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要不要转换及如何转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要不要转换及如何转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要不要转换及如何转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要不要转换及如何转换》

摘要:建国以后,历经反右、三年自然灾害、“文革”等,都是“阶级斗争为纲”,大家忙于相互间的革命斗争,没有什么心思搞经济建设,面对我国国有企业效益持续低靡的情况,1997年开始,政府开始逐渐放开中小型国企的所有制转换,而调动国家资源帮助国有大型企业,第一种选择可以叫做“证券平分式”模式

朗咸平的观点引来多方争论,各种观点交汇碰撞,我认为焦点是两个,一个是国有资产要不要转换所有制形式,将其卖给特定的私人,比如原公司的管理层或者职工,或者是其他愿意出钱的人。另一个是如果要做上述转换,如何运作;也就是如果要卖要分,怎么卖怎么分。

一、要不要对国有资产进行所有制转换1、企业国有在分配上的优越性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是社会主义建设,这种制度的出发点就是满足全国人民而不是少数人的利益,也正因这一点,全国人民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那么,如何更好地满足全国人民的利益?假设有一笔1000万的生产性资本,一种情况是国有,另一种是私有,

一年后都产出了1200万的销售收入,那么毛利润都是200万;这时,如果这笔资金是国有的,国家可以把这200万全部收归国库、作为财政收入;而如果这笔资金是私有的,国家就只能

收回 200万中的33%企业所得税和20%股息红利类个人所得税,大概为100万,作为财政

收入。我们显然可以得出结论:当资产利润率或者说投资回报率一样时,国有资产对于国家财政的贡献比私有资产大很多。当然这个模型十分简化,忽略了扩大再生产等等因奉,可是这不影响我们的结论。所以说,从国民财富分配妁意义上说,国有制显然比私有制更对广大

国民有利。当国家通过国有制多收入了100万后,可以拿去办奥运、建公路、办大学、办敬

老院;而如果那笔资金是私有的,国家就拿不到多出的那100万,那100万就名正言顺地完

全归那位私人老板所有,她如果愿意发善心,再捐出50万给国家修路灯,那我这个普通国民当然欢迎;可是,她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交完了税后就一毛不拔了,我也没有办法。美国最富的1%的人口拥有全美总财富的37%,我可不希望这种情况在中国发生。有人会说:虽然公有制下国家的财政收入也许比私有制国家多,但是政府拿着那么多钱怎么花,我一个平头百姓没有说话权。比如我认为对于奥运冠军只能奖励10万,但国家要奖100万;我奶奶住在敬老院,我认为我这个城市的敬老院应该每年得到100万的财政拨款,而不是现在的50万,可是我的话没有人听。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也就是国家如何倾听国民的意见,如何将财政收入在不同国民的不同需求之间进行轻重缓急的分配。但不管怎么说,政府财政收入200万而不是100万,肯定对于广大国民更为有利(但对资本家不利)。我想,这就是我们当初全面实行国有制而不是私有制的一个主要原因。2、企业国有在效益创造上的弊端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逐渐发现当初的考虑并不周全。如果不论国有私有,投入1000万生产资金都能有

1200万的销售收入,那当然我们都倾向于企业国有(除了少数潜在的资本家)。可是,如果在

企业私有的情况下,投入1000万能有1200万的销售收入,国家能因此有100万的税收;而在企业国有的情况下,投入1000万只能有1010万的销售收入,那么即使我们一分钱都不去做扩大再生产,而将毛利润全部上交国库,也只有10万。如果是这样,我们也许会想:是不是企业由特定的国民持有对大家更有利?这当然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模型,可是,这一假想性模

型在很大程度上是真实的。建国以后,历经反右、三年自然灾害、“文革”等,都是

“阶级斗争为纲”,大家忙于相互间的革命斗争,没有什么心思搞经济建设。终于结束了“文革”,开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家却发现国有企业效益总是难以提高。到了1990年代,国有企业的效益低下问题日益严重,出现了很多亏损的国有企业,甚至需要靠银行贷款开工资,这些国企不仅不能为国家创造财富,还成了国家的包袱。到今天,国有企业效益低下已

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2003年1月3日《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清泰说:国有工业占工业总资产的一半,占总工业贷款的三分之二,却只创造了工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一。这种局面长期不改变,必将影响到中国经济的增长潜力。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作出的“2004中国企业500强”报告显示,在资产利润率方面,500强中的民营企业和港澳台外资企业,分别比500强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出5.57倍和10.19倍。更重要的是,500强中的这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大多集中在行政垄断性行业,比如电信、钢铁、石油、电力和石化等,它们能赚钱,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行政禁止民营企业进入这些领域得来的,没有得天独厚的行政资源,实在难以说它们就能赚钱。如果国有企业效益低下

