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职业卫生等相关标准 规范整理版

一、职业危害相关标准及规范(源卫生部网站)《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201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 229.3-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GBZ78-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2010》GBZ23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231《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GBZ232-2010《职业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226-2010《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GBZ93-2010《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5-2010《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78-2010《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GBZ28-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GBZ/T222-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200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 189.6—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 189.2—2007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212-2008《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51-2009《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GBZ/T210.1-2008《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GBZ/T210.2-200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3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第4部分》《生物材料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第5部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类化合物》GBZ/T160.48-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4-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204-2007《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Z/T 198-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 《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GBZ/T 173-200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业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 189.2-2007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 3034-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AQ/T 3049-2013 《电子工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01-2008《作业场所空气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AQ 4202-2008《作业场所空气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AQ 4203-200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础信息数据》AQ/T 4206-201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AQ/T 4207-2010 《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AQ/T 4208-2010《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0-2010《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1-2010《氧化铝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 4212-2011《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3-2011《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4-2011《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AQ 4215-2011《钢铁冶炼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AQ/T 4216-2011《铝加工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 4218-2012《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19-2012《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AQ 4220-2012《粮食加工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1-2012《酒类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 4222-2012《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 4223-2012《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4-2012《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5-2012《城镇燃气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6-2012《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T 4227-201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粮食立筒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9-2013《粮食平房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30-2013《散粮码头爆炸性粉尘环境施工及装卸设备维修安全规范》AQ 4231-2013《塑料生产系统粉尘防爆规范》AQ 4232-2013《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 8008-2013《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GB/T 934-2008《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 5817-2009《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08 《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 6719-2009《气体检测管装置》GB/T 7230-2008《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2-2012《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GB 8159-2011《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 8959-2007《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 11341-2008《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2012《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12358-2006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 12367-2006《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 12434-2008《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 12475-2006《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 12942-2006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2009《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GB 13486-2000《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通则》GB 13548-1992《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2008《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GB 