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铁路供电、给水设备技术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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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铁路给水是指在铁路车站、轮渡码头和火车行进中,给机车、车辆提供清洁水以及其它物资的服务工作。

为保证铁路给水安全,铁路局制定了“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一、总则1、本规程适用于全路站场、清洗车间、给水车间及给水机车2、给水站点应设立标志牌。

3、从事给水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并严格遵守本规程。

二、给水场安全管理1、给水场地坪应平整、无水洼、无冰凌。

2、给水场应留有足够的通道及出口,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3、给水车间、设备的维修必须在特定的维修场地进行。

4、在清洗机车前,应将机车的断电开关上定位箭头在“开”的标志处,并锁住,禁止在断电情况下由任何人员对机车进行检修和保养。

5、对于进入给水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停放在规定的位置,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三、给水场用水1、给水应采取专门供应的清洁水,严禁使用污水或污染严重的水源进行给水作业。

2、给水时应确保水的质量卫生合格,并且应避免产生浪费的情况。

3、给水设备应对水源进行定时的检测和清洗,保证给水的卫生合格。

四、给水作业1、给水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培训后方能上岗,需要进行手续审批和考评。

2、给水操作过程中,必须穿戴工作服,避免裸露身体或穿着露骨的衣服进行作业。

3、作业时应注意自身的安全,不得让机车和车辆占用作业空间,禁止站在铁道边上等待作业。

4、作业人员在操作给水设备时,必须仔细观察,并及时维护和保养给水设备。

5、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回收工具和设备,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五、应急处理1、当发生破裂、漏水、泄露等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避免给水设备和车辆损坏。

2、应急处理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随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

六、安全培训为提高对铁路给水安全工作的认识,铁路局必须经常举行安全培训、演练和模拟,以确保给水作业人员的技能能够得到提升和升级。

七、监督检查铁路局将定期对全路铁路给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并保障铁路给水安全。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范本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范本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范本《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保障火车机车的正常运行,确保旅客乘车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局所属车站、车辆段及相关部门的给水工作。

第三条给水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做到勤勉工作,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给水工作涉及到对火车机车给予饮水,水质的安全与否与旅客乘车安全直接相关,因此任何人员都不得随意修改给水设备参数,严禁重大危险源。

第五条给水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工作的正确性和效果。

第六条给水工作必须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给水设备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给水设备的管道系统严禁私接私改,严禁私自改换给水设备和管道。

第八条对给水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护修复,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给水设备必须安装完善的保护装置,如超压保护、漏水报警等,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第十条给水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存在的问题需要及时整改。

第三章给水水源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给水水源必须经过相关水质检测,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使用未经检测的水源。

第十二条给水水源应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测,确保水质的安全。

第十三条给水水源必须采取防止外界污染的措施,如设置防护栅格、加盖防护罩等。

第十四条给水水源应配备相应的过滤和净化设备,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第四章给水操作规程第十五条给水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严禁不按规程操作。

第十六条给水人员必须熟悉给水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参数,确保给水的正确性。

第十七条给水工作应注意工作流程的顺序和安全要求,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给水工作必须按照操作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开启关闭相应设备。

第十九条给水工作应做到水源分流,确保给水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给水时应注意水压的控制,不得产生过大或过小的水压。

第五章给水安全应急处理第二十一条给水工作中如发生突发情况,应立即停止给水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以下是一份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的示例:
1. 为确保铁路列车的安全运行,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2. 给水设备及其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3. 给水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和更新。

每台设备都必须有完整的工作手册,包括设备的技术参数、使用方法、维护记录等。

4. 给水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安全保护装置、各种连接管道和阀门的完整性。

5. 给水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并且了解设备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任何操作不当都可能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因此必须遵循严格的操作程序。

6. 在给水作业过程中,必须确保给水设备与列车的连接管道、阀门等的紧密性。

任何泄漏、松动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修复。

7. 给水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清洗和消毒,以确保给水的卫生安全。

8. 给水作业现场必须设有专门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警示灯等。

9. 给水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遵守铁路安全规章制度,严禁酒后操作、违规操作等行为。

10. 给水作业的记录必须详细完整,包括给水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记录、检查记录等,以便日后查阅和分析。

