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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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详细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南

最新详细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南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一、接受委托 (2)二、委托手续 (2)三、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 (3)(一)侦查阶段 (3)(二)审查起诉阶段 (4)(三)审判阶段 (5)四、会见 (5)(一)会见一般规范 (5)(二)侦查阶段会见 (7)(三)审查起诉阶段会见 (7)(四)审判阶段会见 (7)五、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8)(一)申请取保候审 (8)(二)申请变更监视居住 (9)(三)申请变更拘留措施 (10)(四)申请变更逮捕措施 (11)六、阅卷 (12)(一)一般规范 (12)(二)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 (15)(三)一审阶段的阅卷 (15)(四)二审阶段的阅卷 (15)(五)死刑复核程序的阅卷 (16)七、调查取证 (16)(一)调查取证的一般规范 (16)(二)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 (18)(三)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 (18)(四)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 (19)八、庭审辩护 (20)(一)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20)(二)庭前会议 (22)(三)一审辩护 (24)(四)简易程序案件的辩护 (37)(五)二审辩护 (40)(六)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 (41)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案件发生的背景4.案件基本事实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6.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一、接受委托1.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二、委托手续1.确立委托关系后,需要办理如下手续:1.1.由律师填写案件批办单,需经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同意1.2.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1.3.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一式三份,并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1.4.开具律师事务所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2.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三、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一)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会核实)(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二)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三)审判阶段1.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四、会见(一)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4)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二)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三)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四)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五、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一)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稳定运作,规范律师行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由一定数量的律师组成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独立的定址和经济账户,依法进行商业活动或接受委托代理业务。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经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准,并填写相关申请报告。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明确标示其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所在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在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济开发区域或商务区域;(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资本额标准;(三)具有专业的律师执业证书,其数量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组织人数标准。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作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照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明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按照经营业绩、管理能力、业务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其权利和权力。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具体的经营计划和子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案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律师的代理行为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审核和考核,对执业不规范、不合法、不道德的律师,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展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开展民事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以及其他法律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如发现客户的委托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引导/拥有主动权推辞此类委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天津市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操作规程(试行)-

天津市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操作规程(试行)-

天津市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26施行日期2008.05.26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天津市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操作规程(试行)(2008年05月26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天津市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代理人,应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依法履行职务,与其他司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收案第五条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或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律师还可以接受自诉人和被害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六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参加刑事诉讼。

不得同时为同一案件或虽不是同一案件但有利害关系的两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中两位被告人的聘请担任辩护人。

第七条承办律师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对委托人的指名要求,应尽量予以满足。

第八条决定接受委托后,应办理以下手续:1、在刑事案件登记簿上登记,立卷,编号,留下联系单位电话或地址。

【案例分析】关于本律师的刑事业务范围与执业规则

【案例分析】关于本律师的刑事业务范围与执业规则

关于本律师的刑事业务范围与执业规则关于本律师的刑事业务范围与执业规则本文简要介绍本律师的刑事业务范围与执业规则,旨在方便当事人了解律师刑事业务,也有利于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交流。

另外,本律师另行撰写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可以访问阅读,以方便理解本文。

律师的刑事业务,是指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专业基础的法律业务。

随着刑事法律规范数量扩张和内容的复杂化,律师刑事业务的专业化已成为行业现实,并正在进一步细分。

以是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为标准,律师的刑事业务可以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诉讼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刑事案件代理,非诉讼业务包括刑事法律咨询、刑事合规。

按照是否收费,律师刑事业务可以分为收费业务和免费业务,免费业务中有一项是刑事法律援助业务。

前述每一种业务中,律师的工作内容与委托程序均有不同,分述如下。

一、刑事辩护业务1. 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委托人按照法律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人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2. 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程序(1)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是嫌疑人、被告人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还需要提供与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关系的证明复印件,比如户口簿、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等。

(2)委托人与律师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不是与律师签署协议)(3)签署给律师的授权委托书;(4)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用;(不是向律师支付费用)3. 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辩律师的法定职责还有另一层涵义,就是委托人可以委托律师,也可以解聘律师,但不能在法定责任之外另行约定刑辩律师的责任,这一点需要委托人特别注意。

4. 刑事辩护律师在各诉讼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1)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2017年10月11日)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案件评查细则(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评查工作。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评查、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评查范围第四条下列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纳入评查范围:(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案件;(二)民事、行政案件;(三)法律咨询、代写诉状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案件;(四)其他应当评查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五条下列法律援助案件不纳入评查范围:(一)法律援助机构认为不宜评查的案件;(二)受援人明确表示不要求评查的案件;(三)法律援助机构认为评查无实际意义的案件。

三、评查内容第六条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受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案件指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承办律师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程序遵守等情况;(五)案件办理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六)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七)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四、评查方式第七条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案件承办律师自评;(二)法律援助机构组织评查;(三)委托第三方机构评查;(四)其他评查方式。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评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一)成立评查小组,明确评查任务和责任;(二)制定评查方案,明确评查标准、程序和方法;(三)收集评查材料,包括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承办记录、法律文书等;(四)对案件进行评查,提出评查意见;(五)将评查意见反馈给承办律师和受援人。

