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32号令” 全力发展产权市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07•【字号】津政发[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2〕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OO二年三月七日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5〕71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6号)规范企事业单位产权交易行为,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我市产权交易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事业单位出让、受让国有、集体产(股)权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在天津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交易活动。
(一)企事业单位发生下列产(股)权交易行为的,要通过天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1.国有、集体企业产(股)权整体或部分有偿转让;2.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4.事业单位产(股)权的有偿转让;5.国有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改制而发生的产(股)权有偿转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产(股)权的交易活动。
企事业单位出让车辆、设备等单一种类的有形资产和专利、专有技术产(股)权等无形资产,可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市场交易。
(二)产权交易市场会员单位及各产权经纪组织等中介机构受理的国有、集体产(股)权交易项目,必须通过天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三)鼓励非国有、非集体产(股)权通过天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出让、受让产权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产权交易程序运作,不准违反下列规定:(一)企事业单位出让产(股)权的,应提供产(股)权归属的证明。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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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8]32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住房制度改革是当前城镇居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的。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对于改善人民生活,扩大内需,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此《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切实搞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国有产权交易实操解析的心得体会

国有产权交易实操解析的心得体会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2号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6号令”)、《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39号文”)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我国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法律体系。
此举意味着,无论是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资产处置、人员聘任,亦或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并购重组、上市等问题,都必然需要法律人的参与。
但做好这一环节,并不容易。
一方面,他们需要熟知并灵活运用、甚至创造性地理解适用现有的国有资产交易法律知识,特别是对不同层面、不同地域、不同情形下形成的纷繁芜杂、尚不完备甚至冲突的大量规范性文件,以及成文的、不成文的内部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同时,还需要对现行法规制度中处于空白或模糊的区域形成自己的思考,有的放矢地处理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杂症”,可市面上,还没有体系化的,从实践出发的法律实务指引。
那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法律实操要点有哪些?国资委39号文的理解与适用是怎样的?与32号令的差异有哪些?国有资产的分类有哪些?如何从交易制度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围绕上述难题,智拾网诚邀资深国有资产管理、国企改革专家;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吴刚梁老师,就相关话题进行讲解。
直播中,吴刚梁老师除了就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范围和全流程实操要点进行剖析,同时还将分别阐述32号令和39号文的法律规定及其实务影响,并就两者间的差异进行解读。
这是一门由资深国有资产管理、国企改革专家亲授的直播课,条理清晰,内容夯实,相信每个法律人都能学有所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单位关于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单位关于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7•【字号】浙政办发[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单位关于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体改办、省上市办《关于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省体改办、省上市办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为促进产权交易健康发展,规范产权交易机构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规范和发展我省产权交易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思想产权交易市场是企业优化产权(股权)结构、进行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的基础性公共平台,是地方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产权交易机构是产权交易市场的载体,是按照一定交易规则和程序运行,为各类产权(股权)买卖提供中介服务的场所。
针对我省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不平衡,市场化程度较低,交易行为不够规范以及产权市场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现状,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交易行为为基础,增强交易机构功能为重点,信息网络为纽带,通过引导,健全制度,加强服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监管有效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二、合理布局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布局要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和中心城市功能,根据适度集中,兼顾地区发展的原则和产权市场的现有交易量和潜在需求等情况,合理布局,防止机构过多过滥,造成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
2020—2023年与产权市场有关的国家政策

2020—2023年与产权市场有关的国家政策作者: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产权导刊》编辑部编来源:《产权导刊》2024年第04期《中共中央、國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八、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二十六)健全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
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
健全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完善技术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体系。
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
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要素交易平台建设,规范要素交易平台治理,健全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成文日期:2020年3月30日发文日期:2020年4月9日发布机关: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成文日期:2020年5月11日发布日期:2020年5月18日发布机关: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三、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三)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在培育企业上市中的积极作用。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5日发布日期:2020年10月9日发布机关:国务院《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20〕92号)第四条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地方金融基础设施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畴的,按要求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统一规制,由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国资部门管理。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14日发布日期:11月19日发布机关:财政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二十一)深入推进农村改革。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充分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
……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提供综合性交易服务。
演讲稿“坚定国企改革信心、恪尽职守担当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发言稿

