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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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学基本原理

第一章 宪法学基本原理
在中国宪法文本中,“法律”一词在有效宪法文本 中出现 82 次。“法律”一词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含 义,共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以法律的形式”、“法律效力” (in Legal Form, Legal Authority) 宪法《序言》第13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 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这里的“法律”实际上是从法的一般特征的角度来使用 的。实际上就是确认了宪法是一种法律,具有法律的一 般特征。
(律令格式,与一般法律概念无异)
由日本传入的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概念
(根本律例、朝纲、国家法、宪章、国宪等)
宪法
宪法性法律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二)宪法的内涵
•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 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 本法。 • 四要素:民主 控制 保障 根本法
• 宪法的存在形式:
什么是根本性内容?
• 不同宪政理念、历史传统和时代背景 下对根本性内容的理解很不相同。 • 我国宪法有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 还有大量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
宪法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 宪法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 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 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本章主要内容: 宪法的基本概念与范畴,要了解法、法律与宪法 的联系与区别,宪法学的基础概念。
• 一、基本概念
1.宪法 2.国家 3.社会 4.法律 5.宪政
本节关键概念、问题和学习方法
• 二、重要问题
• 1.宪法的特性:宪法与国家,宪法与社会,宪法 与法律 • 2.宪法的性质
本节关键概念、问题和学习方法

《经济法CPA》-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CPA》-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CPA》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16173203课程名称:经济法英文名称:Economic Law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学时:48学分: 3适用对象:会计专业、审计专业、ACCA专业、金融专业等考核方式:分散考试先修课程:法律基础二、课程简介1.中文简介《经济法CPA》课程是审计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和国际会计师方向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

该课程主要讲授法律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本概念、法律关系、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包括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重大变更、公司解散和清算。

2.英文简介The curriculum is economic law CPA audit professional direction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professional basic course for undergraduates. This course mainly teaches basic principle of law, including law basic concept, legal relation and legal adjust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economic law system; Basic civil law system, including the civil juristic act system, agent system, system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Real right law system, including the summary of real right legal system and the change of real right, ownership, usufructuary right, real rights for security; Contract law, including the basic theory of contract, the contract,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contract of guarantee, contract performance, contract change and transfer, and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several types of the main famous contract; Partnership enterprise law system, includingthe partnership enterprise law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1.课程性质《经济法CPA》课程是审计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本科生的学科基础课,是成为注册会计师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

法学生培养计划课程设计

法学生培养计划课程设计

法学生培养计划课程设计一、课程目标知识目标:1. 掌握法学基础知识,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概念;2. 学习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了解各部门法的基本内容;3. 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分析方法,具备初步的法律问题分析能力。

技能目标:1. 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律实务操作技能;2. 培养学生法律文献检索、阅读和分析的能力,提高法律研究水平;3. 培养学生团队协作、沟通表达和辩论的能力,提高法律职业素养。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1. 培养学生热爱法学专业,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2. 培养学生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3. 培养学生具备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参与法治建设。

课程性质:本课程旨在帮助学生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培养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提高法律实务技能,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正确的法律价值观。

学生特点:高中生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好奇心,但可能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教学要求:结合学生特点,课程设计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激发学生兴趣,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培养其法律素养。

教学过程中,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确保课程目标的实现。

通过课程学习,使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技能和情感态度价值观,为未来法学专业学习和社会实践打下坚实基础。

二、教学内容1. 法律基本原理与概念:包括法律的定义、特征、效力、渊源等,使学生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属性。

教材章节: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2. 我国法律体系:介绍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各部门法的基本内容,帮助学生构建法律知识框架。

教材章节:第二章 我国法律体系3. 法律思维与方法:教授法律逻辑思维、案例分析等法律分析方法,提高学生法律问题解决能力。

教材章节:第三章 法律思维与方法4. 法律实务操作:讲解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实务内容,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教材章节:第四章 法律实务操作5. 法律文献检索与分析:指导学生如何检索法律文献,阅读和分析法律案例,提高法律研究水平。

马工程教材第一章 宪法学基本原理知识框架

马工程教材第一章  宪法学基本原理知识框架

其一,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其二,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⑴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三)宪法修改的限制
⑵国家的领土完整
⑶政体
(四)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
1.提案
2.先决投票
(五)宪法修改的程序
3.公告
4.决议
5.公布
第四节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一、宪法的效力 二、宪法的作用
2.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3.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 释
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五)我国的宪法解释 (一)宪法修改的含义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权力机关、 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二)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主要表现的三个方面
2.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一、宪法的分类 二、宪法的渊源
(一)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制宪机关与制宪程序
制宪主体
全体人民 ⑴ 设立制宪机关
制宪程序
⑵提出宪法草案 ⑶通过宪法草案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⑷公布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解释机关解释制
(二)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2.普通法院解释制

第一章法经济学基本原理

第一章法经济学基本原理

第一章法经济学基本原理一法经济学发展概述作为一门学科的法经济学,创立只有不到50年的历史。

而在此之前,无论是在法律思想史,还是经济思想史以及法律的实践方面,都经历过很长一段的萌芽和酝酿时期,对此我们将在第三章“法经济学范式的历史性阐释”详细予以介绍。

本节则主要对法经济学的创立、发展和繁荣普及,分三个阶段进行分析。

1.法经济学的创立阶段。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为范式孕育期,法经济学在这一时期宣告诞生。

