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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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教学大纲

《婚姻继承法》教学大纲

《婚姻继承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25027总学时:40学时(讲课32学时,实验8学时)总学分:2.5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专业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总论、债权法、物权法一、课程性质、任务、目的:本课程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不仅是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同时也是民事审判活动中适用性最为普遍的法律之一,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作为高等法学教育中一门必修的法律专业课程。

该课程以婚姻继承关系为研究对象,吸收了近年来国内最新的科研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全面论述我国的婚姻继承制度,引导学生掌握有关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如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产处理等,深入、系统地了解我国现行婚姻继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充分认识婚姻继承制度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处理婚姻继承纠纷的能力。

二、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本课程以课堂讲授和多媒体教学手段为主,辅之以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教学形式。

三、教学大纲的使用说明:本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本科专业,如有学时增减,在实验学时中调整。

大纲正文第一编婚姻法第一章导论学时:1学时(讲课1学时)章讲授要点: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及其历史类型,了解婚姻法的历史发展及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法的发展情况。

重点: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婚姻法的历史发展。

难点: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第一节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属性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一、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二、近现代的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三、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法第三节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法制建设一、旧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立法三、新中国建国以来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立法习题:1、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特点是什么?2、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3、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些历史类型,各有什么特点?4、我国修改后的现行婚姻法有哪些特点?第二章婚姻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原则学时:2学时(讲课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准确理解我国婚姻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婚姻法基本原则,以及了解贯彻这些原则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三章 结婚制度

• 婚姻要有效成立,除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 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我 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 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 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因此,只有取得了结婚证,才能算是完成 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从取得结婚证的那 一刻成立。
• 民政部门的意见是正确的,苏某与何某不能结婚。 本案中的何某与刘某结婚时,苏某只有10岁,其 后苏某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继父何某承担了 对继女苏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刘某死后,何某还 继续抚养苏某到其成年。多年的扶养教育,已经 使苏某与何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 《婚姻法》第27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 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 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父母子女这种直系 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 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
• 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 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 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 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 登记。 • 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定手续是办理结婚登 记。 • 由于结婚属于身份行为,当事人享有专属权,因 而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代理。
• 结婚申请表也填好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 经过审查认为他们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准予结婚。结婚证书都填好了,才发现没 有带照片。工作人员只好遗憾地告诉他们 今天办不了,明天把照片带来贴上才可以 领结婚证。
• 因为修房子和筹备婚礼酒席等事情,韩某 和侯某忙都忙不过来,又想反正已经去登 记了,晚些去领结婚证也没什么,所以就 迟迟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补交照片。再后 来,房子修好了,婚礼也结束了,两人就 把补照片的事情忘记了。

2022年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终版

2022年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终版

自考婚姻家庭法要点目录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开展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第四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五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样本原那么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从的念义、分类和范困第二节亲系和亲等第三节亲从关系的变动和效力第三章结婚制度第一节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第二节结婚实质条件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撒销第五节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一节夫妻的法律地位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第三节夫妻财产剖第五章离婚制度第一节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第二节登记离婚第三节诉讼离婚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第五节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第六章亲子关系第一节亲子关系和亲权第二节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第七章收养制度第一节收养和收养法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三节收养的效力第四节收养关系的斛除第八章扶养制度第一节扶养制度第二节我国现行扶养制度第九章附论第一节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第二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一、概念婚姻.是指为当llI 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娴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困的米屈行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二、属性自然屈性:生理学和生物学的自然因索、自然规律的选择社会屈性:婚娴家庭木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局部,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

二者关系:自然屈性是婚妍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社会屈诅;是决定婚娴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索,是婚妍家庭的根木屈性。

三、职能]、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尘迫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