13733-1992《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2008《冷冲压安全规程》GB 13887-2008《石英砂(粉)厂、滑石粉厂防尘技术规程》GB/T 13910-2008 《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 14192-2005《冷水作业分级》GB/T 14439-1993修订中《低温作业分级》GB/T 14440-1993修订中《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术语》GB/T 14441-2008《毛皮生产安全卫生规程》GB/T 14442-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3-200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 1454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 14773-2007《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T 14778-200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2009《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GB 15600-2008《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4-2008《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05-2008《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200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其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 《粉尘物性试验方法》GB/T 16913-200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铝电解生产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T 17397-2012《铅冶炼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T 17398-2013《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2008《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 17681-1999 《矿山杂散电流的测定》GB/T 17682-1999《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 GB》17750-2012《港口散粮装卸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918-200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2008《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GB 17957-2005《手持式机械作业防振要求》GB/T 17958-2000《激光防护屏》GB/T 18151-2008《监控式抑爆装置技术要求》GB/T 18154-200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2008《打火机生产安全规程》GB 19288-2003《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881-200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 20101-2006 《橡胶加工炼胶车间防尘规程》GB 21657-2008《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22340-2008《矿用炮烟净化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B/T 22584-2008《自给闭路式压缩氧气呼吸器》GB 23394-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09《防尘防毒基本术语》GB/T 29053-2012《生产过程危害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Z/T13861-2009《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5-200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160.42-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酮类化合物》GBZ/T160.55 -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160.63 -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07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
职业病危害接触水平及其分类控制

4.3.7.1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及其分类控制按照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可将劳动者的接触水平分为5级,与其相对应的推荐措施见表4-3。
建设项目机加工、喷漆工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为Ⅰ级,推荐控制措施为一般危害告知,如标签、SDS等。
建设项目火焰切割工、铆工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为Ⅱ级,推荐控制措施为一般危害告知、特殊危害告知,即针对具体因素的危害进行告知。
建设项目电焊工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为Ⅲ级,推荐控制措施为一般危害告知、特殊危害告知、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健康监护、作业管理。
4.3.7.2噪声接触水平及其分类控制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规定,根据劳动者接触噪声水平和接触时间对噪声作业进行分级。
对于稳态和非稳态连续噪声,按照GBZ/T 189.8-2007的要求进行噪声作业测量,依据噪声暴露情况计算L EX,8h或L EX,w后,根据下表确定噪声作业级别。
建设项目加工单元作业工种喷漆工接触噪声强度未超过80dB (A),未达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229.4-2010)中噪声作业场所危害分级的要求。
火焰切割工、焊工、铆工、机加工接触噪声危害程度为相对无害,管控措施为在目前的作业方式和防护措施不变的情况下,应进行健康监护,一旦作业方式或控制效果发生变化,应重新分级。
5.1.4接触高温接触水平及其分类控制根据劳动者体力劳动强度、接触高温作业时间和WBGT测量结果按照GBZ/T 229.3的规定将高温作业分为轻度危害(Ⅰ级)、中度危害(Ⅱ级)、重度危害(Ⅲ级)和极度危害(Ⅳ级)。
高温作业分级参照表5-13,接触高温作业岗位分级结果见表5-14。
表5-13高温Ⅰ作业分级表表5-14高温作业岗位分级结果。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管理制度1 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T 229)制定本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包括:生产性粉尘;化学物;高温;噪声,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Z/T229.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生产性粉尘industrial dust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
按粉尘的性质分为:无机粉尘(inorganic dust.含矿物性粉尘、金属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无机粉尘);有机粉尘(organic dust,含动物性粉尘、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mixed dust,混合存在的各类粉尘)。
3.2有毒作业exposure to industrial toxicant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各种化学性有害因素的作业。
3.3热应激反应heat strain由热应激引起的全身性生理反应。
3.4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5职业接触比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ratio工作场所劳动者接触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实际测量值与相应职业接触限值的比值。
