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一、非法证据排除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如果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
英美两国均强调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但两者在非法证据的认定、范围和内容上又有明显区别。
(一)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美国的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与英国的自白规则一脉相承。
英国的自白规则是将不具有自愿性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从证据体系中排除。
美国继承和发展了这一规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自白可采性的早期判例便是依据普通法规则而形成的,并且从是否存在不适当诱因的角度来阐述自白规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借助于宪法第五修正案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原则,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
米兰达规则的理论基础是正当程序理念,其目的不止于查明案件事实,更为实现程序正义,确保嫌疑人的宪法性权利,防止警察滥用国家权力。
此后,虽然对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作了若干限制,也设置了“公共安全”的例外,但该规则仍是美国法院排除非任意性自白最常引用的理由。
(二)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美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是指警察等法律实施人员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搜查、扣押所获取的物品、文件等实物证据,不得作为定罪根据,在审判时应予排除。
美国法律注重搜查、扣押行为的合法性。
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许可证的有效性,即签证人与签证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均须符合法定要求;二是执法程序要合法。
在执行搜查、扣押的程序方面,联邦和各州的法律都规定,执法人员在进入住宅之前,应向被搜查人宣告来意和权利。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而获取的任何物品和文件均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将获取证据的非法方法和证据本身区别开来,不因证据的获取方式而影响证据的可采性,法官所关注的是证据本身的证明价值以及它能否使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审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摘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不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以及非法证据的证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法证据;范围;启动;证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以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规定的比较欠缺的部分虽然由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但是仍有许多有待探讨和商榷的地方。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法治的完善和发展,有必要对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深入探究。
本文探讨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
一、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一)法律界定缺失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威胁、引诱、欺骗获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但是何为威胁、引诱、欺骗?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界定与阐明。
虽然威胁、欺骗对被讯问(询问)者合法权益造成的威胁和损害程度小于刑讯逼供肉体强迫获得供述的程度,但是,通过威胁、引诱和欺骗获得的证据很可能会因非法而改变收集过程的真实性。
由于法律对威胁等主观程度较大的术语缺少明确的界定与解释,导致人们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时会利用对方在讯问过程中暴露的缺陷和心理特点进行斗智斗勇从而获得有效的信息和证据。
欺骗、引诱性讯问与启发性、提示性发问等常规性讯问策略和方式难以区分。
由于法律比较抽象的规定了非法证据,缺少明确的规定,法官依据获得的案件事实去判断,很可能会导致法官依据其自由心证而加大主观任意性,可能会造成审判者知有其规定不知违规之后果[1],会损害司法权威与公平正义。
应当运用刑诉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方式对于比较抽象的、在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把握的概念、规定等做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提高法律的统一适用性。
(二)一种界定尝试针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描述不明确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明确解释威胁、引诱、欺骗等抽象概念,并且以举例子的方式等,使司法工作人员对抽象法律概念、规定等有着明确的认识,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意义: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
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要求排除。
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莫过于其无效,而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从而督促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
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力,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2、高检规则第65条第2、3款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3、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物证、书证高检规则第6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刑诉解释第95条第2款: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二、刑诉解释的强制排除和可补正排除(一)物证、书证1、强制排除(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浅析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问题 的规定》 ( F 义简称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的第 1 条 和第 2条 相结含 ,共同确立了 占词证据 的排除范围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供述 、 证人证肓以及被害人陈述。
2 . 实 物 证 据
埘于实物证据 的 排除 ,根 据 新 《刑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四条 关 于 “ 证据排除规则” 的规定 :收集物证 、书证不 符合法定程 序,可能严重 影 响司法公正 的,应 当予以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 ;不 能补正或者做 出 合现解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 以排除 。实物证据相对于 言词证 据而言具 有更强 的客观性 ,在侦查手段 和侦察技术尚不完 备的现 在阶段 ,增 ̄ u x , t 实物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 ( 二 )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 除举证责任分配的规 定 新 《 刑事 诉讼法》关 于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方式规定在第
