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转

山东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转
山东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转

山东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8]8号文件做好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

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办发[2008]9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8.06.10

【实施日期】2008.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8]8号文件做好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

(二00八年六月十日鲁人办发〔2008〕96号)

各市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管理局(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加快清理规范工作进度

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前段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鲁人社〔2009〕44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 客观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现就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体制 1、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组建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继续授权济南、青岛等市组建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中学教师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山东师范大学、省农业科学院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范围内,组织评审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授权情况详见附件1。 2、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一律不得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二、严格标准条件 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各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注重基层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要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使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人才优先得到培养和重用。 4、认真执行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受委托承担高级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为高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测试或答辩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 5、认真执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等职称外语政策规定。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从事理工、卫生类专业技术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发[2014]5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发[2014]5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办发[2014]12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11.05 【实施日期】201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发[2014]5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 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4〕12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建设。各市要充分认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的重要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尽快建立完善医疗服务监控系统,保障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设备,通过对日常就医行为和就医结算数据进行自动筛选和分析,为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事先提示、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提供技术支

持。已先行开展医疗服务实时监控试点的市,要进一步扩展监控项目和内容,不断完善监控规则和指标,提升监控实效,为全省积累经验并发挥示范作用。其他市要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并全面启动运行。 为做好这项工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将加强对全省医疗服务监控信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确保如期实现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在此基础上,我省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建成全省统一、符合全国标准编码要求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医用材料、门诊大病疾病、医保医师等数据库,并统一规范监控统计和分析评估指标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全省医疗服务监控网络系统。

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编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编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人行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人发﹝2003﹞38号 【发文日期】2003-12-18 【实施时间】2003-12-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 现将《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来,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我省各项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起来。随着国家和军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有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 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1.08 【实施日期】201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 见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人社部发〔2011〕99号)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整合现有资源,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升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才队伍素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统一指导,分级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 --标准规范,因地制宜。开发应用统一的业务管理软件,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分工负责和协调配合。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求,改造完善信息系统。 --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加强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联合,共同参与、协同推进,实现数据共享,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加大投入,严格管理,确保系统运行和数据信息安全。 (三)总体目标。在现有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分步实施,2014年年底前建成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面安装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管理软件,建立完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础信息库,基本实现人事管理业务的网上审批和办理。到2015年年底前,实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信息数据联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展望到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运行机制顺畅,一体化管理机制比较完善,人事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信息系统业务功能。将现行的“山东省人事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更名为“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升级改造,扩展管理内容,拓宽应用范围,提升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各个业务管理和应用系统模块(子系统)功能,搭建统一、完整、系统、快捷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人事管理业务的办公自动化。进一步完善现有功能,逐步将人事计划管理、人员调配、转业军官

山东省人事厅文件鲁人发〔2019〕28号

山东省人事厅文件鲁人发〔2019〕28号 篇一:山东省人事厅文件鲁人发〔2019〕28号 山东省人事厅文件 鲁人发〔2019〕2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19〕70号)及《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19〕87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19〕42号)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

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19〕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19〕42号),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19〕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