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什么

1、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工作调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及奖励惩处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与本企业有关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协助仲裁委员会调查本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4、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调解协议;

5、协助企业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转化工作;

6、协助企业搞好劳动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基层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机构。特点是采用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二、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

2、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

4、允许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申诉和辩论。

三、去哪里申请劳动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漾江镇总工会关于劳动争议 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工业企业联合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在判决前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先行委托工业企业联合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总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云阳县供电公司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一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公司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 2.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的指导; 3.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1.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3.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 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4.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三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 2.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六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 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 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5.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七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程序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要规范.doc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要规范() 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许多企业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靠做信访工作的方式处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很不严谨。不能严格按原劳动部1993年11月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 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许多企业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靠做信访工作的方式处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很不严谨。不能严格按原劳动部1993年11月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规定的调解程序进行调解,从而影响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效率,有的久调不决,甚至导致耽误了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丧失胜诉机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为此,本人据10多年的审判经验和7年的企业专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验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探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具体程序,与读者和行家交流。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发挥作用 按照《劳动法》第80条,《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8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7~13条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便对本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方便快捷的处理。然而有

些企业对此认识不足,认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有可无,不愿投入人力物力;有的虽然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没有具体的办事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同虚设,不能发挥作用。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设立劳动争议案件,又能节省企业与职工在仲裁、诉讼中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对企业与职工都有好处。从胜利石油管理局的情况看,自1996年1月设立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后,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有了专人处理,平均每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达200多件,由于适用法律正确、调解程序规范,基本达到调解无返回。减轻了东营市及其他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压力,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要规范 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3章做了原则规定,具体执行还需根据调解工作的需要做大量的规范性工作。 1.立案要规范 (1) 责成或帮助当事人写出书面《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一、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调解原则: 1、首选调解和全程调解原则。将调解作为处理劳资纠纷的首选方式,力争将劳资纠纷化解于基层和萌芽状态,对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配合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开展全程调解工作。 2、公正合理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解劳资纠纷,保障调解行为的规范、合法、合理和公正。 3、快速简便原则。在确保调解质量和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尽快解决纠纷,实现质量与效率的统一。 二、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职责 1、接受各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安排,持证上岗,依法调解各类劳资纠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配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劳资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完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矛盾化解任务。 3、积极参与劳资纠纷隐患排查工作,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劳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及时向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汇报。

4、采集和反映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 等方面的信息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可能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活动及动 向的情报信息并提出对策建议。 四、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 人请客送礼的。 五、劳动争议调解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予以表彰、奖励。 1、办案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2、总结办案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3、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六、劳动争议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视情节轻重 予以批评教育。 1、严重违反办案纪律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案任务的; 3、因工作失职造成仲裁案件材料被盗、丢失、损毁的; 4、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调解员培训的; 5、其他不认真履行调解员职责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解读答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解读答案1?针对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提出的措施是()。(3.0分) A. 乡镇街道调解组织配备专职调解员 B. 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拓展幅度 C.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工会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 D. 聘用兼职仲裁员 我的答案:A X答错 2.《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3.0分) A. 2020 年 B. 2022 年 C. 2027 年 D. 2030 年 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在创新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方面提出了三大建议,其中不包括()。(3.0分) A. 简化优化仲裁具体办案程序 B.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C. 完善仲裁办案制度

D. 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 我的答案:B V答对 4?在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方面,中办发60号文件的规定不包括()0(3.0 分) A. 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推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B. 依托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 C. 推动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 D.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 我的答案:D V答对 5.《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总体思路中的中心任务是()。( 3.0分) A. 推动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 B. 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提升能力 C. 提高调解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D.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 6.截至2016年5月,我国专职仲裁员队伍中,学历在大专及以上的比例为()(3.0 分) A. 4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 (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 (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 (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 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三条调解组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组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也应该签字确认; (二)调解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山东华誉集团有限公司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公司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山东华誉集团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 (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效益的: (二)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致使无法执行的。 第七条调解中心对经多次调解不成,或各方当事人均无调解意愿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委托的人民法院。 调解中心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诉,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调解中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事人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处理劳动争议工作流程

