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执法权下沉看广东省乡镇街道的法治进程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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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粤府〔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新行政处罚法的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把宣传学习新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计划,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政府学法日、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学习。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2022年6月前完成全覆盖教育培训的部署要求,结合换发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工作,持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新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八五”普法规划,根据每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加大宣传力度。

二、依法科学设定行政处罚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区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相应责任人,设定种类和幅度合理的行政处罚。

政府规章设定罚款应当符合《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加强对新设定行政处罚的研究和论证,确保合法、合理、可行。

做好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修改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规定。

加强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坚决防止违法改变处罚条件、降低处罚标准等“立法放水”行为。

大力推进乡镇街道体制改革

大力推进乡镇街道体制改革

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大力推进乡镇街道体制改革二、改革措施落地落实落细,成效初现•广东省委编办2019年市县机构改革完成后,广东省压茬推进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工作。

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加强;为民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优化协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初步形成;助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显现;基层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是推 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广东省委编办坚持 深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 理的重要论述,在2019年3月市县 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后,压茬推进深 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工作。

2020年 以来,坚持疫情防控和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工作“两手抓”,强 化统筹协调,扎实推动改革措施落 地见效。

全力以赴麵改革各项工作省市县三级党委编办均建立 了工作协调机制并成立改革专项 工作组,由专人负责改革相关工作。

改革启动后,各级编办迅速制 定了时间表、路线图,建立了改革 任务台账,倒排工期,明确责任主 体、具体要求、实施步骤等,确保各项任务、各个环节有序衔接。

出台《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制定了政策口径、审核要点等一系列配套文件,组织举办了全省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培训班,加强对市县的指导服务。

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下放行政职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加强财政保障和技术支撑等方面的配套措施,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

市县编办扎实做好改革实施方案、乡镇街道“三定”规定和配套文件的研究制定以及组织实施工作。

疫情暴发后,各地各部门一方面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一方面紧紧围绕合理下放管理职权、统筹优化党政机构、健全协同高效运行机制、完善运行保障体系四大改革任务,积极做好改革各项工作。

截至2020年11月底,广东省各地改革实施方案和乡镇街道“三定”规定均已印发。

乡镇街道机构挂牌、人员转隶、干部任免等工作基本完成,改革的阶段性成效逐步显现。

一是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加强。

通过明确乡镇街道党(工)委的职能定位,设立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等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平台,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加强了乡镇街道党(工)委对基层各类组织、各项T.作的领导统筹和对各类资源的管理使用。

基层政府执行力的提升路径研究

基层政府执行力的提升路径研究

基层政府执行力的提升路径研究政府执行力是基层政府的生命所在,其强弱不仅关系到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与行政效能高低,更关系到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程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广东出现了一些经济发达镇,然而,这些镇政府普遍的情况是事多、权小、责大、能弱,治理结构与区域发展的矛盾突出,其执行力差强人意。

于是,近年来镇政府被赋予更多行政自主权,使权责失衡走向权责一致的简政强镇改革开始推行。

它有利于推进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理顺市、县、镇这三级政府间权责关系,增强镇级政府能力,缩小城乡差别。

但也存在权力下放的合法性不足、上下级政府部门间权责关系的钟摆效应、放权不彻底、权力承接不顺畅和权力欠规制等问题,进而使原本执行不力的情形又出现了诸如选择性执行、执行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和执行的满意度低等新问题。

因此,亟需对广东省这些基层政府执行力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以组织理论为基础,以简政强镇改革为背景,以改革的试点镇之一顺德区大良街道政府的执行力为研究对象,对该地区的政府工作人员和公众进行调研,根据大良街道政府执行力的特点设计评估指标体系,然后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法进行实证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大良街道总体来说具有较强的执行力,但是也存在着如下几点问题:选择性执行、执行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和执行的满意度较低。

并剖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组织环境不够优化;组织目标的构建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组织结构的建设不健全;基层政府的制度建设不规范;基层政府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府际关系的恶化。

