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一)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四)责任明确,追究有力。
第三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和范围(一)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者;(二)食品原料供应商、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三)食品加工设备、食品包装材料供应商;(四)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内容(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三)食品安全事故的隐瞒、谎报、迟报行为;(四)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程序(一)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二)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三)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实施(一)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制度落实;(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预警;(三)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四)定期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制度。
第七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监督(一)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确保制度执行;(二)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揭露;(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四)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引言食品安全是社会发展和民众生活的重要问题,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档旨在探讨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2.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是指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涉事方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方式。
针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我们建议以下几点原则:- 充分考虑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和损失;- 依法依规确定主要责任方;- 区分不同程度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惩罚。
3.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为了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我们推荐采取以下措施:3.1 法律法规的完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原则、程序和标准。
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和程序;- 相关追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惩罚措施和罚则的规定。
3.2 追责机构的设立和加强建立专门的追责机构,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监督和追究。
该机构的职责应包括:- 事故责任的调查和定性;- 咨询和指导相关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对责任方进行追责和处罚。
3.3 企业的责任义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企业的责任义务包括:- 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和防控措施的制定;- 产品质量的监测和检验;- 及时通报食品安全事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程序在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中,我们建议采取以下程序:- 事故调查和定性:追责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定性,确定责任方和责任程度。
- 相关方听证:对涉事方进行听证,听取其陈述和辩解。
- 追责和处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对责任方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罚。
5. 结论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追责机构的设立和企业的责任义务,我们能够更好地追究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并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确保浙江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食品安全管理1. 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尚无国家标准的食品,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3.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4. 食品追溯体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可追溯管理。
三、食品生产与加工1. 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品,并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2. 食品加工:食品加工者应当具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 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四、食品流通与消费1. 食品流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安全。
2. 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3. 食品配送:食品配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在配送过程中的安全。
4. 食品消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服务。
五、食品安全监管1. 监管部门: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监管职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
4.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报告并依法处理。
食品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厂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质量。
二、责任追究原则
1. 食品厂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保证食品安全。
2.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厂应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改进。
3. 食品厂应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并依法进行惩处。
4. 食品厂对责任追究结果应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责任追究程序
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厂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2. 食品厂应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3. 调查组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证言,并邀请相关专家提供意见。
4. 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责任人。
5. 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后果,食品厂应予以相应
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
6. 食品厂应将责任追究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企业内部
进行公示。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
1. 管理层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档案中。
2. 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后果,可以采取警告、降职、辞退等纪律处分措施。
3. 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食品厂应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进
行调查和处理。
五、期限和效力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食品厂的食品安全责任追
究工作。
注意:本制度仅提供参考,具体实施中请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制定了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
本文将就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展开探讨,分析其重要性和存在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机制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机制是指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追责的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对责任人的追究,来促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的食品安全合规。
责任追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部门的责任追究: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首先落在执法部门,其职责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罚违法行为。
如果执法部门未能及时履行职责,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追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他们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产品的合格和安全。
如果企业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是直接参与食品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他们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如果从业人员在操作中存在疏忽、违规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处罚机制食品安全监管的处罚机制是指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的制度安排。
合理的处罚机制可以有效地威慑违法行为,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依法可能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可以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等。
2. 刑事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依法可能进行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可以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精选7篇)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精选7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1为保证食品安全,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特制定以下制度和措施:一、配备与经营相适应,并能确保食品安全的经营设备或设施。
写清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配备的经营设备或设施。
确保配备的经营设备或设施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虫、洗涤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2、设备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运输、装卸、陈列和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食品应与有害物品分开运输、存放。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同时设置标牌,标明食品的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销售人员应当穿着隔离衣,并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二、配备与经营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
经营场所所在位置适合从事食品经营,与有毒、有害场所(物品)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或隔断,并保持卫生整洁;三、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流程我单位从事经营,整个经营过程分?个环节。
分别是:(例子)食品采购、食品储存、食品运输、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退市。
(一)食品采购(责任人:)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
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
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
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
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生产许可证、QS 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按照政府食品监管要求,将相应资料录入“食品进销货台帐”系统并将资料上传政府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
5、对食品进行查验。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1. 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2. 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 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三、责任追究1. 食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3)生产、经营伪劣食品;(4)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2. 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四、事故处理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防止事故蔓延。
3. 食品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五、宣传教育1. 食品企业应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六、协作配合1. 食品企业应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部门、质检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食品安全工作。
2. 食品企业应主动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的内涵、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引言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的内涵1. 责任主体: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等。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
2. 责任内容:食品安全责任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涵盖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
3. 追究方式: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三、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的实施现状1.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为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
3. 案例数量逐年增加:食品安全事故案例逐年增加,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四、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1. 责任主体意识不强: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责任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2. 追究力度不足: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追究力度不足、执法不严等问题,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 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难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0.13•【字号】浙食药监办[2005]130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浙食药监办〔2005〕130号)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机制,经省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试行)》印发给你们。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参照省局的做法,抓紧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并报省局备案。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试行)为建立健全省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机制,明确机关处室和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浙政办发[2004]44号)的要求,特制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
一、省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基本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的基本职责是:(一)承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二)承担保健品许可职责;(三)负责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省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根据上述基本职责,省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主要责任是:(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综合监管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或国家食品药监局委托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四)研究拟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五)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检验检测和信用体系建设;(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安全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七)贯彻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制度,负责保健食品注册初审和广告审查及监测;(八)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交流与合作;(九)承办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民生问题。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原则(一)依法追责原则。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二)责任到人原则。
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负责人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责任追究的种类和程度。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通过责任追究,强化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责任追究对象和内容(一)政府责任追究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2. 政府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二)部门责任追究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3. 政府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三)企业责任追究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
2. 企业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方式(一)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到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督促其整改。
(二)责令作出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一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整改。
(三)诫勉对履行职责严重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诫勉,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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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履行好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5]2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的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完成上级政府、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六)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有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需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第九条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及其应负的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
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领导责任。
(二)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纳相关处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讨论人不承担责任。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条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协调和督办工作。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参与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应将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行政追究结果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