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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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息内容
涉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切身
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 众广泛知晓
或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 机构设置、 职能、办事 程序等情况
其他依照法 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 定应当主动
公开的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为下述四
项:

1.行政法治原则;

2.行政公正原则;

3.行政公开原则;

4.行政效率原则。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结婚登记的, 不具有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
案例2:某学校获得施行许可和规划许可后建成8层高的教 学楼,并投入使用。附近居民以该楼过高侵害其采光、通风 权为由请求规划局撤销颁发给学校的规划许可。规划局经审 查发现,根据城市规划,该地不得建设超过3层高的楼房,
即原先办法给学校的规划许可违法。
包括:

1.依法行政原则;

2.越权无效原则;

3.比例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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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原则

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
受法之拘束。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三项原则:

1.法律创制原则(法无规定不可行);

2.法律优越原则(法律效力);

3.法律保留原则(不可代为专属立法

象的,并体现行政法
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3.它是一种普遍
性规范,对行政关系 进行整体和宏观的调
理;
6.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 政权的过程中长时期形成的, 并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总结的
整、规制;
原则性规定。

转接
二、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

行政法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成文法渊源定义: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或者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在我国,行政法只有成文法渊源类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较大的市)、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较大的市)、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制定机关/效力等级/效力范围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贯穿于各种行政活动的始终,是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行政法的灵魂1.法律创制原则只有法律才可以造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得制定行政规范,其所制定规范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法律约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3.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授权使可为之。

(二)合理行政原则指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作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

1.公平公正对待。

行政主体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

3.符合比例原则含义: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历史: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附答案)1、行政:行政就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作用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

2、行政权:行政权即行政主体执行法律,采用各种方式以达到行政目的的法定权力。

3、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说,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权限、行为、程序、违法及救济(包括对行政违法行为本身的救济和对受行政违法侵害的相对人的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行政法的法源:法源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为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

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5、行政惯例:又称行政先例,是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处理行政事务所形成的惯行,在一般国民中被信以为法的部分。

6、行政法律解释:行政法律解释是行政主体以适用行政法为目的,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探求和说明的活动。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并由它们所确认或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8、行政合法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英文为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

指行政权力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

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行政合法原则都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9、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10、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组织体。

11、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通过法律针对一定组织(通常是行政机关)就行政权进行权能、权限设定的结果。

简言之,行政职权是组织从国家手中分配到的行政权,它通过权能、权限予以全面表达。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5)幻灯片PPT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5)幻灯片PPT

对法治政府的扩张解读: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有限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服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阳光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诚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效能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责任政府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的涵义
依法行政原则,又称“行政法治原则”或“行政合 法性原则”,是指行政必须依法实施,受法之拘束。
五、比例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 比例原则被誉为行政法上的“帝王条款”。
(二)作用 1.能够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权。 2.能够对人民的权利、利益提供实质保障。 3.能够促进行政效益的最大化。 4.能够促进和谐善治。
比例原则的案例(一)
案情: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 建为三层楼房,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 未获批准。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 命名为华达商厦。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 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 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 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 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 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5层遮挡了 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 的完美风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 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华达公 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 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 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基于上述事实,法 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层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 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 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 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 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 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 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 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 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宣判后,双方均服。

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
它 们 互 相衔 接
行 政 法 体 系 则 由 不 同管
,
( 经济
政治
,

内政

外 交等
) 具 体 的 行 政法 制 度 和 规 范 所 组 成

它们 之 间 既
相 互联 系 又有 差别
特别 是 国 家行 政管 理 的 广 泛 性 而作 为 独 立 的 部 门 法

多样性

复杂性 和 变 动性使 各类 行政 法
司法

守法
,
还是 时行政 法 理 论 的 研 究
,
都 具 有十 分重 要 的
对我国行



本 文 在探 计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概 念 及 其 重 要 性 的 基拙 上
政 法 的 基 本原 则 作 了初 步探 讨
会 关 系内容和 范 围来 划分 专 门 基 本原则 两 大类
, ,
指 出我 国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按 其 涉 及 的 社
。 、
假设
命 令和 罚则
, ,
)
的逻 辑 形
式 则
,
但 它 可 以 具有 法律 效 力 判例
。 、