处理劳动争议工作流程 我国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 2.企业代表 3.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一)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

录; (二)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证人的姓名与住所。申请书内容有欠缺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 仲裁申诉时效、办案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办案时效: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 (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 (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 (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 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联动 机制建设的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多方联动机制,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各个部门、各个行业以及各类调解组织的力量,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之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个便捷、有效的解决纠纷的平台,有利于最大限度化解、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为经济发展和建设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各司其责的原则。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局机关有关股室按照目标任务变化及制度更新要求,有计划分阶段出台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制度,以制度规范劳动争议处理行为。(二)仲裁院、劳动监察、社保中心通过召开专题联动工作会议进行联动。仲裁院、劳动监察、社保中心根据案件发生情况报告本管辖范围联动工作情况,以快速处置劳动争议案件。 (三)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整合网络、微信、人力等

资源,仲裁院、劳动监察、社保中心出台的制度文件,在第一时间内能得到共享,文件传递交换审批能快速在OA平台上实现,上级交办的和重大劳动争议问题能在第一时间实现信息交换。 三、工作方案 (一)有效推进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的基础建设工作 1、夯实企业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非公企业组建工会,并根据企业规模、职工人数情况,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针对规模较小、暂时无法组建工会的非公企业,应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等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工会服务站、司法所、劳动所,做好劳动争议基层化解工作,力争最大限度地把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2、健全完善区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整充实街道、村(社区、居委)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 3、整合街道总工会、综治办、社保中心、派出所、司法所等资源,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合力调处的工作机制。(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联动各方的职责,发挥各方优势,形成运转有效的常态化机制 将该局劳动仲裁院、劳动监察大队、社保稽核科与市总工会建立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在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等方面,实行信息共享、联合检查、案件查处的内部协作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1、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建立用人单位诚信数据库,搭建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职责

白山昌泰建工集团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职责为进一步规范白山昌泰建工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劳动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集团公司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用工单位及劳动者遵纪守法。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守则 (一)劳动争议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禁止简单粗暴、压制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承诺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

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对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 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面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劳动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实施规则.doc

劳动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实施规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和调处劳动纠纷,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劳动关系,促进朝阳的经济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和调处劳动纠纷,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劳动关系,促进朝阳的经济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一条本操作规则适用于由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劳仲裁委)函转至本中心调处的劳动争议纠纷。 第二条调解劳动纠纷的原则 调处劳动争议纠纷应遵循自愿、合法、及时、便捷的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调解权,促进调处中心依法、公正、快

速地调处劳动纠纷。 第三条调解的范围 (一)调处中心调处的劳动纠纷系由朝劳仲裁委信函转至的劳动纠纷。 (二)调处中心的调处内容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都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调处中心调处的管辖 1、除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1)位于城、近郊区的中央和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2)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4)市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案件。以外的行政管辖区内的其他各类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工勤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完整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

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开庭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视为拒不到庭。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八、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九、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提高、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劳动争议逐渐增多。但由于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出处理,也由此引发出许多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些制度的弊端入手,深入分析,以期对症下药,进而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是要把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问题找出来、解决掉,使之更能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基于一种力图更好协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各环节之间关系的思路而斗胆作出的分析,而非去建立一种完美的纠纷解决制度,因为,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完美。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缺陷争议分类裁审分离各自终局 导入语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一套良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高效运行,对于出现的大量劳动争议的解决,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倘若争议处理体系无法适应妥善处理这些争议的需要,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而这势必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概述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是“一裁两审”体制,根据我国的

劳动法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由于协商手段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围、故本文中就不作论述。因此,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确立,调解当属自愿,而仲裁则必为前置程序,简称“一裁两审”体制。在九十年代,这种争议处理制度为缓和劳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得到提高,劳动争议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一裁两审”体制越来越不能满足处理劳动争议的需要。 二、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个方面,下面分别介绍它们的现状与不足处。

劳动调解操作流程

劳动调解操作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劳动调解操作的流程及控制要点,旨在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本行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与员工之间劳动争议的调解。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1)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本会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本行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方式。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指本行内部设立负责本行与职工之间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人员由职工代表、本行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3)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解决争议的有关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经双方签名、盖章后形成的法律文书。 4)调解意见书:是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经过调解工作后,