只是我国特有的情况,而其他国家却有很多成功经验,这表明也许是因为我们缺乏经验;那么可以坚持资产国有的形式,然后在这个框架内进行改革;可事实是,其他各国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国有企业效益低下是世界性的普遍现象。所以为了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各国都普遍实施生产性资产由私人所有,而把国有企业的总量控制在一个较低水平。山东社会科学院鲁仁研究员承担的2000年立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治性制约因素及梳理对策”表明,在二十世纪与二十一世纪之交,外国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一般不超过20%,美国不到5%,法国是西欧国家中最高的,为18%。复旦大学华民教授说,1995年世界银行有一份全球性的调查报告,其基本结论是:国有企业在世界范围内效益低下,因为它不是盈利的工具,而是政府安定社会、解决就业问题的工具。这是由它产权的公共性所决定的。既然国有企业不是盈利的工具,所以它的数量就不能多,否则一个国家就将没有能力来负担国有企业的资金消耗。为什么从中国到外国,生产性资金由政府经营运作,效益

都比较差呢?对此,从外国到中国的大量学者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分析,国内学者在这方面,张

维迎是十分突出的一位。张维迎的一些其他观点我觉得有严重问题,这一点我们下面再谈,可

就这方面的探索和分析而言,张维迎的成就是不容忽视的。他早在1986年就发表了论文,论述了国家所有制下的五个不可能――政企分开的不可能、所有权约束的不可能、解决经营者行为短期化的不可能、预算约束硬化的不可能、经营者与职工制衡关系的不可能。他认为,只要不改革企业国家所有制本身,就不可能解决上述困扰国企的问题。我是在前年读他的书的,我被他的见解折服,十分赞同他在这方面的真知灼见。3、国有企业必须改制面对

我国国有企业效益持续低靡的情况,1997年开始,政府开始逐渐放开中小型国企的所有制转换,而调动国家资源帮助国有大型企业。这也是现在政府采取的政策:保住大型企业的国有性质,保住它们的经营效益;至于中小型国有企业,则可以探索以适当的形式进行所有制转换。这种改革显然是十分必要的。就这个意义而言――仅仅在这个意义上――张维迎下面的话是对的:“一个企业的效率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来检验。如果在原来国有的条件下生存不下了,市场份额不断缩小;而卖给民营企业,它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营业额不断增长,国家的税收不断增加,你怎么能说这种改革不对呢?” 现在国家重点力保的大型国有企业,大多是盈利的;可是对于它们,学者中还是有人持批评态度。耶鲁大学金融基金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陈志武在9月30日《赢周刊》上说: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既有国企,也有民企,可是两者并无可比性,因为国企拥有融资特权、行业垄断权及方方面面的政府照顾,而民企都没有。而只要有了行业垄断权,即使产品差、效率低也没关系,反正可以多收费。奇怪的是,即使这样,香港上市的垄断国企其业绩也只比民企高出一丁点,而没有高出许多。盛大林在9月3日的《中国青年报》上说:“众所周知,我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济效益从

总体上说很不理想。但就局部而言,中央所属的近删家国有大企业的效益却普遍较好。中央大企业上缴的利税也占了数以万计国有企业利税总额的绝大部分。然而,就在这为数不多的中央企业中,电信行业又是鹤立鸡群,几家企业竟然占到了三分之一!这不能不让人吃惊。电信业

为何能获得如此超额的利润?显然是因为垄断。虽然电信分家后形成了几家企业,但由于这几

家企业都是一个老板即政府,因此他们之间的竞争非常有限。事实上,电信服务价格至今仍由政府定价,而没有市场价格。如果电信业是微利甚至赔本经营,消费者当然没有理由要求进一步降低资费。但现实情况是,电信行业暴利滚滚,凭什么维持如此高的服务价格?‘国有资产

的保值增值’当然要考虑,可是‘保值增值’就必然等于‘暴利’吗? 其实,作为国有企业,尤其是带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是不能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的。政府之所以垄断一些行业,主要的理由是因为它事关国计民生或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既然‘国计民生’是垄断的主要理由,那么其经营的依据也应该是‘国计民生’吧!然而,电信、石油等行业的暴利不仅损害了国民

的利益,而且也影响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尽管这些行业为国家上缴了大量利税,但这只是眼前的、局部的利益,这样的暴利是‘与民争利’的结果,是以损害宏观经济为代价的。”

从以上分析我们也许可以得出结论:国有企业的效益是普遍较低的,即使那些国有大型企业有一定的利润率,很多也是靠行政性垄断及其他行政支援而来,而且有着其他的社会副作用。当然,由于大型国企事关国计民生或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显然不能进行所有制转换;按周其仁的观点,对于它们应该做的是引进市场竞争,破除行业垄断;我认为他说的很对。可是如果引进市场竞争以后,中国电信或者中国石化出现亏损怎么办?这些都是后话暂且不说;就目前看,

起码广大中小国企应该进行所有制转换;这个过程正在进行之中,其步伐因时因地各有先后快慢不同,但方向应该明确和坚定。正是在这方面,朗咸平的观点很多人不同意。朗咸平说,国企的效率本来就比私企好,所以国企根本没必要改革;他明确地把国企改革中的一切问题归咎于“新自由主义”,并自称要用“大政府主义和中央集权”来纠正之。我觉得他的这种观点十分不符合事实。如果因为朗咸平的观点,造成国企改制的停滞,我认为这是此次大讨论所可能产生的最大副作用。4、国企改制的社会性质分析让我们回到开初时谈

