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刑诉中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刑诉中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是指“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采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做出如下分类规定:“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非法”的定义,我国创新采取了“强制性排除”与“自由裁量排除”相结合的双重“非法”标准。

按照证据法理论,“强制性排除”指的是证据一旦被认定为属于法定的“非法证据”情形,就应当被排除,没有任何例外情形和补救措施,法官没有任何裁量权。“自由裁量排除”指的是即使证据具有取证程序违法瑕疵,还要考虑非法取证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对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能够进行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仍可以被采用,法官有一定的裁量权。

采用“强制性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中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言词证据就属于强制性排除的非法证据。近些年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极大削弱了司法的权威与公正;而且暴力、威胁等非法收集手段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基本人身权利,而且很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为了避免承受肉体或精神痛苦而编造事实或者按照取证人员的暗示供述、陈述,从而产生冤假错案。因此此种分类标准目的在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加强对人权的保护,一定程度上消除产生冤假错案的隐患。

采用“自由裁量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为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一般以物证、书证为主。实物证据能采用“自由裁量排除”在于物证、书证本身就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客观存在,具有唯一性,非法实物证据表现在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虽然收集的手段不符合法定程序,有可能会导致物证、书证在提取、保

存、运输过程中被污染、被调换、变质等,但程序对物证、书证真实性、可靠性的影响程度相对不是那么严重,还能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影响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强制性排除”与“自由裁量排除”相结合的双重“非法”标准,能够将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这两个价值目标较好融合在一起,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公正,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与落实公民宪法性权利。

工作心得: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

工作心得: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大陆法系的德国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概念,但是其证据禁止概念所包涵的内涵和外延也相似,它包括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证据取得禁止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获取证据,法律使用禁止是指证据取得是合法的,但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被禁止使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1.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的意义和要求也在不断地上升。法律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一股重要力量无疑要为人权的实现去奋斗。刑法的基本价值也会从逐渐从惩罚犯罪未重点到保护人民为核心的转化,“刑法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消除已犯下的罪行,刑法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犯公民,并规劝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新世纪的刑法还要保障犯罪人能够重回社会的怀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虽然可能对正确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确定案件事实并且保证诉讼正常高效的进行没有促进功能,但是证据规则的目的是维护人们普遍追求的价值和最高的社会利益,而这往往是一项制度在不同国度、不同人文环境都能薪火相传的最根本价值之所在。 2.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的可采性,是裁判者居中、诉讼主体平等的程序公正价值的基本体现。有学者认为“在事实认知上,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妨碍事实查证而非促进事实查证的证据规则”。因为从某个个案上我们会觉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影响诉讼的进程,会无助于发现事实真相,但是如果证据都存在非法的情形,我们很难保证诉讼会得到公正的裁判,那么诉讼就会失去它本身的意义,从某方面说,它其实是促进了诉讼有序的进行。抛弃个案思维方法,我们就会发现非法证据排除的出发点是保障人权和维护程序正义。 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标准 作为证据规则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也随着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博弈中动态的转化。目前国际上存在两种标准模式: 1.以排除为原则,但是设定例外情况。 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随着犯罪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在出于惩罚犯罪的考虑,美国在排除的原则上设定了例外情况,具体包括善意的例外、间接使用、独立来源的例外、污染中断的例外、不可避免发现的例外以及稀释的例外。这种模式需要社会广泛的民主政治为基础,与开放的、追求自由的民族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2.以权益权衡为原则,由法官判断。 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主张由法官作出裁量,德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非法证据是否禁止,法官根据个案进行权衡,在国家追诉利益和个人权利保护之间作出抉择。日本法律则需要法官判断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遭排除是必须满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关内容,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则,本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谈了几点自己粗浅的看法。关键词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适用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具体规定司法人员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出现个别司法人员因破案压力或受利益驱动,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死刑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新刑诉法吸收了《证据规定》和《死刑证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收集证据的原则、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证据类型、程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构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由美国提出,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过非法程序或者非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规则。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既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也包括违反有关规定所取得的证据,例如提取物证时没有制作笔录,并不能对其做出合理解释。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包括以刑讯逼供手段获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等。(一)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通过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言词证据,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及《证据规定》第1条的规定,非法言词证据既包括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也包括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取得手段,虽然新刑诉法第54条只明确列举了“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三种手段,但在实践中,对于非法手段的理解可以参照《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豍,构成“非法言词证据”的手段,并不要求其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文献综述

