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源头管理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可采用信息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第五条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与产地准出衔接的市场准入制度,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销售者无法提供的,不得入场销售。
第六条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具有下列可追溯效力的证明材料:(一)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二)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除上述两项外的食用农产品,应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
无法向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进行查验留存的,入场销售者应当向批发市场开办者申请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上述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确认,确保与原件一致。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粤农[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的通知(粤农〔2008〕137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畜禽规模养殖,进一步规范畜禽生产行为,维护畜禽饲养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我们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一、总体要求在我省境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概念在同一地点、达到以下规模之一的畜禽养殖行为称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肉羊存栏50只以上,肉兔存栏1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三、养殖用地的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土地承包(转包)或有关用地手续。
家禽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禽作为人类重要的食品来源,在农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禽养殖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由于家禽养殖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疫病防控、环境保护、动物福利等,我国政府逐步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家禽养殖行为,保障家禽产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我国家禽适用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家禽养殖者和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家禽适用法律体系我国家禽适用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层次:1. 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为家禽适用法律提供了基本原则。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对家禽养殖提出了具体要求。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对家禽养殖进行了详细规定。
4.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对家禽养殖进行了具体规范。
5.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对家禽养殖提出了地方性要求。
6. 行业标准: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制定的行业标准,对家禽养殖提出了技术性要求。
三、家禽适用法律规定1. 疫病防控(1)动物防疫法:规定家禽养殖者应当依法进行动物防疫,确保家禽健康。
养殖者应当及时报告疫情,配合动物防疫部门进行疫情调查、处理和消毒。
(2)动物防疫条例:明确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防疫设施建设、动物防疫监测、动物防疫宣传等要求。
2. 环境保护(1)环境保护法:规定家禽养殖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养殖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防治措施等。
3. 动物福利(1)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福利的监管,保障家禽的合法权益。
广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广宁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协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畜禽防疫、检疫、疫病监测、疫情报告、控制扑杀,组织实施畜禽强制免疫计划。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畜禽养殖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县公安、国土资源、卫计、农业、林业、水务、旅游、城规、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五条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一)下列区域为畜禽禁养区:1、县城规划区和各镇圩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周边500米以内的区域;五和华南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古水太和陶瓷基地、横山高新工业园、江积工业园等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区域。
2、本县境内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的区域;3、北市花山水库、横山毕陇水库、古水七星顶水库等重点小型水库500米范围内的区域4、本县境内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5、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6、各中、小学校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7、本县境内的绥江沿岸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8、本县境内二广高速、贵广铁路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9、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下列区域为畜禽限养区:1、本县境内的南街河、古水河、金场河、漫水河等主要河道两侧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2、本县境内省道交通主干两侧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3、本县境内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的区域;4、本县境内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5、本县境内村庄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6、禁养区外侧3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7、在各镇的禁养区范围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家禽养殖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家禽养殖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一、政策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家禽养殖业作为重要的农业产业,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促进家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对家禽养殖业的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
二、政策内容1. 家禽养殖许可制度《家禽屠宰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凡从事家禽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持证养殖,违法必究。
2. 疫病防控关于家禽疫病的预防和控制,我国也有相关政策,如《禽流感病防治条例》。
禁止私自购买、销售禽类动物,确保家禽的健康。
3. 环保要求家禽养殖业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合理利用饲料,避免养殖污染。
对于违反环保规定的养殖户,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4. 安全生产确保家禽养殖业的生产安全,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养殖场进行整改或关停。
5. 监督管理政府加强对家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提高养殖业的规范化水平,维护市场秩序。
三、法规解读《家禽养殖管理条例》是我国家禽养殖业的重要法规,明确了家禽养殖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包括养殖环境、饲养管理、用药规定等内容,有效保障了家禽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
此外,家禽养殖业还需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禽生产环境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养殖过程中的合法合规。
四、总结家禽养殖业的政策与法规是家禽生产的“红线”,必须严格遵守。
政府加强监管,养殖户也需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共同推动家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养殖户们要认真学习相关法规,提升养殖管理水平,以实际行动践行政策,努力打造“绿色、健康、安全”的家禽产品,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食品保障。