的那1000万资产的假设。从广大国民的角度看,假如由政府对这1000万资产进行决策管理,结果只产出了1010万、甚至只产出了 900万(亏损),那不是我们所希望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必须改革。我们的第二种选择是,把这1000万卖给某个企业家,让他全权负责经营管理,然后产出1200万,然后收他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国家财政得到100万,这种做法就是十九和二十世纪前期西方国家的普遍做法,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典型的资本主义做法。这很可能会导致贫富悬殊,会导致巨额财富归到企业家手中。哈耶克、弗里德曼、诺齐克等人写过大量著作,论证这种资本主义做法的天然正当性。按照他们的说法,资本家们凭借自己拥有的资产拿走巨额财富是天理应当的,我对此深表怀疑、无法接受;我在刚刚写完的一个关于政治哲学韵研究系列中谈了我的分析,有兴趣者可以在网上看到。那么,有没有第

三种选择,能让广大国民充分得到实惠呢?那就是既积极进行国有资产的所有制转换工作,同

时又加强实施累进税制。我国股息红利类个税最高税率为20%。外国的情况大致是:美国的

个人所得税分为五档,最低是 15%,最高是33%,澳大利亚最高一档是47%,德国48.5%,韩国和日本50%,荷兰53%。我认为,在进行了充分的国有资产转换以后,可以

进一步提高我国个税中股息红利类的最高税率,在这方面拉开档次,数额较少的股息红利类收入,可以降低税率,比如10万元以下的存款利息税可以从20%的水平往下调,可是 100万

以上存款的利息税可以从20%往上调。这样,资产由于由企业家私人经营,也就是民营,效

益会比国营提高很多;然后广大国民从中拿走相当大的一个税收比例;两方面结合起来,广大国民从而因此得到更大实惠,这也就是在一些国家中(比如一些北欧国家)实行的社会民主主义或者叫福利社会主义。我觉得我们的改革可以更多参考他们的做法。建国时,我们对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缺乏经验,很多方面照搬前苏联的做法,历史证明这导致了经济效益低下。但我们

也不能搬用美国模式,在美国,资本的势力太大,两极分化严重。而北欧那些国家既强调市场经济对于提高效率不可替代的作用,又实施力度很大的国家二次分配以追求平等、促进国民的整体利益,其做法值得借鉴。前面我们一直在说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转换,是从“公有”转化为归某个或某些特定的个人“私有”,可是如果我们更仔细地分析“私有”这一概念,会发现它其实并不准确。在当代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最新进展中,有很多学者不愿意再简单地用“公有”、“私有”来界定某个资产的所有制属性。假如张三有1000万资金,他有权利想拿它投资什么就投资什么,想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投资所得全归自己所有,所有这一切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那确实可以说:这1000万是张三的“私有财产”。可是,如果法律并没有赋予张三对于这1000万这么大的权力,而是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比如不能进行垄断性经营,不能生产有损消费者健康的药品,不能作太过性感的广告;特别是从这笔资金获得的收入并不都归张三所有,张三甚至都不能自己决定自己到底能从那200万毛利润中得到多大的比例,因为广大国民既可以把总税率定为50%,也可以定为60%,甚至更高,只要符合民主程序,就是合法的。这时我们就不能简单地说那1000万是张三“私有”的。很多外国的政治思想家(比如罗尔斯)都支持这样的法律规定,而资本主义的倡导者对此是十分反对的,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的第二编“超越最弱意义的国家”第二节中,就指责罗尔斯主张的分配方式是社会主义的;他认为如果按照罗尔斯的思想,那么资本家拥有的资产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变成公有的了,因为全社会都对那1000万资产的使用和收益有发言权。在诺齐克、哈耶克这种资本主义原教旨主义者心中,社会主义、资产公有是天然不对的;可是在我看来,社会主义、资产公有恰恰是天然正当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那1000万张三的“私有财产”:全体13亿中国人一致同意,把这1000万委托给张三打理,如果张三经营管理有方,人民不会亏待他,他能得到不菲的一笔报酬;可是究竟这笔报酬是多少,是人民而不是张三来定。而且张三在经营时,必须遵守人民作出的种种法律规定。张三去世后,这笔财产及其收益的累积,必须以遗产税的形式交一大笔给回国家财政。而如果发生了战争、严重的饥荒等紧急情况,13亿人民认为有必要征用张三那1000万资产,那么就有权征用,张三如果抗辩说这笔财产是我的你们无权征用,这种抗辩在道德上是无效的。休谟在《对道德原则的探询》第187页对这种征用的理据何在做过很好的分析。因此,说那1000万资产就是张三“私有”的,显然片面;更准确地说应该是:那1000万在相对的、一定的意义上是张三“私有的”,可是在绝对的、完全的意义上,是全体13亿中国人民“公有的”。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说,今天我们进行的所有制改革,与其说是从“公有”转换为“私有”,不如说是从一种社会组织形式的“公有”转换为另一种社会组织形式的“公有”,一种效率更高的“公有”。以上我们谈的是要不要进行国有资产的转换,如果大家能够达成共识:目前起码对广大中小型