最后,针对问题和原因,提出了深化顺德区大良街道简政强镇改革,提升基层政府执行力的现实路径。

第一,要优化基层政府执行力的组织环境;第二,构建科学化的目标管理流程;第三,完善基层政府的组织结构;第四规范基层政府的制度建设;第五,提高基层政府执行人员各方面的素质;第六,重塑良好的府际关系。

广东省汕尾市乡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广东省汕尾市乡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广东省汕尾市乡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一、乡村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思想认识不到位,习惯性思维误区很难改变。

由于现代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于是许许多多的人就按照自己的习惯性思维简单地进行推演,片面地认为:“人治就是用人来治理社会,那么,法治就是用法来治理社会;过去人治用政策治理社会,现在法治要用法律来治理社会。

”还有的认为:“搞法治建设,这都是司法和执法部门的事,与己无关”。

更有甚者,乡村干部办事,自己往往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对乡村治理法治化缺乏信心。

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由于种种原因,法治的实效尚不很理想,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督乏力等问题。

因此,有不少人对法治的作用表示怀疑,认为法治没有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能力,要实现法治目标实在太遥远了。

三是依法办事的意识差。

由于受传统封建法治文化思想的影响,少数基层干部在执法过程中,从官本位出发,大搞官僚作风,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工作方式粗暴简单;而老百姓受此影响,对法治的态度冷漠,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高,甚至暴力抗法。

2、普法教育宣传不到位,难以满足新时期群众需求。

从1985年以来,我国已制定实施了6个五年普法规划,但是对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的普法教育宣传工作力度仍明显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法治宣传效果不佳。

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活动少于城镇,尤其是村级自行组织的普法教育活动极少,对农村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工作几乎成了死角,农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与市民相比较淡薄得多;二是农村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滞后。

部分农村干部依法管理村级事务的意识、能力和做法与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距离;群众对普法认识存在不少误区,认为法律宣传解决不了实质性的问题,普通群众中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是法治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偏少,宣传队伍有待强化。

贴近群众实际、贴近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节目不多,宣传形式上大多也只是“摆个摊,发张单”,没有更好的办法、措施和形式,工作成效不明显。

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路径思考

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路径思考

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路径思考作者:阎露方来源:《今日财富》2020年第18期一、引言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系统论述,彰显了中央和国家对于农村工作的高度重视。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强调依法治国,将法治思想贯穿在全过程、全领域。

当前,我们乡村治理正处于转型期、探索期,基于法治精神的农村治理模式创新已成为解决新时代三农问题的必然选择。

二、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势在必行农村治理法治化的本质就是,依靠法治来促进整个社会向合法化、规范化的治理道路过渡。

它在促进中国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为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打下良好基础。

当前,我国社会正在深入转型,社会治理成为新名词,社会管理的现代化进程也推动着乡村治理的不断转型升级。

在这种大的背景下,传统的人治模式逐渐对农民的约束和影响越来越低。

农民逐渐认识到法治的真正涵义和权力的运行规则,意识到可以通过使用法律武器来达到自己的合理化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快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三、乡村治理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一)乡镇政府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责任不明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规范约束乡村治理活动的一部基本法律,规定的内容大多是基础性一般性内容,规定乡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和服务基层自治组织的工作,根据当地社会和生产实际情况,积极有效地引导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职能和权力设定明确的界限,虽然村委会在这些领域中能够自主进行决策和管理,但这需要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管。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自主性,在村民具体事务的决策管理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但是,实际操作效率却令人担忧,农民的参与度不高,参与深度不够,这主要体现在缺乏确保农民有效参与的相关制度和法律上。

(二)“四项民主”未能有效发挥在“四项民主”的实际运作中,由于乡镇政府的干预和村民素质的整体不高,“四项民主”无法得到有效行使。

广东提升执法效能措施

广东提升执法效能措施

广东提升执法效能措施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执法机关扮演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角色。

然而,执法工作的效能依赖于执法机关的组织能力、技术手段和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因素。

为了提高广东执法效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广东提出了一系列提升执法效能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这些措施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分析。

1.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为了提高执法效能,广东加强了执法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

首先,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了执法人员的轮岗制度和内部考核机制,激励他们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此外,广东还加大了执法人员的招聘和选拔力度,确保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得到提高。