【文章结束】。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宠物、家禽和家畜管理办法是指对宠物、家禽和家畜的饲养、管理和保护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宠物饲养管理:要求宠物饲养者需要尊重和保护动物的权益,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饲养条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兽医服务,防止患病传播和伤害他人。
2. 家禽饲养管理:要求家禽饲养者需要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洁消毒,合理安排饲料和水源,确保家禽的健康和生长。
3. 家畜饲养管理:要求家畜饲养者需要提供合理的饲养条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兽医服务,确保家畜的健康和生产。
4. 动物保护:要求饲养者遵守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虐待、残害、捕杀和非法贩卖动物,保护动物的自然生存权和生理需求。
5. 动物疫病防控:要求饲养者遵守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及时报告和处理疫情,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兽医健康管理。
6. 养殖场管理:要求养殖场需要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安全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养殖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宠物、家禽和家畜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保护动物的权益,维护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类和动物的共生生活。
南雄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
南雄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实行生态养殖,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规范化、生态化、无害化、减量化、高效化”建设及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畜禽养殖过程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人工饲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但不包括畜禽散养农户。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1)执行。
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尚未达到前款数量的畜禽养殖场。
畜禽散养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第三条市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设置、畜禽养殖、动物防疫等畜禽养殖过程相关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农业、国土、林业、住建、城管、水务、市场监督、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08]148号_1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08〕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规模小于畜禽养殖场的畜禽养殖户,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务、卫生、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农村家禽家畜规章制度
农村家禽家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家禽家畜养殖行为,保障畜禽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畜禽疫病防控工作,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村养殖业的生产效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地区的家禽家畜养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鸡、鸭、鹅、猪、牛、羊等家禽家畜的饲养、繁殖、管理和防疫工作。
第三条家禽家畜畜主对其所饲养的家禽家畜负有管理责任,应当依法合规饲养,不得虐待、饲养过量或采用违法、违规药物。
第四条各级农村家畜养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家禽家畜规章制度的宣传与教育,引导畜主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家禽养殖第五条家禽养殖应当根据养殖环境、养殖条件及家禽种类合理确定饲养密度,避免过密养殖导致疾病传播。
第六条家禽养殖场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粪便、更换饲料,保持畜舍干燥通风,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第七条家禽饲养应当根据家禽的生长发育需要制定合理的饲料配方,保证家禽的营养需求。
第八条家禽饲养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用药,避免滥用抗生素等药物,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家禽经营户应当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杀虫等防疫措施,确保畜禽健康成长。
第十条家禽饲养场所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畜舍布局合理,保障家禽的生长空间和舒适度。
第三章家畜养殖第十一条家畜养殖应当根据养殖环境、养殖条件及家畜种类合理确定饲养密度和饲养方式,保证畜禽的生长发育。
第十二条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落实畜主责任,确保家畜养殖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家畜的饲养应当合理制定饲料配方,保证家畜的营养需求和生长发育。
第十四条家畜的疫病防治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疫病防控行为,并及时报告疫情。
第十五条家畜养殖场应当注重养殖环境的卫生,定期清理粪便、消毒,保持畜舍的清洁度和通风条件。
第十六条家畜饲养过程中应注意控制用药,避免滥用药物,防止残留药物对家畜健康造成影响。
第四章家禽家畜检疫第十七条家禽家畜检疫是防止动物疾病扩散的重要措施,各级农村家畜养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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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随着家禽产业发展在广东省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保障其良好发展,必须加强相关的法治保障,以利于广东省家禽产业长期稳健发展。
为此,广东省政府在针对家禽产业的《广东省农业发展规划(2013-2020)》中单独提出了“建立可持续家禽养殖管理体系,提高家禽质量安全”的指导方针。
基于此,《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被编制,以确保广东省家禽产业的持续发展。
二、宗旨
本办法的宗旨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农业发展规划(2013-2020)》的要求,结合家禽养殖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规范家禽养殖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家禽养殖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家禽消费者的权益。
三、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家禽经营活动。
四、定义
家禽经营是指对家禽(鸡、鸭、鹅、鹌鹑等)进行培育、饲养、出售等活动。
五、家禽产品品质管理
1.行种养场认证制度。
种养场认证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可的种养场,它负责提供优质种苗,并确保家禽的健康、洁净和安全。
2.强物品安全追溯。
对家禽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全程追溯家禽产品的输入和出售记录,以确保家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强兽药检测和家禽产品检疫。
必须加强兽药检测,确保家禽服用的兽药安全有效,并定期开展家禽检疫,加强对家禽产品的检测和检疫,以确保家禽产品质量的安全。
六、家禽饲养管理
1.实行水平许可制度。
家禽养殖场除经过种养场认证外,还应当经过水平许可,以确保家禽养殖场的洁净卫生,确保家禽健康和安全。
2.健全药品管理制度。
家禽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药品的政策和法规,明确批准的药物的使用范围,以保证家禽不会受到药物的毒害。
3.化家禽饲养环境监测。
家禽养殖场应当实行家禽养殖环境的监测,包括水质、土壤、大气等环境,以确保家禽养殖环境的洁净和安全。
七、家禽出售管理
1.实行安全标签制度。
在家禽出售前,需要对家禽产品进行标签,标注家禽饲养环境、药物使用情况、营养成分等相关信息,以便消费者获取家禽产品的信息。
2.实行安全检测制度。
家禽出售前,家禽养殖场应当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家禽产品的安全。
3.健全市场管理制度。
家禽出售后,商家应当及时向家禽消费者提供家禽的质量信息,以确保家禽消费者的权益。
八、监督和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有权对家禽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
检查,以确保家禽消费者的权益。
九、违法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家禽经营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对其进行处罚,以确保家禽安全。
以上就是《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的概述,旨在规范家禽养殖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家禽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家禽养殖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