以上规程仅为示范,具体的规程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优化。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铁路给水安全,维护旅客、车辆和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铁路给水安全工作是指对铁路给水设备和供水过程进行管理、检查和维护,防止事故和故障的发生,保障给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铁路给水安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预先防范,控制风险,杜绝事故的发生。

2. 严格管理,落实责任。

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3. 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要定期检查维护给水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故障和改进设备。

4. 加强培训和意识提高。

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铁路给水安全工作由铁路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设立给水安全管理岗位,担负给水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给水安全管理岗位的职责包括:1. 负责制定给水安全工作规程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组织编制给水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

3. 组织对给水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改进。

4. 负责给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定预防措施。

5. 组织开展给水安全培训和宣传。

6.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

第六条铁路公司应建立健全给水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方针、责任制和工作流程,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落实和监督。

第三章设备维护第七条给水设备的维护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定期检查。

对给水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包括检查设备的机械性能、水质和运行状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日常维护。

对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要做到位,包括清洁、润滑、紧固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故障处理。

对设备的故障要及时处理,包括停机、更换零部件等,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给水设备的维护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护。

第四章安全培训第九条铁路公司应根据给水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保障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给水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给水工作。

第三条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给水安全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给水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防范事故隐患,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给水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强化责任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给水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给水设备设施稳定可靠。

给水设备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和维护,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六条铁路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定期对给水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给水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七条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购置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给水设备设施。

第八条给水设备设施的选购应根据铁路运输的实际情况进行,确保安全、经济、实用。

第九条给水设备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条给水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的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给水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给水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人员应定期接受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维修维护水平。

第三章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三条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给水设备设施的安全监测体系,及时发现设备设施的故障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四条给水设备设施的安全监测应定期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第十五条给水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单位,进行维修和处理。

第十六条给水设备设施的紧急维修维护人员应随时待命,迅速响应,能够做到快速定位、快速处理。

第十七条给水设备设施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并做好事故记录和报告。

2023年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2023年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2023年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____年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确保铁路给水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旅客出行的安全和舒适,维护铁路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给水系统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包括给水站和给水车辆。

第三条【工作原则】本规程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先进性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强调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确保给水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责任分工】铁路运营公司负责本规程的执行和监督,给水站站长及相关人员负责具体的给水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同配合,共同推动给水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技术要求】铁路给水系统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设施和设备应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建造,保证运行的安全和可靠。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责任制度】铁路运营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关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人员培训】铁路运营公司应加强对给水站站长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运行和维护技能,提升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第八条【安全检查】铁路运营公司应定期开展对给水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隐患,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应急预案】铁路运营公司应制定给水系统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单位和人员的应急职责,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条【设备操作】给水站站长及相关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给水设备,严禁擅自操作或改变设备工作参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设备检修】给水站站长及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对给水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设备维护】给水站站长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给水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设备的清洁和正常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三条【运行记录】给水站站长及相关人员应每天记录给水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相关数据,建立完善的运行记录档案,为后续的数据分析和安全评估提供基础资料。

2023年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2023年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2023年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给水安全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铁路设施设备,切实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铁路运输效益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干线、支线、支线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给水安全工作。

第三条铁路局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责任、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铁路局应当设立统一的给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路给水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级铁路局应当建立健全给水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各级铁路局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及评估制度,对各项给水设施及设备进行检查,评估其安全性能。

第七条铁路局应当加强给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修复和更新老化设施。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八条铁路局应当加强给水设施的安全监测,建立定期巡检制度,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铁路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设施、泄漏报警设备等。

第十条铁路局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四章培训与评估第十一条铁路局应当组织定期的给水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铁路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制度,对给水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十三条铁路局应当建立健全给水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对关键设备和区域的监控。

第十四条铁路局应当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及时检修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铁路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铁路局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安全生产贡献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铁路局应当密切关注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不断改进给水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八条铁路局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做好给水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铁路给水管理规程1999104

铁路给水管理规程1999104

铁路给水管理规程1999104
铁路给水管理规程1999104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车辆的水源供给管理,保障列车正常运行,根据《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水源供给责任
第二条:铁路局负责铁路车辆的给水工作,确保列车在运行过程中得到充足的水源供给。