争议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由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表明调解委员会对该项争议案件的意见、看法的文书。 3.2缩写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 3.3分类 无 4职责与权限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 原则

1)自愿原则。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申请调解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 2)依法据实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必须在调查核准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政策、法律法规调解劳动争议。 3)及时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在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后,应及时地开展工作,及时调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束,防止矛盾激化。 4)平等原则。当事人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均有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5)民主协商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把自已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由调解委员会包办代替拟出的调解协议强迫双方接受,只能充分征求双方意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达成协议。 6)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原则。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的可直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应允许当事人到仲裁委员会申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上述当事人的权利,调解委员会不得阻止。 5.2 基本规定 1)本行依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当地工会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调委会依法调解本行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a)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企业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企业职工劳动争议调解 制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1总则 为了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2调解委员会人员及机构设置 职工代表; 公司行政代表; 公司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行政代表由公司行政方面指定(人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人数与公司总经理协商确定为七人。 调解委员会主任在调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公司行政应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3主要职责 受理本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协调行政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

协助行政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和转化工作。 宣传劳动政策,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 接受当地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承办仲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审阅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充分讨论,形成意见,再行调解。 4调解程序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的,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调解前应先将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者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但调解委员会成员不能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主持调解,应有调解委员会指定二人以上进行,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组织建设台账

XX公司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组织建设台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台账(共10件)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挂牌参考样式说明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职责 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工作原则 5、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 6、劳动争议调解纪律 7、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流程图 8、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9、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10、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解登记台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组成人员名单 注:1、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人数应当对等。 2、调解委员会设在企业工会或人力资源部门。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挂牌参考样式说明 说明: 1、牌材质为铜。牌宽高为:60厘米﹡40厘米。 2、内容为:公司名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内容分布:公司名称在上3/5位置呈拱弧形居中排列,字体为华文行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下2/5位置居中靠上排列,字体为方正小标宋简体。 4、颜色:文字均为黑色,底色为铜黄色。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和解、调解协议书; 三、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组织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负责劳动争议调解的文书制作、档案管理、及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七、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八、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九、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调解员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相关的证人证言; 二、依据客观事实,合理、合法地督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 三、尊重双方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仲裁的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 四、以事实为依据,平等、自愿、合理、合法、公正、及时的开展调解工作; 五、调解员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六、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七、调解员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 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 当事人权利: 一、有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的权利; 二、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思、提供证据、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 三、有要求调解员回避的权利; 四、有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当事人义务: 一、有如实陈述争议事实,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二、有遵守调解纪律,配合调解的义务;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经验汇报材料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经验汇报材料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区综治委关于公布首批区级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单位及试点项目的通知》要求,立足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相关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建立多方联动调解机制,努力形成多层次、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开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新局面。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劳动者权益关注程度的不断提升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主要依靠劳动仲裁与司法诉讼手段,不仅大大增加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压力,还因为其程序繁琐、成本较高,使得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容易引发群众不满情绪,甚至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针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我局积极探索研究解决方案,在经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今年出台了《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建设实施方案》,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作为工作方针,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作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发挥人社、工会、企联的多方联动作用,实现“点、线、面”相结合,以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为目标,逐步构

建完善覆盖全区,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络,开展多元化调解,努力实现将争议化解在企业、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是指导企事业单位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强化基层调解“点”。我区部分企业虽已成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由于思想不重视、管理不完善等原因,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通过加强指导、提供人才等多种方式,选派精干力量,成立专门的督导小组,定期督促各类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帮助指导调解人员依法开展调解活动,从而提高基层调解组织的责任感与积极性,引导当事人双方更多地通过本企业调解委员会协商和调解,使劳动争议尽量在企业内部得以化解。我们力争今年年底前百人以上企业普遍成立调解委员会,两年内达到基本全覆盖。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人员聘用制的全面实施,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人事纠纷。因此,尽快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作用显得尤为迫切。我们力争在XX年底前全区各事业单位都要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自下而上、组织健全、程序规范的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二是探索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理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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