“坚定国企改革信心、恪尽职守担当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发言稿为深入贯彻《中心党委理论中心组关于开展“坚定国企改革信心、恪尽职守担当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努力推进服务国有企业混改和中心自身改革创新取得新突破,支部从持续强化行商服务理念、创新交易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央企业务服务能力、加快拓展新业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心转制改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两个责任”等方面落实举措,具体汇报如下:一、持续强化行商服务理念围绕市属国企集团混改项目,网络技术部配合市场部门挂牌进程,派专人负责项目挂牌前的技术支撑,包括系统功能咨询、网站披露公告优化、挂牌程序保障等,确实做到24小时高效服务,确保混改项目当天挂牌不过夜。
二、创新交易方式为满足国企混改不以价高者得引入多家战略投资人的需求,网络技术部已实现将权重报价、动态报价方式引入中心股权转让交易系统,将簿记建档方式引入企业增资交易系统。
后续配合权重报价交易细则、簿记建档交易细则等创新交易方式操作细则的推出,逐步实现中心综合业务平台多种创新交易方式线上化。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心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要求,网络技术部已完成一期项目建设工作,建设完成了“四个中心”、统一门户、统一发布三大子系统,实现了客户管理、用户管理、会员与渠道管理、资产登记管理、产股权交易系统、资产交易系统、增资业务系统、综合业务系统、项目跟踪、业务数据修改、多撮合模式管理、竞价撮合过程管理、竞价撮合管理、交割服务、价款清算、数据接口管理、业务信息管理、信息发布渠道管理、风险运维监控、交易监控、消息管理模块、图片附件库管理模块、档案管理模块、审计管理模块、单点登录模块、工作流管理模块、用户权限管理模块、单据打印等功能。
通过创新工作模式,打造了如线上标准化审核、电子文档流转、线上沟通催办、线上结算审批、微信流程审批等一系列具备高效率、跨地域、可跟踪特点的互联网功能,逐步形成中心各类业务使用的综合信息化生态平台。
211111473_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无偿划转的国资监管政策及税务政策探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国有企业之间的重组事项日益增加。
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优化。
文章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制度,结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境内非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无偿划转这两种常用的重组交易方式,分析相关适用情况及选择建议。
【关键词】产权转让;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政策研究【中图分类号】F275;F235.19一、相关概念(一)产权转让产权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现代西方产权经济理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分支。
产权大体上与财产权相对应,在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总体上为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出借权和其他与财产相关的权利。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作了规定,明确企业产权转让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的股权,但考虑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任务基本完成,因此,产权主要是指“股权”。
(二)无偿划转无偿划转看似属于产权转让的一种,但其实不同,与产权转让最大的区别在于无偿性。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239号文”),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作了规定,具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无偿划转主要目的在于方便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重组整合,有助于国有资本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并能有效降低相关的重组成本。
二、适用范围及定价依据2014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以下简称“95号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0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混改方案第三章决策实施混改第四章运营机制改革第五章组织保障机制第六章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9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产权〔2019〕653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财文〔2017〕14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财文〔2017〕14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宣发〔2017〕3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推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结合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有利于文化领域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32号令执行。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行为。
企业发生上述经济行为应当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交易,严格控制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国有资产交易。
辽宁省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如何履行改制程序
辽宁省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如何履行改制程序前言厂办大集体,是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出资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是计划经济特定历史时期诞生的经济组织,曾经为安置就业,增加地方财政,促进社会稳定做出过重要贡献。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完善和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革的深入,对主办国有企业有较强依赖性的厂办大集体的“命脉”被切断,加之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 厂办大集体处境艰难,许多企业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职工下岗失业, 已经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基于以上背景及原因,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并于2011年4月18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称《意见》)。
2018年3月,辽宁省政府制定了《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本文将以该《意见》为指引,梳理厂办大集体改革、改制程序,并总结改制过程中需要履行审批流程的事项。
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称32号令)为准。
一、做好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改制环境厂办大集体改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工作难度大,且与职工具体利益关系密切,为了确保改制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职工的理解与支持尤为重要。
因此,在启动改制工作前,要做好政策宣传,加强对改制企业职工思想教育,有条件的企业可进行改制前摸底调查,充分听取职工合理化意见与建议,尊重职工诉求,解答职工关心的问题。
要让职工了解具体利益、风险、权力与责任,提高改制工作的透明度。
努力营造广大职工对企业改制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的良好环境,使全体职工统一认识,对改制工作达成共识,确保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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