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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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实用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实用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文昌路-雨山路-城南河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地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地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地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地其他地区.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地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地其他地区.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地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地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地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地地地外来车辆停放地设施与场所;所指地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地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地两宗以上地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地,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地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地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对已有建筑地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地,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地20%.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地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地,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第八条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一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上述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所列低限值.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地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地规划设计方案执行.第九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地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地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地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地20%.第十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地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停车设施出入口地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地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地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第十一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地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路幅小于30米地不得小于30米;(二).路幅30至40米地不得小于50米;(三).路幅40米以上地不小于80米.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地,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第十二条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地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停放三个车位地,其净柱距应不小于7.8米.第十三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地,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地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地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地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第十四条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地需要.其中,位于本规则规定地二类区.三类区地建筑物配建地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1地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第十五条各类公共建筑物地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地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地,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第十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地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表四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第十七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地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地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地10%.第十八条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地商办建筑,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20%地以上地,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地可能后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地85%计算.第十九条一类区.二类区内有50%以上地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地城市轨道交通站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地公共建筑,可减少10%地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第二十条群体建设地建筑物,在符合规定地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地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但分期建设地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第二十一条各类建筑物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1个标准机动车车位.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巴车位地建筑物(见附表三),每设置1个大巴车位可减设2.5个标准机动车车位.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地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地按1个计算.第二十四条本《标准与准则》自2010年12月1 日起施行,原“宁规字[2003]49号”.“宁规字[2005]201号”.“宁规字[2007]34号”文件同时废止.附表一: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注:(1)表中标注* 地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2)住宅S建≤70㎡地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经济适用房S建>90㎡地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地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4)轨道交通车站中地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地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地车站.附表二: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附表三: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附表四: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地车位或自行车地车位地车位换算值。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xx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xx—xxxx—京沪铁路—红山路—xx—xx门xx—xx—xx—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xx路—xx—xx围合的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 合围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xx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xx以南、xx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xxxx公路,xx至xxxx,西、xx至xx的区域;(2)xxxx,包括xxxx核心区(沿xx大道—定向xx路—xx—xx围合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路—xx合围区域)、六合xx(xxxx—xx—沪陕高速—xx—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大厂xx;(3)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xx合围区域)、xx副城核心区(xx港—杨家圩地区及xx定桥xx中央商务区);(4)xx副城核心区和片区xx,包括仙鹤片区xx (xx大道—文澜路—xx—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xx(xx大道—守敬路—xx—科技xx路围合区域)、xx片区xx。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

附表1
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1)表中标注*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
(2)住宅S建≤70㎡的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经济适用房S建>90㎡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
(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
(4)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附表2
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附表3
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附表4
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车位
或自行车车位的车位换算值
附表5
允许少配建停车泊位数比例最大值
附图1
停车分区划分图
附图2
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划分图
注:大厂中心区、仙林副城核心区、青龙片区中心区范围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中心区范围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南京警备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日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9.27
•【字号】宁政发〔2019〕163号
•【施行日期】2019.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2015版的通知
宁政发〔2019〕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宁规划资源规〔2019〕2号)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原《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宁政发〔2015〕146号)于2019年10月1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1. 引言南京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城市发展迅速,人口数量和车辆保有量不断增加。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停车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南京市制定了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旨在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配备水平,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

2.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南京市不断壮大,人口规模和车辆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尤其是私家车的普及。

传统的公共停车场已经不能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市区内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成为解决停车难题的重要手段。

针对这一情况,南京市政府制定了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3.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具体内容根据南京市政府的规定,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主要包括停车位数量、停车位尺寸、停车设施布局等方面的要求。

3.1 停车位数量根据建筑物类型和使用性质划分,不同类型的建筑物要求配备不同数量的停车位。

商业办公类建筑物每1000平方米可使用面积需配备不少于3个停车位,而住宅小区每套住房则需配备1个停车位,并根据住户的车辆保有量适当增加。

3.2 停车位尺寸南京市规定停车位长度不低于5米,宽度不低于2.5米,确保车辆能够安全停放和顺利进出。

3.3 停车设施布局停车设施布局应合理,尽量减少对周边交通的影响。

建筑物内设置停车场时,应考虑进出口位置、车位分布、停车位设施等因素,确保停车场的功能性和便利性。

4. 标准的意义与作用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制定,对城市停车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4.1 解决停车难题标准的制定使得城市建设中的停车设施得到优化,为市民提供更多便捷的停车选择。

合理的停车位配备数量和良好的停车位尺寸,能够有效缓解停车难题,减少市民的停车时间和成本,提高出行效率。

4.2 促进城市发展良好的停车设施能够提升城市形象和吸引力,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提供更好的条件。

南京停车规则

南京停车规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 2019年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包括以下内容:一、停车需求1、根据建筑物性质、功能类别、规模、使用的类型以及地理位置,按照《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要求,确定配建停车场的设置需求量。

2、对于经营性停车场,根据市场场所供需调查,按照停车需求量确定要设置经营性停车场的车位数量,并适当增设可容纳电动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用车位。

二、停车场划分1、按照停车场的建筑物性质(公共型和经营性)、功能类别、规模以及使用的类型,将停车场划分为:公共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家庭停车场等不同类别。

2、根据营运模式、经营型式以及停车场设施、服务项目,将停车场划分为地上负一层和地下一层,或者按照其他划分方式来实施。

三、停车位设置1、停车位设置要合理安排,避免重叠或者空置,设置时还要考虑未来潜在的停车需求量。

2、视察建筑物的主入口、出口及周边布局、地形条件,确定停车位的排列方式以及每格停车位的尺寸及容量。

四、停车场设施1、停车场内要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比如安全栅栏、防盗报警器、半道/全道封闭系统等,以及其他设施,比如信息展示柱、抬升收费系统或者智慧硬件系统,以提高停车场的安全等级和管理水平。

2、根据具体环境,在停车场设置巡查系统、灯光系统及摄像头,提供路边停车的便捷性。

五、停车场管理1、根据停车场的性质、功能类别,对停车场管理进行规范,以确保停车场运行的正常性。

2、针对不同类别停车场,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采取有效的收费系统、车辆登记机制及建立护卫等负责停车管理的安全服务。

总之,2019年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明确了设置停车场的需求量,加强了停车场的安全设施,以及建立了有效的停车管理机制,为南京市出行提供便捷、安全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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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
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

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八条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一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上述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所列低限值。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九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第十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

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一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路幅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
(二)、路幅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
(三)、路幅40米以上的不小于80米。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第十二条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 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

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停放三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7.8米。

第十三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其中,位于本规则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五条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

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

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

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表四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10%。

第十八条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20%的以上的,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

第十九条一类区、二类区内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二十条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但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筑物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1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巴车位的建筑物(见附表三),每设置1个大巴车位可减设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与准则》自2010年12月1 日起施行,原“宁规字[2003]49号”、“宁规字[2005]201号”、“宁规字[2007]34号”文件同时废止。

注:
(1)表中标注* 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
(2)住宅S建≤70㎡的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经济适用房S建>90㎡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
(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
(4)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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