对开展经济,对养老育幼、保陷家庭成员的生活等。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2.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 求撤销该婚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 为配偶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的历史沿革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情形 • 重 婚
• 案例:1996年,19岁的张梅花和20岁的崔
仲堂结婚了(未领结婚证),按照当地 的习惯,两人举办了隆重的结婚典礼, 之后就生活在了一起。崔仲堂于2001年外 出打工,可2003年崔失踪。张梅花在丈 夫打工的单位听到了一个惊人的消息: 丈夫居然在2004年7月份就和一个叫刘辉 的女人领取结婚证结了婚。原来崔仲堂 应聘到公司上班时,隐瞒了已经结婚的 事实,与刘辉谈起恋爱。虽然结婚前刘 辉知道了崔已结婚的事实但因为已怀孕, 仍与崔领取了结婚证并一起生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 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 权利,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相互继 承对方的遗产。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父母子女类型:
(1)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
(3)养子女 (4)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1.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一 定条件下会发生扶养、赡养关系 2. 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 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孙子女、外 孙子女的遗产,而父母先于祖父母、 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也有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 的权利。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法定 继承人,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主体:公民 身份性: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用特殊的纽带相连:
结婚、生育、收养 2、人身关系的主导性:单务无偿、不能人为解除 3、鲜明的伦理性: 4、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 5、客体的特定性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律原则
禁止一定范围内血亲结婚的根据:优生学和伦理学。 (2)患一定疾病的,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修订前的婚姻法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过去人 们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经过多年努力,此病已能完全 治愈。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已经发现而且还会继续发现某些不 宜结婚的遗传病或传染病,因此,法律不必对此问题作出具体的 规定,而是通过婚前检查,依据医学上的鉴定来决定。这对保护 当事人的利益和民族健康都是非常必要的。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
全漠视的。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以“不孝”为“十恶”之一,但是都不 规定父母对子女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 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 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有一定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 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 母,以及这以上的直接长辈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 女以及这以下的直接晚辈。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的同源于祖父母、外 祖父母的亲属。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 兄弟姊妹或姑表兄弟姊妹结婚,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 弟姊妹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一、立法沿革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和规范、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

为了发展新中国各项事业,特别是打碎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必须要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尤其是把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出来。

为此,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但是1950年《婚姻法》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当时《婚姻法》立法的重点在于废旧立新,即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很多问题都规定得比较简略,内容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条文较少。

而新时期非常需要修改1950年的婚姻法,需要根据当时面临的新的情况和问题来制订第二部婚姻法,并通过第二部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与贯彻执行工作,使我们在文革中遭到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

上述是1980年婚姻法立法的历史背景。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婚 姻 法 教 案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第一编婚姻家庭法学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4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认识和理解婚姻的本质,了解中国婚姻立法的发展和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理解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立法突破和发展;熟练掌握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教学难点: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教学方法:讲授和案例分析法。

教学内容:第一节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属性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3、婚姻家庭的职能二、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第一,群婚制第二,对偶婚制第三,一夫一妻制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1、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形式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名称世界各国很不统一,归纳起来大约有四种,即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和亲属法。

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形式,按其调整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狭义的婚姻法和广义的婚姻家庭法;按其规范的编制方式与命名不同,又可分为形式意义的婚姻家庭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家庭法。

2、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内容具有鲜明的伦理性4、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三、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1、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2、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第三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和地位一、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或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案例6、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二、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婚姻家庭法与宪法2、婚姻家庭法与《民法通则》3、婚姻家庭法与行政法4、婚姻家庭法与刑法5、婚姻家庭法与诉讼法第四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概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它集中反映了一定社会的家庭本质和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观。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所谓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2)社会属性自然属性:(1)婚姻家庭的形成有着深层的自然动因,主要表现在生理学和生物学方面的一些自然因素;(2)自然规律对于人类婚姻家庭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它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社会背景而孤立存在。

婚姻家庭的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文化教育若能。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等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1)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2)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在杂乱性交关系阶段,同一群体中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除了直接的血缘关系外,其他亲属关系根本无从判明。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是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状态,它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

群婚制分为两个阶段,即血缘群婚制与亚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在这一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关系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局关系的婚姻状态。

具体表现为,在原来群婚制所形成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情形下,一个男子开始与众多女子中的一位保持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但同时也会与其他异性有短暂的或偶然的两性关系。

论中国古代的婚姻形式--媵妾制

法律(法学)石亦媛6162504007论中国古代的婚姻形式--媵妾制摘要不同社会历史阶段有不同形态的婚姻制度,从婚制的演变可以看出社会进化发展的轨迹。

我国古代婚制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沿革,从原始社会的血亲杂交、血缘群婚、族外群婚,到氏族社会的对偶婚和最后的一夫一妻制,婚制的变化与风俗的形成反映了人类自身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程。

