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进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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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我行信贷证明业务的管理,保证我行授信业务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证明系指根据授信申请企业要求,在其参与工程等项目建设资格预审、投标、履约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评审同意后,由银行出具的一种融资证明,旨在证明申请人在承包工程中有能力从银行获得必要的信贷支持。

信贷证明往往被要求与投标或履约保函一并出具。

第二条信贷证明业务纳入我行综合授信管理范围,实行授信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信贷证明授信额度分为一次性授信额度和循环授信额度。

一次性授信额度只能一次性使用,到期收回,循环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循环使用。

第三条各管辖、直属分行应在总行书面授权的范围内由本部办理信贷证明业务,不得将审批权限下放给所属机构。

辖属分行办理信贷证明业务应逐户报管辖分行审批。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四条各分行受总行授权所承办的信贷证明业务的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本币营运资金的1倍(总行另行授权的除外)。

第五条在各行有关业务权限调整之前,凡没有足额现金质押(包括本行存单)的信贷证明,按下列规定执行,超过下述审批权限的信贷证明须逐户报上级行审批:1.北京分行和上海分行授信权限为5000万元(含5000万元,外币以人民币折算计,下同)。

2.管辖分行和直属分行为2000万元(含2000万元)。

3.亏损行信贷证明须逐笔报上级行审批。

第六条凡有足额现金(包括本行存单)质押的信贷证明不受审批权限的限制,各行可以自行办理。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七条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信贷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按授信审查要求对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及有关业务资料送授信管理部门复审,授信管理部门提出复审意见后,应按照《ⅩⅩ银行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审议,并经本行有权签字人审批。

对于超授权的业务,应按总行下达的岗位分级授权规定逐级申报。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维护社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以非银行机构身份,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审慎经营、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坚守社会责任,确保小额贷款业务的稳健运营。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经营行为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和条件进行操作。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风险管理,提高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收益比。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明示贷款利率、费用和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借款人获得充分知情,维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欺骗或限制借款人的自主权,不得进行高利贷、暴力催收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管,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和风险的可控。

第三章资本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注册资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应当符合风险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运营和业务发展。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资本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本,并进行风险评估和资本监管。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本运营的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对借款人进行全面评估,合理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防控机制,避免或减少不良贷款风险,确保资产质量的稳定和风险的可控。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档案管理,根据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和从事信贷管理活动的各分支机构及其信贷工作人员。

第三条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档案制度建设与检查落实工作。

公司有关部门、公司、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做好信贷档案的收集、立卷、移交、归档、调阅、保管及销毁工作,并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各机构在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或具有史料价值及调研价值的各类文件。

第五条信贷管理档案是公司各机构在实现信贷经营管理目标、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管理状况的文件、会议记录、监测台帐、报表等资料。

其中,有特别管理意图和管理需要的信贷管理档案称为特别档案。

第六条信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信贷档案材料原则上应为正本、原稿,不得另行编写与修改。

对只能收集复印件的重要档案,收集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在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章确认。

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二)完整性原则。

完整记录信贷业务流程,有利于明确信贷经营责任和信贷管理责任;(三)及时性原则。

整个信贷管理流程中形成的档案须按要求及时更新,按时归档;(四)保密性原则。

任何人对涉及国家机密、公司和客户商业机密的信贷档案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七条公司、公司分管信贷工作的负责人、信贷业务前后台负责人、部门主任应对辖内机构或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督导落实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信贷档案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分别是:(一)公司风险管理部是公司信贷档案管理牵头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管理的指导、检查、评价以及公司权限内的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档案的管理。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支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州市商业银行**支行信贷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行信贷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行信贷档案是各业务经办行(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我行与法人、自然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原始凭证和文件,包括客户提供和银行内部形成的信贷业务原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基础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各类信贷档案。

具体有公司、个人贷款业务档案、清收档案及信贷综合类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管理机构、原则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机构为支行的客户经理部。