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文献综述 学号:201228010140 班级:2012级法学二班姓名:李树斌 [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刑事诉讼以人权保障为发展方向的现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纳,成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准则。强化对证据规则的研究,是改善司法制度的着手点。[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英国德国法国 [正文] 近年来,诸如佘祥林此类案件频繁发生,引起了人们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高度关注。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像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社会舆论压力等等方面,其最根本的原因即证据的可采性原则。也可以说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证据作为审判和定案的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证据规则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用都必须严格的依照其规定。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还可以遏制非法取证,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如何在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最重要的问题。而国外注重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领域强调法治和正当程序,非法证据将被排除在外,不能得到采纳。由此,我们通过对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将可取之处应用到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中。 (一)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作为最先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发展的较为完善,“其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将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将刑事诉讼中被告的基本权利上升到宪法性权利的高度。 其主要内容有: 1、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而取得的被告人供述。 2、违法证据(违法获取得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即非法搜查或扣押得来的证据予以排除,并且直接或间接产生与非法搜查的其他证据,包括言词和实物证据,其最著名的极为“毒树之果”规则。 (二)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英国对非法证据采用倾向于总体上适用的原则。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进行衡量裁定,

非法证据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非法证据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试论刑事诉讼中的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是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尊严的需要,而且还能够促进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笔者试对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一探讨,以期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立法与司法实务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权保障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虽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价值,但基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或司法者的据情考量,认为该 种证据的使用将违背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精神所应当体现的 社会价值及观念,从而对这种证据的资格予以否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世纪末起源于美国,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很多国家已经被确立和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此条可视为对非法证据的否定,但却未形成规则,更无操作程序可言。近些年来,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得证据为理由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 日益增多,尤其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经常会以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为理由要求排除被告人的“有

罪供述”。但真正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却比较鲜见。究其原因,这不仅与理念障碍有关而且与该规则的实施缺乏配套制度有关,笔者从我国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出发,分析在我国建立非法证据规则需要正视的问题,进而探讨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确保的措施。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价值取向 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刑法的贯彻实施,以期更有效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它还有一项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在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寻找证据打击犯罪与符合法律保护人权成为了人们无法回避的矛盾点。而对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对非法证据究竟是“取”还是“舍”,这看似一个简单的抉择问题,其实是上述矛盾在司法实践中的集中体现,并与一定的法律价值取向相联系。因此,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从价值取向上分析十分必要。 在整体法律这个宏观背景下,我们可看出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元的体系,它包括: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最基本的三个方面。如前所述,现今刑事诉讼法是一国保证实体法实施的前提,一个目的就是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为正确适用实体法提供前提性条件,以保障刑罚权的有效实现。其在法律价值这一理念上就是控制犯罪,维护

试论新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新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昌邑市检察院研究室桂召学 内容摘要: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刑诉法吸收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有关司法解释,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该规则的有关内容。改变了相关规则的确立将有效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对保障人权、提高公安机关侦查水平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本文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缺陷及应对等进行阐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同法系国家之间法文化传统、价值基础、司法状况的差异,有关非法证据的界定各不相同。我国诉讼法学界对非法证据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证据的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程序、方法及手段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它包括:证据的内容不合法、证据的表现

形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身份或资格不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与手段不合法。只要具备之一,就是非法证据。而狭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所获取的证据。笔者同意狭义的界定。因为这种定义比较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蕴含的保障人权的根本精神。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目的来看,其初衷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护个人合法权利。这种界定比较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从我国当前保护人权、诉讼民主的现实国情看,侦控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仍然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顽疾之一。所以,将非法证据界定为“非法取得的证据”更有现实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依据一定规则予以排除的统称。其主要涉及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抑或“可采性”问题,即司法机关能否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采纳并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庭上提出并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消除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心理动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那些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主要指口供)仍作为定案的根据,致使大部分侦查人员都将刑讯逼供作为快速破案