而媵妾制作为其中一种延续了几百年的婚姻制度,其影响可见颇深。

关键词婚姻媵妾经济发展水平文明程度婚姻两个字在中国古代写作“昏因”或“昏姻”。

从婚姻两个字的字形构成来分析,因为古时婚姻是在黄昏时行礼,婿在此时前去妇家亲迎,故称婿为婚;妇人因而随夫而去,故称为姻。

进而,人们把男女婚嫁行为称为婚姻。

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世界许多地方都曾经盛行过,有些地方至今仍然保持着这种婚姻形态。

伊斯兰教信奉《古兰经》,他们推崇一名男子可以娶四个老婆,这种现象在穆斯林教徒中非常普遍;而在我国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布朗山上一个叫作曼邦三队的寨子里,男子可以娶五个老婆,懵懂女孩十二三岁就当妈,这里的人自然死亡面部朝下入土坑埋葬,而因难产死亡的妇女则会被剖腹取出婴儿后挂上十字架。

这些都是古代媵妾制的一种演变现象,这与它所依托的经济文明发展程度是密不可分的。

一、媵媵是对族外婚形态的继承,由于当时人类文明开化程度很低,在婚姻形态中保留了大量原始婚姻形式,媵是原始族外婚向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的过渡。

媵,音同“硬”,相送之意,后引申为陪嫁。

其实,看这三个字,多半也能猜出这种制度是用来干什么的,这就是那时权贵们用来纳妾的,不过更准确的说法是,这是一种规范婚姻的制度。

前一段风靡大陆荧屏的《芈月传》剧情中讲述,说楚国的公主芈月,作为她姐姐的媵侍来到秦国,成为秦王的妃子,也就是媵,说穿了也就是一种陪嫁品。

媵妾制在现代看来,当然是耸人听闻的,在当今社会,这种把小姨子也收入房中的行为,就算是有,但决不敢大张旗鼓,更不敢宣扬出来,因为无论从道德和理法上,都是说不通的。

2022年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核心考点资料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多选】罗马亲属法中,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可分为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多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英国婚姻家庭事务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单选】美国婚姻家庭法的特点是以州的立法为本位。 【单选】在中国,比较系统的婚姻家庭立法是从汉代开始的。 【简答、论述】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中的立法重点。 (1)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 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2)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 (3)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 亲子间、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 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答】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不具有 经济内容。 (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 【简答、多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和其他法律。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3)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除上述诸渊源外,党和国家的婚姻家庭政策,以及为法律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 的习惯,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二节 结婚实质条件
【多选、简答】结婚的必备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 3 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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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 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 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 富贵,不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 任意去妻作了限制,但更主要的目的是出 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七出三不去”制度 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 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 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 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十年后的一个春天,陆游满怀忧郁的心情独自一人漫 游山阴城沈家花园。正当他独坐独饮,借酒浇愁之时,突 然他意外地看见了唐婉及其改嫁后的丈夫赵士程。 尽管 这时他已与唐婉分离多年,但是内心里对唐婉的感情并没 有完全摆脱。他想到,过去唐婉是自己的爱妻,而今已属 他人,好像禁宫中的杨柳,可望而不可及。 想到这里,悲痛之情顿时涌上心头,他放下酒杯,正 要抽身离去。不料这时唐婉征得赵士程的同意,给他送来 一杯酒,陆游看到唐婉这一举动,体会到了她的深情,两 行热泪凄然而下,一扬头喝下了唐婉送来的这杯苦酒。然 后在粉墙之上奋笔题下《钗头凤》这首千古绝唱。 陆游 在这首词里抒发的是爱情遭受摧残后的伤感、内疚和对唐 婉的深情爱慕,以及对他母亲棒打鸳鸯的不满情绪。 陆游题词之后,又深情地望了唐婉一眼,便怅然而去。 陆游走后,唐婉孤零零地站在那里,将这首《钗头凤》词 从头至尾反复看了几遍,她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感情,便 失声痛哭起来。回到家中,她愁怨难解,于是也和了一首 《钗头凤》词。唐婉不久便郁闷愁怨而死。