国企应该进行转换,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转换? 二、如何进行国有生产性资产的所有制转换某个省有一个中型国有企业,现在有10座厂房、100台机床以及其

他设施,还有120万资金以及320万欠债,等等。因为经营效益比较差,一直亏损,所以从

当地政府到其员工,都认为应该对它进行所有制转换;那么,怎么进行? 第一种选择可以叫做“证券平分式”模式。这种做法是,完全按照“省属国有资产”的定义,把这

笔资产平分给该省全体 3000万人民。可我们不可能把那厂房、机床、扳手、油漆等平分给3000万人民,我们必须把这些转换成货币形式,才可以在3000万人中平分。怎么转换成货

币形式?就是采取十二年前的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采取过的“证券方法”,金雁《新饿乡纪程》的第142至143页对此有具体说明。先由国家将准备私有化的国有资产进行估价,比如假设

对上述那个中型企业估价为1200万,然后就印发面值为 1200万的“资产证券”,把这

1200万的资产证券无偿平分给全省3000万人。就公正的角度看,这也确实可以说是公平的。不管你原来是在效益好的厂还是效益差的厂,不管你以前对国有资产贡献得多还是少,这些差别细算起来是算不清的;而且在效益好的厂、或者对厂子贡献得多,很可能原来就拿了较多工资奖金。总之,现在就彻底平分了,每个人都拿到了比如说面值二万卢布的十张“纸”。

可是,什么叫作“面值二万卢布”?我们知道,货币的价值是在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运作中确

定的,一元卢布能买一只老母鸡还是只能买一个鸡蛋,不可能人为地统一规定,一元卢布的价值只能在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的生产和交换中才能得到有效确定。像前苏联那样由国家对庞大的国有资产存量进行统一估价,估出来的价格很可能严重偏离其真实的市场价值,巨额数量的这样的“证券纸”进入市场,对正常的市场经济运作造成了严重扰乱。而且把证券化以后的资产平分掉的做法,也给原本有序的分工合作的工商业生产交换体系带来很大混乱;无偿分配使股权过于分散,形不成对企业有责任能力的控股阶层,从而在一定时期内使已“私有化”的企业处于“无主”状态,不能实现股份制企业的规范运作。结果这一切就造成国民经济迅速下滑,后来那些“纸”在市场上根本买不到什么商品, 1992年初230卢布能兑换到1美元,半年

后就必须600卢布才能兑换到1美元,当时的俄罗斯老百姓纷纷廉价抛售手中的“证券纸”,结果造成后来出现一些金融寡头、资产巨鳄。所以说,“证券平分”的做法固然公平,但是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进行,对经济建设造成了很大伤害,这使得当时的苏联东欧百姓付出了极大的代价。所以,我们今天不能使用这种方式。百姓出于公平感做出或者支持的一些行为,有时的确会反过来伤害百姓自身。出于公平感当然是对的,但是满足公平感的方式途径往往不止一种,我们应该运用社会理性,找到既能满足公平感、又能满足其他社会效应(比如效率)的方式途径。第二种选择可以称作“拍卖竞投平分式”模式。不是发“证券纸”,而是通过市场拍卖竞投,把上述那个中型企业转换成现金,比如说1000万,然后平分给全省

3000万人。拍卖竞投是把这个中型企业的现有物质存量转换为现金的公正做法,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打个比方,假设这个企业完全是某个个人比如张三的,他现在想

出售这个企业,为了把那10座厂房100台机床1000个扳手10000桶油漆尽可能卖个好价钱,他会不断地和各个可能的买家见面,千方百计地和他们讨价还价,他不一定要用拍卖竟投的方式,一样可以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可是我们说那个中型企业不是某一个人的,而是全省3000万人的,不可能3000万人整天什么事不干,天天一起去找各个可能的买家讨价还价;

只能请一个或几个人去操办这件事。可是这就立刻出现“代理人困境”:如果全权交给李四去办,我们这3000万人如何能相信李四就不会和买家串通一气?本来那些厂房机床扳手油漆可