这些举措的实施有效地提升了广东执法效能。

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使执法人员具备了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执法情况。

同时,轮岗制度和内部考核机制激励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地履行职责。

2. 推行智慧执法系统为了提高执法效能,广东推行了智慧执法系统。

该系统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执法过程的数字化和自动化。

它包括了执法案件管理、电子文书生成、执法数据分析等功能,能够有效地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智慧执法系统的推行为广东执法工作带来了显著的改变。

首先,执法案件管理的数字化使得案件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分析更加快捷和准确,提高了执法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其次,电子文书生成的自动化减少了繁琐的手工操作,节省了执法人员的时间和精力。

最后,执法数据的分析提供了全面的统计数据支持,为执法工作的评估和改进提供了依据。

3. 增加执法力量和装备投入为了提高执法效能,广东增加了执法力量和装备的投入。

首先,加大了执法人员的招聘和培训,扩大了执法队伍的规模。

其次,购置了先进的执法装备,提升了执法的实战能力。

此外,加强了执法力量和装备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和良好状态。

这些举措的实施增强了广东执法的力量和能力。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2022年,省司法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建设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厅党委第一时间召开全系统学习动员部署会,印发通知和方案,组织举办专题读书班,重点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法治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部署,研究列出118 项贯彻落实任务清单。

厅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撰写、发表学习研讨文章,带头深入各地市、各基层单位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厅领导示范带动全系统各级党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厅机关率先通过开辟专栏、微信公众号和网络平台等学习载体,组织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全面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持续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细落实。

厅党委切实把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党委会议“第一议题”、理论中心组学习安排和党的建设要点,印发年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工作方案,落实司法部关于深化学习宣传研究阐释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工作安排。

厅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持召开专题会、推进会,制定有效举措推动落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内容,融入司法警官职业教育和《广东法治研究》专刊理论研究。

全面对照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

制定《广东省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举办“一规划两纲要”培训班,扎实办好2022年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

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汇报

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汇报

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汇报随着基层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已成为时代的迫切需求。

本文将就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进行汇报,旨在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以及提出建议。

一、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背景新时代,社会发展步入快车道,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更是提出了新的要求。

而现实中,基层行政执法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相对较弱,存在很多问题。

其中,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执法标准不一致。

不同乡镇(街道)之间的执法标准不同,很大程度上因地制宜,但也给执法人员留下了太多主观性,导致执法不公。

2. 执法依据过于单一。

许多乡镇(街道)依然以行政规章和工作程序为主要执法法规,对执法人员的执法限制非常大。

3. 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有的执法人员不具备相关业务水平,对执法不熟悉,难免会出现执法失误,增加了公众的不信任。

以上的问题都制约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效果,因此,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现执法规范、科学、公正,成为当前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做法1. 推进执法标准化。

通过制定一系列执法标准、执法程序等方案,使不同乡镇(街道)之间的执法工作更加协调、统一。

2. 开展执法能力培训。

在确保基层执法人员基本素质的基础上,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

3. 制定综合执法标准。

将各综合执法局的执法标准进行统一,明确执法基础制度,具体界定执法责任、执法主体和执法内容、程序等,构筑起全面规范的综合执法规范体系。

4. 建立考核机制。

建立以检查考核为重点的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结果反馈机制,并对执法人员的职业操守和执法水平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惩处和奖励。

以上的做法,使得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得到良好的推进,有力地提升了基层行政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更好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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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执法权下沉看广东省乡镇街道的法治进程与优化路径摘要: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经过长时间的探索之后,开始从横向集中走向纵向下放,新《行政处罚法》第24条通过三款条文对行政执法权下沉乡镇街道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广东省政府紧跟中央决策部署,发布《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其自身名义行使。

目前,全省1603个乡镇街道已启动综合行政执法。

轰轰烈烈的行政执法权下沉活动隐藏着不少问题,如执法资源下沉不到位、回收标准不清晰、下沉方式混乱,这些都是实践中面临的共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通过强化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形成高效、联动的一体化治理格局。