非法取得证据有无证据效力问题探讨

非法取得证据有无证据效力问题探讨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手册,禁止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以非法方法和程序获得证据材料还不足为奇。那么以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材料有无证据效力,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无疑是刑事证据管理办法中最为复杂的问习题之一。本文就这方面的问习题作一点初步探讨。 一、刑事证据必须是内容真实与形式合法的统一 我国刑事 (一)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这种观点认为,既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手册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搜集证据”,那么但凡采用非法手段所搜集到的证据材料,也就是所谓的“毒树之果”,皆毒,都不具有证据的效力,即便其内容经过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就会滋长刑讯逼供等非法做法,后患无穷。 (二)主张把“非法手段”与“证据”区别对待。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证据是一种与案件有联络的客观事实,采取非法手段所搜集到的证据材料,假如经过查证确实是客观事实,还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使用的。也就是所谓的“毒树之果”有无毒果,可以采用。当然,刑讯逼供应该反对,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可按照刑法追查其刑事责任。但应该把1 / 8

“非法手段”与“证据材料”区别开来,不能因为手段的非法而把“客观事实”认定为“不是证据”,因为程序违法其实不能改变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三)主张把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材料看作“证据线索”。这种观点认为:采用非法手段所获得的材料,只能是一种“线索”而不能成为“证据”。即便这种材料是真实的,也是如此。要使这种“线索”转化为诉讼证据,必须采取合法的程序重新取证和查证。也就是所谓对“毒树之果”进行重新培育,长新树,结新果。只有这样做,才能避免上述两种观点的弊端。 视甚至否定证据的真实性。第三种观点克制了上述两种观点的弊端,坚持了证据内容与形式合法性统一的原则。即否定了以非法方法取 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又避免了纵容犯罪的可能。符合我国刑诉讼法证据效力的手册,因此是可取的。 二、对非法证据材料的处理 采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是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大忌。因为逼来的口供很不可靠,其中有真有假,半真半假,搞得真假难辩,使办案人自己陷于被动,极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误伤好人或者纵容了真正的犯罪分子。另外采用刑讯逼供、打骂体罚等不文明的野蛮作法,会使公安、司法人员丧失社会舆论的同情和支持,毁2 / 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极为重要的规则,它贯穿在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弹性要求也不一样,对这种弹性的把握直接决定了刑事案件处理的程序的合法性。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侦查阶段的侦查措施、手段、审查起诉阶段争议证据的认定、以及审判中的法官自有裁量权的规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非法证据的使用情况,往往使得同一案件在一审和二审中的结果发生巨大差异。只有程序公平才能保证实体公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规范公检法等机关的行为,如何保护被追诉者的权利以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权,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实现程序正义,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案情回顾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一度被誉为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的章国锡案,二审出现了大逆转。章国锡,原宁波市东钱湖区建设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经办人、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及建设局局长助理。他的案子之所以轰动一时,缘于一审法院援引“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程序优先于实体,排除检察院指控的部分证据。在章国锡案中,鄞州检察院涉嫌非法取证,侦查人员有可能对章国锡采取了刑讯逼供。法庭上,律师出示了2010年7月28日章国锡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表上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厘米。但是对于章国锡被刑讯逼供,鄞州检察院矢口否认,并递交了一份侦查机关盖章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庭审中,检方还以“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的理由,拒绝了辩方要求当庭播放审讯录像的要求。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2011年6月20日,鄞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此将检察机关指控的7万元予以排除,只认定了6000元。并据此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这是2010年7月1日《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出台后,全国首例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证据依法予以合理排除的刑事案件。 (二)本案的争议点 本案的争议之处有三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介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介 “比较法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并改进本国法”[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起源并发展于国外的证据规则,在对其进行分析以前,对相关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简要介绍,进而比较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起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轫于美国。从法制史观察,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是颇为近代之产物。虽然早在18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判决中曾约略提及违反宪法规定为搜索所得证据之排除规则,然美国依然承继英国习惯法之见解,即,凡与系争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与重要性之证据,均认为有证据能力,纵使该证据之取得系出于不正之方法,或有违宪法之规范者,仍无碍其证据能力。[2]直至191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Weeks v. U.S一案中,将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之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证据予以排除,扬弃了上述的英国传统证据法则,正式宣示采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各州之间、州与联邦之间,此规则并未推行,很多州议员根据银盘原理,逃避此规则的使用。直至196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对Mapp v.Ohio 一案的裁定中,才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普遍适用于各州法院。而随着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一案之判决,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完全确立。 综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他各级法院多年来有关证据排除之判决加以归纳分析,证据排除法则之适用,最主要乃在排除因违反宪法第四、第五、第六、第十四修正案及其相关规定所取得之证据。质言之,该法则概以适用于非法搜查、扣押(Search-and-Seizure Exclusions)、违法通讯监察(Exclusion of Evidence Obtained by Illegal Wiretapping or Eavesdropping)、非法取得自白(Exclusion of Confessions Obtained in Violation of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强制自证己罪(Self-incrimination and Related Protections)、违反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Exclusions)及侵害辩护权(Rights to Counsel as it Relates to the Exclusion of Evidence)等情形而取得之证据排除。[3] (二)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作为世界上两大主要法系,由于各自的法律文化土壤不同,正所谓“法治的成长必须扎根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4],两者在对该规则的制定上存在很多区别。而两大法系这方面的代表,分别为德国与美国。下面以两国为例,观察两者的区别。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体例不同。英美法系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法律预先设立排除证据材料的一般规则,然后再列举若干例外;而大陆法上的证据排除,则是在承认证据资料一般均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下,对于某些个别情况设置例外,此例外即无证据能力之特例。从证据法规则的形式上看,尽管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通过判例法逐步确立起来的,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缺乏英美法上具有普遍意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采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制度立法上表现出的成文化倾向令学者们相当惊奇。[5] 2、非法证据排除发生的阶段不同。美国事实审理与法律审理者的区分以及高度发达的审前准备程序,为避免非专业的陪审团成员接触到那些非法取得的证据,而形成不恰当的事实判断,就要在事实审理之前确定哪些证据不能进入庭审。因此,其证据排除是发生在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篇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 篇 篇一: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人权保障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与基本前提,和谐社会是人权保障的社会基础与必要条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把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其核心任务,在人权保障过程中实现和谐社会的不断发展。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宪法基础。然而,这仅是一个宣示性的原则规定,并未涉及人权的具体内容。因此它还有赖于各部门法的具体规则的配套实施,才能实现其预定的价值目标。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具有人权保障价值的证据规则。而我国现行诉讼法并未确立该规则,已导致了我国诉讼中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现象较为普遍的恶果。所以,在修改诉讼法时,明确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完善诉讼法自身的需要,也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需要。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运用于整个诉讼程序中的证据采纳规则,是一个系统的制度体系,本文不可能全面整体的分析该规则,所以笔者仅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行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功能的角度做一些初步的分析。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理论基础,即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状况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运用状况;第三部分提出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以及保障该规则取得最优效果的配套措施。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我们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社会的,其基本特征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思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原则,最根本的确认,然而,宪法毕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中建立和完善人权保障机制从而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现实有效的保护,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这也是个很大的研究方向,笔者不可能方方面面尽述,本文仅选择一个极其微观的视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障诉讼人权的功能和价值。试图为司法工作发挥其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在功能做理论上的初步探讨。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关于非法证据(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的概念,诉讼法学界并无定论。我国《诉讼法大辞典》则将“非法证据”定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也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本文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 。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就是指国家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规定:“人民保护自己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除非是有某种正当