以卖1100万,有人想出这个价;可是李四偏偏要卖给另一个人,比如搞“管理层收

购”(MBO),因为虽然这个人只出800万,但他愿意给李四200万回扣。可是那3000万人

怎么知道到底有没有人愿意出1100万?他们不可能天天陪着李四和他形影不离。为了防止李

四猫腻,3000万人就设计出拍卖竞投的方式。这样,虽然3000万人不能天天和李四在一起,但在那一个拍卖竞投的时刻,通过各个媒体,大家可以把目光聚焦在拍卖竞投的大厅里,所有可能的买家都会出现在那个大厅里;这样,李四玩猫腻的可能性就被基本杜绝了。所以现在城市土地也都采取拍卖竞价的方式出售给房地产商,而政府用品的采购也越来越多地采取招标竞价的方式。因为公共财产的出售或者购买,一定有一个全体国民对政府这个公共管理代理人的信任问题,而拍卖竞投这个制度设计能很好地解决这个信任问题。这其实是个简单的道理,而对于从这个问题引发出来的种种经济、政治现象,秦晖有详细、精辟的分析,有兴趣者可以看他最近关于“朗顾之争”发表的文章。我对秦晖十分敬重,这不仅是因为他深厚的学养和精深的见解,更因为他始终坚持自由知识分子的立场,吁求社会公正。其实张维迎也一定明白“如何信任代理人”的道理,他写过一本书《信息、信任和法律》,就是专门探讨社会运作中法律、责任和信誉、信任的关系。可8月24日在接受《经济观察报》和《证券市场周刊》采访时,每到涉及如何公正转换国有资产时,他总是避开,而是大谈转制后效益如何比以前高、转制如何是一个创造财富的过程、一些民企老板买了国企后如何反而亏了、更严重的问题是国家政府部门对私人资产的侵吞,等等,就是不谈必须采取什么方式才能公正转换国有资产。当记者问到他如何看待MBO方式时,他说了一大堆话来为MBO辩解。他真的不明白:直接把企业卖给企业管理层,中间很可能发生贪官和企业管理层串通谋利?他的一个中心意思就是:

赶紧转制,转了制后企业效益才能提高;至于怎么转制,大家不必在这方面太在意。可是,大家能不在如何转制上在意吗?那可是直接关系到千万国企职工安身立命的大事,是关系到公共

财产是否能保值增值的大事;现在很多人在这方面指责张维迎,我觉得那都是他应得的,我觉得他的立场确实坐偏了。8月28日在“中国企业家经济高峰论坛”上,他居然说出这样的话:

“是自己生一个孩子,还是收养一个孩子?我的建议是,从个人角度,应该自己生一个,长大

了不会发生感情纠葛问题,但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收养一个孤儿可以为社会减轻一些困难。同样,如果以个人利益来说,我劝民营企业家还是离国有企业越远越好,否则最后你可能被说成侵吞国有资产。但是为了这个国家这个社会,还是应该救救国有企业。”明明是一些民企老板想在缺乏民意监督的情况下,和某些贪官达成交易,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收购国企,这是一种不合法的自利行为,但张维迎却要把它说成是这些老板为国为民慈善的义举,我看了这话简直要吐,向老板献媚也不是这种献媚法。现在众多市民通过网络对朗咸平表示支持,朗咸平的功绩正在于把转制中的公正问题大张旗鼓地提了出来,正是因为他的大声呼吁,转制中的公正问题现在成为上上下下关心的问题。尽管在我看来,朗咸平的论述确有很多自相矛盾、思维混乱之处,有很多观点我也不能同意,但他能如此强烈地把“转制中的公正”这个问题提出来,单凭这一点,就已经对中国社会的进步立下大功。我们接着谈第二种选择。当通过拍卖竞投

将上述那个中型企业的资产存量完全转换为现金,然后还清欠债,然后得到比如说1000万;这时需要首先对原职工做解聘时的补偿安置,可能要拿出500万,然后把剩下的500万在全

省3000万人中间进行平分。我赞同拍卖竞投和补偿安置原职工,但不赞同把剩下的500万平分掉。因为那样一来固然是真正“藏富于民”了,可是我们共同的社会生活需要大量社会福利性和公共产品性资金,这些资金必须聚合才能有效地为每个人提供福利保障和公共产品;尤其在当今社会急剧转型的时期,为所有人提供生活保障十分重要。把钱先分掉然后再设法聚合起来,我觉得没有必要。第三种选择可以叫做“拍卖竞投全民福利保障式”模式。

当我们看清楚前面两种选择的利弊之后,很自然就得出了这第三种选择。这其实是很多有识之士很早就提出的观点,我在这里把他们的观点做一个概要。那就是,通过拍卖竞投向国内外的投资者出售中小型国有资产并还清欠债,所得先用来补偿原企业职工;周其仁以大量的实证研究说明,这时必须充分考虑对中老年职工的补偿,他们多年为企业工作,拿的工资比民企外企职工的工资都低,现在企业破产了,必须对他们作一个充分的补偿。如果这个企业卖到了1000万,可能不能只拿出500万补偿职工,而要拿出600万、700万。剩下的钱全部进人国家财政,大部分做失业、退休、医疗等社会福利保障基金,政府不要再拿这些钱去投资办厂了。这会使短期内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很多,而由政府支配的财富如果在国民总财富中比重太大,对于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转也有弊处,所以可以考虑在这段时间内,比如三年五年,按同一比例对全民统一减税。总之,在体制转型中,我们既要完成转型任务,使得新确立起来的经济体制十分有效率;又要在转型过程中坚持社会公正,并千方百计地减少民众的阵痛、减少社会的振荡,使社会经济的运转始终保持一个正常有序的态势,避免转型期可能出现的混乱。