( 二 ) 非 法 证 据排 除 的含 义
非法证据排除 ,是指对非法取得 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 押取得的证据 予以排除的统称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 ,将其作为定 案 的证据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足一个程序规 则 ,它发源于英美普通法 ,用英美法 系的术语来进行解释 ,就是缺乏 可 采性。直至新 《 刑事诉讼法》将该问题再次明确 ,我 同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从 立法 i : 得 以确认 ,具有更强 的权威性。 二 、新 刑 诉 对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规 定
规 定 使 该 规 定从 司法 解 释 上 升 为 法 律 的 明 文规 定 ,这 对 增 强 该 规 定 的法 律 权 威 具 有 熏 大 意义 。
新 《 刑事诉讼法》将这里的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1 .. 阋证 据 词的概念 是指一 ・ 切的表达 ,包 括声音 的表达和语言文宁 记录下来 的表达 。 为各国及联合 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不 同,相应 的非法 的 者 ‘ 词证据的范同也就有所不 同。根据新 《 刑事诉讼法》第 氨十 四条关于 “ l 据排除规则 ” 的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 等非法方法 收集 的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 法 收集 的证人证 言,被 害人 陈 述 .应 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 与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 据若 干
新刑诉法视野下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新刑诉法视野下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摘要】我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群体权利意识逐渐觉醒。
而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如何保障人权,如何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愈发显得重要。
该文期骥以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为研究契机,结合西方法制,对何为非法证据、为何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中相关规定如何、是否存在缺陷及如何完善此项制度,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非法证据;言辞证据;实物证据;人权2012年3月14日,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需求,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能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大修,新刑诉法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出了较大的修改,是一大亮点。
但各种刑讯逼供案件仍层出不穷,引起各界广泛思考到底何为非法证据,为何会如此履禁不止呢?一、非法证据的概念从世界各国来看,关于非法证据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
《牛津法律词典》对非法证据的解释为:“通过某种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
”我国《中华法学大词典(诉讼法学卷)》对非法证据的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 [1]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
笔者总结各家之言认为,所谓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以违法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然性1、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预防侦查人员违法,保障个人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证据制度上设立的,为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侵害公民个人权利,严格限定拥有国家权力的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行为,这是对追诉机关侵犯被告人人权行为最严厉的惩罚。
同时它通过激发人们基于避免使得证据不被采纳的愿望,而自觉地选择不违反宪法的要求。
[2]2、体现对人权的尊重,维护司法的纯洁性和权威性。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诉讼活动中,“如果侦查人员不遵守法律的规定,不惜以违法手段收集证据。
2015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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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是指“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对于非法证据采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做出如下分类规定:“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
法方法;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
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非法”的定义,我国创新采取了“强制性排除”与“自
由裁量排除”相结合的双重“非法”标准。
按照证据法理论,“强制性排除”指的是证据一旦被认定为属于法定的“非
法证据”情形,就应当被排除,没有任何例外情形和补救措施,法官没有任何裁
量权。“自由裁量排除”指的是即使证据具有取证程序违法瑕疵,还要考虑非法
取证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对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影响等因素,
如果能够进行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仍可以被采用,法官有一定的裁量权。
采用“强制性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作为
表现形式的证据。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中的采用刑讯逼供
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言词证据就属于强制性排除的非法证据。近些年中国司法实
践中普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极大削弱了司法的权威与公正;而且暴力、威胁
等非法收集手段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基本人身权利,而且很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证人、被害人为了避免承受肉体或精神痛苦而编造事实或者按照取证人
员的暗示供述、陈述,从而产生冤假错案。因此此种分类标准目的在于维护司法
的权威和加强对人权的保护,一定程度上消除产生冤假错案的隐患。
采用“自由裁量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为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的
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一般以物证、书证为
主。实物证据能采用“自由裁量排除”在于物证、书证本身就是不可再生、不可
替代的客观存在,具有唯一性,非法实物证据表现在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
定程序。虽然收集的手段不符合法定程序,有可能会导致物证、书证在提取、保
存、运输过程中被污染、被调换、变质等,但程序对物证、书证真实性、可靠性
的影响程度相对不是那么严重,还能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影响司法公
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强
制性排除”与“自由裁量排除”相结合的双重“非法”标准,能够将保障人权和
惩罚犯罪这两个价值目标较好融合在一起,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公正,有利于查明
案件的事实真相与落实公民宪法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