2.一夫一妻制得到了法律和社会的认可 民国以后,传统上为法律和社会所准许的男 子可以“三妻四妾”的现象遭到了猛烈抨击,而 一夫一妻制开始得到提倡和认可。据在潘光旦 1927年6月9日在《时事新报》副刊《学灯》上所 作的“为今后中国之家庭问题征求答案”问卷调 查中,有79.8%的信息反馈者普遍赞成一夫一妻 制,一般不赞成置妾。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 “妾”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虽然在事实上 “尚有存在者”,但在法律上已被禁止,“不容 承认其存在”,“娶妾”也不被认为是“婚姻”。 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已经是南京国民政 府《民法· 第四编· 亲属》中有关婚姻制度的基本立 法精神。
二、古代结婚形成的基本条件和法定程序 1.适婚的年龄 中国古代的婚龄相对于今天的结婚年龄 来说普遍较早,一般十七八岁就结婚成家 了。例如史料记载“越王勾践欲报吴仇,凡 男二十,女子十七不嫁者,罪其父母。”这些 规定都说明了早婚是古代法律的强制性规 定。
2.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 主婚人是婚姻的成立的必要要件,婚姻的 成立必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才 算循礼,合法,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由当事人的尊亲属主婚。婚姻目的即是在 两个家庭间建立亲属关系 ,因而婚姻的缔结 必须由家长决定、主持和操办,子女作为婚 姻当事人完全丧失婚姻自主权。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 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
4.我国古代结婚的法定程序 六礼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六礼是指在中国古代 传统的礼制下,婚姻缔结一般要经过的六道程序。 1.纳采,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2.问名,在女方家长同意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明女子 的姓名、生辰及生母的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 3.纳吉,在卜得吉兆后男家使媒人至女家订婚。 4.纳征,也称纳币,纳聘。男家送财礼到女家,正式缔 结婚姻。婚约自此成立并具有强制力。即所谓 “以聘财为信”,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 5.请期,男家携礼物至女家,择定吉日确定婚期。 6.亲迎,男子至女家迎娶。这是六礼的最后一道程序, 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
三、我国古代婚姻关系的解除制度 1.休妻
婚姻解除要遵循“七出三不去”原则 所谓“七出”是 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仪礼.丧服》中载“七出”:无子,一也;淫佚,二也; 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 恶疾,七也。即: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 到公婆的欢心,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 儿子。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男子娶一个正妻外, 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 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多言,指 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 自动用家庭财产。
虽然在仲春时代,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和私奔, 国家并不禁止,《诗经》里也有很多反映民间男 女自由恋爱的诗篇,但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还是古代婚姻制度的始终。“一杯愁绪,几年离索, 错,错,错!……山盟虽在,锦书难还,莫,莫, 莫!”陆游与唐婉,只能垂泪吟诗,酿成这样的悲 剧的原因归根到底是“父母之命”。男女恋爱婚姻, 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终身幸福的权利,但这一 主动权却握在了父母手中,儿女没有主动权,只 能被动接受。男女双方的结合都是靠父母和媒人 的撮合,而男女双方没有接触和了解,就结合在 一起,这种不带感情的婚姻对男女双方之间和家 庭生活的和谐是非常不利的,最终酿造了太多的 悲剧。
( 2)、族外婚
又称普那路亚。其特征是在同一个氏族 中,姐妹与兄弟之间,不可通婚。这就开 始了不同氏族之间的通婚,进入了族外的 群婚阶段。一群男人,共同地与另一氏族 的一群女人通婚,反之也是。
3、对偶婚 对偶婚是指一个家庭内一个男子在他的 许多妻子之中有一个主妻,反之,一个女子 在她的许多丈夫之中有一个主夫。对偶婚 下的夫妻关系松驰,离异较容易,双方始终 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子女“只知 其母,不知其父”的情况依然不同程度地存 在,世系多数仍从女子计算。
2.和离 和离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唐律规定,“若 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不坐”,疏议曰“若夫妻 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唐律允许夫妻双方可自愿离婚,法律不追究。 清律也规定了双方“协离”者可解除婚姻关系。