治安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姓名:黄力乾区队:10级涉外警务二区队学号:201020720064 首先来明确非法证据的定义。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三种:(1)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人提取或提供的证据。(2)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3)程序或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或者最主要的非法证据则仅指第三种。而在实际的治安案件查处的过程中,采取狭义的非法证据定义是片面的。例如面对一个经常撒谎并有违法前科的证人,是不是能完全采纳他的证言呢?这名证人的证言即便是在没有任何干扰下取得的,其证明力也值得怀疑。所以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时候,非法证据的定义应该是广义的。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是复杂繁多的。大体总结出来的有以下五种:(1)真实肯定,凡是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即使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也都可以采纳。(2)一律排除,凡是非法证据,一律排除,不得采纳。(3)排除加例外,非法证据一般都要排除,但法律规定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可以采纳,如严重刑事案件中的例外、善意违法的例外、危害不大的例外等。(4)线索转化,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但是可以用做证据线索,经转化为合法程序或手段之后,可以采纳。(5)区别对待,非法取得的证据要区别对待,既不要一概采用,也不要一律排除。具体来说,这又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不同种类的证据要区别对待,例如,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必须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必排除;第二,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要区别对待,例如,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轻微违反程序规定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三,不同情况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例如,一般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严重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四,证据与行为人要区别对待,例如,违法收集的物证可以采纳,但是违法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要受到处罚。采取区别对待做法的国家,往往把非法证据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立法明确规定必须排除的;一类是由法官自由裁量予以排除的。 治安案件危害程度不大,对违法主体的惩罚较之刑事案件要轻很多,以第五种方式来制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有助于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更高的效率。当然,公安机关在处理时完全由自己负责,没有法官,没有陪审团,所以在某些规则方面要更加的公正与严格。 以下是根据上文内容制定的治安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1.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应当对证据的可采性进行审查。可采性是证据证明 力的体现,也是证据关联性的体现。对可采性较高的证据应当予以接受,对待可 采性较低的证据也应当接受,但是在进行处罚决定时应当更采取可采性较高的证 据。特别是在治安案件中,证据以证言为多。对证言可采性需要判断,例如证人 的精神状态、与违法主体的利害关系、是否有做假证的前科等都是影响可采性的 依据。 2.通过非法手段或者不合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要有选择性的接受。通过侵害违法 主体人权而获得的证据排除,其他手段予以接受。特别是违法主体的供述,在英 美法系的国家违法主体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沉默权”。但是在 中国违法主体有供述其罪行的义务,可是现实执法之中公安机关过于重视违法主 体的供述,特别是通过暴力的手段逼供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很多冤假错案的发 生。所以在依据法律的前提下,规定通过侵害违法主体的人权而获得的证据将被 排除。但是其他手段获得的证据,虽然在程序上可能不合规定,可以转为线索再 形成合乎规定的证据。 3.违法主体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利出示调查取证人员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明,要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确立.

