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1989年4月1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17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南京市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经鉴定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集中反映历史文化名城的区域以及古城郭、古街巷、古建筑、古河道、古桥涵等;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陵墓以及重要文献资料等; (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园林、古树名木、石窟、寺庙、教堂、古塔、壁画、石刻及其附属物; (四)各历史时代、各民族遗留下来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品、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等代表性实物,以及手稿、古旧图书资料。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视同文物。 第四条地下和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和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和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0-8-26 9:59:01 (2010年6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老城格局和城市风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古镇古村、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规划、协调、审议、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建设、房产、国土、财政、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文化、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保护规划、保护名录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和受赠款项,应当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历史风貌特色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等进行文化、旅游活动。 第二章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 第十条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其中,市区范

南京明城墙保护

浅析南京明城墙的保护 徐瑞鸿 N080102121 【摘要】南京作为六朝古都,其深厚的历史背景与文化底蕴,都是其他城市不能比拟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历朝历代都留下了一批不少的文物建筑,其常年暴露在外,饱经风霜,有的还遭受战火的牵连。那么,对于这些文物的保护与修复,也是这座城市不可疏忽的工作。那么作为明朝开朝城的象征,目前全世界最大规模的都城城墙—南京明城墙,到底是怎样一个保护状况呢,本文做了一个较为浅显的分析。 【关键字】南京明城墙 现状 保护 不足 自明朝开国至今已有六百多年,南京明城墙对于南京这座城市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在这六百多年里,明城墙都屹立守护着这座城市,特别在20世纪30年代,日军的炮火几乎洞穿了15米厚的城墙。1988年被评定为国家级文保单位,并于2006年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如今城墙已经恢复到一个较为完好的状态,与市民和政府的保护是离不开的。(见图一 ) (图一 国家级文保单位 来源:自拍 ) 1南京明城墙的现状 1.1南京明城墙的概况 南京明城墙始建于元至正二十年(1366),完成于明洪武末年,前后历时近30年。系明太祖朱元璋采纳了儒生朱升“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的建议后,集中全国之力而建成的都城城垣。建成后的南京城分外郭、京城、皇城、宫城四道城墙,其中京城城墙长35.267公里,有城门13座,水关两座,垛口13616个,窝铺200座。城墙高约14~26米,顶宽2.6~19.75米,为当时世界第 一大城。 南京明城墙继承了中国古代城垣建筑的传统,吸取了历史上中国城墙建筑技术的成就,集中国古代军事防御工程技术之大成,堪称中国城垣建筑史之典范。南京城墙设计独特,一改《周礼·考工记》“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等传统形制,放弃自秦汉以来的方形或长方形的平面布局,依据南京复杂的地形地貌,丰富的河湖水网,因地制宜,依山傍水的建造南京城垣,“皆据岗垄之脊、控江湖之势”,形成了非方非圆,成不规则形状的南京城墙。 南京明城墙南以外秦淮河为天然护城河,东 有钟山为依托,北有后湖为屏障,西北将一系列具有战略作用的小山包入城内,形成了战略地位重要,独具防御特色的立体军事要塞。南京明城 墙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及独特的建造特点而形成了多种建筑结构,这也为同类城垣所仅有。 1953年,南京市人民政府对城墙进行查勘,城门及城墙共损坏300多处。1954年实测南京城墙周长约34.36公里。1956年,南京市拟定并执行了拆城计划。1958年测知,城墙基本完整保留的长度为15.308公里,由于拆除等原因半损坏的长度为13.375公里,两者总长28.683公里。1983年南京文物普查办公室进行了又一次城墙普查。经实测得出,外形完整的城墙19.802长度公里,半损坏的城墙长度1.549公里,总长为21.351公

南京城墙保护条例

南京城墙保护条例 (2014年12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制定,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京城墙保护,促进城墙合理利用,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南京城墙(以下称城墙)是指原都城城墙(含宫城、皇城、京城、外郭及其附属建筑),包括城墙(城门)、护城河、城墙遗迹和城墙遗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墙的规划、保护、利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城墙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城墙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墙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所辖区域内城墙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墙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城墙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墙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墙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城墙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相关标准进行保护,组织开展城墙系统性抢救修复、历史文化遗存整理发掘和展示利用,以及沿线环境整治和历史风貌恢复工作,通过建立博物馆、遗址公园等形式,展示城墙沿革及建造工艺等城墙文化。 第八条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墙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城墙保护意识,并做好与城墙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鼓励民间城墙保护、城墙管理志愿者组织及其成员参与城墙文物知识的宣传工作。 鼓励开展城墙保护科学研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推广应用城墙保护科技成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墙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或者破坏城墙的行为。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出资设立基金用于城墙保护。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墙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墙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编制城墙保护规划应当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的城墙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墙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城墙保护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京城城墙按照南京城墙保护规划分为一般地段和特殊地段,一般地段城墙保护范围由墙基两侧各向外延伸不少于十五米,特殊地段城墙保护范围根据城墙保护规划确定。 宫城、皇城保护范围根据南京明故宫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外郭本体保护范围由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至五十米。 第十二条城墙及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户外广告设施; (二)从事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 (三)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四)倾倒垃圾,丢弃危害城墙安全的废弃物; (五)架设、安装与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设备、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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