第六条信贷档案的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定期检查。

一、统一领导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对支行信贷档案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分级管理信贷档案根据其文件重要程度分两级机构进行管理,总行风险部负责集中管理一、二级文件资料,本支行负责管理三、四级及综合性文件资料。

三、分段管理是指将一笔信贷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依据其执行状态,划分为执行中的信贷文件(简称“执行中档案”)和结清后的信贷档案(简称“已结清档案”)两个阶段。

“执行中档案”由本支行设专柜分别保管存放。

“已结清档案”按照五年期、永久和二十年期保管期限的划分与“执行中档案”分区保管。

四、专人负责本支行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统称信贷档案员)负责本部门信贷档案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信贷档案员应相对稳定,且不得由直接经办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担任。

支行要将信贷档案员名单报总行备案,并填写《信贷档案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信贷档案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

五、按时交接业务经办人员应在单笔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归档要求将信贷文件及时交信贷档案员整理立卷,双方履行交接手续,再由信贷档案员7个工作日内将应移交总行的一、二级档案移交总行信贷档案员,同时履行交接手续;信贷业务执行过程中续生的文件业务经办部门随时移交信贷档案员。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档案管理,根据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和从事信贷管理活动的各分支机构及其信贷工作人员。

第三条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档案制度建设与检查落实工作。

公司有关部门、公司、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做好信贷档案的收集、立卷、移交、归档、调阅、保管及销毁工作,并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各机构在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或具有史料价值及调研价值的各类文件。

第五条信贷管理档案是公司各机构在实现信贷经营管理目标、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管理状况的文件、会议记录、监测台帐、报表等资料。

其中,有特别管理意图和管理需要的信贷管理档案称为特别档案。

第六条信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信贷档案材料原则上应为正本、原稿,不得另行编写与修改。

对只能收集复印件的重要档案,收集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在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章确认。

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二)完整性原则。

完整记录信贷业务流程,有利于明确信贷经营责任和信贷管理责任;(三)及时性原则。

整个信贷管理流程中形成的档案须按要求及时更新,按时归档;(四)保密性原则。

任何人对涉及国家机密、公司和客户商业机密的信贷档案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七条公司、公司分管信贷工作的负责人、信贷业务前后台负责人、部门主任应对辖内机构或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督导落实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信贷档案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分别是:(一)公司风险管理部是公司信贷档案管理牵头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管理的指导、检查、评价以及公司权限内的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档案的管理。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全县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

第四条县联社、基层农村信用社分别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室,配置专职(兼职)档案管理员,集中管理本级经营信贷业务所形成的档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移交档案室管理前,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信贷业务档案。

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要求,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职责。

审核、接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移交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分为四类: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贷后管理资料(附件1、附件2)。

第四章收集、整理与归档第八条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一)每笔信贷业务的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由信贷人员收集,按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顺序整理成卷;贷后管理资料由信贷人员按资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按户整理成卷。

(二)信贷人员将收集、整理成卷的资料,按卷内资料顺序逐页编制流水页码,填制《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卷内目录》(附件3)一式两份。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16页word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根据我行贷后管理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在记录和反映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授信申请资料、借据、合同、我行认为需要保管的各类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总称。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

各分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及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的,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个人贷款档案、授信项目档案、综合类档案三大类。

第七条个人贷款档案包括:(一)个人资料:借款人(共有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首付款证明、买卖合同、个人征信报告等;(二)我行授信审批资料:借款申请书、授信调查、审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授信审批书等;(三)法律文书:个人借款类合同、担保类合同、借据、声明、公证书等;(四)授信后管理资料:放款通知书、授信要素变更材料、权证类档案的复印件、抵(质)押物入库单、内部业务联系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回执、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八条授信项目档案包括:(一)法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章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贷款卡(证)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企业的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资料等;(二)授信项目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地价款交缴证明等复印件;(三)授信管理资料:与授信项目有关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担保合作协议等。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借贷双方的合作和风险管理,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个机构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有效的管理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本制度由本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银行业行业标准相一致。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和权限第六条信贷管理部门是本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负责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信贷管理部门应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和权限:(一)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二)负责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和借阅流程。