内容提要 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运用证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可以作为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突出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形式取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问题的对策,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供操作,司法实务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没有排除对当事人影响重大的非法证据。文章认为通过借鉴英美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而完善对刑诉中当事人的保护。本文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阐述笔者对在我国确立该规则的有关问题的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关键词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确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目录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2) (一)人权保障理论 (2) (二)程序正义理论 (3) (三)排除虚假理论 (4)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4)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尊重人权的价值 (4)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于程序的价值 (5)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于侦查手段进步的价值 (5) 四、如何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 (一)我国对是否采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同观点 (6) (二)我国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有关规定 (7) (三)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操作 (8)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确立 引言 执法人员“人权观念”淡薄,在执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以为然、有意无意甚至恣意损害其权益的不在少数。轰动一时的佘祥林案件正是对当事人人权不予重视乃至肆意践踏的典型。 另有:被告人魏清安,男,被指控为强奸犯,经过三天三夜的“突击审讯”,公安人员采取捆绑、电警棍捅和指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手段,终于在讯问人员冒充县公安局长进行审讯时,逼使被告人作了招供。魏在一审被判死刑。魏以“没有作案、口供是刑讯逼供所得”为由提出上诉。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在魏被执行死刑半年后,强奸案的真正罪犯被抓获。后魏案得以平反。从佘案与魏案的发生看,无不与执法人员的“人权观念”淡薄、漠视生命的思想有关,更与我们的司法体制有关。对于佘案,“当地法院及检察院的有关人士均表示,公安人员在侦查取证时可能采取了暴力手段”。在这些非法取证案件中,虽然致害者都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是刑讯逼供之非法取证行为之恶果已然铸成,被刑讯逼供的受害者的生命已然终结,纵“平反”、“制裁”又有何用呢? 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之屡禁不止,我们所做的不应只是事后的“平反”、“制裁”,我们要做的是,如何设置一个完善的规则、制度来遏制、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对于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对某人进行非法逮捕后得到其口供或以非法口供为线索取得的其他证据这一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定这些后来取得的证据是否会因为它之前的程序上的违法而受到“污染”。以上这些行为在我们现时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中出现之多,已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理论上,这涉及到对此情况下取得的证据的采信问题,而证据的可采性或者证据能力主要是一个价值或者正当性判断问题,法律可以明确加以规定。所以,证据法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证据的可采性问题【1】。这就涉及到证据规则问题,涉及到英美法上的一项著名的理论——毒树之果,涉及到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的排除,即就是本文要论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2]这个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逐渐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采纳。该规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享有的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国家追诉权的行使不仅仅涉及被追诉人的权利,而且还可能涉及诉讼以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发展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发展 发表时间:2018-06-13T17:25:09.453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3期作者:陈玉芳 [导读] 摘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领域,为了更好的克服案件理性中的不足,降低冤案的发生频率,在保障人权的呼声中都将任重道远。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县供电公司河南新乡 453400) 摘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领域,为了更好的克服案件理性中的不足,降低冤案的发生频率,在保障人权的呼声中都将任重道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设立,并在具体实践中贯彻落实,从根本上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程度以及公民权利保障的范围。因此,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我国排除了已形成的非法证据,重视非法证据的遏制,并阻碍其形成。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发展。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 1中国特色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模式 1.1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在我国,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相关的侦查起诉阶段,都需要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在国外,这一点只存在于审判阶段。一般来说,在案件审判之前的程序中,对案件的结果不存在决定作用。只有通过审判的程序,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被定罪。非法证据排除在整个证据规则中有着重要地位,该规则能够有效避免非法证据的存在对裁判者产生的消极影响。从理论层面进行阐述,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才是有意义的。但就目前来说,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不仅在审判阶段,还要在侦察和审查阶段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是由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决定的。 1.2我国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是我国的审判资源与相关的法律需求存在矛盾,必须要建立一套健全的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制度,并配专门法官,对非法证据进行提前审理,当前我国的法律资源并不是很充裕。二是我国实行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设立专门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官,其司法行为、案件审理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行为,和目前我国现有的法院审理存在不对等的现象。