五、评查标准第九条法律援助案件评查标准如下:(一)程序合法。

案件受理、指派、办理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证据充分。

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充分、合法,能够支持案件事实。

(三)法律适用正确。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适用准确,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刑事辩护办案规则是什么

律师刑事辩护办案规则是什么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不嫌疑⼈、被告⼈辩护的,律师辩护的基本规则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有权会见嫌疑⼈、查阅案卷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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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办案规则是什么1、律师作为辩护⼈,办案的基本规则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疑⼈、被告⼈的合法权益。

2、律师进⾏辩护时,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律师担任辩护⼈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三条律师担任辩护⼈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时不被监听。

第三⼗四条律师担任辩护⼈的,⾃⼈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规范诉讼代理⼈阅卷的许可条件有哪些对诉讼代理⼈的阅卷申请分为“应当不许可”和“可以不许可”两类情况予以处理。

“应当不许可”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概不许可阅卷,⽽“可以不许可”则由检察机关区别情况裁量作出“不许可阅卷”、“延期许可阅卷”或者“指定时间集中阅卷”等决定。

(⼀)应当不许可阅卷的情形:1、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2、案卷材料涉及被告⼈、其他被害⼈、利害关系⼈的个⼈隐私的;3、有事实表明,被害⼈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能危害证⼈、被告⼈及其亲属⼈⾝安全的;4、有事实表明,被害⼈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的;5、其他不应当许可的情形。

(⼆)可以不许可阅卷的情形:1、案情重⼤复杂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恶势⼒犯罪案件、重⼤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2、案件可能变更管辖或者存在管辖权争议的;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或者遗漏罪⾏、遗漏同案犯罪嫌疑⼈,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4、诉讼代理⼈在检察机关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初期提出阅卷申请的;5、诉讼代理⼈申请阅卷多⼈多次的,检察机关需要统⼀安排阅卷时间的;6、本地区有重⼤社会影响、或者上级领导机关督办、交办案件,需要请⽰上级领导机关的;7、有事实表明,诉讼代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当⽤于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民事诉讼的;8、有事实表明,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利于被告⼈、其他被害⼈合法权益的;9、其他可能妨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情形。

刑事辩护流程概述

刑事辩护流程概述一、起诉阶段在刑事辩护流程中,起诉阶段是案件正式立案之前的阶段。

检察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一旦决定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会向法院提交起诉书。

二、立案阶段在刑事辩护流程中,立案阶段是案件起诉后,法院受理案件并记录立案的过程。

法院会对起诉书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如果法院认为起诉书符合法律规定,就会正式立案。

在这个阶段,被告人还未被要求出庭。

三、侦查阶段在刑事辩护流程中,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的过程。

公安机关会收集证据,并进行现场勘查、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等工作。

嫌疑人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以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

四、提审阶段在刑事辩护流程中,提审阶段是案件正式提交法院审查的过程。

法院会组织合议庭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陈述,并对起诉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

在这个阶段,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并可以提供辩护证据。

法院会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对案件进行审判。

五、审判阶段在刑事辩护流程中,审判阶段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过程。

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公开、公正、公正的审理,并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

被告人可以提出辩护意见,提供辩护方证据。

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六、上诉阶段在刑事辩护流程中,上诉阶段是指当被告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申请的过程。

上级法院会对被告人的上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上级法院受理了上诉申请,将对案件进行再审。

七、执行阶段在刑事辩护流程中,执行阶段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和监督的过程。

一旦判决生效,法院会根据判决结果,对罪犯进行处罚,并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在执行阶段,被告人不得再提出上诉。

总结:刑事辩护流程包括起诉阶段、立案阶段、侦查阶段、提审阶段、审判阶段、上诉阶段和执行阶段。

在整个流程中,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并提供辩护证据。

法院会根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公正的审理,并对案件做出判决。

刑事代理方案

刑事代理方案
刑事代理方案是指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在刑事案件中进行辩护的方案。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刑事代理方案的示例:
1. 了解案件背景和细节:律师与被告及其家人进行会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

律师会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和了解相关法律和法规。

2. 分析证据和陈述辩护策略:律师会评估案件中的证据和法律问题,并分析案件强项和弱项。

律师根据这些分析制定适合的辩护策略,以为被告辩护提供有力的案件。

3. 取证和调查:律师可能会进行取证和调查工作,以筹集更多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辩护立场。

这可能包括采访证人、获取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4. 准备辩护材料和文件:律师会准备并提交适当的辩护材料和文件,例如辩护声明、律师信和文件提交等。

律师还会准备辩护陈述和辩护策略,并在法庭上进行口头陈述。

5. 法庭辩护:律师将代表被告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他们会与检察官和法官交流,提出辩护证据和主张,并质疑控方证人的证词。