(三)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备份和灾备工作。

(四)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销毁和报废工作。

(五)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六)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流程的优化和改进。

(七)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及时进行。

第九条为保证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二)信贷业务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担保文件等。

(三)信贷合同和协议,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四)审批决议和审批意见。

(五)信贷业务发放和还款记录。

第十一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收集相关信贷业务档案材料。

(二)进行档案整理和文件分类。

(三)建立档案编号和索引。

(四)录入电子档案系统。

(五)制作档案袋或盒,进行实物存储。

第四章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和借阅第十二条信贷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和借阅制度,并进行保密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审查包括对本公司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含进出口押汇)、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及担保等业务的审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外币借款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主管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

信贷管理部门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组织存款,受理借款人申请。

二、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1.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产、供、销、库存等情况,掌握资金的真实用途,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2.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3.调查核实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

农信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信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农信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农信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要明确分管信贷业务档案工作的主任(行长),并明确其职责。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每笔业务终了,由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向信贷内勤办理档案交接,同时登记“信贷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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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进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档
案管理暂行办法1

汶上县进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
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

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
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主要由客户的
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资料
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
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
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
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
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
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
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
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第九条信贷内
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每笔业务终了,由信贷人员
(客户经理)向信贷内勤办理档案交接,同时登记“信贷档案保
管交接登记簿”。信贷内勤负责审查信贷业务档案内容填写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信贷
人员(客户经理)。

第十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
(一)档案资料中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要折叠成
A4纸规格,其他需要保管的资料均要提供A4纸样式,用打号
机打印页码并固定后归入档案盒。

(二)档案盒中的信贷档案资料均须打印目录,目录列示的
内容必须与档案盒中保管的信贷档案资料内容相一致。

(三)对破损的资料应进行托裱、修补,字迹易扩散的应复
制并与原件一并保管。

第十一条对法人客户新发生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
理、集中保管,公司各部门的信贷业务档案,要随发生随移交;
非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照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实行“谁
审批,谁保管”,由最终审批部门相应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
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贷资料的立卷归档制度,信贷业
务档案管理人员对年度内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搜集齐全,分类整理,立案归档。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根据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对信贷业
务档案资料进行立卷分类。

(一)客户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1.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能够证
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

2.要件类: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信贷业务
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
3.管理类:客户的基本资料。
4.保全类: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
5.综合类:公司内部管理资料。
权证类、要件类必须存放原件,其他各类档案原则上应存放
原件,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原件的,在不影响公司权益的前
提下,可以存放复印件。主管信贷员(客户经理)要将复印件与
原件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核对日
期并签名确认。

(二)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的建立实行一户一档、一笔(项)
一卷,即一个客户除权证类以外的所有档案存放在一起,一笔业
务(一个项目)的档案设为一卷(一个借款合同项下分次发放的
视同一笔)。每个客户档案内再分为立卷区和归档区,在立卷区
存放执行中业务的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档案,在归档区存放
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档案。

权证类档案存放区域为权证区,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金
库,执行中借据由会计部门集中入库保管,执行终了的借据按照
要求归

档,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保险柜中,必须双人、
双锁保管。

综合类档案存放区域为综合区。
对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要根据贷款额度大小,对一定
数额以下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村(市场)
或按照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服务范围建档。
(三)各类档案的主要内容:
1.权证类档案包括: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和作价依据,
抵押物(质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或证明文件,已办理抵押(质
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清单,权利质押中
的各种有价单据,抵押物(质物)保险单,抵押(质押)公证书
(客户办理的要收集)等。

2.要件类档案包括: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及授信资料,客户
信贷业务申请书,信贷业务调查报告,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
贷审会会议纪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咨询)意见,贷款意向书,
贷款承诺函,信贷业务借款合同(协议书)、借据、担保合同(担
保协议)或担保函,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及回执,贷后跟踪
检查记录和贷款检查报告,企业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保证金进帐
证明材料,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季度),以及涉及贷款审查、
审批、发放的其他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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