例 如法 国 行 政法 形式 渊 源 除 犷成 文 法 规 定 外
、 和 领会 行 政 泪 的基 本 原则


因 此 正确 适 用 行政 法 规 范 必 须 首 先 掌 握
, ,
曾任 美 国 耶 鲁大 学 法 学教授 的 沃德 金 在 批 评实 证 主 义 规 则 模 式 论
:
( 即 哈 特 所 主 张 的 规 则是
法律 的 全 部 的 理 论 ) 时指 出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二、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
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这是根据行政法的性
质和作用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 济法等 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 的分类。
(3)根据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有无涉外因素,将 行政划分为国内行政和涉外行政。
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
二、行政法 (一)关于行政法概念的几种观点 (1)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这
种观点以19世纪初英国著名法学家奥斯丁(John Austin)为代表。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法。持这 种观点的学者人数较多 。 (3)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如英国法学家威 廉·韦德 。 (4)行政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 (5)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这一观点以《布莱 克法律辞典》的表述为代表 。 (6)行政法是执行机关适用的法。这种观点以日本法 学家中村弥三为代表
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任何行政法律关系都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
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构 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但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 可 划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或称“行政相对方”)两个组 成部分。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 并能够对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 关和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 1.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1)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活动。 (2)行政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 (3)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例:《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1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1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其他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相对法律保留。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无人员”实行收容并遣返原籍,该规定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在2003年“孙志刚案”引起广泛争议后,国务院自行废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1、3个子原则(1)公平公正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同时,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例:某市一项重大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某投标人甲虽并非最合适的承包人,但因与该市委领导存在亲戚关系而中标。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本教材将其分为两类:
•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2.1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 • • • • 依法行政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比例原则
2.1.1 依法行政原则
• 定义:
– 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 德国:
– 法律创制、法律优越、法律保留。
• 我国:
– – – – “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包括法的原理、原则 包括行政管理法、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 政府行为需依照以上法律执行
2.1.2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理论依据:
– 天赋人权,个人基本权利先于政府而存在 – 包括:生命、自由、财产
• 具体要求:
– – – – 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 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自由 不得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
定义: – 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 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 – 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中形成,并由行政法学 者概括归纳出来的原则。
• • • • • 英国的自然正义与越权无效原则; 美国的分权主义与法治主义原则; 法国的行政法治的原则; 德国的合法性原则与比例原则; 日本的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司法救济原则等。
2.2.2 行政公开原则
定义:
– 行政活动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都应当公开。
要求:
– 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 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 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2.2.3 行政公正原则
• 定义:
–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 待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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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几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行政权的委托合法: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

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

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

思考:为什么法律要赋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当的动机;必须符合法律授权自由裁量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确的考虑,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考虑无关的因素;◎基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行政公正、公平原则1、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相对人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比例原则※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公益)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私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

三、行政公开原则(一)行政公开的涵义行政公开就是要求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二)行政公开的内容1、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公开。

这里的“法律”应理解为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它一切具有参照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 、行政信息的公开公开明示职责范围、行政内容、行政程序、行政标准、行政时限、惩戒办法等。

获取政府的信息是公众的权利。

除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密的,行政主体应该及时、充分、迅速的提供相对人要求的信息,并允许新闻媒体报道和公布。

3、行政过程公开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过程都让行政相对方参与或者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若干决定或者影响行政相对方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让行政相对方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

4 行政决定公开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方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方有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

如果应当依法公开的行政决定没有公开,该行政决定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四、行政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

◎在设置法律程序的目标追求上,效率和公正是两种基本价值取向。

讨论:效率与公正公开是否相互矛盾?五、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二战后在联邦德国首先得到发展,现已成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的一项原则。

《行政许可法》在我国第一次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

第一节: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一、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特征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该项权力并对行为的效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应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承受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并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的含义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机关。

第一,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第二,行政机关是执掌和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它有别于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第三,行政机关是具有执行性质的机关,在我国,它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第四,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与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特征A 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B 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相应的优益性。

C 行政机关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公务员编制。

四、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公务员的含义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公务员法》的界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一、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一)行政许可的含义与特征含义:行政许可是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理解:法律一般禁止思考:为什么存在法律一般禁止?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管理行为一、行政处罚的基本理论(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制裁行为一、行政强制的基本理论(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种类◎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行为适用的目的和程序等不同,行政强制可分为两种类型: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强制执行),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1)概念与特征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是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行为的采取的强制措施。

◎手段性◎非制裁性◎暂时性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采用强制的目的是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主体为行政机关与法院。

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法义务的强制执行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相对人直接采取执行性强制措施,如公安、海关、税务、工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部门;另一种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强制执行,这种执行方式占多数。

八、行政合同(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双方行政行为,是适应现代行政管理发展需要的一种特殊行政行为,其特殊性表现在: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需要与相对人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实施相应行为。

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合同行为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到的行政管理目标固定化,并在合同中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合同既有国家行政的特点,又有合同的一般特点。

行政特点和合同特点的结合,构成了行政合同的特征。

行政合同的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行政合同是执行公务的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利益。

3 行政合同属双方行政行为,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某些单方面的特权,如监督权、指挥权、合同变更权、解除权等。

5.从理论上说,行政合同纠纷应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第一节行政程序的基本理论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程序的概念所谓法律程序,就是法律行为从起始到终结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构成法律程序过程的不外是行为的步骤和行为的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

行政程序属于法律程序范畴。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行政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行政程序是由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行政程序是与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相对称的。

(二)行政程序的特征1.法定性行政程序本身是法律程序,各个国家一般都是通过对行政程序的法律化,来达到对行政行为的制约。

当然,并不是任何的行政行为的程序都有必要法定化,只有那些能够对行政行为产生控制功能的程序,才有必要成为法定程序。

2.多样性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程序的多样性。

3.整体性首先,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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