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对非法证据的排查规则,并对非法证据予以重视,还要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证据,将其扼杀于摇篮之中。国外主要对合法证据进行搜集,并对已形成的证据进行排除。我国的司法体制较为特殊,相关诉讼程序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缺乏经验,在重视排除已形成的非法证据的同时,对一些还未形成的非法证据进行预防。 2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要求 随着刑事诉讼程序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人权保障观念的日益深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立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刑事诉讼程序框架的建立,强烈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也要及时相应的建立起来。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很多相关立法,高到宪法层面,低到地方性法规,都要进行系统性完善。而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在法律法规层面确实存在一些漏洞,而体系之内,不同的立法主体之间对于概念的区别定义,有些甚至与上位法之间出现矛盾,所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刻不容缓。 1996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虽然明确做出了规定,但是却并没有明确以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到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也就是说,1996年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先试性的条款,但是对于违法后果却没有涉及,这也导致之后的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步履艰难。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试行)》第233条规定了以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指控犯罪或定案的依据。但是这却并没有对司法现状起到实质性的改善作用,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是屡屡发生。 2012年之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4条新增条款明确了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这样我国把非法证据的排除后果放在了刑事诉讼法这一层面上,这与仅是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的效力是完全不一样的,可以说从这个角度来讲,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程序立法上的巨大进步。 另外,我国目前没有颁布统一的证据法,目前涉及到证据收集和采用的法律都分散在各部法典和各类司法解释之中,使得证据法过于分散,也缺少统一性和完整性。作为证据法中最重要的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和完善,客观上促进了证据法的系统化和规范化。而证据法的完善和系统化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客观要求。 3对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反思 对于非法实物证据而言,应该衡量排除与不排除之间的利弊。如果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利大于弊,则排除;如果不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利大于弊,则不排除。而具体而言主要考虑三个方面:行为的违法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程度;所侦办案件的具体性质。如果行为严重违法,比如未经批准逮捕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当排除依此所获取的实物证据,而如果只是讯问时间、地点的记录错误而获取的实物证据,则不应当排除。而如果此实物证据的获得是通过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所获得的,那么此实物证据应当被排除,但是如果是非严重侵犯,比如调取犯罪嫌疑人通话记录等信息而获取的证据,则不应当被排除。如果涉及案件是具有极大社会恶性的案件,比如黑社会性质案件、严重贪腐案件等,则不应当排除非法实物证据,而对于社会危害性小的案件则可以排除。 所以,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不应仅仅是非法言词证据还是非法实物证据,更应当考虑非法取得证据的手段和方法对相关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程度和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而针对我国司法实践状况来说,要加强基层司法工作者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观念,应该在整个考核体系中下些功夫。比如对于全国检察官系统、全国法官系统的考核,从结案率向铁案率过度。盲目的追求效率只会降低司法质量,而关注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权利更应该是中国的司法工作者所关注的问题。虽然说近年来,刑讯逼供的现象明显减少,大部分侦查机关人员已经意识到刑讯逼供的巨大违法成本,但是一些欺骗、引诱、恐吓、侮辱等方式采取的非法手段诈取供述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而且警察着便衣引诱犯罪的现象呈现高增长率,这在社会中引起恶劣的影响,所以,不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公诉机关,亦或是审判机关,都应当把目光关注在公民权利的保护上,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获得平衡,创造出一个和谐安宁的社会。 总之,在我国的司法体制领域,为了更好的实现对理性中不足的客服,降低冤案的发生频率,在保障人权的呼声中都将任重道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设立,并在具体实践中贯彻落实,从根本上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程度以及公民权利保障的范围。因此,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我国排除已形成的非法证据,重视非法证据的遏制,并阻碍其形成。由于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缺乏相应的经验,以及我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姓名:杨雷振专业:法律硕士学号:201122060924 摘要:刑事诉讼活动目的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诉讼胜负的关键,往往在于证据,证据对于刑事诉讼活动十分重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 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的统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减少冤假错案,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进行阐述,然后介绍了非法证据的分类以及可采性问题,最后分析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五十四条的规定。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非法证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并在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了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 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的统称。简单的来讲就是对于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哪些能够采信,哪些不能采信作为定罪依据,予以排除。证据本身其实没有非法合法之分,非法证据主要是由于侦查人员在执行取证之时,取证行为不当,主要有两类不当的取证方式。第一类取证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宪法规定的权利是一种实质性违法行为,例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隐私权、身体健康权等。第二类取证方式,在取证之时,违反了法定的程