律师会力图保护被告的权益,力争达到有利于被告的结果。

6. 辩护后续工作:如果被告被判有罪,律师可以参与刑事判决的定罪后的阶段,如量刑和上诉。

律师可能提出辩护理由来减轻刑罚,或提出上诉以争取更有利于被告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刑事代理方案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律师的专业知识而有所不同。

此外,刑事代理方案还需要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并保护被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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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刑事辩护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

秉公办案,刚正不阿。

第三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参加刑事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接受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二章收案
第五条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一、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三、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四、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家属委托的。

第六条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长审定。

接办外地案件,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条确定收案后,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辩护委托书,一式二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委托书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各持一份。

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书附卷存档,并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条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在符合法定情况下应接受委托,不得拒绝收案。

特殊情况拒绝收案的需经所主任同意。

对当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师办理的案件尽可能满足其要求。

对申诉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审查决定。

第九条委托书签订后,由委托人按章缴纳委托费。

承办案件时,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办案费,用于交通、通讯等开支。

第十条收案手续办完后,承办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了解与案情有关问题,讲明律师辩护的职责和性质,并作谈话记录存卷。

第三章阅卷
第十一条律师接办案件后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

对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严守秘密。

第十二条通过阅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证据的可靠程序和证据的真伪;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轻或无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查清案件从立案、预审到起诉各阶段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家庭搜查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应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阅卷要注意起诉书是否有漏诉或重罪轻诉等情况。

第十三条阅卷要摘录,主要摘录案件的关键情节,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和无罪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的矛盾。

摘录切忌仅摘片言支语,应注意证据材料的联贯性、完整性,使摘录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四章会见被告人
第十四条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凭本所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到看守所会见。

会见时向被告人出示委托书,讲明委托人及律师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向被告人讲明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条认真听取被告人对其罪行的辩解。

要着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关疑点的问题,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让其提出理由和证据,留待查证。

第十六条作好会见被告人的笔录。

笔录内容主要有:会见人、记录人、被告人、会见的时间、地点及谈话的主要内容,笔录应由被告人签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审阅起诉书
第十七条律师根据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的情况,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责逐字逐条地进行审阅。

第十八条审阅起诉书,主要注意查实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凿;对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当;对被告人的罪行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律师辩护观点在重大问题上与检察人员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见,可于开庭前与其交换意见,但不应随意受其影响。

第六章调查
第二十条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审阅起诉书等工作,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问题,必须拟出调查提纲,认真地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需由出具证明材料的个人或单位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律师调查的人证、物证、书证及鉴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师可制作副本存档,移交法院的证据,须办理移交手续,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调查未成年人时,应请其监护人在场;被调查人系在校学生的,可请其教师在场;调查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要严格保守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向被调查人声明负责保密。

第七章撰写辩护词
第二十四条律师辩护前,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为被告人辩护的意见,撰写成辩护词。

第二十五条律师在辩护内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无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观点要明确,论据要有力,语言要简洁。

第二十六条一般案件的辩护词由律师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辩护词由所集体研究,会议研究确定的主要论点应作出记录附卷存查,律师根据研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辩护词,并经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出庭辩护。

第八章出庭辩护
第二十七条律师出庭辩护如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

律师接到法院出庭通知书后,要作好如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签定人和被告人发问的提纲;
2.熟悉与案件有关法律、政策;
3.就公诉人可能对辩护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4.准备好预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律师应按时出庭,服装整洁,举止大方,遵守法庭规则。

第二十八条开庭时,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作好记录。

简要记录:在庭审调查中发现认定事实有新的矛盾点和疑问点;新的有关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情节;公诉人的公诉词主要观点和反驳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庭审中向被告人、证人等发问或需要传唤新证人或提取新的证据时,须经审判长允许。

第三十条法庭辩论时,主要的辩护意见讲清讲透,不纠缠技节问题,要文明辩护,以礼相待,以理服人、不争高低。

第三十一条律师对拒不陈述、不如实陈述案情的被告人经教育无效,可依法拒绝为其辩护。

第三十二条开庭后,应将辩护词打印或抄写副本,交法院和检察院存档。

第三十三条案件一审判决后,律师认为有必要可再次会见被告人或委托人听取意见。

如判决得当,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从判决,认罪服法;如判决不当,可帮助被告人上诉。

第九章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辩护卷宗材料必须完整齐全,装订应按归档制度办理。

归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书、起诉书、收费单据、阅卷笔录、会见被告记录、调查材料、研究记录、庭审记录、辩护词、判决书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案件材料小于标准材料纸的,应裱糊在标准材料纸上、大于材料纸的要折叠成标准材料纸一样大小,力求卷宗整洁。

第三十六条案卷装订后,按规定填写卷皮,列清目录按页编号,然后交部内勤登记保管,每月底交所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律师办结一件案件,特别是地成功或失败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写出小结,以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八条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有违法行为,应书面提出律师意见,送往有关领导机关,建立查处。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

第四十条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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