关键词:行政执法权下沉;乡镇街道;基层治理法治化一、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的历程近年来,中央政府一直致力于改革和完善基层治理体系,以提升行政效能、加强社会管理,满足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在这一改革进程中,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

通过制定和修订《乡镇政府职责清单》和《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权责清单》,中央政府明确了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的权限和责任。

然而,在当时的《行政处罚法》框架下,并未明确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权力。

直到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

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2018年中办国办在《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乡镇(街道)层面上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此后,各地全面推开了镇域层面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势不可挡,成为行政法实务中备受瞩目的关键词,直至新《行政处罚法》的修订通过。

行政执法权下沉虽然提升了基层治理效能、加强了行政执法能力,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公共服务,但在改革过程中也面临诸多挑战,如权责不明、执法标准不一致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通过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的历程及其对基层治理的影响。

同时,通过研究成果,我们还能进一步推动基层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发展。

二、行政执法权下沉乡镇街道存在的问题剖析2.1.执法资源下沉不到位而引发执法职权虚置行政执法下放事务具有事多、事杂、要求高等特征,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行政执法职权虚置的问题,主要原因是执法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行政执法资源包括行政职权、行政职责、行政事权、行政服务、行政装备和行政编制等组织要素的制度设计。

在行政执法权下放改革中,权力下放成为中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下放的权力与资源之间存在严重不匹配的情况。

首先,单一职权下沉时未充分配备相关的执法人员和设备等执法资源。

例如,广东省在2020年8月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中,只提及行政处罚权的调整,未涉及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的配备。

这导致在乡镇综合执法队伍中,作为"万金油"的人员年龄相对较高,其中许多人员为非编人员兼职,队伍不稳定且人员流动性大。

其次,执法职责下放到基层时,指导、协调和支持工作未能到位,严重影响了基层治理的法治化。

此外,在行政执法权下放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监管和回收标准。

以中山市和江门市为例,它们在下放行政执法权时制定了赋权指导目录,但未同时规定管理和服务措施,也未充分考虑到执法职权回收的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放的权力应定期进行评估,以评价乡镇街道有效承接的能力,然而各地在下放过程中未全面考虑这类规定,导致监管不到位,也没有为解决已下放的行政职权回收问题留下制度空间。

2.2.执法机关协同不力引发执法效率低下目前,乡镇街道执法工作面临着一个重要挑战,即执法机关协同不力导致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

本轮改革后,乡镇街道的执法工作要应对"一专多能"的需求,即一支执法队伍需要涉及八个领域的执法工作和八个部门的法律规章。

然而,执法队伍的组成人员与岗位的匹配存在现实的不匹配问题,包括专业、年龄和来源等方面。

随着执法事项的增加,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

尽管广州市已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但专项培训的渠道有限、频率较少、针对性不强,目前尚未形成有效的解决机制。

与此同时,执法压力不断增加,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导致执法队伍人员流失严重。

此外,协管员的不规范执法也额外增加了执法案件的工作量,导致超时案件的增加。

在乡镇街道下沉后,原有的执法证件被注销,调整换证期间执法人员处于"无证"执法状态,执法资格无法得到保障。

另一个问题是执法装备的保障需求。

改革后,乡镇街道的综合执法涉及多个领域,但目前所使用的执法装备主要来自城管部门划转给乡镇街道的,导致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普遍面临硬件配置不足的问题,影响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此外,执法标准的统一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信息共享存在困难,给基层执法人员带来了困扰。

由于管理账号权限在区级,执法下沉至乡镇街道后,区级无法及时掌握执法队员的情况,权限调整也滞后。

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共享的壁垒,各职能部门都有独立的网上办案系统,而"信用广州"平台上各乡镇街道未上传"双公示"数据等情况也存在。