4 分级4.1生产性粉尘分级原则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表其中:式中:B ——超标倍数C TWA ——8h 工作日接触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单位为毫克煤立方米(mg/m 3) C PC-TWA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3) 4.2化学物分级原则4.2.1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系数D 见下表。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组织机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管理、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职业病防护和日常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应急和事故、职业病、员工健康管理、职业健康资料和档案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制造中心职业卫生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T 229.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 229.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 229.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 229.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Q/ 206 013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Q/-ZX 206 001 安全生产责任制Q/-ZX 206 013 安全环保费用管理规定Q/-ZX 206 014 安全、环境教育培训管理规定Q/-ZX 206 021 危险源及其风险分级管控管理规定Q/-ZX 203 003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Q/-ZX 206 017 变更管理规定Q/-ZX 206 033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Q/-ZX 206 030 安全、环境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规定Q/-ZX 206 024 安全、环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Q/-ZX 206 038 设备设施及其维检修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请关爱噪声作业者

请关爱噪声作业者我们都希望自己的工作环境舒适、安静,但是有些工作岗位却不得不面对“噪声”。
据了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24-2010)对每天8小时或每周40小时暴露在大于或等于80分贝的环境中作业,定性为噪声作业,这就要按噪声作业环境进行管理。
按照GBZ/T229.4-2012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管理原则:每天8小时或每周40小时暴露作业环境,噪声大于80分贝小于85分贝,应进行健康监护;噪声大于85分贝小于90分贝属轻度危害,应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设置警示标志,佩戴防护用品,加强劳动者培训,做好职业健康体检、作业场所定期检测等;噪声大于90分贝小于94分贝属中度危害,除了上述措施外,采取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噪声大于95分贝小于100分贝属重度危害,除了上述措施外,应尽可能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相应整改;噪声在100分贝以上属极重危害,都应及时采取相应工程技术措施进行整改。
噪声对人的健康危害很多,主要危害是引起听力障碍(耳聋),职业性耳聋是我国法定的职业病之一。
噪声对听觉器官的损伤过程分以下三种:听觉适应:进入较强的噪声环境时会感到声音刺耳,当你离开这种环境后,还会感到耳朵嗡嗡作响、听力明显下降,经过一段时间休息,听力可完全恢复。
听觉疲劳:较长时间停留在强烈的噪声环境中,可引起听力明显下降,离开噪声需数小时甚至十几小时听力才能恢复,称听觉疲劳。
噪声性听力损伤与耳聋:在听觉疲劳发生的基础上,如继续接触强噪声,听觉器官即可由功能性改变发展为器质性病变,听力损伤不能完全恢复了,这就是噪声性耳聋。
工业噪声必须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一是在噪声环境中作业做好个人防护用品(耳塞、耳罩)的正确使用;二是做好上岗前、岗中、离岗的健康体检。
用于预防噪声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有耳塞和耳罩两大类。
进入噪声作业场所前,劳动作业者应检查耳塞、耳罩是否完好;按照正确佩戴方法进行佩戴;做佩戴密合性检查。
某某电厂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报告

某电厂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报告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2016 年8月1 分级管控依据和范围1. 1分级管控目的在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辨识和检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风险分类、危害因素的危害性、暴露强度、接触时间、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健康效应、管理措施等因素,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分级,并据此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1.2分级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52 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 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 号《山东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6 号《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 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一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二部分:化学物》GBZ/T229.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三部分:高温》 GBZ/T 229.3-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四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GBZ230-201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 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89.10-2007 1.3 分级管控内容和范围对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兖煤菏泽赵楼综合利用电厂的燃化车间、运行车间(含电气系统)、检修车间等在生产运行期间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对其危害程度进行现场检测、实验室分析,对职业病危害的健康效应、防护水平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进行分析,确定各岗位、作业场所和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制订针对性的管控措施方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评价记录

☑符合☐不符合
☐符合☐不符合
☐符合☐不符合
☐符合☐不符合
☐符合☐不符合
符合性资料
பைடு நூலகம்评价结论
☑我公司相关活动符合规定
评价人:朱荣辉
☐我公司以下活动尚不符合规定,需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评价日期:
2013年11月15日
年度再评价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符合
附录A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
ZJNMT-JL-0179-A01
名称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适用部门
人事行政部、设备部
颁布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状态
☑现行有效☐修改☐作废
实施日期
2012/12/1
适用条款号
条款摘要
公司现状
符合性
全文
5.1对于8h/d或40h/周噪声暴露等效声级≥80dB但<85dB的作业人员,在目前的作业方式和防护措施不变的情况下,应进行健康监护,一旦作业方式或控制效果发生变化,应重新分级。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评价人/日期:
评价人/日期:
评价人/日期: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管理制度1 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T 229)制定本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包括:生产性粉尘;化学物;高温;噪声,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Z/T229.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生产性粉尘industrial dust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
按粉尘的性质分为:无机粉尘(inorganic dust.含矿物性粉尘、金属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无机粉尘);有机粉尘(organic dust,含动物性粉尘、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mixed dust,混合存在的各类粉尘)。
3.2有毒作业exposure to industrial toxicant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各种化学性有害因素的作业。