以上我们谈了三种选择,结论是第三种选择应该是我们真正的选择。我们为什么要坚决

反对“管理层收购”(MBO)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它给

贪官与原管理层达成某种幕后交易、贱卖国有资产,预留了很大的空间。的确,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中、在各种形式的转制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窃取国有资产的情况,但那毕竟是非法的,所以贪官和奸商会有所畏惧;可是当MBO变成一种合法的做法时,贪官奸商对法律惩处的畏惧大为减轻,因而通过MBO方式串谋窃取国有资产的做法就可以加大力度。9月 29日《人

民日报》发表国资委的文章,对MBO叫停,这可以被看作此次大讨论的直接成果,这就是“公正”的胜利。这次朗咸平指责了三家公司:海尔、TCL和格林柯尔,它们和本文的

观点是什么关系?对于朗咸平的指责,周其仁在《经济观察报》上有一篇访谈,题目是“周其仁:我为什么要回应朗咸平”,谈了关于这三家公司的看法。关于这三家具体的真实情况到底如何,我并不清楚,所以我不能对这三家公司的行为作出评论。但我们可以就周其仁的话进行一些讨论。在我们全部上述分析中,谈的是这样的企业:企业是由国家的资金投入建立的,比如1000万,后来总是效益很差乃至亏损,于是现在要竞价出售。我们把这种情况统一给一个概念“国企改制”。可是,有一些情况是不属于这个概念之内的。第一种,如果一个企

业在20年前建立,100个人每个人投入1万元,有一个极有能力的企业家和一个强有力的管理团队,这在法律上被称作集体企业;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了惊人的成就,20年

后的今天企业资产600亿。现在该企业在进行产权方面的改革理顺工作。这和本文主旨没什

么关系,它根本就不是国企,而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所以在该企业里也没有什么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问题。按周其仁的介绍,海尔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种,如果一个企业10年前完全由地方政府投资1000万建立,也有一个极有能力的企业家和一个强有力的技术管理团队,先规定好:如果企业盈利,该企业家及技术管理团队的人能拿多少报酬;还规定,从这些报酬中必须拿出特定比例购买本企业股权,以在这些高管和该企业间建立起牢固的长远利益纽带。10

后的今天,企业资产30亿,为15亿股,该企业家持有其中1.5亿股。该企业现在仍然效益很好,仍在迅速发展。这种情况同样和本文主旨无关。按周其仁的介绍,TCL就属于这种情况。至于格林柯尔转制情况,周介绍说:“科龙公司所在地镇政府的头头凭控股权到科龙当了家,格林柯尔是从这个头头手里收购科龙的。”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因为这最关键的一句话含义

不明,我们只好不予置评。好在这和本文主题也无多少关系。有一点需要明确,像TCL

这种效益非常好的国企,在整个国企中占多大比例?如果占到很大比例,那么本文的观点就全

部站不住脚。当然我看到的所有事实材料都告诉我:像TCL这样既没有得到行政垄断的支持、效益又这么好的国企,在全部国企中占的比例非常小,所以我才会写这篇文章。反过来说,朗咸平是在整体上论述国企改革的,他就必须在统计学意义上描述所有国企(比如说 100万家)的整体风貌,他找的例子也应该是体现这一统计学意义的典型样本。打个比方,他要给我们描述

今天台湾青年的总体恋爱状况,为此找了三对恋人做例子,结果他找了一对香港人、一对台湾同性恋者、还有一对不知所云。为什么要找这三对完全不能代表台湾青年总体恋爱状况的恋人做例子?就因为这三对恋人都是明星?能吸引眼球?所以说朗咸平经常自相矛盾、思维混乱。他

还自称财务方面是“亚洲第一”,有这种思维混乱的“亚洲第一”吗?如果谈动机的话,朗咸

平对公平的大声疾呼,更多地是出于哗众取宠、博取眼球;他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十分可爱地、毫不掩饰地表达了出名后的喜悦之情:“我现在真是在内地大大地出名了。”他之所以会提出一些荒谬的、自相矛盾的观点,正是因为这些观点能够耸人听闻;至于这些观点对不对、有多少理据、相互间是否连贯一致,那是次要的,关键是要一鸣惊人,让自己的大名在短时间内家喻户晓。当然,历史的奇妙就在于,对历史进步立下功劳的行为,经常是动机谈不上高尚的。三、结语今天我们进行的国有资产改革必须同时满足两

个要求:效率和公正。为了效率,我们要把中小型国企出售给私人,然后把出售所得放进国库作全民的福利基金,这实际上是从一种形式的“公有”转化为另一种形式的、效率更高的“公有”;虽然进行转制,但宗旨没变:为了更好地满足全体中国百姓的利益。为了公正,我们在出售时必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竞投的方式。我们不能因为要效率,所以