3.义绝 强制离婚,是指官府对当事人婚姻的干涉,只要夫 妻之间出现了法定事由,则不论双方是否愿意,官府 强制离婚。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有杀伤对方及直 系尊亲、旁系尊亲,或双方一定范围内亲属相互有 殴打、奸、杀行为的,即认为夫妻恩义已绝。发生 义绝而当事人不自动解除婚姻,官府就要强制解除 并给予处罚。可见本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 关系,不但家长有权解除 ,国家也强制干涉以代替 私人自治,甚至动用刑罚手段来处罚。封建伦理是 离婚的法定标准,直接决定着婚姻的存亡,即使当事 人不愿意也必须离异,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民国婚姻制度:(共存、过渡) 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在婚姻制度的变化是非常曲折和微妙的,出现了新 旧交替、混杂甚至矛盾和反复的过程。民初的婚姻制度基本沿袭一夫一妻及 妾制,但取消指腹割襟的极端包办婚。民国四年开始制定“民法草案”,一直处 于“难产”状态,15年之后方才出台,其间又有袁世凯复辟称帝,演出“复古 尊孔”、“表彰妇女贞节”的闹剧,一时,革命的曙光又被复辟的阴云罩住了。 因此新文化运动在内忧外患的挤压下从青年和知识分子中引爆了!其后,赵 五贞自尽于强迫婚娶的花轿的惨案,鲁迅“救救孩子”和打破旧“节烈观”的呐喊, 都是对父权———夫权的婚姻制度有力控诉和敦促改变。作为民国法律的回 应,1930年出台的“民法”中的“亲属编”和“继承编”问世了,这是与婚姻密 切相关的立法;关于婚姻成立的规定有“婚约应由当事人自行订立”的条款,但 又规定20岁以下的应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关于离婚规定“夫妻两愿离婚 者,得自行离婚……离婚后,关于子女之监护,由夫任之……”还有关于纳妾 的规定,一方面认定纳妾即通奸;但又规定如果妻子明认或默认丈夫纳妾, 不得以此作为离婚的理由……夫权的延续在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妇女的姓 名权,妻以其本姓冠之夫姓;关于居住权,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财产权, 妇女结婚后,应将原有的财产交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此有使用、收益和事 实上的处分权;在教育子女权上,规定夫妻共同承担,但意见不一时由父方 决定……可见,第一部现代法律也脱着一条长长的封建的尾巴。 所以在整个 民国时代,
3.限制离婚制度开始确立 一般而言,封建时代,无论中西方,只存在 “片意的”或“单意的”离婚权利,并且离婚权 利一般也只为丈夫一方所专有。中国古代实行丈 夫休妻制度,有所谓“七出”、“七弃”的规定, 也是离婚权只属于丈夫一方的“片意”离婚制度。 民国以后,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也开始承认 限制离婚的原则。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又进一 步对离婚制度进行改革,在其《民法· 第四编· 亲属》 中,对“旧律及历次草案关于离婚条件,均宽于 男而严于女”的状况进行了修正,以确立“男女 平权”的原则。南京国民政府已通过立法的形式, 废除了传统的单意离婚制度,确立了限制离婚制 度。
3.同姓不婚原则 同姓不婚,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始于西 周初期。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姓是血缘关系的一 种标志,当时西周人口较少,同姓的人多属于同一氏 族有一定血缘关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的主要原 因有,首先,虽然古代社会遗传学、优生学尚未 产生,但人们从长期的实际生活中体会到近亲婚配 的危害;其次,另外根据人类社会长期形成的伦 理道德观念,认为同姓结婚有碍风化,而为社会所不 容;另一方面原因是基于政治上附远厚别。异姓 联姻可以加强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自己的政治势 力并有利于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
4、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婚”、“个体婚”, 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时间:原始社会末期
原因:、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西周时 期确立的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一妻是指 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这种形式上实 行的一夫一妻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 统治,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然而男子 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 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且被礼 法所认可,因此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三、民国时期婚姻的变迁
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往往有着深刻的社 会思想根源。而类似离婚案件激增这样的 社会现象,甚至涉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变革。 中国社会在经历了戊戌、特别是新文化运 动婚姻自由问题的讨论后,至20世纪二三 十年代,在婚姻家庭观念以及相关的法律 制度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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