各级车辆段、车站、调度中心等应配合铁路局做好给水工作。

第三章:给水设施与设备
第三条:铁路局应建设和维护与列车给水相关的设施与设备,包括水井、喷水设备、给水管道等。

设施与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四章:给水任务与计划
第四条:铁路局应根据列车的运行情况和需要,制定给水任务与计划。

各级车辆段、车站、调度中心应根据任务与计划,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及时补充充足的水源。

第五章:给水操作与管理
第五条:给水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相关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执行给水工作。

在给水过程中,应注意节约用水,避免浪费。

第六章: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
第六条:在给水作业中出现事故、故障或其他情况时,给水人员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铁路局应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相应制度,及时解决问题。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铁路局应定期对各级车辆段、车站、调度中心的给水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由铁路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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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铁路供电、给水设备技术管理规程牵引供电
第153条牵引供电设备应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远动装置、以及牵引供电变电检测、试验设备,接触网检修、检测设备,绝缘子冲洗设备等。

应具备快速抢修能力和调度系统,牵引供电调度系统应具备对牵引供电设备状况实时远程监控的条件,并纳入调度系统集中统一管理。

第154条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

牵引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
要求。

接触网额定电压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最低工作电压为19kV。

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

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功能。

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

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0.9。

接触网的分段、分相的位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并充分考虑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电力动车组)正常进行和调车作业的需要。

双线电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

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街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

枢纽及较大区段站的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

第155条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如第12表。

接触线一般采用铜或铜合金线。

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500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小于5700mm(旧线改造不小于5330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小于6200mm;站场和区间宜取一致;双层集装箱运输线路不小于6330mm。

在电气化铁路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接触网设计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供电段、工务段要共同复查确认、以后每年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30mm。

第156条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mm,至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350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500mm。

当海拔超过1000m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

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000m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

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

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线路,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3100mm。

第157条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10kV以上至110kV电线路,不小于3000mm;220kV电线路,不小于4000 mm;
330kV电线路,不小于5000mm;500kV电线路,不少于6000mm。

为避免低压线路跨越高压线路,便于设备维修管理,10kV及其以下的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不得跨越接触网,应由地下穿过铁路。

接触网支柱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

第158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000mm。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型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电力、给水
第159条供电设备应具备:线路由两端变、配电所供电的互供条件,变、配电所跨所供电的条件,电气试验设备,快速抢修能力。

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

铁路各车站及设有人员看守的道口都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沿线车站原则上通过电力贯通线供电。

外部电源不能满足要求时,铁路应自备发电所或发电机组。

自动闭塞信号应由单独架设的自闭电线路供电。

电力工程竣工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第160条铁路供电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110kV、35(63)kV、10kV或380V/220V。

3.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kV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线路,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2)10kV及其以下三相供电线路为额定值的±7%;
(3)220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4)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值允许偏差不超过额定值的±10%。

第161条电力线路跨越铁路时,其导线在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至钢轨顶面的距离:
1.500kV线路,不小于14000mm;
2.330kV线路,不小于9500mm;
3.220kV线路,不小于8500mm;
4.110kV及其以下线路,不小于7500mm。

电力线路的电杆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
1.380V及其以下低压线路,不小于3100mm;
2.10kV高压线路,不小于3100mm;
3.35kV及其以上的高压线路,不小于杆高加3100mm。

电力线路导线至钢轨顶面的垂直距离,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电气化的需要。

第162条给水设备及建筑物,应包括水源、扬水、净水、消毒、配水、管网、水源卫生防护、水源安全保护、节水等设备。

为保证供水质量,应按需要配备制水在线连续监控、水质检验和管网检漏等设备。

给水设备的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节应保证列车密度最大时的车辆供水和车站及其他重要用水。

客车上水设备应能满足在列车站停时间内、客车最大交会时同时上满水的需要。

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一条,管网布置一般为枝状。

铁路枢纽、旅客列车给水站,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两条,配水管环状布设。

给水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越铁路线路,必须穿越时,应设防护涵洞。

第163条旅客列车及生产生活用水,须进行净化消毒处理;固定动力锅炉用水应进行炉外或炉内软水处理。

各给水站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水质检测。

水质须达到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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