各职能部门还分别制定了各自的执法文书,导致配套文书过多且不统一,给乡镇街道下沉后的执法文书使用带来混乱。

审批流程和自由裁量标准方面也存在部门之间的差异,执法标准亟待统一。

2.3.执法主体的多元性导致执法职责的边界不清执法职责的边界不清导致监管错位。

在本轮镇街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中,存在部分执法事项需要进行"二次授权"。

这些改革工作与之前的中央文件、广东省文件以及广州市文件的精神不一致,存在执法主体与责任主体分离、执法主体与法律法规冲突等问题。

在城市管理领域,涉及295项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职能中,有近30项内容存在"二次授权",这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例如,在违法建设治理方面,首先,违建的定性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定;其次,定性后的具体处理措施(拆除或处罚保留)仍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

在本轮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之前,城管局是根据省政府文件的授权行使执法权力,而在本轮改革之后,镇街作为执法主体,如果城管部门再次授权给镇街,就会出现"二次授权"的问题,这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执法机制发生"卡顿"现象。

镇街成为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之后,镇街指挥人力、财务等资源,市、区城管部门只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业务进行指导,难以掌握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情况。

镇街执法办同时承担多个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考核评价和监督,这种"一对多"的模式影响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效能。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权责集中,容易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而执法工作的公正和公平性易受到"熟人关系"的影响。

最后,镇街与区县职能部门的关系发生变化。

党政关系、中央—地方关系以及条块关系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中最重要的关系。

在整个行政的条块结构中,区县与乡镇之间的关系具有独特性。

一方面,县级人民政府拥有完善的职能部门,与上级职能部门之间保持稳定的"职责同构",有着频繁的业务往来;另一方面,镇街虽然承担着面向基层的一系列职能,但由于缺乏详细的职能部门划分,更多地履行着整体职能。

因此,在县级职能部门与镇街之间形成了模糊关系,这种模糊关系在制度上表现为镇街对县级职能部门行为的配合、支持和协助,以及县级职能部门对镇街管理行为的某些业务指导。

在实践中形成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由于执法主体的多元性,执法职责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导致其他问题产生。

三、行政执法权下沉乡镇街道后的法治优化策略3.1.明确执法事项,落实分工与主体责任,防止事项推诿首先是加强监督与指导;为确保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后的有效行使,应加强对乡镇街道的监督和指导。

相关部门可以建立定期巡查和评估机制,对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设立专门的指导机构或设立专职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乡镇街道解决执法中的问题和困难。

监督与指导的加强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乡镇街道在行政处罚中的失误和不规范行为,提高执法效果和公正性,减少赋权清单的调整次数。

其次是加强培训和技能提升。

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的专业培训,向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提供执法知识、法律法规和案例分析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此外,可以借鉴专业机构或高校的资源,开设针对行政处罚的专业课程,提升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专业能力。

通过系统性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可以增强乡镇街道在行政处罚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减少赋权清单的频繁调整。

最后是建立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

为应对可能存在的地方利益干扰,需要建立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街道的监督和审查,确保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存在地方利益的干扰。

另一方面,可以建立独立的申诉机构或委员会,接受公众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诉,对申诉案件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防止地方利益对行政处罚的影响。

通过建立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可以提升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减少对赋权清单的频繁调整。

3.2.优化行政执法权下沉机制,完善执法资源配置第一是完善执法资源配置。

行政执法下放改革中,要解决执法职权虚置问题,需要完善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行政执法资源包括执法人员、执法设备等要素,与下放的执法职权相匹配是关键。

相关部门应制定制度设计,确保下放的行政职权伴随着相应的执法资源配备。

例如,针对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应同时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和设备,以确保执法资源与权力下放相适应。

此外,应关注乡镇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强队伍稳定性,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第二是加强指导与支持。

在行政执法权下放到基层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协调和支持。

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指导机制,为乡镇街道提供法律咨询、执法指导和技术支持。

3.3.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与专业素养提升,优化数字化应用技术第一是增加培训资源和频次,进行针对性培训,强化综合素养提升。

增加培训机构的投入,提供更多的培训资源和机会,包括专业知识、执法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课程。

增加培训频次,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定期接受系统、全面的培训,以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根据不同执法领域的需求,开展针对性培训,使执法人员能够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提升工作环境和待遇,加强队伍管理和培养后备力量,建立工作轮换制度;第二是改善执法人员的工作条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薪酬福利待遇,增加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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