就通过什么方式出售都可以;张维迎就是这样劝大家:关键是要创造财富,至于如何转制、如何分配,那是次要的,不必太在意;我们不能听他的劝。我们也不能因为要公正,就采取“分掉”的方式,更不能借口说“公正”的方式现在因为种种限制实行不了,所以干脆不进行转制了。现在我们完全能够进行拍卖竞价,完全能够按照“三公原则”出售中小型国企。朗咸平就是这样劝大家:关键是要公正,如果转制中出现很多不公正现象,我们就应停止转制。我们不能听他的劝。因此,对于中小型国企转制方面的每一个举措,我们都必须同时从两个方

面去判断它是否正确。其一,它有没有积极推行转制。如果它保守、拖延,即使不像有的学者说的会使国有资产烂掉,也很可能会使国有资产在损耗、在减值;那就是对国有资产不负责任,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今年转制,能收回1000万;明年转制如果只能收回900万,那不是流失了100万吗?其二,它有没有“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转制,有没有采用拍卖竞投的方式?(当然不排除有其他的符合“三公原则”的公正的转制方法)如果它没有做到这一点,也

是对国有资产不负责任,也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假如通过拍卖竞投能收回1000万,结果用MBO只收回900万,那不是流失了100万吗?这两个标准必须同时使用,只要有一个标准没达到,这一举措就是不正确的。当朗咸平和张维迎进行争论时,虽然交锋激烈,但有一

点是相同的,那就是效率和公正只能要一个。朗咸平说因为国企改制中存在种种不公正,所以干脆国企改制叫停;然后他闭上眼睛进一步说:国企效率比民企好。张维迎说只有改制才有效率,“离开社会总财富的增加,纠缠于分配问题,是没有意义的。”不仅是他俩,我想很多人

都有这种效率公正不可同时兼得的观点;就像一位男子同时遇上西施和貂蝉,因为婚姻法一夫一妻的规定只能痛苦地娶走其中一位。在对社会价值目标的追求上,决没有这种限制,只要大家都有足够的社会理性,我们完全可以、完全能够同时实现效率和公正。张维迎说,要

善待民营企业家这些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我很同意他这句话,我想进一步说,我们应该善待每一个人。确实有一些民营企业家做出了一些和贪官串通、低价购买国有资产的行为,这是必须予以谴责和惩处的;可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忘了他们对社会作出经济贡献的一面,在我看来,企业家是目前中国最需要又最紧缺的人才。同样道理,那些贪官也必须而且理当受到谴责惩处,可是他们也为社会在公共管理上作出了很大贡献。现在一些学者在探讨企业家和官员的“原罪”问题,我更愿意同意孟子的“性善论”。每个人都是有“善根”的,可是没有社会性监督制约,每个人都会办坏事、说坏话;而有了社会性监督制约,每个人都会办好事、说好话。一些人之所以办了一些坏事、说了一些坏话,只是因为以前没有遇到社会性监督制约,没有在办坏事说坏话的萌芽状态就受到抑止。因此,这次朗咸平引发的大讨论实际上是在对企业家、官员、学者进行社会性监督制约,用广泛的人民意志督促、鼓励每一个企业家、官员、学者办好事、说好话,把自己的聪明才智全部用来为百姓作贡献;只要这样,老百姓决不会亏待他们。说到底,我们都是祖国大家庭中的一员,如果每个人都能按公理说话办事,大家团结合作、互助友爱、好好工作、天天向上,不是最好?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2006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财〔2006〕73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 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7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此件不上网) 主题词:烟草资产管理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省级工业公司、专业性公司和郑州烟草研究院等(以

下简称直属公司)及其所属工商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赋予总公司的职权,总公司对所属工商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所属工商企业实施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订所属工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烟草行业的国有资产,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指导、组织并办理烟草行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根据烟草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定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依法审批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增减国有资本、投融资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的重大事项。 四、依照法定程序管理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营运工作。实行资本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经营水平。 五、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制订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目录.docx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综合类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物权法 3.公司法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7.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工委复字[2004]1号) 规划发展类 1.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 投融资管理类 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5.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5.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8.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 9.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10.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1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 1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 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 1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学校有关国有资产、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单位(临床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是保证学院(医院)教学、科研、医疗正常运转的物质条件。所有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赠送、调拨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拨款、学院(医院)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均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设备购置及房屋改造、维修,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既保证教学、科研、临床工作需要,又要防止积压和浪费,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包括各类仪器设备、家具、药品、材料、图书资料(软件)、大宗购置的易耗品,包括学院(医院)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等方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采购、验收、登记、调拨、报废审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 第五条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医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