2.法经济学的扩张发展阶段。

20世纪60-80年代为范式传播发展期,法经济学蓬勃发展并且渗透到法学研究的各个主要领域和法律实践当中。

3.法经济学的扩张发展阶段。

20世纪60-80年代为范式传播发展期,法经济学蓬勃发展并且渗透到法学研究的各个主要领域和法律实践当中。

4.法经济学的多元分化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形成全球化时代百家争鸣、多元一体的学科发展格局,法经济学在不断国际化的同时日益本土化,学术进路渐趋分化,方法论更加多元。

总之,仅就已经取得的成就看,法经济学的未来发展还是值得期待的,并大体上沿着“深化、分化、全球化”的趋势发展。

深化,指的是在经济-法律-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巨大交叉区域,有无数理论难题和崭新课题需要研究,以往波斯纳百科全书式的法经济分析将会被针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所代替,每个问题都考虑得更细致、更全面;分化,指的是在法经济学向更广阔学术领域和更多国家与地区传播应用的过程中,愈益成为个人性研究和“地方性知识”,在指导思想上各有立场、百家争鸣,在研究方法上各施所长、不拘一格,并凸现出研究问题的地方性和本土价值;多元,指的是在法经济学日益全球化,指的是国际法经济学运动继续发展,跨国性经济法律事务的研究领域将会扩大,各国学者相互借鉴和交流的机会增多,有可能创造出某些知识增量和共性智慧。

二法经济学的学科定位90年代以后,法经济学研究日趋成熟,遍地开花,并结出累累硕果。

首先,经济分析的方法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具体领域。

最新《经济法》(第3版)教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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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的原因
(一)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 定情况或者现象。包括: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 自然现象与意外事件。例如:地震、洪水、 台风、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3.时间的经过。例如:时效的经过。
(二)行为——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 识的活动。包括:
人对意思表示的追认与与否。
(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 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的表现及后果 1、表现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 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 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 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 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 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法律行为,即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2.事实行为,即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 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 为等。
提示:事件与行为的区别在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
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不适用于——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 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行政争议、劳动争 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 纷。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效力: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法学概论第01_111组】重点总结

法学概论总结版【01组】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00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一社会现象。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到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和奴隶制的出现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002.原始社会中最典型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是稍后时期形成的氏族。

氏族最重要的权利机关是全体成员参加的氏族会议事会。

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

003.法律产生的五大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004.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从一个低级向高级的演进过程。

法律的具体类型有四种:奴隶制的法律、封建制的法律、资产阶级的法律、社会主义的法律。

其中,资产阶级的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是:[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

005.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法律的五大特征:[1]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006.法律三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其中,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核心部分)、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007.法律原则的分类:以所属的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可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008. 法律的三大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009. 依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其中,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法学原理——精选推荐

法学原理第⼀章绪论§1-1 法学是什么样的学问⼀、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1.什么是法学:法学是研究法这⼀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2.法学是⼀个历史的、国情的范畴1)不能以某⼀个具体阶段的法的⾯貌作为样式或标准,来衡量各个阶段上的法学2)各不同阶段上的法学,应当有其共同性3)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情下,法的内涵和外延、内容和体系是有差别的3.法学产⽣的条件(⽴法,职业法学家集团)1)⽴法已在整体上发展到相当复杂和⼴泛的程度2)社会上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这个地⽅可能出不定项选,虽然可能性不⼤⼆、法学是经世致⽤的学问1.研究对象是法律和法律制度,是实实在在的现象2.法学的研究内容和所阐释的内容是实在的,直接应⽤型的分⽀学科占多数3.法学的研究⽅法更多地重视实在性三、法学以法为主要研究对象法、法律现象、法律发展规律以及它们同社会历史的联系四、法学的体系和学科界分(对象性质和研究⽅法)1.理论法学:从总的⽅⾯探求各种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学、法律界史学、法律社会学、⽐较法学等2.应⽤法学:研究各个具体的部门法和各种具体的法律形式包括宪法学、⾏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经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3.历史法学: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它们的实质、内容、特点、形式及其产⽣、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包括法律制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等五、法学的研究⽅法及其体系1.规范分析的⽅法——法学专业⽅法,强队对法进⾏实证的规范分析2.哲学⽅法(总的指导性⽅法),马克思主义哲学⽅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3.若⼲具体⽅法:社会调查、历史考察、经济分析、⽐较分析、逻辑分析个⼈觉得第⼀部分不⽤准备⼤题,理解下基本概念⽐如理论法学、应⽤法学、历史法学、法出现的原因和⼤标题即可第⼆章法的概念§2-1 法的概念界说⼀、法的概念定义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注会第一章课件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规范的分类。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 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非确定性规范是指规范 没有具体的行为模式或具体的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 或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选项A属于委任性规 范;选项B和选项C属于准用性规范。
4、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概念: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及其逻辑关系。一 般由假定、模式、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练习: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 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其中:“纳税人”是假定,相当于“如果你是纳税人……”; “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是模式,相当于“则 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是后果。
公民(自然人)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
法律关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在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消灭 ①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包括18周岁) ②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①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包括“10周岁”) 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答案】C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 (4)智力成果
练习题:1、下列各项选项中,不能成为经济 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修理行为 B.摩托车 C.专利权 D.空气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的客 体包括物(摩托车)、行为(修理行为)、智力成果(专利权)以及 权利。而空气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原因是,不能为人们控制和 支配,不具有客体物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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