3.3热应激反应heat strain由热应激引起的全身性生理反应。
3.4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5职业接触比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ratio工作场所劳动者接触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实际测量值与相应职业接触限值的比值。
4 分级4.1生产性粉尘分级原则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表其中:式中:B ——超标倍数C TWA ——8h 工作日接触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单位为毫克煤立方米(mg/m 3)C PC-TWA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3) 4.2化学物分级原则B=4.2.1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系数D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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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4 部分:噪声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
——第 1 部分:生产性粉尘; ——第 2 部分:化学物;
——第 3 部分:高温;
——第 4 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 的第 4 部分。
本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 部分:物理因素》中噪声接触限值的
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
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 范围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 部分:噪声
GBZ/T 229 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 部分:物理因素
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 部分:噪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2 稳态噪声steady noise
A 计权声级波动<3d
B 的噪声。
3.3 非稳态噪声non-steady noise
A 计权声级波动≥3d
B 的噪声。
3.4 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
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问>1s,A 声级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 的噪声。
3.5 噪声作业work(job)exposed to noise
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 或40h/周噪声暴露 A 等效声级≥80dB 的作业。
3.6 A 计权声压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I,LpA,LA
A 声级
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3.7 等效连续 A 计权声压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LAeq.T ,LAeq
3.8等效A 声级
在规定的时间内,某一连续稳态噪声的 A 计权声压,具有与时变的噪声相同的均方 A 汁权声压,则这一连续稳态噪声的声级就是此时变噪声的等效声级,单位用dB 表示。
3.9 按额定8h 工作日规格化的等效连续 A 声级normalization of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to a normal 8h working day ,LEX,8h
8h 等效声级
将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的噪声强度等效为工作8h 的等效声级。
3.10 按额定周工作40h 规格化的等效连续 A 声级normalization of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to a normal 40h working week,LEX,W
40h 等效声级
非每周 5d 工作制的特殊工作所接触的噪声声级等效为每周工作 40h 的等效声级。
4 分级
3.11 分级原则与基本要求
4.1.1 分级基础
噪
声分
级
以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接触限值及测进行分级。
4.1.2 分级前的准备 应通过现场巡查,识别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来源、分布范围、工人接触噪声情况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收 集既往的听力损伤资料,确定需要进行分级的作业。
4.1.3 分级控制效果评估
按照职业病
危害因素评价监测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噪声定期监测, 监测接触噪声变化, 提示可能与 原分级结果不一致的,或因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分防控 制措施和建议。
4.1.4 分级资料管理 4.1.4.1 分级完成后应编制作场所噪声分级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分
级依据、结果以及分级 管理建议和应告知。
4.1.4.2 分级结果应告
知
用人单位相关管理者、劳动府相。
4.1.4.3 分级过程的全部资 4.2 分级依据 根据劳动者接触噪声水平和接触时间对噪声作业进行分级。
4.3 分级方法 4.3.1 稳态和非稳态连续噪声 按照 G B Z /T 189.8-2007 的要求进行噪声作
业测
量, 依据噪声暴露情LEX,8h 或 LEX,w 后, 根据 表 1 确定噪声作业级别,共分四级,分录 B 。
表 1 噪声作业分级 分级 等效声级 LEX,8h dB 危害程度 Ⅰ 85≤ LEX,8h<90 轻度危害 Ⅱ 90<LEX,8h<94 中度危害 Ⅲ 95<LEX,8h<100 重度危害 Ⅳ LEX,8h ≥ 100 极重危害 注:表中等效声级 LEX ,8h 与 LEX ,。
等效使用。
4.3.2 脉冲噪声 按照 G B Z /T 189.8-2007 的要求测量脉冲噪声声值 (dB) 和工作日内脉冲次数 n ,根据表 2 确定脉 冲噪声作业级别,共分四级。
表 2 脉冲噪声作业分级 分级 值 dB 危害程度 n ≤ 100 100<n ≤ 1000 1000<n ≤ 10000 Ⅰ 140.0≤ n<142.5 130.0≤ n<132.5 120.0≤ n<122.5 轻度危害 Ⅱ 142.5≤ n<145 132.5≤ n<135.0 122.5≤ n<125.0 中度危害 Ⅲ 145≤ n<147.5 135.0≤ n<137.5 125.0≤ n<127.5 重度危害 Ⅳ n ≥ 147.5 n ≥ 137.5 n ≥ 127.5 极重危害 注: n 为每日脉冲次数。
5 分级管理原则 8h /d 或 40h /周噪声暴露等效声级
的情况下,应进行健康监护,一旦作业方式或控制效果发生变化,应重新分级。
5.2 轻度危害 (Ⅰ级 ):在目前的作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设置噪声危害及防护业健康监护、定期作业场所监测等措施。
5.3 中度危害 (Ⅱ级 ):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很可能对劳动者的听力产生不良影响。
针对企业特点,在采取 上述措施的同时,采取纠正和管理行动,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
3.12重度危害(Ⅲ级):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除了上述措施外,应尽可能
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相应的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及噪声分级。
3.13极重危害(Ⅳ级):目前作业条件下,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除了上述措施外,及时采取
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对控制及防护效果进行卫生评价及噪声分级。
附录A(规范性附录)正确使用说明
A.1 噪声作业分级是对噪声暴露危害程度的评价,也是为控制噪声危害及进行量化管理、风险评估提供重要依据。
在进行噪声作业分级时,应正确使用与本部分相关的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
A.2 当生产工艺、劳动过程及噪声控制措施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分级。
附录B(资料性附录)分级应用举例
某纺织厂外购棉条生产纺织品,一线生产工人及管理人员共242 人,其中90%为女工,实行三班倒工
作制度,每班8h、每周工作5d。
噪声是该企业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在进行生产及噪声控制、防护情况
调查后,进行劳动写实记录,结合现场噪声测量结果汇总并进行分级,结果见表 B.1。
在出具噪声作业分
级报告时,应对噪声危害控制措施、防护情况等进行描述和提出管理建议.将噪声作业分级结果参照表 B.1 的形式报告。
表B.1 某纺织厂噪声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序号工种人数等效声级LEX,8h dB 分级危害程度
1 织布挡车98 103 Ⅳ极度
2 细纱挡车120 96 Ⅲ重度
3 上料15 100 Ⅳ极度
4 机修9 98 Ⅲ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