序,如在执行扣押之时,没有给被扣押人扣押清单,这种行为本身并未侵害了公民规定的宪法权利,但是违法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程序违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程序违法一般不会排除,因为首先程序违法对于相对人造成的损害程度与实质违法相比,程度较低。并且程序违法可以通过事后的措施进行补救,例如上面的例子中,执法机关可以补发扣押清单,这样就可以进行程序的补正。其次出于对破案成本,破案难度的考虑,对于程序性违法取的证据不会进行排除。除此之外,在当今重视人权的环境下,出于人权保障的考虑对侵害人权获得的非法证据应当适用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取证行为程序合法但是并未严重侵害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人权可以不必排除。 (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非法取证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是执法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在实际案例中,由于把破案率作为政绩考核的一种方式往往会使得少数侦查人员为了破案 而采取刑讯逼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得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例如因被认定“杀害”同村人赵振棠而入狱11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在缺乏证据,以及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就被定罪了。为何赵作海会被定罪,因为刑讯逼供!公安机关多次的刑讯逼供使得赵作海做了有罪的口供法院就根据非法的口供来定罪。刑讯逼供获得的言词证据,往往带有虚假成分,甚至是屈打成招,采纳刑讯获得的言词证据往往引发冤假错案,降低了公民对于司法公正、公平的信心。近几年冤假错案频发,究其原因大多是破案机关急功近利,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已经成为我国司法进步道路上的一个绊脚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打击刑讯逼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2011-03-04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叫排除规则,是指国家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的内容和获得证据的手段不合法。事实上,非法性并非排除证据可采性的唯一原因,公民的权利保障和实现程序公正才是排除规则背后更为深层次的价值追求。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里,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性的应有之义。 然而,在我国,尽管立法以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禁止非法取证,但是对违反这些规范的法律后果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尽管略为弥补了这一缺陷,但却由于其规范制定的比较粗略,难以具体规范司法实践。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在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背景下,分析和比较其他国家的立法和法制,借鉴其经验和做法具有积极意义。 其他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且在国际公约中也有所规定。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指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而我国要建立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考察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则,借鉴其经验。以下是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和分析: (一)英美法系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对通过侵犯公民在第四修正案下的宪法权利而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实物证据原则上自动排除,但存在四种例外,而对非法言词证据则自动排除。 通过1914年威克诉合众国、1920年斯沃多?拉伯诉合众国等一系列案件,不仅确立了将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排除在外,并且在“毒树之果”理论中,对“被污染”的派生或二级证据也予以排除,至此,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在美国达到了顶点。进入八十年代以后,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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