理部门,在主管院长(行政副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国有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医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办理国有资产调配使用,院内外资产调拨、转让等工作。 3、负责办理国有资产报废报批手续及报废资产残值处理及销账工作。 4、负责国有资产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招标、采购、验收、登记、调拨、报废审定和管理工作。 5、负责公有房产分配、调整,办理有关使用手续。 6、负责国有资产的建账、出入库管理。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购置 第六条国有资产购置中要坚持勤俭办事,充分考虑学院(医院)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及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性,“精打细算、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逐步解决”进行。 第七条所有教学、科研、行政用国有资产的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第八条教学、科研、行政用国有资产的采购由所在科室(研究所)负责人提出申请,对所提议购买的国有资产必须提供询价依据,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并填写《本单位(临床医院)仪器设备采购表》(附件1)。 第九条凡医院用国有资产的采购,由所在科室负责人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图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理顺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程序,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单位其他各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市、县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职责和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图。 审批综合流程图 限额以下 国有资产配置审批流程图 ;买价值1万元以下、以及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购置事项。 资产配置需提交的材料 1、正式申请文件,要写明需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经费来源等;

一级预算单位除外); 3、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说明; 4、主管部门或国资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审批流程图 用财政拨款及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不得投资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 资产对外投资需提交的材料 1、正式申请文件,要写明对外投资资产的品目、数量、金额等; 2、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主管部门自身或无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除外) ; 3、产权权属证明及价值凭证; 4、可行性论证报告等; 5 、主管部门或国资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有资产核查(债权核销)工作流程图 ( 1 、正式文件;

一级预算单位除外); 3、工作报告(清查基本情况和结果)、数据报表、需处置的资产损益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的审计报告等; 4、主管部门或国资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有资产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审批流程图 务(含执法执勤)用车、股权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事项,以及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资产调拨(划转)需提交的材料 1、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和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以及相关报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kennyvip 3级被浏览3072次 2013.03.08满意回答 ph5044 3级采纳率:49% 2013.03.08 检举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2006年5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 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 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 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 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 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 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 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 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 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

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方案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 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 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 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kennyvip 3级被浏览3072次 2013.03.08 满意回答 ph5044 3级采纳率:49% 2013.03.08 检举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2006年5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理(资产处理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能够申请暂缓办理登记。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根据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精神,确保粮食系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 市粮食局委托下设的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在市局产业指导科的业务指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由市粮食局行使。 资产管理中心必须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对受托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使用资金超过0.3万元的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才可支出。 二、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 粮食系统内除购销公司、粮食储备库和物流中心以外的国有资产,包括系统内内部职工承包资产、对外租赁资产和闲置资产等。具体涵盖原基层粮站、库和局直属单位的土地、仓库、码头、机械设备以及办公、生活等辅助设施和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绿化树木等。 三、国有资产的内部承包经营 根据市粮食局的整体部署,收纳库和具备粮食收储条件的站点,在市粮食局的直接领导下,对内部职工整体发包经营。 承包费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市局产业指导科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局党组研商确定后发布,采取竞争承包的方式确定承

包经营人。 承包经营资产的使用,承包人必须遵循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承包期间,不得将承包经营资产转租或改变用途,不得用于抵押。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保护承包经营资产不受损失的义务,其承包经营资产不得被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和方式侵占或破坏。 承包人对承包经营资产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维修保养的义务。其维修保养的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承包人必须配备必要的防火消防设施等。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年最高1万元的护站费用,护站费用的构成包括资产的维修保养费、站点内清洁费、安防费以及必要的护站人工费。护站费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或用于抵扣下年承包经营承包费。 四、国有资产的租赁 资产管理中心对受托监管的国有资产除对内部职工已发包的资产外,可以对外租赁经营。 对外租赁经营采取竞争租赁和协议租赁两种方式进行。能采用竞争租赁方式的不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竞争租赁的租赁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市局批准后确定;协议租赁的由资产管理中心与当事人协商并报市局批准确定。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40571

海口骑楼老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提高国有 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单位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 根据国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二、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加强对本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1、严格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参与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维护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工作。 2、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登记,做到账实、账账相符,严格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3、认真做好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4、加强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偿使用原则,对非 转经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产的保 值增值 四、认真做好资产的报表、报送工作,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做到向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同级财政部门通报情况。 五、做到责任明确,各负其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造成国

有资产流失、浪费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资产使用管理 按照国家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使用,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不当、损失和浪费,将资产使用管理落实到部门和个人。要求各使用部门保管好资产,集体和个人使用的资产只有使用权和保管权。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七、资产配置 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各部门需要提出申请报领导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后统一采购。 八、资产处置 公司资产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由部门提出意见报领导审批,再由财务室报董事会审核后进行处置。 九、资产清查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区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区属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符合主业定位并对区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区属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进行推荐,经区国资委认定后公布。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产(股)权变动,分配利润,

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重大事项 第六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请示事项应当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二)区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区属企业发行债券; (四)区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及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股权变动事宜。 (五)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形资产处置,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号等; (六)区属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七)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除公益性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前扣除条件)之外的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财政部 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更新时间:2006-3-16 16:42:0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备案。 第三条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逐步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政府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国资委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市政府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督机构,管理外派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分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编制收缴计划、组织收缴和进行考核,按照投融资规划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六)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七)依法监督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 (八)依法推动市属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政府国资委的主要义务: (一)依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三)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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