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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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高效、便民。

第二章人员选派与管理第四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2.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4.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5.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选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聘、考试等方式选拔。

第六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工作标准与纪律第八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批流程办理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减审批条件、提高或降低审批标准。

第九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做到“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确保审批工作高效、便捷。

第十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徇私舞弊。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十三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管理,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公司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促进建筑工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管理服务的要求,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服务水平,实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动共赢。

第六条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确保审查结果准确、合理、严格。

第七条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建筑工程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申请后,依法组织审查,如实核实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向建筑工程公司发出受理通知,并对受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核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建筑工程公司。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公司如对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行政许可质量管理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申请评价机制,对经常提出异议的建筑工程公司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机制,监督建筑工程公司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投诉处理机制,对建筑工程公司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行政许可全流程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全流程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全流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障行政许可依法、依规、高效办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许可办理的全过程管理。

三、行政许可全流程管理概述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依法统一核准或者认可其提出的申请,授予其相关权利或者特别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业务主要涉及行政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领域,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行政许可全流程管理是保障行政许可依法、依规高效办理的重要保障。

行政许可全流程管理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知、监督等多个环节,在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行政许可依法合规。

四、行政许可全流程管理制度1.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1)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行政许可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准备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并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受理时限: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不得拖延。

(4)受理结果通知:受理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受理结果,包括受理号、受理时间等信息。

2. 行政许可审查(1)申请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申请资格审查: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具备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

(3)审查时限: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查,不得拖延。

(4)审查结果通知:审查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包括审查意见、审查时间等信息。

3. 行政许可决定(1)适用法律法规:在进行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决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2)决定时限:对符合要求的审查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决定,不得拖延。

(3)决定结果通知: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决定结果,包括决定意见、决定时间等信息。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法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行使,保证公平、公开、合理、便民,服务于公共利益。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廉洁、高效、公正、便民机制。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禁以行政许可为借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政策、标准、流程、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越职权、越级行使权力。

第八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许可活动合法、公平、有效进行。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第十一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公平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得歧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第十三条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效率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及时高效地办理,不得拖延、阻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十五条便民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以服务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程序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等环节,各环节应当依法进行。

行政许可事项 审批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行政许可事项 审批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制度-制度大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区范围内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区范围内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市场准入等审批事项均纳入并联审批范围,按照本办法实施并联审批。

第二章并联审批实施部门职责第三条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和联办部门。

凡列入并联审批范围的项目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

第四条确定区发展和改革局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工商局为市场准入的牵头部门。

第五条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本部门牵头的并联审批事项流程及一次性告知单;(二)统一受理和分发申请材料;(三)组织联席会议,联合踏勘,开展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四)督促联办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五)定期向区政务服务中心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第六条联办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审批事项的“七公开”内容;(二)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席会议,联合踏勘,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三)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四)按照牵头部门或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安排派遣现场踏勘所需的公务用车。

第七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推进;(二)负责并联审批网络系统运行及维护;(三)协助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市场准入前置许可的联合踏勘、联审及会商等工作;(四)对并联审批件实行全程跟踪,定期向省、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区政府报告并联审批的办理情况。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与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与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与审批管理制度1. 前言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行政许可与审批管理流程,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许可与审批工作的公正、高效、便捷进行,提高企业整治的透亮度和规范性。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与行政许可与审批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包含但不限于行政许可与审批申请、受理、审查、决议、公告、监督等环节。

3. 申请料子及要求1.申请料子应当明确,完整,准确,合法。

申请人应依照相关规定供应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料子,包含但不限于申请表格、证明文件、报告料子等。

2.申请料子应当依照规定的格式、数量、时间提交,并经过申请人签字确认。

3.申请料子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审批工作。

4. 受理与审查1.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受理申请料子,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查,对于缺少必需料子、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问题的申请料子,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或供应相关解释说明。

3.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时限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看法。

4.审查看法应当反映审查结果和处理看法,并签字确认。

5. 决议与通知1.主管部门依据审查看法,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决议是否予以行政许可或审批。

2.决议书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或审批的内容、条件、有效期限等,并载明相关法律依据。

3.决议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在决议书上注明送达时间。

4.对于不予行政许可或审批的,要向申请人发送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和接济途径。

6. 公告与监督1.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已经行政许可或审批的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和方式应当公开透亮。

2.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或审批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回应社会对行政许可与审批工作的看法和建议,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

7. 附件:申请料子清单样例以下是一份申请料子清单的样例,具体要求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行政许可工作工作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工作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服务。

第三条行政许可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实施。

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具备法定职权,明确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等。

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障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第五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原则。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决定。

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八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等材料进行归档保存。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和撤回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

申请变更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原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原实施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依法不得转让。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行政许可与他人共享或者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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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一、制度的目的和范围:1. 目的: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
规范企业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保证许可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防范企业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操作。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实施。

二、制度的制定程序:1. 确定制定组成人员,由企业领
导担任主要制定人,辅以行政管理人员、法务部门人员等;2. 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制定制度草案;
3. 草案完成后,征求相关部门和员工的意见,做出必要修订,形成正式制度;
4. 组织内部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清楚了解
执行制度要求。

三、制度内容1. 行政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目的:(1)确定行政许可管理的范围,包括许可范围的定义和限制,许可管理的程序等;(2)明确行政许可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在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化、高效化的许可管理。

2. 行政许可管理的责任主体(1)企业领导对行政许可管
理工作负总责和全面领导;(2)各部门、管理人员对自己或
下属的许可管理行为负责;
3. 行政许可管理的执行程序(1)在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
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许可申请;(2)申请材料和申请方式的要
求;(3)申请受理和审批的程序及时限;(4)作出许可决定的程序。

4. 行政许可管理的责任追究:(1)对于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的失误、违法行为和失职,将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2)对于行政许可管理中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遵守中国法律要求在制定该制度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制定人员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法律法规,确保所有的行政许可管理相关工作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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